山东省市政园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和答案(精心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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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勘 察、设 计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勘 察、设 计 的,责 令 改 正,并 处 以(d)的 罚 款。A.1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B.1万 元 以 上 1 0万 元 以 下 C.5万 元 以 上 3 0万 元 以 下 D.10万 元 以 上 3 0万 元 以 下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设 计 单 位 或 施 工 单 位 违 反(c),降 低 建 设 工 程 质 量。A.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B.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C.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D.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标 准 建 设

2、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2 1条 规 定: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c)进 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A.施 工 组 织 设 计 B.专 项 施 工 方 案 C.勘 察 成 果 文 件 D.工 程 概 算 文 件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执 行 法 律、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责 令 停 止 执 业 3 个 月 以 上 1年 以 下;情 节 严 重 的,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c)年 内 不 予 注 册。A.2.0B.3.0函 D.10.0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中 规 定,注 册 建 造 师 的 卜 列 行 为 不

3、 属 于 违 法 行 为(c)。A.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实 施 商 业 贿 赂;B.签 署 有 虚 假 记 载 等 不 合 格 的 文 件;c.允 许 他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执 业 活 动;D.仅 在 一 个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下 列 不 属 于 建 筑 执 业 资 格 的 有(d)。A.注 册 建 筑 师 B.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C.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D.注 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师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对 有 关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d)规 定 的 要 求。A.建

4、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B.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C.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强 制 性 标 准 D.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推 荐 性 标 准 建 筑 法 规 定,房 屋 拆 除 应 当 由(c)的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承 包,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安 全 负 责。A.建 设 单 位 确 定 的 B.房 屋 拆 迁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C.具 备 保 证 安 全 条 件 D.具 备 拆 装 资 质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a)应 当 自 行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主 体 结

5、构 的 施 工。A.总 承 包 单 位 B.分 包 单 位 C.施 工 单 位 D.建 设 单 位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b)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A.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B.施 工 单 位 C.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单 位 未 将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或 者 拆 除 工 程 的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给 予(

6、d)。A.罚 款 B.责 令 停 业 整 顿 C.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逃 匿 的,可 处(d)以 下 拘 留。A.五 日 B.七 日 C.十 日 D.十 五 日 关 于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责 任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d)。A.建 设 单 位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提 出 低 于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要 求 B.建 设 单 位 有 权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C.建 设 单 位 可 将 拆 除

7、工 程 发 包 给 任 何 施 工 企 业 D.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施 工 企 业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相 关 资 料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建 设 单 位 将 拆 除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 位,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构 成 犯 罪 的,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依 照(c)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A.安 全 生 产 法 B.建 筑 法 6 1D.行 政 处 罚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单 位 未 将 保

8、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或 者 拆 除 工 程 的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给 予(d)。A.罚 款 B.责 令 停 业 整 顿 C.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责 令 改 正,处 2 0万 元 以 上 5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bA.正 确 B.不 正 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法 律、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9、 强 制 性 标 准 实 施 监 理,并 对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监 理 责 任。bA.正 确 得 不 正 面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责 令 改 正,处 2 0万 元 以 上 5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bA.正 确 B.不 正 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使 用 承 租 的 机 械 设 备 和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的,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分 包 单 位 和 出 租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验 收。bA.正 确 建

10、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将 施 工 现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委 托 给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具 体 实 施。811B.不 正 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根 据 不 同 施 工 阶 段 和 周 围 环 境 及 季 节、气 候 的 变 化,在 施 工 现 场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施 工 措 施;在 城 市 市 区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必须 实 行 封 闭 围 挡。aB.不 正 确 为 建 设

11、 工 程 提 供 机 械 设 备 的 单 位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未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配 备 齐 全 有 效 的 保 险、限 位 等 安 全 设 施 和 装 置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A.正 确 B.不 正 确 出 租 单 位、自 购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使 用 单 位 违 反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的,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予 以 警 告,并 处 以 5000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12、 下 罚 款。A.正 确 前 蹒 安 全 生 产 法 明 确 了 现 阶 段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体 制,即()的 体 制。A.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管 与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专 项 监 管 相 结 合 B.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管 与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相 结 合 C.各 级 政 府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专 项 监 管 与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相 结 合 D.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管 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自 管 相 结 合 下 列 监 督 方 式 中,不 属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13、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方 式 的 是()。A.工 会 民 主 监 督 B.社 会 舆 论 监 督 C.公 众 举 报 监 督 D.中 介 机 构 监 督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安 装 完 毕 后,安 装 单 位 应 当 自 检,出 具 自 检 合 格 证 明,并 向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安 全 使 用 说 明,办 理()手 续 并 签 字。A洛 案 C.登 记 D.注 册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特 种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 或 者 投 入 使 用 后()日 内,办 理 使 用 登 记,取 得

