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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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 村 信 用 社 招 聘 考 试 试 题 最 新 最 全 单 选 题 1、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在()直 接 领 导 下,制 定 和 执 行 货 币 政 策,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维 护 金 融 稳 定。A 党 中 央 B 中 央 政 治 局 C 国 务 院 D 银 监 局 答 案:C2、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银 行。A 商 业 B 中 央 C 专 业 D 政 策 答 案:B3、人 民 银 行 货 币 政 策 目 标 是 保 持()的 稳 定,并 以 此 促 进 经 济 增 长。A 货 币 币 值 B 社 会 秩 序 C 金 融 机 构

2、 D 金 融 秩 序 答 案:A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的 需 要,可 以 决 定 对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的 数 额、期 限、利 率 和 方 式,但 贷 款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oA 半 年 B 一 年 C 二 年 D 三 年 答 案:B5、自 营 贷 款 期 限 最 长 一 般 不 得 超 过()年,超 过 的 应 当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A 五 B 十 C 二 十 D 三 十 答 案:B6、票 据 贴 现 的 贴 现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月,贴 现 期 限 为 从 贴 现 之 日 起 到 票 据 到 期 日

3、止。A 三 个 B 六 个 C 十 二 个 D 十 八 个 答 案:B7、贷 款 人 对 大 额 借 款 人 建 立()制 度。A 主 任 负 责 B 实 时 调 查 C 驻 厂 信 贷 员 D 定 期 检 查 答 案:C8、一 般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未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的,保 证 期 间 为 之 日 起()oA 半 年 B 一 年 C 二 年 D 三 年 答 案:A9、同 一 债 权 既 有 保 证 又 有 物 的 担 保 的,保 证 人()。A 同 物 的 担 保 一 同 承 担 同 样 的 责 任 B 对 物 的 担 保 以 外 的 债 权 承 担 责 任。

4、C 不 承 担 责 任 D 承 担 的 责 任 以 物 的 保 证 责 任 为 限 答 案:B10、保 证 期 间,债 权 人 许 可 债 务 人 转 让 债 务 的 应 征 得()的 同 意。A 保 证 人 B 抵 押 人C 质 押 人 D 领 导 答 案:A11、当 事 人 行 使 权 利、履 行 义 务 应 当 遵 循()原 则。A 诚 实 信 用 B 公 平 C 公 正 D 合 理 答 案:A12、委 托 书 授 权 不 明 的,被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代 理 人()。A 不 负 责 任 B 独 自 承 担 责 任 C 负 连 带 责 任 D 没

5、 有 责 任 答 案:C13、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由 各 合 伙 人 承 担()A 连 带 责 任 B 以 合 伙 协 议 为 限 的 责 任 C 以 合 伙 出 资 为 限 的 责 任 D 以 合 伙 企 业 的 资 产 为 限 的 责 任 答 案:A14、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年,法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答 案:B15、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之 间、法 人 之 间、其 他 组 织 之 间 以 及 他 们 相 互 之 间 因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提 起

6、 的 民 事 诉 讼,适 用()的 规 定。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答 案:B16、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权 由()行 使。A 人 民 检 察 院 B 人 民 法 院 C 人 民 政 府 D 党 政 机 关 答 案:B17、申 请 人 在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后()日 内 不 起 诉 的,人民 法 院 应 当 解 除 财 产 保 全。A 十 B 十 五 C 三 十 D 六 十 答 案:B18

7、、接 管 期 限 届 满,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决 定 延 期,但 接 管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A 一 年 B 二 年 C 三 年 D 半 年 答 案:B19、商 业 银 行 因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证 被 撤 销 的,()应 当 依 法 及 时 组 织 成 立 清 算 组,进 行 清 算,按 照 清 偿 计 划 及 时 偿 还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等 债 务。A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B 人 民 银 行 C 法 院 D 当 地 政 府 答 案:A20、商 业 银 行 不 能 支 付 到 期 债 务,经 国

