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学习考试题库大全(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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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版)公 安 行 政 法 学 习 考 试 题 库 大 全(下)一 单 选 题 1.()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A、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人 B、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C、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时 候 D、醉 酒 的 人 答 案:B2.行 政 拘 留 处 罚 合 并 执 行 的,最 长 不 超 过()日。A、十 五 B、二 十 G 三 十 D、六 十 答 案:B3.对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实 施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责 任,治 安 管 理

2、处 罚 法 规 定()。A、同 等 责 任 B、根 据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在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中 所 起 的 作 用,分 别 处 罚 C、只 追 究 策 划 指 挥 领 导 者 的 责 任 D、根 据 情 节 轻 重,分 别 处 罚 答 案:B4.下 面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种 类 0 oA、行 政 拘 留 B、罚 款 G 训 诫 D、吊 销 公 安 机 关 发 放 的 许 可 证 答 案:C5.醉 酒 的 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处 罚。A、应 予 B、从 轻 G 减 轻 D、不 予 答 案:A6.违 反 治 安

3、管 理()内 曾 受 过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从 重 处 罚。A、六 个 月 B、九 个 月 C、一 年 D、二 年 答 案:A7.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在()内 没 有 被 公 安 机 关 发 现 的,不 再 处 罚。A、六 个 月 B、九 个 月 C、一 年 D、二 年答 案:A8.违 反 国 家 规 定,故 意 干 扰 无 线 电 业 务 正 常 进 行 的,或 者 对 正 常 运 行 的 无 线 电 台(站)产 生 有 害 干 扰,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指 出 后,(),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情 节 严 重 的,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4、日 以 下 拘 留。A、拒 不 接 受 批 评 的 B、拒 不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消 除 的 C、及 时 改 正 的 D、不 再 从 事 同 类 行 为 的 答 案:B9.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下 列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为 中 可 以 适 用 警 告 的 是()。A、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造、买 卖、存 储、运 输、邮 寄、携 带 爆 炸 性、毒 害 性、放 射 性、腐 蚀 性 物 质 和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等 危 险 物 质 B、盗 窃、损 毁 油 气 管 道、设 施 C、非 法 携 带 枪 支、弹 药 或 者 弩、匕 首 等

5、 国 家 规 定 的 管 制 器 具 D、散 布 谣 言,谎 报 险 情 疫 情、警 情 答 案:C10.虐 待 家 庭 成 员 的,要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才 能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A、情 节 严 重 的 B、经 社 区 等 举 报 并 要 求 处 理 的 C、被 虐 待 人 要 求 处 理 的 D、长 期 实 施 虐 待 的答 案:C11.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下 列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侵 犯 人 身 权 利 的 是()。A、组 织、胁 迫、诱 骗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人 或 者 残 疾 人 进 行 恐

6、怖、残 忍 表 演 的 B、以 暴 力、威 胁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强 迫 他 人 劳 动 的 C、盗 窃、诈 骗、哄 抢、抢 夺 敲 诈 勒 索 或 者 故 意 损 毁 公 私 财 物 的 D、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非 法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或 者 非 法 搜 查 他 人 身 体 的 答 案:C12.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属 于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的 行 为,其 中 阻 碍()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从 重 处 罚。A、国 家 安 全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B、人 民

7、 警 察 C、消 防 人 员 D、急 救 人 员 答 案:B13.煽 动、策 划 非 法 集 会、游 行、示 威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象 是()。A、积 极 参 加 非 法 集 会 游 行、示 威 的 人 员 B、煽 动、策 划 非 法 集 会、游 行、示 威 的 组 织 者 或 者 发 起 人 C、所 有 参 加 非 法 集 会、游 行、示 威 的 人 员 D、围 观 非 法 集 会、游 行、示 威,不 听 公 安 机 关 劝 阻 离 去 的 人 员 答 案:B14.饲 养 动 物,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的,处()oA、警 告 B、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C、二 百 元 以

8、 上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D、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答 案:A15.在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过 程 中,对 拒 不 提 供 证 据 的 知 情 人 或 者 其 他 证 人,()。A、采 取 强 制 措 施 B、进 行 训 诫 C、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D、积 极 说 服、教 育,使 其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答 案:D16.公 安 机 关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对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的 行 政 案 件 或 者 其 他 治 安 案 件,应 当 在()内 经 本 机 关 或 者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移 送 有 管 辖 权

