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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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 卖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及 答 案 解 析 单 选 题 1.赋 予 公 民 特 定 资 格 的 行 政 许 可,该 公 民 死 亡 或 者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的,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许 可。A、撤 销 B、吊 销 G 注 销 D、抵 销 答 案:C2.下 列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A、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B、两 地 交 界 地 区 的 卷 烟 零 售 经 营 户 可 以 选 择 就 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C、各 级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2、业,不 得 向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经 营 户 提 供 烟 草 制 品 D、禁 止 使 用 霉 烂 烟 叶 生 产 卷 烟、雪 茄 烟 和 烟 丝 答 案:B3.根 据 四 中 全 会 的 精 神,下 列 不 属 于 各 级 党 委 政 法 委 员 会 今 后 工 作 的 着 力 点 的 是 OoA、把 握 政 治 方 向 协 调 各 方 职 能、统 筹 政 法 工 作 B、保 障 宪 法 法 律 正 确 统 一 实 施 C、建 设 政 法 队 伍、督 促 依 法 办 事、创 造 执 法 环 境 D、个 案 监 管,确 保 每 一 件 案 件 的 公 正 处 理 答 案

3、:D4.行 政 复 议 期 间 涉 及 专 门 事 项 需 要 鉴 定 的,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行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鉴 定,也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委 托 鉴 定 机 构 鉴 定,鉴 定 费 用 由()承 担。A、被 申 请 人 B、行 政 复 议 机 关 C、当 事 人 D、当 事 人 和 被 申 请 人 共 同 答 案:C5.国 家 对 卷 烟 商 标 注 册 实 行()。A、自 愿 注 册 B、鼓 励 注 册 C、强 制 注 册 D、控 制 注 册 数 量 答 案:C6.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3 6号

4、令)所 称“烟 叶”包 括()和 烟 梗。A、再 造 烟 叶 B、烟 草 薄 片 C、烤 烟 D、名 晾 晒 烟 答 案:A7.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指 出,为 了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参 与 司 法,应 该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包 括()。A、在 司 法 调 解、司 法 听 证、涉 诉 信 访 等 司 法 活 动 中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参 与B、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保 障 公 民 陪 审 权 利,扩 大 参 审 范 围 C、加 强 对 人 民 陪 审 员 法 律 知 识 的 学 习,提 高 其 运 用 法 律 知 识 审 理 案 件 的 能 力 D

5、、构 建 开 放、动 态、透 明、便 民 的 阳 光 司 法 机 制 答 案:C8.销 售 伪 劣 卷 烟、雪 茄 烟 等 烟 草 专 卖 品,销 售 金 额 未 达 到 五 万 元,但 与 未 销 售 货 值 金 额 合 计 达 到 十 五 万 元 以 上 的,以()定 罪 处 罚。A、生 产、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B、非 法 经 营 罪(未 遂)C、生 产、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未 遂)D、非 法 经 营 罪 答 案:C9.对 于 尚 未 制 定 法 律,且 属 于 地 方 性 事 务 的,地 方 性 法 规 可 以 设 定 以 下()行 政 措 施?A、限 制 公 民 人 身

6、 自 由 B、扣 押 财 物 C、冻 结 存 款、汇 款 D、其 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答 案:B10.甲、乙 同 是 H省 的 两 个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由 于 市 场 竞 争 及 相 关 政 策 的 原 因,甲 和 乙 拟 合 并 成 为 一 个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丙,问 以 下 哪 一 项 做 法 是 错 误 的?()A、甲、乙 的 合 并 必 须 经 H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B、甲、乙 的 合 并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C、甲 乙 都 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7、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D、丙 经 批 准 设 立 后,未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时,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核 准 登 记 答 案:A11.2004年 宪 法 修 正 案 在 关 于 爱 国 统 一 战 线 的 表 述 中 增 加 了()。A、全 体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者 B、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C、拥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爱 国 者 D、拥 护 祖 国 统 一 的 爱 国 者 答 案:B12.烟 草 专 卖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个 选 项?()A、卷 烟 的 吸 食 B、烟 草 专 卖 品 的