8、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意,由()依 法 宣 告 其 破 产。A 人 民 法 院 B 人 民 银 行 C 当 地 政 府 D 上 级 主 管 行 答 案:A21、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时,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人,并 应 当 出 示 合 法 证 件 和 检 查 通 知 书;否 则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检 查。A 一 B 二 C 三 D 四 答 案:B22、使 用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法 对 贷 款 质 量 进 行 分 类,实 际 上 是 判 断 借 款 人 及 时 足 额 归 还 贷 款 本

9、 息 的()oA 时 间 性 B 意 愿 性 C 可 能 性 D 可 行 性 答 案:C23、按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法 如 借 款 人 能 够 履 行 合 同,没 有 足 够 理 由 怀 疑 贷款 本 息 不 能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的 贷 款 应 归 为()A 正 常 B 关 注 C 次 级 D 可 疑 答 案:A24、按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法 尽 管 借 款 人 目 前 有 能 力 偿 还 贷 款 本 息,但 存 在 一 些 可 能 对 偿 还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的 贷 款 应 归 为()A 正 常 B 关 注 C 次 级 D 可 疑 答 案:B25、按

10、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法 借 款 人 的 还 款 能 力 出 现 明 显 问 题,完 全 依 靠 其 正 常 营 业 收 入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即 使 执 行 担 保,也 可 能 会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的 贷 款 应 归 为()。A 正 常 B 关 注 C 次 级 D 可 疑 答 案:C26、按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法 借 款 人 无 法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即 使 执 行担 保,也 肯 定 要 造 成 较 大 损 失。的 贷 款 应 归 为()A 正 常 B 关 注 C 次 级 D 可 疑 答 案:D27、按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法 在 采

11、取 所 有 可 能 的 措 施 或 一 切 必 要 的 法 律 程 序 之 后,本 息 仍 然 无 法 收 回,或 只 能 收 回 极 少 部 分。的 贷 款 应 归 为()A 可 疑 B 关 注 C 次 级 D 损 失 答 案:D28、抵 债 资 产 的 转 让 处 置 应 采 取()为 主 的 形 式 进 行。A 领 导 决 定 B 拍 卖 C 职 工 民 主 协 商 D 借 款 人 定 价 答 案:B29、借 款 人 不 能 按 期 归 还 贷 款 的,应 在 贷 款 期 限 届 满 前()天,向 贷 款 信 用 社 提 交 书 面 借 款 展 期 申 请 书,并 填 写 制 式 展 期

12、 还 款 申 请书、借 款 展 期 协 议 书。A 10B 15C 20D 30答 案:B30、贷 款 审 批 权 限 以()贷 款 金 额 确 定。A 单 笔 最 大 B 单 户 累 计 C 笔 数 最 大 D 最 大 一 笔 答 案:B31、借 款 人 首 次 在 信 用 社 申 请 借 款 金 额 在()万 元 以 上(含)的,无 论 采 取 何 种 借 款 方 式(票 据 贴 现 除 外)都 必 须 报 市 联 社 审 查 批 准。A 30B 40C 50D 60答 案:C32、市 联 社 授 予 县 联 社、县 联 社 授 予 信 用 社 的 贷 款 管 理 权 限、信 用 社 授

13、予 信 贷 员 的 贷 款 管 理 权 限,均 以 签 订(A 贷 款 管 理 合 同)的 方 式 确 定。B 贷 款 责 任 书 C 贷 款 授 信 书 D 贷 款 管 理 授 权 书 答 案:D33、农 户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核 定 贷 款 限 额 不 得 超 过 农 户 当 年 综 合 收 入(剔 除 当 年 需 偿 还 的 其 他 债 务)的()oA 40%B 50%C 60%D 70%答 案:B34、农 户 联 保 贷 款 核 定 贷 款 限 额 不 得 超 过 农 户 当 年 综 合 收 入(剔 除 当 年 需 偿 还 的 其 他 债 务)的()。A 40%B 50%C 60