9、 的 机 关 或 者 部 门 处 理。A、三 日 B、二 日 C、二 十 四 小 时 D、十 二 小 时 答 案:C17.甲、乙 系 邻 居,某 天,甲 使 用 随 身 携 带 的 手 机 对 乙 进 行 殴 打,后 经 鉴 定 乙 构 成 轻 微 伤,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公 安 机 关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B、甲 可 以 在 收 到 鉴 定 书 后 3 日 内 申 请 行 政 复 议C、对 甲 使 用 的 手 机 可 以 扣 押 D、对 扣 押 的 手 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答 案:B18.张 三 不 服 甲 机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10、决 定,向 乙 机 关 申 请 复 议,乙 机 关 维 持 甲 机 关 的 决 定,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张 三 可 以 甲 为 被 告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B、张 三 可 以 乙 为 被 告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C、张 三 可 向 乙 的 上 级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D、张 三 可 向 乙 的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答 案:A19.当 事 人 不 服 复 议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复 议 机 关 决 定 变 更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是 被 告。A、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11、B、复 议 机 关 C、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D、复 议 机 构 答 案:B20.当 事 人 不 服 复 议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复 议 机 关 决 定 维 持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是 被 告。A、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B、复 议 机 关 C、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D、复 议 机 构 答 案:A21.申 请 人 不 服 复 议 决 定 的,可 以 在 收 到 复 议 决 定 书 之 日 起()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12、讼。A、5 日 B、7 日 Cx 15 日 D、31 日 答 案:C22.复 议 机 关 逾 期 不 作 决 定 的,申 请 人 可 以 在 复 议 期 满 之 日 起()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A、5 日 B、7 日 Cx 15 日 D、30 日 答 案:C23.小 王 认 为 公 安 机 关 不 作 为 而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对 此 表 述 错 误 的 是()。A、小 王 应 证 明 其 已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履 行 职 责 B、未 规 定 履 行 期 限 的,公 安 机 关 在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不 履 行 的,小 王

13、 才 可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C、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后 发 现 该 公 安 机 关 没 有 相 应 法 定 职 责,应 终 止 审 理 D、公 安 机 关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复 议 机 关 应 决 定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履 行答 案:C24.公 民 小 张 的 复 议 申 请 材 料 不 全,复 议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可 以()。A、在 7 日 内 口 头 告 知 小 张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B、在 7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小 张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C、在 5 日 内 口 头 告 知 小 张 需 要 补 正

14、的 全 部 内 容 D、在 5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小 张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答 案:D25.王 某 不 服 公 安 机 关 对 其 作 出 的 行 政 拘 留 决 定,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王 某 可 以 同 时 提 起 复 议 和 诉 讼 B、王 某 可 以 先 提 起 诉 讼 再 提 起 复 议 C、王 某 提 起 复 议 后 在 复 议 期 间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D、王 某 在 复 议 决 定 作 出 后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答 案:D26.公 安 机 关 在 行 政 复 议 期 间,对 下 列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应 认

15、定 为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情 形 是()。A、民 警 依 法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回 避 B、应 当 听 证 的 被 处 罚 单 位 放 弃 听 证 C、民 警 拒 绝 听 取 违 法 嫌 疑 人 的 申 辩 D、民 警 对 违 法 嫌 疑 人 处 罚 前 未 履 行 告 知 程 序 答 案:B27.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复 议 期 间,第 三 人 被 告 知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后,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的,()。A、复 议 机 关 应 责 令 其 参 加 B、不 影 响 行 政 复 议 进 行 C、行 政 复 议 中 止 D、行 政 复 议 终 止 答

16、 案:B28.对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经 复 议 后,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申 请 人 可 以()。A、向 国 务 院 申 请 裁 决 B、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C、向 国 务 院 申 请 复 议 D、向 国 务 院 监 察 局 申 请 复 议 答 案:A29.张 某 因 盗 窃 被 公 安 机 关 行 政 拘 留,拘 留 期 间 张 某 申 请 行 政 复 议,下 列 拘 留 所 民 警 接 到 张 某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后 的 做 法 正 确 的 是()。A、登 记 并 在 3 日 内 转 交 公 安 行