14、使 用 登 记 证 书。A.5B.7C.15i.3 a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规 定,施 工 单 位 使 用 特 种 设 备 行 为 错 误 的 是()。A.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B.制 定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专 项 预 案 的 C.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D.未 及 时 申 报 并 接 受 检 验 的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对 全 国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A.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B.国 务 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15、的 部 门 C.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建 设 部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规 定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在 验 收 前 应 当 经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合 格。察 监 餐 礴 B.检 查 C.检 测 D.检 验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对 重 大 隐 患 可 以()。A.责 令 限 期 整 改 B.责

16、 令 边 施 工 边 整 改C.罚 款 D.责 令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规 定,特 种 设 备 安 装 单 位 在 验 收 后 十 日 内 未 将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移 交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A.正 确 B.不 正 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规 定,对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已 经 报 废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单 位,责 令 停 止 使 用,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B.不 正 确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为 建 设 工

17、程 提 供 机 械 设 备 的 单 位 未 按 照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配 备 齐 全 有 效 的 保 险、限 位 等 安 全 设 施 和 装 置 的,可 处 合 同 价 款 1倍 以 上 3倍 以 下 的 罚 款。量 正 礴 B.不 正 确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安 装 单 位 未 编 制 安 装 方 案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可 处 5 万 元 以 上 1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I l fB.不 正 确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安 装、拆 卸 单 位

18、在 作 业 现 场 未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处 5 万 元 以 上 1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川 正 蠲 B.不 正 确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自 升 式 模 板 安 装、拆 卸 单 位 未 出 具 自 检 合 格 证 明 或 者 出 具 虚 假 证 明 的,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构 成 犯 罪 的,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A.正 确 B.不 正 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19、 例 规 定,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对 检 测 合 格 的 施 工 起 重 机 械,应 当 出 具 安全 合 格 证 明 文 件,并 对 检 测 结 果 负 责。鼠 诩 B.不 正 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安 装、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应 当 编 制 拆 装 方 案、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 施,并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现 场 监 督。*正 蠲 B.不 正 确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法 律 规 范 在 调 整 人 们 行 为 过 程 中 形 成 的()关 系,是

20、社 会 关 系 的 一 种 形 式。A.债 权 债 务 B.职 责、权 利 C.权 利 义 务 D.民 事、经 济 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应 具 备 的 能 力 来 讲,限 制 行 为 能 力,是 指 行 为 能 力 受 限 制 的 自 然 人 只 有 不 完 全 的 行 为 能 力 的 资 格,即 只 有 部 分 的 行 为 能 力。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通 常 以()的 人 为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的 人。A.未 满 1 8周 岁 B.满 1 0周 岁 未 满 1 8周 岁 C.满 1 0周 岁 未 满 C 周 岁 D.未 满 1 6周 岁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是

21、指 法 律 关 系 的()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它 是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权 利 行 使 和 义 务 履 行 所 指 向 的 目 标。A.权 利、义 务 B.责 任、权 利 C.债 权 债 务 D.民 事、经 济 民 法 通 则 规 定,()以 上 的 自 然 人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A.1 8周 岁B.10周 岁 C.16周 岁 D.14周 岁 民 法 通 则 规 定,年 满()周 岁,能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视 为 完 全 行 为 能 力 人。A.1 8周 岁 B.10周 岁 C.1 6周 岁 D.14周 岁 法 律

22、关 系 的 内 容,即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的()。A.责 任 B.职 责 C.权 力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是 法 律 关 系 的 参 加 者,即 在 法 律 关 系 中 依 法()的 人,构 成 法 律 关 系 的 第 一 要 素。A.享 有 权 利 B.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C.承 担 义 务 D.承 担 责 任 民 法 通 则 规 定,()周 岁 以 下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其 行 为 须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为 实 施。A.1 8周 岁 B.10周 岁 C.16周 岁 D.14周 岁法 律 关 系 的 三

