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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商业银行风险及监管方式分析摘要:商业银行是近现代各国金融体制中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机构,是业务范围最广泛、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最大的金融机构,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商业银行由于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各种风险。本文粗浅地分析了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及监管措施。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
2、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
3、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二、金融监管的概念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4、(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
5、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
6、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技术措施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101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1
7、01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1018年的巴塞尔
8、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
9、能力不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为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推进银监会各项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银监会将通过建立良好的机制,坚持科学的态度,树立坚定的信心,开展扎实的工作,缩减上述差距,并已经着手制定加快中国银行业监管建设,缩小与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差距的中长期行动规划,计划在今后5年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基本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分两步走:第一步,在2022年以前,建立有效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使各项监管措施有23左右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第二步,在2022年以前,
10、各项法规制度及各项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基本上全面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三)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监控。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必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发展战略的不同和市场的变化进行最优设计。要始终将效益、客户和市场放在中心位置上,围绕市场拓展和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矩阵式的组织结构,对承担风险管理的部门和承担市场职能的部门建立起一致的责任和考核机制。(2)内控措施与经营目标相联系,着力于内控机制的建设,制定合适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用于指导每天的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又要受内控制度的控制。控制目标很显然是为经营服务的,但有时又与经营目标之间相冲突,如一味地强调资产安全性则可能造成经营的低效率,相反,
11、一味强调效率,就要承担资产损失的风险。因而内控措施要考虑到与经营目标相配合,做到控制措施服务于经营目标。其中合适的经营目标是指符合市场和竞争实际的、有可能实现的中长期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以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分步计划。(3)建立员工自我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在众多的内控防线中,最软弱的防线也许就是员工的自我控制防线,但从辩证的角度来说,它其实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只要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保证思想到位、认识到位,很多风险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四)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措施通常认为,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之后,中央银行就不再具有监管职能。实际上,这是对中央
12、银行职能的一个误解。简而言之,银监会履行的主要是机构监管职能;但是,即使在银行的日常机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之后,中央银行依然具有为履行货币政策而进行的货币监管职能。在实际监管中,货币监管强调的是为保证货币政策实施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管;而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监管机构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而进行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的监管。这两个监管职能实际上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或者说,从理论脉络看,对银行的机构监管职能,实际上起源于中央银行的货币监管职能。在中央银行实施货币监管,或者银监会实施机构监管的过程中,二者的合作是必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监管以实施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行为,也必然会对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稳定的目标形成多方面的影响。同时,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机构监管也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机构监管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监管法规,直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影响,进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效果直接形成影响。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