8、生 产 C、烟 草 专 卖 品 的 销 售 D、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进 出 口 答 案:A13.国 务 院 计 划 部 门 可 以 下 达()。A、卷 烟 的 调 拨 计 划 B、雪 茄 烟 的 调 拨 计 划 C、国 家 储 备、出 口 烟 叶 计 划 和 烟 叶 调 拨 计 划 D、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辖 区 内 的 烟 叶、复 烤 烟 叶 的 调 拨 计 划 答 案:C14.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时 有 违 法 行 为 的,()行 政 处 罚,但 应 当 责 令 其 监 护 人 严 加 看 管 和 治 疗。A、不 予 B、

9、减 轻 C、应 予 D、可 以 答 案:A15.执 法 人 员 需 要 从 有 关 单 位 查 阅、复 制 与 违 法 活 动 有 关 的 合 同、发 票、账 册、单 据、记 录 文 件 业 务 函 电 和 其 他 材 料 的,应 当 出 示()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协 助 调 查 函。A、县 级 以 上 B、市 级 以 上 C、省 级 以 上 D、国 务 院 答 案:A16.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收 购 违 法 运 输 的 卷 烟 的,收 购 价 格 按 照 该 卷 烟()的 百 分 之 七 十 计 算。A、市 场 批 发 价 格 B、

10、市 场 零 售 价 格 C、上 年 度 平 均 批 发 价 D、上 年 度 平 均 市 场 零 售 价 答 案:A17.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听 证。当 事 人()行 政 机 关 组 织 听 证 的 费 用。A、不 承 担B、承 担 C、必 要 时 应 当 承 担 D、承 担 一 部 分 答 案:A18.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应 当 在()内 报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A、二 B、三 C、五 D、七 答 案:A19.必 须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的 是()。A、烟

11、 丝 B、复 烤 烟 叶 C、烟 草 专 用 机 械 D、雪 茄 烟 答 案:D20.()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监 督 制 度,加 强 对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监 督 检 查。A、县 级 以 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市 级 以 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D、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答 案:B21.名 晾 晒 烟 的 名 录 由()部 门 规 定。A、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B、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C、省 人 民 政 府 计 划 D

12、、国 务 院 计 划 答 案:A22.刘 东 是 甲 地 人,在 乙 地 制 造 假 冒 伪 劣 香 烟,经 过 丙 地 运 输 到 丁 地 进 行 销 售。对 刘 东 的 违 法 行 为 要 进 行 处 罚,下 列 哪 一 个 行 政 机 关 不 具 有 管 辖 权?0A、甲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乙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丙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丁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答 案:A23.各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局 关 于 规 范 卷 烟 包 装 标 识 方 面 的 规 定,

13、()开 展 卷 烟 包 装 标 识 和 宣 传 用 语 清 理 工 作,及 时 整 改 清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A、定 期 B、不 定 期 C、严 格 D、规 范 答 案:A24.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分 立、合 并、撤 销,必 须 经()批 准。A、国 务 院B、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D、国 务 院 计 划 部 门 答 案:B25.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签 发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申 请 人 申 请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等 情 况,合 理 确 定 准 运 证

14、 的 有 效 期 限。A、运 输 距 离 运 输 方 式 B、运 输 距 离、运 输 物 品 C、运 输 物 品 运 输 数 量 D、运 输 区 域 运 输 方 式 答 案:A26.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属 于 0。A、民 族 区 域 自 治 B、单 一 制 C、联 邦 制 D、邦 联 制 答 案:B27.根 据 立 法 法 规 定,不 可 以 依 法 或 根 据 授 权 对 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 作 变 通 规 定 的 是()。A、经 过 授 权 制 定 的 经 济 特 区 法 规 B、单 行 条 例 C、自 治 条 例 D、部 门 规 章答 案:D28.