14、%D 70%答 案:B35、办 理 抵 押 贷 款 时 可 设 定 最 高 额 抵 押 担 保,抵 押 担 保 期 限 最 长 为()年(含)。A 2 年 B 3 年C 4 年 D 5 年 答 案:D36、抵 押 担 保 贷 款 借 款 期 限 可 根 据 借 款 用 途、借 款 种 类、还 款 能 力 等 合 理 约 期,最 长 不 得 超 过 抵 押 担 保 到 期 日 的 前()天。A 10B 20C 30D 60答 案:C37、抵 押 贷 款 限 额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抵 押 物 评 估 价 值 的()。A 40%B 50%C 60%D 70%答 案:B多 选 题 1、贷 款 人

15、 有 哪 些 行 为,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可 以 责 令 改 正;逾 期 不 改 正 的,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可 以 处 以 5 千 元 以 上 1万 元 以 下 罚 款()A 没 有 公 布 所 经 营 贷 款 的 种 类、期 限、利 率 的 B 没 有 公 开 贷 款 条 件 和 发 放 贷 款 时 要 审 查 的 内 容 的 C 没 有 向 人 民 银 行 指 定 的 借 款 人 贷 款 的D 没 有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答 复 借 款 人 贷 款 申 请 的 答 案:ABD2、办 理 抵 押 物 登 记,应 当 向 登 记 部 门 提 供 下 列 哪 些 文 件 或 者 其

16、 复 印 件()A 主 合 同 B 抵 押 合 同 C 抵 押 物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书 D 抵 押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答 案:ABC3、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可 以 有 哪 几 种 形 式()A 合 同 书 形 式 B 口 头 形 式 C 电 报 形 式 D 传 真 形 式 答 案:ABCD4、法 人 应 当 具 备 哪 些 条 件()A 依 法 成 立 B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 经 费 C 有 自 己 的 名 称、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D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答 案:ABCD5、企 业 法 人 终 止

17、 的 原 因 主 要 有()A 依 法 被 撤 销;B 解 散;C 依 法 宣 告 破 产;D 法 人 代 表 死 亡 答 案:ABC6、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应 当 具 备 哪 些 条 件()A 行 为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B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C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D 政 府 批 准 答 案:ABC7、审 判 人 员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的 必 须 回 避()A 是 本 案 当 事 人 或 者 当 事 人、诉 讼 代 理 人 的 近 亲 属 B 对 本 案 的 标 的 物 不 了 解 的 C 与 本 案 当 事

18、人 有 其 他 关 系,可 能 影 响 对 案 件 公 正 审 理 的 D 与 本 案 有 利 害 关 系 答 案:ACD8、下 列 哪 些 民 事 行 为,一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关 予 以 变 更 或 者 撤 销()A 行 为 人 对 行 为 内 容 有 重 大 误 解 的 B 显 失 公 平 的 C 当 事 人 上 级 不 同 意 的D 政 府 机 关 不 同 意 的 答 案:AB9、劳 动 群 众 集 体 组 织 的 财 产 属 于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主 要 包 括 哪 些()A 法 律 规 定 为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森

19、林、山 岭、草 原、荒 地、滩 涂 等 B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财 产 C 集 体 所 有 的 建 筑 物、水 库、农 田 水 利 设 施 和 教 育、科 学、文 化、卫 生、体 育 等 设 施 D 集 体 所 有 的 其 他 财 产 答 案:ABCD10、商 业 银 行 贷 款,应 当 对 借 款 人 的()等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审 查。A 借 款 用 途 B 偿 还 能 力 C 还 款 方 式 D 还 款 时 间 答 案:ABC11、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规 定,为 他 人 出 具 信 用 证 或 者 其 他 保 函、票 据、存

20、单、资 信 证 明,会 被 处 以 下 列 哪 些 刑 罚()A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B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C 罚 款 D 罚 金 12、商 业 银 行 法 所 称 关 系 人 是 指()A 商 业 银 行 的 董 事 B 商 业 银 行 的 监 事 C 商 业 银 行 的 管 理 人 员 D 商 业 银 行 的 信 贷 业 务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E 信 贷 人 员 投 资 或 者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职 务 的 公 司、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答 案:ABCDE