23、 要 素,三 者 密 切 相 连,但 也 并 不 是 任 何 法 律 关 系 都 必 须 具 备 这 三 要 素。A.正 确 I 不 正 蠲 从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应 具 备 的 能 力 来 讲,无 行 为 能 力,是 指 自 然 人 没 有 依 自 己 的 行 为 享 有 权 利、承 担 义 务 的 资 格。在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以 不 满 1 0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以 及 依 法 宣 告 为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的 精 神 病 患 者 是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人,其 法 律 行 为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为 进 行。I 正 蠲 B.不 正 确

24、法 律 关 系 的 实 质 就 是 主 体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关 系 以 及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确 定 和 划 分。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也 可 以 说 是 与 主 体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有 关 的 一 切 活 动。B.不 正 确 权 利 能 力,指 能 够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资 格,分 为 自 然 人 的 权 利 能 力 和 法 人 的 权 利 能 力。B.不 正 确 行 为 能 力,指 能 够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依 法 行 使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从 而 使 法 律 关 系 发 生、变 更 或 消 灭 的 资 格。i-jEfB

25、.不 正 确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仅 为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承 担 的 义 务。A.正 确 际 正 嘱 任 何 人 均 可 成 为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形 成、变 更 和 终 止 一 定 的 民 事 权 利 义 务。A.正 确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包 括 物、精 神 产 品、行 为、人 身 利 益 等。K 正 确 B.不 正 确法 律 责 任,又 称 违 法 责 任,是 指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由 于 其(),按 照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必 须 承 担 的 消 极 法 律 后 果。A.存 在 违 法 意 识 C.行 为 违 纪 D.行 为 不 道

26、德 违 宪 责 任,是 指 有 关 国 家 机 关 制 定 的 某 种 法 律 和 法 规、规 章,或 者 有 关 国 家 机 关、社 会 组 织 或 公 民 的 活 动 与()规 定 相 抵 触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蜃 宪 需 B.法 律 C.宪 法 或 法 律 D.法 律 及 行 政 法 规 刑 事 责 任 是 指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违 反(),所 应 承 担 的 应 当 给 予 刑 罚 制 裁 的 法 律 责 任。A.行 政 法 规 定 B.宪 法 规 定 C.违 反 民 法 规 定 D.国 家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主 体 是 行 政 主

27、 体 和 行 政 相 对 人。行 政 主 体 是 指 拥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A.行 政 机 关 B.行 政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C.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D.司 法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政 相 对 人 是 指 负 有 遵 守 行 政 法 义 务 的()。A.行 政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B.法 定 代 表 人 C.自 然 人 和 法 定 代 表 人D.公 民 和 法 人 O 的 实 施 是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核 心 要 件,是 由 法 律 明 确 而 又 具 体 规 定 的。A.违 约 行 为 艮 同 羸 露 IC.犯

28、 罪 行 为 D.暴 力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只 能 山()依 法 予 以 追 究。A.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B.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C.最 高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D.有 权 国 家 机 关()的 实 施 是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核 心 要 件,是 由 法 律 明 确 而 又 具 体 规 定 的。A.违 法 行 为 B.违 约 行 为 C.违 法 意 识 D.犯 罪 行 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主 体 既 包 括 公 民、法 人,也 包 括 机 关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但 不 包 括 外 国 人 和 无 国 籍 人。A.正 确 民 事 责

29、 任 是 指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由 于 违 反 民 事 法 律、违 约 或 者 由 于 民 法 规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一 种 法 律 责 任。B.不 正 确 在 各 种 法 律 责 任 中,产 生 行 政 责 任 的 原 因 仅 是 由 于 行 为 人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所 致。A.正 确刑 事 责 任,是 指 违 反 刑 法 所 应 当 承 担 责 任。A.正 确 法 律 责 任 时 一 种 消 极 的 法 律 后 果,即 是 一 种 法 律 上 惩 戒 性 的 负 担。A.正 确 B.不 正 确 法 律 责 任 只 能 由 有 权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予 以 追

30、究。B.不 正 确 刑 事 责 任 是 所 有 法 律 责 任 中 罪 轻 微 的 一 种。A正 碱 B,不 正 确 违 宪 责 任 是 指 违 反 宪 法 及 相 关 民 事 法 律 规 范 所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A.正 确 除 竭 法 律 责 任 的 免 除,也 称 免 责,是 指 法 律 责 任 由 于()被 部 分 或 全 部 地 免 除。A.法 律 修 订 B.出 现 法 定 条 件 C.责 任 人 请 求 D.行 政 领 导 批 复 法 律 责 任 的 免 除,也 称 免 责,是 指 法 律 责 任 由 于 出 现 法 定 条 件 被 部 分 或 全 部 地 免 除。其