17、 政 复 议 机 关 B、3 日 内 转 交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并 代 理 收 取 必 要 工 本 费 C、登 记 并 在 5 日 内 转 交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D、5 日 内 转 交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并 代 理 收 取 必 要 工 本 费 答 案:A30.王 某 不 服 派 出 所 对 其 作 出 的 罚 款 决 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后 因 被 派 出 所 威 胁 撤 回 复 议 申 请。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0。A、复 议 机 关 知 道 真 相 后 应 不 允 许 王 某 撤 回B、王 某 撤 回 后,不 得 再 以 同 一

18、事 实 和 理 由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C、应 当 对 派 出 所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D、王 某 撤 回 后 也 可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答 案:B31.王 某 贩 卖 盗 版 光 碟 被 文 化 局 罚 款 1000元,王 某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复 议 机 关 维 持 处 罚 决 定。王 某 逾 期 不 履 行 该 行 政 复 议 决 定,应 当()。A、由 文 化 局 依 法 强 制 执 行,或 者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B、由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C、由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申 请 人

19、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D、由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执 行,或 者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答 案:A32.申 请 人 逾 期 不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作 出 的 变 更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应 当()强 制 执 行。A、由 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B、由 被 申 请 人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C、由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或 者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D、由 申 请 人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答 案:C33.下 列 关 于 公 安 行

20、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情 况 复 杂,需 要 延 长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的 案 件,说 法 正 确 的 是()。A、最 多 可 延 长 6 0日 B、需 经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批 准C、延 长 后 无 须 通 知 被 申 请 人 D、应 当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延 长 通 知 书 答 案:D34.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经(),可 以 适 当 延 长。A、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批 准 B、行 政 复 议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批 准 C、申 请 人 同 意 D、被 申 请 人 同

21、 意 答 案:A35.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情 况 复 杂,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经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批 准,延 长 期 限 最 多 不 超 过()。A、30 日;60 日 B、30 日;30 日 C、60 日;60 日 D、60 日;30 日 答 案:D36.不 需 要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即 可 直 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是()。A、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土 地 使 用

22、权 B、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矿 藏 使 用 权 C、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山 岭 使 用 权 D、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身 体 健 康 权答 案:D37.小 王 因 盗 窃 被 行 政 拘 留,小 王 不 服,称 自 己 是 被 屈 打 成 招,于 是 提 起 行 政 复 议,则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小 王 可 以 一 并 提 出 行 政 赔 偿 要 求 B、若 小 王 提 出 行 政 赔 偿 请 求,其 遭 受 的 损 失 应 由 公 安 机 关

23、 举 证 C、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符 合 国 家 赔 偿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的,应 当 决 定 给 予 赔 偿 D、就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赔 偿 部 分 复 议 机 关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答 案:B38.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允 许 申 请 人 撤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后,申 请 人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理 由 重 新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A、不 予 受 理 B、重 新 受 理 C、恢 复 审 理 D、转 交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审 理 答 案:A39.申 请 人 就 同 一

24、 事 项 向 两 个 有 权 受 理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两 机 关 同 时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由 两 机 关 在()内 内 协 商 确 定;协 商 不 成 的,由 其 共 同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在()内 指 定 受 理 机 关。Ax 10 日;10 日 Bx 10 日;30 日 C、30 日;10 日 D、30 日;30 日答 案:A40.行 政 复 议 期 间,申 请 人 与 被 申 请 人 已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但 在 调 解 书 生 效 前 一 方 反 悔 的,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A、及 时 作 出 行 政 复

25、议 决 定 B、再 次 组 织 调 解 且 以 一 次 为 限 C、告 知 双 方 就 相 关 争 议 到 法 院 诉 讼 并 终 止 审 理 D、责 令 双 方 履 行 调 解 协 议 答 案:A41.行 政 复 议 期 间,不 属 于 可 以 调 解 的 情 形 是()。A、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赔 偿 纠 纷 B、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补 偿 纠 纷 C、申 请 人 对 被 申 请 人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不 服 D、申 请 人 认 为 被 申 请 人 不 作 为 的 答 案:D42.上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驳 回 行 政 复