21、13、商 业 银 行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各 项 业 务 管 理 的 规 定,下 面 哪 些 行 为 违 反 了 商 业 银 行 法()A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索 取、收 受 贿 赂 或 者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手 续 费;B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贪 污、挪 用、侵 占 本 行 或 者 客 户 的 资 金;C 违 反 规 定 徇 私 向 亲 属、朋 友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D 在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兼 职;E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业 务

22、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答 案:ABCDE14、商 业 银 行 已 经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信 用 危 机,严 重 影 响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时,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该 银 行 实 行 接 管。接 管 的 目 的 是()A 对 被 接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以 保 护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B 恢 复 商 业 银 行 的 正 常 经 营 能 力。C 清 算 银 行 D 实 行 破 产 保 护 答 案:AB15、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接 管 决 定 应 当 载 明 的 主 要 内 容(

23、)A 被 接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名 称 B 接 管 理 由 C 接 管 组 织 D 接 管 期 限 答 案:ABCD16、商 业 银 行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对 存 款 人 或 者 其 他 客 户 造 成 财 产 损 害 的,应 当 承 担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的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民 事 责 任()A 无 故 拖 延、拒 绝 支 付 存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的 B 违 反 票 据 承 兑 等 结 算 业 务 规 定,不 予 兑 现,不 予 收 付 入 账,压 单、压 票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退 票 的 C 非 法 查 询、冻 结、扣 划 个 人 储 蓄 存 款

24、 或 者 单 位 存 款 的 D 违 反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 对 存 款 人 或 者 其 他 客 户 造 成 损 害 的 其 他 行 为答 案:ABCD17、保 证 的 方 式 有()A 一 般 保 证 B 终 生 保 证 C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D 人 格 保 证 答 案:AC18、下 列 财 产 哪 些 按 担 保 法 规 定 可 以 做 为 抵 押 物()A 抵 押 人 所 有 的 房 屋 和 其 他 地 上 定 着 物 B 抵 押 人 所 有 的 机 器、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其 他 财 产 C 抵 押 人 依 法 有 权 处 分 的 国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25、权、房 屋 和 其 他 地 上 定 着 物 D 抵 押 人 依 法 有 权 处 分 的 国 有 的 机 器、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其 他 财 产 E 抵 押 人 依 法 承 包 并 经 发 包 方 同 意 抵 押 的 荒 山、荒 沟、荒 丘、荒 滩 等 荒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答 案:ABCDE19、担 保 法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财 产 不 得 抵 押()A 土 地 使 用 权 B 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的 教 育 设 施、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设 施 C 所 有 权、使 用

26、 权 不 明 或 者 有 争 议 的 财 产 D 依 法 被 查 封、扣 押、监 管 的 财 产答 案:BCD20、质 押 合 同 应 当 下 列 包 括 哪 些 内 容()A 被 担 保 的 主 债 权 种 类、数 额 B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C 质 物 的 名 称、数 量、质 量、状 况 D 质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E 质 物 移 交 的 时 间 答 案:ABCDE21、担 保 法 规 定 哪 些 权 利 可 以 质 押()A 汇 票、支 票、本 票、债 券、存 款 单、仓 单、提 单 B 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股 份、股 票 判 断 题 1、中 华 人 民

27、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货 币 是 人 民 币。答 案:(对)2、以 人 民 币 支 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一 切 公 共 的 和 私 人 的 债 务,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拒 收。答 案:(对)3、人 民 币 的 单 位 为 元,人 民 币 辅 币 单 位 为 角、分。答 案:(对)4、人 民 币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统 一 印 制、发 行。答 案:(对)5、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不 得 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担 保。答 案:(对)6、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印 制、发 售 代 币 票 券,以 代 替 人 民 币 在