15、面 对 新 形 势 新 任 务,我 们 党 要 更 好 统 筹 国 内 国 际 两 个 大 局,更 好 维 护 和 运 用 我 国 发 展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更 好 统 筹 社 会 力 量、平 衡 社 会 利 益、调 节 社 会 关 系、规 范 社 会 行 为,使 我 国 社 会 在 深 刻 变 革 中 既 生 机 勃 勃 又 井 然 有 序,实 现 经 济 发 展、政 治 清 明、文 化 昌 盛、社 会 公 正、生 态 良 好,实 现 我 国 和 平 发 展 的 战 略 目 标,必 须 更 好 发 挥 法 治 的()。A、教 育 和 预 测 作 用 B、引 领 和 规 范 作

16、用 C、指 引 和 教 育 作 用 D、引 领 和 强 制 作 用 答 案:B29.伪 劣 卷 烟、雪 茄 烟 等 烟 草 专 卖 品 销 售 金 额 和 未 销 售 货 值 金 额 分 别 达 到 不 同 的 法 定 刑 幅 度 或 者 均 达 到 同 一 法 定 刑 幅 度 的,在 处 罚()的 法 定 刑 幅 度 内 酌 情()处 罚 A、较 重;从 重 B、较 轻;从 重 C、较 重;从 轻 D、较 轻;从 轻 答 案:A30.面 对 控 烟 履 约 压 力,行 业 各 单 位 应 沉 着 应 对 并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控 烟 履 约 各 项 工 作 要 求,0 处 理

17、控 烟 履 约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新 情 况、新 问 题。A、依 法 依 规 B、依 法 并 理 性 C、妥 善 并 冷 静 D、有 理 有 利 有 节答 案:B31.国 家 于 2015年 4 月 2 4日 对 烟 草 专 卖 法 进 行 了 修 改,下 列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修 改 的 是 0。A、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B、国 家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C、国 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答 案:A32.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和 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检 查,不 得

18、收 取 任 何 费 用。但 是,()另 有 规 定,依 照 其 规 定。A、法 律 B、法 律、行 政 法 规 C、地 方 政 府 法 规 D、行 政 规 章 答 案:B33.下 列 描 述 错 误 的 是()。A、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有 权 对 辖 区 内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B、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可 以 授 权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C、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下

19、级 烟 草 专 卖 局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D、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答 案:D34.违 反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法 律 法 规,未 经()许 可,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等 许 可 证 明,非 法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情 节 严 重 的,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以 非 法 经 营 罪 定 罪 处 罚。A、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20、 部 门 B、工 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国 家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答 案:D35.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有 效 期 限()运 输 最 长 不 超 过 20天。A、铁 路 B、航 空 C、公 路 D、水 上 答 案:C36.按 照 宪 法 规 定,下 面 情 况 既 是 公 民 的 权 利 又 是 公 民 的 义 务 的 是()。A、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B、获 得 物 质 帮 助 C、工 作 D、受 教 育 答 案:D37.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应

21、当 事 先 告 知 当 事 人 的 内 容 不 包 括:()。A、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理 由B、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C、陈 述 权、申 辩 权 D、处 罚 执 行 期 限 答 案:D38.按 照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规 定,国 务 院 的 领 导 体 制 是()。A v 合 议 制 B、集 体 负 责 制 C、总 理 负 责 制 D、双 重 从 属 制 答 案:C39.关 于 制 定 烟 叶 种 植 规 划 的 说 法,不 正 确 的 是()。A、烟 叶 种 植 规 划 应 当 按 照 合 理 布 局 的 要 求 制 定 B、烟 叶 种 植 规 划

22、应 当 依 据 国 家 计 划 制 定 C、烟 叶 种 植 规 划 应 当 根 据 良 种 化、区 域 化、规 范 化 的 原 则 制 定 D、烟 叶 种 植 规 划 应 当 由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单 独 制 定 答 案:D40.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指 出,()是 司 法 的 生 命 线。A、民 主 B、责 任 追 究 C、公 正 D、改 革 答 案:C41.树 立 和 增 强 法 治 意 识,关 键 是 坚 持()带 头 学 法、模 范 守 法。A、法 律 人 员 B、领 导 干 部 C、一 线 执 法 人 员 D、主 要 领 导 答 案:B42.根 据