26、议 申 请 的 理 由 不 成 立 的,应 当 责 令 其()。A、恢 复 审 理 B、重 新 受 理 C、另 行 指 派 工 作 人 员 重 新 审 理 D、撤 销 驳 回 决 定 答 案:A43.下 列 行 政 复 议 申 请,不 属 于 应 当 驳 回 的 是()。A、申 请 人 认 为 被 申 请 人 不 作 为,受 理 后 查 明 被 申 请 人 没 有 相 应 法 定 职 责 B、申 请 人 认 为 被 申 请 人 不 作 为,受 理 后 查 明 被 申 请 人 在 受 理 前 已 经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C、被 申 请 人 具 有 执 法 权 限,但 是 认 定 的 主 要

27、事 实 不 清、证 据 不 足 的 D、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后,发 现 该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答 案:C44.申 请 人 认 为 被 申 请 人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复 议 期 间 查 明 被 申 请 人 在 受 理 前 已 经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复 议 机 关 应 当()。A、依 法 追 究 申 请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B、终 止 复 议 审 理 C、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D、确 认 被 申 请 人 行 为 合 法 答 案:C45.复 议 被 申 请 人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提 出

28、书 面 答 复 及 证 据 等 有 关 材 料 的,复 议 机 关 应 当()。A、决 定 撤 销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尽 快 提 交 C、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在 一 定 时 限 内 提 交 D、中 止 复 议 审 理,并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尽 快 提 交 答 案:A46.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被 申 请 人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审 理 0。A、正 常 进 行 B、终 止C、中 止 D、终 结 答 案:A47.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法 定 职 责,行

29、 政 机 关 未 履 行,没 有 履 行 期 限 规 定 的,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期 限 自 行 政 机 关 收 到 申 请 满()起 计 算。A、30 日 B、60 日 C、90 日 Dx 10 日 答 案:B48.同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经()通 知 可 以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A、行 政 复 议 机 构 B、上 级 行 政 机 关 C、同 级 人 民 政 府 D、上 级 人 民 政 府 答 案:A49.小 王 殴 打 李 四 被 行 政 拘 留,小 王 不 服 提 起 行 政 复 议,期 间 李 四

30、伤 情 经 鉴 定 为 轻 伤,公 安 机 关 对 小 王 采 取 刑 事 拘 留,则()。A、行 政 复 议 终 止 B、行 政 复 议 中 止 C、复 议 机 关 应 当 作 出 驳 回 决 定D、复 议 机 关 应 当 作 出 撤 销 决 定 答 案:A50.法 律 未 规 定 行 政 复 议 为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必 经 程 序,申 请 人 既 提 起 诉 讼 又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由()管 辖。A、先 受 理 的 机 关 B、复 议 机 关 C、人 民 法 院 D、上 级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答 案:A51.赵 某 殴 打 李 某 被 行 政 拘 留,赵 某 不

31、服 提 起 行 政 复 议,期 间 李 某 伤 情 经 鉴 定 为 轻 伤,公 安 机 关 对 赵 某 采 取 刑 事 拘 留,则()。A、赵 某 可 申 请 重 新 鉴 定 B、赵 某 可 对 伤 情 鉴 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C、赵 某 应 直 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D、复 议 机 关 应 对 原 行 政 拘 留 作 出 撤 销 决 定 答 案:A52.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可 以 自 收 到 该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正。补 正 申 请 材 料 所 用 时 间()行 政 复

32、议 审 理 期 限。A、5 日;计 入 B、5 日;不 计 入 C、7 日;计 入 D、7 日;不 计 入答 案:B53.复 议 申 请 人 小 张(),行 政 复 议 应 当 中 止。A、因 公 出 国 B、撤 回 复 议 申 请 被 准 许 的 C、下 落 不 明 D、与 被 申 请 人 正 在 调 解 答 案:C54.下 列 关 于 第 三 人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第 三 人 可 以 通 过 复 议 机 构 通 知 的 方 式 参 加 复 议 B、第 三 人 只 要 提 出 申 请 均 可 参 加 复 议 C、第 三 人 必 须 本 人 参 加 复 议

33、 D、第 三 人 无 权 查 阅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 材 料 答 案:A55.公 安 机 关 对 民 间 纠 纷 引 起 的 打 架 斗 殴 双 方 进 行 了 调 解,对 此 说 法 正 确 的 是()oA、当 事 人 达 成 协 议 的,可 以 减 轻 处 罚 B、当 事 人 对 协 议 部 分 内 容 不 满 的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C、经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的,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D、达 成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强 制 执 行 答 案:C56.公 安 机 关 对 因 民 间 纠 纷 引 起