28、 市 场 上 流 通。答 案:(对)7、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有 权 要 求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报 送 必 要 的 资 产 负 债 表、利 润 表 以 及 其 他 财 务 会 计、统 计 报 表 和 资 料。答 案:(对)8、金 融 机 构 的 自 营 贷 款 除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计 收 利 息 之 外,不 得 收 取 其 他 任 何 费 用。答 案:(对)9、贷 款 人 要 按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按 期 发 放 贷 款,贷 款 人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按 期 发 放 贷 款 的,应 偿 付 违 约 金。答 案:(对

29、)10、贷 款 人 对 不 能 按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归 还 的 贷 款,应 当 按 规 定 加 罚 利 息;对 不 能 归 还 或 者 不 能 落 实 还 本 付 息 事 宜 的,应 当 督 促 归 还 或 者 依 法 起 诉。答 案:(对)11、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强 令 银 行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的,应 当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或 者 个 人 给 予 纪 律 处 分;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承 担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答 案:(对)12、未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30、贷 款 人 不 得 豁 免 贷 款。除 国 务 院 批 准 外,任 何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强 令 贷 款 人 豁 免 贷 款。答 案:(对)13、贷 款 管 理 实 行 行 长(经 理、主 任)负 责 制。答 案:(对)14、贷 款 管 理 人 员 在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时,应 当 对 其 在 任 职 期 间 和 权 限 内 所 发 放 的 贷 款 风 险 情 况 进 行 审 计。答 案:(对)15、贷 款 人 有 权 参 与 处 于 兼 并、破 产 或 股 份 制 改 造 等 过 程 中 的 借 款 人 的 债 务 重 组,应 当 要 求 借 款 人 落 实 贷 款 还 本

31、 付 息 事 宜。答 案:(对)16、贷 款 人 应 当 要 求 实 行 承 包、租 赁 经 营 的 借 款 人,在 承 包、租 赁 合 同 中 明 确 落 实 原 贷 款 债 务 的 偿 还 责 任。答 案:(对)17、贷 款 人 对 实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的 借 款 人,应 当 要 求 其 重 新 签 订 借 款 合 同,明 确 原 贷 款 债 务 的 清 偿 责 任。答 案:(对)18、贷 款 人 对 合 并(兼 并)的 借 款 人,应 当 要 求 其 在 合 并(兼 并)前 清 偿 贷 款 债 务 或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答 案:(对)19、贷 款 人 对 产 权 有 偿

32、 转 让 或 申 请 解 散 的 借 款 人,应 当 要 求 其 在 产 权 转 让 或 解 散 前 必 须 落 实 贷 款 债 务 的 清 偿。答 案:(对)20、信 贷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财 政 支 出。答 案:(对)21、贷 款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强 令 其 发 放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未 予 拒 绝 的,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答 案:(对)22、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合 同 的 从 合 同,主 合 同 无 效,担 保 合 同 无 效。担 保 合 同 另 有 约

33、 定 的,按 照 约 定。答 案:(对)23、具 有 代 为 清 偿 债 务 能 力 的 法 人、其 他 组 织 或 者 公 民,可 以 作 保 证 人。答 案:(对)24、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保 证 合 同。答 案:(对)25、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不 得 为 保 证 人。答 案:(对)26、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职 能 部 门 不 得 为 保 证 人。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有 法 人 书 面 授 权 的,可 以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提 供 保 证

34、。答 案:(对)27、当 事 人 对 保 证 方 式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按 照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承 担 保 证 责 任。答 案:(对)28、当 事 人 对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保 证 人 应 当 对 全 部 债 务 承 担 责 任。答 案:(对)29、保 证 期 间,债 权 人 许 可 债 务 人 转 让 债 务 的,应 当 取 得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保 证 人 对 未 经 其 同 意 转 让 的 债 务,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答 案:(对)30、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协 议

35、 变 更 主 合 同 的,应 当 取 得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未 经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的,保 证 人 不 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按 照 约 定。答 案:(对)31、同 一 债 权 既 有 保 证 又 有 物 的 担 保 的,保 证 人 对 物 的 担 保 以 外 的 债 权 承 担 保 证 责 任。答 案:(对)32、债 权 人 放 弃 物 的 担 保 的,保 证 人 在 债 权 人 放 弃 权 利 的 范 围 内 免 除 保 证 责 任。答 案:(对)33、企 业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未 经 法 人 书 面 授 权 或 者