23、 立 法 法 的 规 定,以 下 哪 个 说 法 是 错 误 的?()A、宪 法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律 效 力 B、法 律 的 效 力 高 于 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C、行 政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地 方 性 法 规、规 章,但 民 族 自 治 区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除 外 D、地 方 性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本 级 和 下 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答 案:C43.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内 跨 市、县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应 当 凭()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办 理 托 运 或 者 自 运。A、

24、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授 权 的 机 构 C、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县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答 案:B44.不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办 理 条 件 的,不 予 签 发,()通 知 申 请 人,并 说 明 理 由。A v 无 需 B、可 以G 应 当 D、以 上 均 不 正 确 答 案:C45.情 况 复 杂 的,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查 封、扣 押 的 期 限 可 以 延 长,但 是 延 长 期 限 不

25、 得 超 过 0 日。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10B、15C、30D、45答 案:C46.依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关 于 委 托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规 定,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行 政 机 关 依 照 法 律、法 规 或 规 章 的 规 定,可 以 在 其 法 定 权 限 内 委 托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组 织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B、受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律 后 果 由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C、受 委 托 组 织 在 委 托 范 围 内,应 当 以 自

26、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D、受 委 托 组 织 不 得 再 委 托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答 案:C47.院 长 担 任 审 判 长 时 的 回 避,由 审 判 委 员 会 决 定,审 判 人 员 的 回 避,由 0 决 定。A、审 判 长 B、院 长 C、庭 长 D、审 判 委 员 会 答 案:B48.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和 结 果,除 涉 及 什 么 外,应 当 公 开:()。A、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个 人 隐 私 B、企 业 机 密、企 业 经 营、企 业 财 务 C、商 业 机 遇、个 人 机 会、市 场 信

27、 息 D、企 业 权 利、企 业 义 务、企 业 责 任 答 案:A49.行 政 处 罚 中 听 证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是:()oA、警 告 B、行 政 拘 留 C、劳 动 教 养 D、责 令 停 产 停 业、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答 案:D50.烟 草 专 卖 法 规 定 的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是()。A、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整 机 B、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主 机 C、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主 机 及 配 件 D、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主 要 配 件 答 案:A51.国 家 对 卷 烟 商

28、标 注 册 实 行()。A、自 愿 注 册 B、强 制 注 册 C、自 愿 注 册 与 强 制 注 册 结 合,以 强 制 注 册 为 主D、自 愿 注 册 与 强 制 注 册 结 合,以 自 愿 注 册 为 主 答 案:B52.事 实 证 明,()是 决 定 当 代 中 国 命 运 的 关 键 抉 择,是 党 和 人 民 事 业 大 踏 步 赶 上 时 代 的 重 要 法 宝。A、依 法 行 政 B、反 腐 倡 廉 C、改 革 开 放 D、法 治 建 设 答 案:D53.关 于 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定 期 检 验 的 说 法,不 正 确 的 是:0。A、如 法 律

29、、行 政 法 规 没 有 明 确 规 定,行 政 机 关 就 不 得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B、定 期 检 验 的 范 围 只 能 是 针 对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人 身 健 康、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的 重 要 设 备、设 施 C、对 检 验 合 格 的,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发 给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D、定 期 检 验 时,应 当 收 取 一 定 的 费 用 答 案:D54.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由()负 责 解 释。A、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B、最 高 人 民 法 院 C、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D、国 务 院

30、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答 案:D55.关 于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工 信 部 第 37号 令)的 适 用 范 围,说 法 准 确 的 是()。A、海 关 监 管 区 B、免 税 区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D、民 族 自 治 区 答 案:C56.下 列 说 法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可 以 依 照 当 地 民 族 的 特 点,对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出 变 通 规 定,但 不 得 违 背 法 律 或 者 行 政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B、地 方 政 府 规 章

31、公 布 后,应 及 时 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 和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发 行 的 报 纸 上 刊 登 C、本 行 政 区 域 特 别 重 大 事 项 的 地 方 性 法 规,应 当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D、自 治 区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答 案:A57.下 列 不 属 于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行 为 的 是()。A、使 用