31、中,时 效 免 责 即 法 律 责 任 经 过 了()而 免 除。A.2年 以 上 期 限 B.法 定 期 限 C.一 定 的 期 限D.10年 以 上 期 限 施 工 合 同 纠 纷(质 量、工 程 款、工 期)的 诉 讼 时 效 为()年。A.1.0置 嘲 C.4.0D.20.0权 利 最 长 保 护 期 限 为()年。A.2.0B.4.0C.10.0整。E诉 讼 时 效 起 算 时 间 点 为 从()起 计 算。A.权 利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之 IIB.权 利 受 到 侵 害 之 HC.权 利 人 主 张 权 利 之 IID.权 利 人 行 使

32、权 利 之 I I工 程 结 算 款 请 求 权 的 诉 讼 时 效 从()之 日 开 始 计 算。A.结 算 B.提 交 结 算 文 件 C.应 付 工 程 款 D.发 包 人 认 可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发 生 于()。A.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之 前 B.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内C.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经 过 之 后 D.诉 讼 时 效 期 间 最 后 六 个 月 内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法 律 后 果 为()。A.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继 续 计 算 B.诉 讼 时 效 期 间 重 新 计 算 C.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废 止 D.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丧 失

33、 效 力 不 诉 及 协 议 免 责,是 指 如 果 受 害 人 或 有 关 当 事 人 不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追 究 行 为 人 的 法 律 责 任,行 为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就 实 际 上 被 免 除,或 者 受 害 人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协 商 同 意 的 免 责。诙 正 面 B.不 正 确 自 首 是 指 犯 罪 后 主 动 投 案,向 公 安、司 法 机 关 或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供 述 自 己 的 主 要 犯 罪 事 实 的 行 为。A.正 确 B.不 正 确 在 任 何 诉 讼 程 序 中 均 可 提 出 诉 讼 时 效 的 抗 辩。A.正

34、 确 鼠 不 IE H诉 讼 时 效 期 限 为 两 年。A.正 确 B.不 正 确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经 过,权 利 人 的 实 体 权 利 并 不 因 此 而 消 灭。区 正 面 B.不 正 确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经 过,权 利 人 的 胜 诉 权 必 要 消 灭。A.正 确 舜 正 面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主 动 释 明 适 用 诉 讼 时 效。A.正 确 逾 期 支 付 工 程 预 付 款、进 度 款 的,诉 讼 时 效 的 起 算 点 应 为 合 同 约 定 的 最 后 笔 款 项 的 支 付 日。I.描 B.不 正 确 法 律 制 裁 是 指()对 违 法 者 依 法

35、 追 究 其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所 实 施 的 惩 罚 性 强 制 措 施。A.国 家 行 政 机 关 B.国 家 特 定 机 关 C.司 法 机 关 D.公 安 机 关 违 宪 制 裁 实 施 的 机 关 是()。A.国 务 院 B.国 家 特 定 机 关 C.最 高 人 民 法 院 D.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刑 事 制 裁 也 称 刑 罚,是()对 犯 罪 行 为 实 施 的 惩 罚 措 施。A.公 安 机 关 B.人 民 法 院 C.人 民 检 察 院 D.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刑 罚 的 种 类 分 为 主 刑 和 附 加 刑。其 中 主

36、刑 的 种 类 有()、拘 役、有 期 徒 刑、无 期 徒 刑 和 死 刑。管 蠲 B.警 告C.行 政 拘 留 D.罚 金 下 列 关 于 法 律 效 力 层 次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般 法 优 于 特 别 法 B.I日 法 优 于 新 法 C.上 位 法 的 效 力 高 于 下 位 法 D.从 新 兼 从 轻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内 容 有 冲 突 时,应 当()。A.适 用 部 门 规 章 B.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C.由 国 务 院 裁 决 D.1JJ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承 包 人 所 享 有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起

37、 止 时 间 为()。A.承 包 人 主 张 权 利 之 日 起 B.发 包 人 认 可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之 日 起 C.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之 日 起 D.竣 工 之 日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竣 工 之 日 起 承 包 人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期 限 为()。A.6个 月 B.3个 月 C.1年 D.2年 民 事 制 裁 是 由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的 强 制 性 惩 罚 措 施。A.正 确 舜 正 面在 同 一 位 阶 的 法 律 之 间,特 别 法 优 于 一 般 法,即 同 一