36、 超 出 授 权 范 围 与 债 权 人 订 立 保 证 合 同 的,该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超 出 授 权 范 围 的 部 分 无 效。答 案:(对)34、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后,有 权 向 债 务 人 追 偿。答 案:(对)35、以 依 法 取 得 的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抵 押 的,该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同 时 抵 押。答 案:(对)36、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的,应 当 将 抵 押 时 该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同 时 抵 押。答 案:(对)37、乡(镇)、

37、村 企 业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不 得 单 独 抵 押。以 乡(镇)、村 企 业 的 厂 房 等 建 筑 物 抵 押 的,其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同 时 抵 押。答 案:(对)38、抵 押 人 和 抵 押 权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抵 押 合 同。答 案:(对)39、订 立 抵 押 合 同 时,抵 押 权 人 和 抵 押 人 在 合 同 中 不 得 约 定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抵 押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时,抵 押 物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为 债 权 人 所 有。答 案:(对)40、当 事 人 用 以 上 财 产 抵 押 的,应

38、 当 办 理 抵 押 物 登 记,抵 押 合 同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答 案:(对)41、当 事 人 未 办 理 抵 押 物 登 记 的,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答 案:(对)42、登 记 部 门 登 记 的 资 料,应 当 允 许 查 阅、抄 录 或 者 复 印。答 案:(对)43、抵 押 期 间,抵 押 人 转 让 已 办 理 登 记 的 抵 押 物 的,应 当 通 知 抵 押 权 人 并 告 知 受 让 人 转 让 物 已 经 抵 押 的 情 况;抵 押 人 未 通 知 抵 押 权 人 或 者 未 告 知 受 让 人 的,转 让 行 为 无 效。答 案:(对)44、合 同

39、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一 方 不 得 将 自 己 的 意 志 强 加 给 另 一 方。答 案:(对)45、当 事 人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确 定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答 案:(对)46、转 让 抵 押 物 的 价 款 明 显 低 于 其 价 值 的,抵 押 权 人 可 以 要 求 抵 押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抵 押 人 不 提 供 的,不 得 转 让 抵 押 物。答 案:(对)47、抵 押 人 转 让 抵 押 物 所 得 的 价 款,应 当 向 抵 押 权 人 提 前 清 偿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或 者 向 与 抵 押 权 人 约 定

40、 的 第 三 人 提 存。超 过 债 权 数 额 的 部 分,归 抵 押 人 所 有,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答 案:(对)48、抵 押 人 的 行 为 足 以 使 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的,抵 押 权 人 有 权 要 求 抵 押 人 停 止 其 行 为。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时,抵 押 权 人 有 权 要 求 抵 押 人 恢 复 抵 押 物 的 价 值,或 者 提 供 与 减 少 的 价 值 相 当 的 担 保。答 案:(对)49、抵 押 人 对 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无 过 错 的,抵 押 权 人 只 能 在 抵 押 人 因 损害 而 得 到 的 赔 偿

41、范 围 内 要 求 提 供 担 保。抵 押 物 价 值 未 减 少 的 部 分,仍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答 案:(对)50、拍 卖 划 拨 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得 的 价 款,在 依 法 缴 纳 相 当 于 应 缴 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的 款 额 后,抵 押 权 人 有 优 先 受 偿 权。答 案:(对)51、为 债 务 人 抵 押 担 保 的 第 三 人,在 抵 押 权 人 实 现 抵 押 权 后,有 权 向 债 务 人 追 偿。答 案:(对)52、抵 押 权 因 抵 押 物 灭 失 而 消 灭。因 灭 失 所 得 的 赔 偿 金,应 当 作 为

