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保险学原理》电子教案 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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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保险学概论保险学概论申报申报2005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年度国家精品课程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 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二章:保险的本质第二章:保险的本质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第五章:财产保险第五章:财产保险第六章:人身保险第六章:人身保险第七章:再保险第七章:再保险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第九章:保险经营第九章:保险经营第十章:保险市场第十章:保险市场第十一章:保险监管第十一章:保险监管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第十二章:社

2、会保险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终止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一、保险法的概念与构成(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保险关系包括:国家、地方与保险公司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关系;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险公

3、司内部的经济关系;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组织及外国保险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 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我国的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是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保保 险险 职职

4、业业 学学 院院 1射幸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

5、,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如果投保单填写不实或者有隐瞒和欺诈行为,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 2、暂保单、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暂保单:(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手续前给投保人开出一张保险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得到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一张保险证明。(3)保险合同双方在没有完全谈妥条件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一张保险证明。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合同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

6、。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3、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如在企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发给驾驶员、个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证。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一)保险合同的

7、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5、批单 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投保人)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 1、保险合同的

8、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案例: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请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9、 学学 院院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案例案例: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

10、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分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受益人)受益人一般见于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更换受益人。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

11、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案例案例1: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2、 分析分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案例案例2: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

13、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分析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2)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

14、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 案例:案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 分析分析: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

15、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3)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他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办投保、续保、交付保险费、索赔,以及保险档案管理等手续。因此,保险经纪人一般没有约束保险人的权力。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16、院院()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终止转让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要约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诺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3合同成立合同

17、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变更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2主体变更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单不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让。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

18、毋须得到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毋须得到保险方的同意,但转让前要书面通知保险人,这种转让并非因被保险人变更引起,而是由受让人承担缴付保险费义务或享受领取保险金给付的权利。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3、内容变更、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变,而其他保险事项发生变更。如果要求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9、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应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加贴批单,并按规定加收或减退保险费。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4变更程序变更程序 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三)保险合同的转让(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

20、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2因履约导致终止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

21、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2因履约导致终止因履约导致终止 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2因履约导致终止因履约导致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

22、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3因解除导致终止因解除导致终止(1)解除的含义与条件。)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3因解除导致终止因解除导致终止(2)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

23、形式:法定解除: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3因解除导致终止因解除导致终止 意定解除: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五、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保

24、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 合同中的用词应按该词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在一个合同内出现的同一个词,对它的解释应该是同一的。在合同中所用的专门术语应该按所属的该行业通用的含义来解释。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意图解释 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要

25、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和推定。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即是格式条款,因此当双方对这些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和解、仲裁仲裁和司法诉讼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

26、院(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和解、和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可以省去仲裁和诉讼的费用和麻烦,而且气氛一般比较友好,灵活性也较大,有利于合同继续执行。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2、仲裁、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争议的裁决是终局性和有约束力的。目前我国对一般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仍不服,可以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裁决。保保 险险 职职 业业 学学 院院(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3、司法诉讼、司法诉讼 目前,国内保险合同纠纷多数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主要是因为保险条款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订立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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