34、 的 打 架 斗 殴 双 方 进 行 调 解,对 此 说 法 错 误 的 是()oA、当 事 人 达 成 协 议 的,不 予 处 罚 B、当 事 人 对 协 议 部 分 内 容 不 满 的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C、经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的,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给 予 处 罚,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可 以 就 民 事 争 议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D、达 成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给 予 处 罚,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就 民 事

35、争 议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答 案:B57.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被 申 请 人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行 政 机 关 与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以 外 的 其 他 组 织 以 共 同 名 义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行 政 机 关 为 被 申 请 人 B、经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批 准 机 关 为 被 申 请 人 C、行 政 机 关 设 立 的 内 设 机 构,未 经 法 律、法 规 授 权,对 外 以 自 己 名 义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该 内 设 机 构

36、为 被 申 请 人 D、被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副 本 之 日 起 1 0日 内 提 交 当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相 关 材 料 答 案:C58.小 张 因 盗 窃 被 决 定 行 政 拘 留 处 罚,小 张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对 此 说 法 错 误 的 是()oA、小 张 若 暂 缓 执 行 拘 留 可 以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进 行 担 保 B、小 张 若 暂 缓 执 行 拘 留 可 以 提 供 担 保 人 的 方 式 进 行 担 保 C、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应 停 止 执 行 D

37、、小 张 的 单 位 因 紧 急 事 务 申 请 停 止 执 行 的 应 停 止 执 行 答 案:D59.小 张(15岁)被 决 定 行 政 拘 留 处 罚,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oA、不 执 行 行 政 拘 留,也 不 可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B、不 执 行 行 政 拘 留,但 可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C、应 执 行 行 政 拘 留,可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D、应 执 行 行 政 拘 留,但 不 可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答 案:B60.被 申 请 人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复 议 机 关 应 当()。A、建 议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B、决

38、 定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C、决 定 其 履 行,但 不 明 确 期 限 D、主 动 积 极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答 案:B61.对()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可 以 向 其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A、国 家 安 全 机 关 B、金 融 行 政 机 关 C、教 育 行 政 机 关 D、国 税 行 政 机 关 答 案:C62.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其 他 内 设 机 构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的,应 当 登 记 并 于()转 送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构。A、当 日 B、3 日 内 C、5 日 内D、7

39、日 内 答 案:A63.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中 撤 销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证 据 不 足 的 可 以 维 持 B、撤 销 后 复 议 机 关 应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重 新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C、撤 销 后 被 申 请 人 可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理 由 作 出 与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基 本 相 同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D、撤 销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必 然 导 致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进 行 行 政 赔 偿 答 案:D64.

40、某 公 民 对 某 地 级 市 甲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欲 向 其 上 一 级 机 关 乙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时,甲 机 关 被 撤 销,其 职 权 转 由 丙 机 关 行 使。丙 的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为 丁,则 公 民 应 向()机 关 申 请 复 议。A、甲 B、乙 C、丙 D、T答 案:D65.孙 某 不 服 某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依 法 设 立 的 派 出 机 构 以 该 派 出 机 构 名 义 对 其 依 法 作 出 的 3 0元 罚 款 决 定,应 当 向()申 请 行 政 复 议。A、该 派 出 机 构 B、设 立 该 派

41、出 机 构 的 部 门 或 者 该 部 门 的 本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C、乡 人 民 政 府D、该 派 出 机 构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答 案:B66.对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应 向()申 请 行 政 复 议。A、国 务 院 B、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C、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D、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答 案:B67.下 列 属 于 由 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进 行 行 政 复 议 的 情 形 是()。A、地 级 市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引 起 的

42、行 政 复 议 B、国 务 院 各 部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引 起 的 行 政 复 议 C、不 服 行 政 最 终 裁 决 行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D、不 服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答 案:B68.对()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不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A、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B、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C、某 乡 人 民 政 府 D、某 县 人 民 政 府 答 案:A69.张 某 因 不 服 消 防 支 队 作 出 的 罚 款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复 议,下 列