32、复 印、传 真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B、使 用 过 期、涂 改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C、使 用 隐 瞒 的 手 段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D、运 输 烟 草 专 用 肥 未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答 案:D58.下 列 行 政 复 议 申 请,应 不 予 受 理。()A、有 明 确 的 申 请 人 和 符 合 规 定 的 被 申 请 人 B、其 他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已 受 理 同 一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C、有 具 体 的 行 政

33、复 议 请 求 和 理 由 D、在 法 定 申 请 期 限 内 提 出,属 于 行 政 复 议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答 案:B59.要 按 照 全 面 审 查 原 则,法 规 部 门 对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涉 及 的 商 务 合 同 把 关 率 要 达 到()。A、50%以 上 B、60%以 上 C、80%D、100%答 案:D60.从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角 度 来 看,承 运 人 的 下 列 做 法 正 确 的 是()。A、凭 托 运 人 的 购 货 凭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B、凭 托 运 人 出 具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34、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C、凭 与 托 运 人 签 订 的 运 输 合 同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D、凭 运 输 许 可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答 案:B61.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非 法 生 产、销 售 烟 草 专 卖 品 等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应 按 照 共 犯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是()。A、明 知 他 人 生 产、销 售 伪 劣 卷 烟 而 为 其 提 供 贷 款 的 人 B、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帮 助 运 输 伪 劣 卷 烟 的 人 C、住

35、 在 伪 劣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隔 壁 的 人D、被 胁 迫 进 行 伪 劣 卷 烟 生 产 的 工 人 答 案:A62.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不 满 几 年 不 予 发 放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oA、3 年 B、4 年 C、5 年 D、6 年 答 案:A63.卷 烟、雪 茄 烟 应 当 在 包 装 上 标 明()。A v 焦 油 含 量 级 和 烟 碱 含 量 级 B、焦 油 含 量 级 和“吸 烟 有 害 健 康”C、烟 碱 含 量 级 和“吸 烟 有 害 健 康”D、烟 碱 含 量 级 和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答 案:B64

36、.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购 进、出 售、转 让,必 须 经()的 批 准。A、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省 级 计 划 部 门 C、国 务 院 计 划 部 门 D、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答 案:D65.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直 接 送 达 时,受 送 达 人 或 其 同 住 成 年 家 属 拒 绝 接 收 送 达 文 书 的,依 法 适 用()。A、留 置 送 达 B、委 托 送 达 C、转 交 送 达 D、公 告 送 达 答 案:A66.维 护 国 家 的 长 治 久 安,最 有 效 最 靠 得

37、住 的 办 法 是 实 行()oA、人 治 B、权 治 G 法 治 D、钱 治 答 案:C67.人 民 检 察 院 是 国 家 的()。A、监 察 机 关 B、法 律 监 督 机 关 C、法 律 检 察 机 关 D、纪 律 检 察 机 关 答 案:B68.烟 草 制 品 商 标 标 识 必 须 由()指 定 的 企 业 印 制。A、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B、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C、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答 案:B69.列 入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法 律

38、案,一 般 应 当 经()次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后 再 交 付 表 决。A、一 次 B、两 次 G 三 次 D、四 次 答 案:C70.开 办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必 须 经 过 的 审 批 程 序 是()。A、由 生 产 企 业 所 在 地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并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B、由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9、 批 准,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并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C、由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并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D、由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并 经 国 务 院 计 划 部 门 备 案 答 案:B71.行 政 强 制 法 中

40、,0 日 以 内 期 限 的 规 定 是 指 工 作 日,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A、5B、7C、10D、15答 案:C72.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服 的,有 权 向()申 请 复 议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A、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上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41、府 答 案:B73.申 请 人 通 过 隐 瞒 或 者 欺 骗 等 手 段 非 法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应 当 由()收 回 或 者 撤 销 其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并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的()。A、原 发 证 机 关;经 济 责 任 B、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行 政 责 任 C、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行 政 责 任 D、原 发 证 机 关;行 政 责 任 答 案:D74.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许 可 法 调 整 范 围 的 是:()oA、进 出 口 食 品 检 验 机 关,经 鉴 定 后,给 某 公 司 的 进 出