42、抵 押 财 产。答 案:(对)53、出 质 人 和 质 权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质 押 合 同。答 案:(对)54、质 押 合 同 自 质 物 移 交 于 质 权 人 占 有 时 生 效。答 案:(对)55、出 质 人 和 质 权 人 在 合 同 中 不 得 约 定 在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质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时,质 物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为 质 权 人 所 有。答 案:(对)56、质 权 人 负 有 妥 善 保 管 质 物 的 义 务。因 保 管 不 善 致 使 质 物 灭 失 或 者 毁 损 的,质 权 人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答 案:

43、(对)57、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或 者 出 质 人 提 前 清 偿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的,质 权 人 应 当 返 还 质 物。答 案:(对)58、为 债 务 人 质 押 担 保 的 第 三 人,在 质 权 人 实 现 质 权 后,有 权 向 债 务 人 追 偿。答 案:(对)59、质 权 因 质 物 灭 失 而 消 灭。因 灭 失 所 得 的 赔 偿 金,应 当 作 为 出 质 财 产。答 案:(对)60、质 权 与 其 担 保 的 债 权 同 时 存 在,债 权 消 灭 的,质 权 也 消 灭。答 案:(对)61、以 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44、股 票 出 质 的,出 质 人 与 质 权 人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合 同,并 向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出 质 登 记。质 押 合 同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答 案:(对)62、股 票 出 质 后,不 得 转 让,但 经 出 质 人 与 质 权 人 协 商 同 意 的 可 以 转 让。出 质 人 转 让 股 票 所 得 的 价 款 应 当 向 质 权 人 提 前 清 偿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或 者 向 与 质 权 人 约 定 的 第 三 人 提 存。答 案:(对)63、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份 出 质 的,适 用 公 司 法 股 份 转 让 的 有

45、关 规 定。质 押 合 同 自 股 份 出 质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之 日 起 生 效。答 案:(对)64、定 金 的 数 额 由 当 事 人 约 定,但 不 得 超 过 主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百 分 之 二十。答 案:(对)65、公 司 以 其 全 部 法 人 财 产,依 法 自 主 经 营,自 负 盈 亏。答 案:(对)66、公 司 可 以 设 立 分 公 司,分 公 司 不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其 民 事 责 任 由 公 司 承 担。答 案:(对)67、公 司 可 以 设 立 子 公 司,子 公 司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依 法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46、 责 任。答 案:(对)68、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股 东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依 照 本 法 行 使 职 权。答 案:(对)69、股 东 会 会 议 由 股 东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表 决 权。答 案:(对)70、董 事 长 为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答 案:(对)71、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经 理,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答 案:(对)80、国 家 公 务 员 不 得 兼 任 公 司 的 董 事、监 事、经 理。答 案:(对)81、公 司 法 规 定 公 司 的 董 事、经 理 不 得 以

47、 公 司 资 产 为 本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者 其 他 个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答 案:(对)82、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必 须 经 过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答 案:(对)83、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一 千 万 元。答 案:(对)84、未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批 准,发 起 人 不 得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股 份。答 案:(对)85、发 起 人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股 份,应 当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48、 承 销,签 订 承 销 协 议。答 案:(对)86、对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的 股 票,可 以 为 记 名 股 票,也 可 以 为 无 记 名 股 票。答 案:(对)87、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不 得 转 让。答 案:(对)88、公 司 董 事、监 事、经 理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并 在 任 职 期 间 内 不 得 转 让。答 案:(对)89、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其 股 票 上 市 交 易,应 当 报 经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证 券 管 理 部

49、 门 批 准。答 案:(对)90、公 司 债 券 可 以 转 让。转 让 公 司 债 券 应 当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进 行。答 案:(对)91、未 经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擅 自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公 司 债 券 的,责 令 停 止 发 行,退 还 所 募 资 金 及 其 利 息,处 以 非 法 所 募 资 金 金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的 罚 款。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答 案:(对)92、未 依 法 登 记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50、 公 司,而 冒 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者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义 的,责 令 改 正 或 者 予 以 取 缔,并 可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答 案:(对)93、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对 当 事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合 同。答 案:(对)94、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应 当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当 事 人 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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