43、 说 法 正 确 的 是()oA、张 某 可 向 消 防 支 队 的 上 级 机 关 提 出 复 议 申 请B、张 某 可 向 消 防 支 队 所 属 公 安 机 关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C、张 某 可 向 该 消 防 支 队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D、张 某 应 向 消 防 支 队 所 在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答 案:B70.李 某 与 张 某 互 殴 后 被 公 安 机 关 决 定 行 政 拘 留,李 某 对 处 罚 认 可,张 某 不 服,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张 某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B、张 某、李 某 需 同 时 提

44、起 行 政 复 议 C、李 某 必 须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复 议 D、张 某 应 当 直 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答 案:A71.张 某、李 某 因 共 同 违 法 行 为 被 公 安 机 关 决 定 行 政 拘 留 后,张 某 申 请 行 政 复 议,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公 安 机 关 可 以 暂 缓 对 张 某 执 行 拘 留 B、若 拘 留 已 经 开 始 执 行,则 张 某 需 执 行 拘 留 完 毕 后 再 申 请 复 议 C、张 某 申 请 暂 缓 执 行 拘 留 须 由 李 某 作 担 保 人 D、张 某、李 某 必 须 同 时 提 起 复 议

45、答 案:A72.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已 经 受 理 的,()oA、还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B、不 得 申 请 行 政 复 议C、判 决 前 可 以 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D、判 决 后 可 以 再 申 请 复 议 答 案:B73.张 某 因 使 用 公 厕 与 邻 居 王 某 发 生 纠 纷 并 对 王 某 进 行 殴 打,后 在 派 出 所 调 解 下 张 某 与 王 某 达 成 调 解 协 议,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张 某 可 因 赔 偿 数 额 过 高 提 起 行

46、政 复 议 B、公 安 机 关 不 再 处 罚 张 某 C、王 某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确 认 调 解 协 议 无 效 D、如 张 某 不 履 行 协 议,派 出 所 应 强 制 执 行 答 案:B74.公 安 机 关 对 互 殴 的 甲 和 乙 都 处 以 治 安 拘 留 处 罚,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A、甲、乙 可 以 对 本 人 的 拘 留 提 起 复 议 B、甲 可 以 对 本 人 和 乙 的 拘 留 提 起 复 议 C、乙 可 以 对 本 人 的 拘 留 提 起 复 议,对 甲 的 拘 留 提 起 诉 讼 D、甲 对 本 人 的 拘 留 提 起 诉 讼,

47、法 院 受 理 后,又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答 案:D75.申 请 人 依 法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无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受 理 的,由()责 令 其 受 理。A、上 级 公 安 机 关 B、本 级 人 民 政 府 C、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D、本 级 人 民 检 察 院答 案:A76.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因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受 理 发 生 争 议,协 商 不 成 的,()。A、由 争 议 双 方 的 共 同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指 定 受 理 B、由 申 请 人 选 择 受

48、 理 机 关 C、由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受 理 机 关 D、由 被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受 理 机 关 答 案:A77.小 王 被 殴 打 后,经 鉴 定 伤 情 为 轻 微 伤,小 王 对 鉴 定 意 见 不 服,可 以()。A、申 请 重 新 鉴 定 B、申 请 行 政 复 议 C、提 起 行 政 诉 讼 D、申 请 仲 裁 答 案:A78.小 王 因 盗 窃 被 行 政 拘 留,期 间 申 请 行 政 复 议,拘 留 所 应 当 登 记 并 在()内 将 其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转 交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A、

49、3 日 B、5 日 C、7 日 Dx 10 日 答 案:A79.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被 申 请 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行 政 机 关 与 其 他 组 织 以 共 同 名 义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组 织 共 同 为 被 申 请 人 B、经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下 级 行 政 机 关 为 被 申 请 人 C、行 政 机 关 设 立 的 内 设 机 构,未 经 法 律 法 规 授 权,对 外 以 自 己 名 义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该 内 设 机 构 为 被 申

50、请 人 D、被 申 请 人 仍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副 本 之 日 起 1 0日 内 提 交 当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相 关 材 料 答 案:D80.公 安 机 关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时,未 向 申 请 人 送 达 法 律 文 书,申 请 人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但 能 够 证 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存 在 的,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A、受 理 B、不 予 受 理 C、中 止 D、要 求 补 正 材 料 答 案:A81.申 请 人 向 公 安 机 关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因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的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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