42、口 食 品 贴 上 检 疫 标 签 B、行 政 机 关 根 据 某 化 肥 厂 的 申 请,发 给 其 生 产 许 可 证 C、北 京 市 某 大 学 希 望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拨 款,对 学 校 进 行 扩 建,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申 请 予 以 审 批 D、老 王 下 岗 后 自 谋 出 路,想 自 己 开 一 个 小 卖 部 卖 烟,于 是 向 烟 草 专 卖 局 提 出 申 请,烟 草 专 卖 局 经 审 查,发 给 老 王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答 案:C75.当 事 人 逾 期 既 不 对 复 议 机 关 维 持 行 政 处 罚 的

4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又 不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由 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强 制 执 行。A、上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公 安 部 门 C、人 民 法 院 D、人 民 检 察 院 答 案:C76.某 厂 因 污 染 事 故 被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作 出 以 下 处 理:(1)责 令 限 期 治 理;(2)罚 款 5000元;(3)赔 偿 受 污 染 单 位 损 失 6000元;(4)要 求 赔 礼 道 歉。上 述 决 定 中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是

44、:()。A、责 令 限 期 治 理 B、罚 款 5000元 C、赔 偿 受 污 染 单 位 损 失 6000元 D、要 求 赔 礼 道 歉 答 案:B77.张 某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一 次 性 销 售 卷 烟 100条,价 值 3 万 元,被 A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查 获,A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可 对 张 某 做 出()的 行 政 处 罚。A、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没 收 违 法 所 得,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50%以 上 一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B、责 令 关 闭 或

45、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没 收 违 法 所 得,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20%以 上 50%以 下 的 罚 款 C、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没 收 违 法 所 得,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一 倍 以 上 二 倍 以 下 的 罚 款D、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没 收 违 法 所 得,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5%以 上 10%以 下 的 罚 款 答 案:A78.地(市)级 烟 草 专 卖 局

46、 可 以 按 照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代 签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A、授 权 B、委 托 C、授 权 或 委 托 D、指 定 答 案:B79.烟 草 专 卖 法 规 定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生 产 烟 草 制 品 的,由()依 法 查 处。A、公 安 部 门 B、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C、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答 案:C80.被 许 可 人 以 欺 骗、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且 该 许 可 属 于 直 接 关 系 公 共 安 全、人 身 健 康 生

47、命 财 产 安 全 事 项,申 请 人 在()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行 政 许 可。A、1年 B、2 年 C、3年 D、4 年答 案:C81.烟 草 专 卖 法 施 行 十 周 年 的 纪 念 日 是()。A、2001年 6 月 2 9日 B、2002年 1 月 1 日 C、1997年 7 月 3 日 D、2001年 1 月 1 日 答 案:B82.申 请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范 围 内 经 营 的,由()审 批 发 证。A、所 在 地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所 在 地 市 级 烟 草

48、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答 案:D83.省 级 烟 草 公 司 根 据()下 达 的 分 等 级、分 种 类 的 卷 烟 产 量 指 标,结 合 市 场 销 售 情 况,向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下 达 分 等 级、分 种 类 的 卷 烟 产 量 指 标。A、全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B、省 级 政 府 计 划 部 门 C、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省 级 烟 草 公 司 答 案:A84.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规 定,对 无 烟 草

49、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生 产 烟 草 制 品 的 行 为,如 何 处 罚?()A、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关 闭,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罚 款 B、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罚 款 C、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没 收 违 法 所 得,可 以 并 处 罚 款 D、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关 闭,没 收 违 法 所 得,可 以 并 处 罚 款 答 案:B85.发 现 申 请 人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时 错 列 被 申 请

50、 人 的,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当 如 何 处 理?()A、不 予 受 理 B、直 接 变 更 被 申 请 人 C、告 知 申 请 人 变 更 被 申 请 人 D、驳 回 申 请 答 案:C86.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工 信 部 第 37号 令)由()负 责 解 释 A、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B、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C、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D、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答 案:C87.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由()制 定。A、全 国 人 大 B、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C、国 务 院D、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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