38、事 项,两 种 法 律 都 有 规 定 的,特 别 法 优 先 适 用 于 一 般 法。K.正 搦 B.不 正 确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和 非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具 有 普 遍 意 义,是 针 对 特 定 的 人。A.正 确 B.不 正 确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由 全 国 人 大 提 出 裁 决 建 议。A.正 确 林 虐 当 承 包 人 与 发 包 人 的 其 他 债 权 人 同 时 向 发 包 人 主 张 权 利 时,承 包 人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优 于 抵

39、押 权 和 其 他 债 权。B.不 正 确 同 一 机 关 指 定 的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制 定 机 关 裁 决。i-jE fB.不 正 确 部 门 规 章 之 间、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致 时,由 国 务 院 裁 决。艮 正 蠲 B.不 正 确 部 门 或 地 方 根 据 授 权 指 定 的 法 规 与 法 律 规 定 不 一 致 时,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iE fB.不 正 确 建 筑 法 规 定,房 屋 拆 除 应 当 由()的 建 筑 施 工 单

40、 位 承 包,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安 全 负 责。A.建 设 单 位 确 定 的 B.房 屋 拆 迁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C.具 备 保 证 安 全 条 件 D.具 备 拆 装 资 质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应 当 自 行 完 成 建 设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A.总 承 包 单 位 B.分 包 单 位 C.施 工 单 位 D.建 设 单 位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应 当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A.建 设 行

41、政 主 管 部 门 B.施 工 单 位 C.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建 设 单 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单 位 未 将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或 者 拆 除 工 程 的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给 予()。A.罚 款 B.责 令 停 业 整 顿 C.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逃 匿 的,可 处()以 下 拘

42、 留。A.五 日 B.七 日 C.十 日 D.十 五 日关 于 建 设 单 位 安 全 责 任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建 设 单 位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提 出 低 于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要 求 B.建 设 单 位 有 权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C.建 设 单 位 可 将 拆 除 工 程 发 包 给 任 何 施 工 企 业 D.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施 工 企 也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相 邻 建 筑 物 的 相 关 资 料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建 设 单 位 将 拆 除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43、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 位,造 成 重 大 安 全 事 故,构 成 犯 罪 的,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依 照()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A.安 全 生 产 法 B.建 筑 法 D.行 政 处 罚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单 位 未 将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或 者 拆 除 工 程 的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给 予()。A.罚 款 B.责 令 停 业 整 顿 C.责 令 限 期 整 改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44、 设 单 位 未 对 因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的,可 处 2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A.正 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对 勘 察、设 计、施 工、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可 以 压 缩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A.正 确 际 礴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建 设 单 位 不 得 明

45、 示 或 者 暗 示 施 工 单 位 购 买、租 赁、使 用 不 符 合 安 全 施 工 要 求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机 械 设 备、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消 防 设 施 和 器 材。A.正 确 B.不 正 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在 编 制 工 程 概 算 时,应 当 确 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A.正 确 B.不 正 确 建 筑 法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提 供 与 施 工 现 场 相 关 的 地 下 管 线 资 料,建 筑

46、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以 保 护。置 正 磁 B.不 正 确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不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质 量、安 全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的,责 令 停 业 整 顿,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吊 销 资 质 证 书,A.正 确 B.不 正 确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建 筑 法 规 定,要 求 建 筑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违 反 建 筑 工 程 质 量、安 全 标 准,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责 令 改 正,可 以 处 以 罚 款;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行 政 责 任。A.正 确 睇 蜩 建 设 单 位

47、 未 将 保 证 安 全 施 工 的 措 施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给 予 警 告。A.正 确 B.不 正 确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规 定,事 故 发 生 后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应 当 于()小 时 内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B.12C.24D.48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48、预 案 和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体 系。A.乡 镇 B县 级 c.市 级 D.省 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保 护 事 故 现 场。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应 当(),妥 善 保 管 有 关 证 物。A.绘 制 简 图 B.拍 照 或 者 录 像 C.做 出 书 面 标 记 D.做 出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施 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49、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的 规 定,及 时、如 实 地 向()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报 告。A.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B.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劳 动 部 门 D.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事 故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立 即 报 告()。A.本 企 业 负 责 人 B.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D.省 级(含 自 治

50、州、直 辖 市)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某 幕 墙 专 业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发 生 了 一 起 安 全 事 故.造 成 2 人 死 亡,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此 次 事 故 应 由()上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A.幕 墙 分 包 企 业 B.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C.监 理 单 位D.建 设 单 位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事 故 报 告 后 出 现 新 情 况 的,应 当 及 时 补 报。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日 内,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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