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e****s 文档编号:92247188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盐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盐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盐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盐城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盐城市效劳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盐政发2021245号和?盐城市市级效劳业开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盐政办发2021108号、?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效劳业集聚区开展的指导意见?盐政办发202145号、?盐城市市级效劳业龙头企业培育方案?盐政办发202146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方法?盐政办发202110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工程实施单位。第二章 预算及使用管理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第四条 专

2、项资金的执行期确定为五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九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第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发改委提出正式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撤销或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两个月内,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完成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第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归并和整合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第七条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按?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经市

3、政府批准后,联合发文下达。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工程方案内容组织实施。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工程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工程,工程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第十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原那么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当年受益。九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那么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工程。确需跨年度实施工程的,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

4、以收回;对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考核兑现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各区市、县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工程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内容或调整预算。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工程申报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补贴、奖励等方式。有偿使用和股权

5、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方法?盐政办发2021107号执行,原那么上安排存量局部不低于30%、增量局部不低于70%实行“一拨变双改管理。第十五条 原那么上每年组织申报两次。每年3月底、7月底前,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市效劳业开展专项资金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工程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发布。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工程,由企业向所在区市、县发改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二区市、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材

6、料进行审查后,联合推荐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三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在盐城市或大市区,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特殊工程从其规定;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四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五同一工程当年未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往年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已完成;六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已被取消申报资格的。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

7、政局在申报通知上一并发布。第十八条同一单位同一工程,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那么,只能享受一项扶持政策。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工程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以及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报告,并对其工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细那么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工程申报,审核工程材料,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第四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二十条 除市级以上效劳业集聚区开展及集聚区内重点工程扶持内容

8、可用于全市企业和工程外,其余工程支持大市区企业和工程。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一市级以上效劳业集聚区开展。1.对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并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复的集聚区开展规划,分别按实际编制费用的50%、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有财政经费支持的工程除外。2.对市级以上集聚区新建的展示交易、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公共效劳平台不含根底设施,按其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10%、20%、20%、30%、30%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对新引进的大型数据中心等重大平台工程和重大产业工程,按照“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支持。4.鼓励各类企业总部入

9、驻市级以上现代效劳业集聚区,对引进的带动能力强、成长性好、符合集聚区开展方向的总部企业实行“一企一策。5.对新获认定的省级现代效劳业集聚区和现代效劳业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6.将现代效劳业集聚区开展作为效劳业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开展速度较快、业绩显著的集聚区给予奖励。二重点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列入年度市级效劳业重点工程的市区工程和市级以上效劳业集聚区重点工程。1.对备案投资超亿元的现代物流,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备案投资超亿元的商品市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局部、健康养老等重点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0.5

10、%给予一次性奖励。2.对备案投资超千万元的科技效劳、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效劳、环境效劳、电子商务、商务效劳等生产性效劳业和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数字化制造、内容效劳、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工程,建成并正式运营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工程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龙头企业培育。1.对列入市政府培育方案的市区效劳业龙头企业,其营业收入首次到达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到达全市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区创新型龙头企业,营业收入首次到达5亿元、8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且当年营业收入增幅到达全

11、市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按50%比例的标准奖励。2.对成功上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开展的市区龙头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上市等4个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和费用支出情况,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3.对市区龙头企业新上的投资亿元以上生产性效劳业工程、新兴效劳业态工程,建成并运用使用后,按工程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上的市区特大型工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奖励。4.对首次跻身全省效劳业百强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跻身全省效劳业创新型

12、领军企业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5.对新认定的著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等国家和省效劳业品牌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6.对市区龙头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首次在线交易额到达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四其它类。1.对新获批为省级效劳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区或效劳业集聚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市政府明确的效劳业领域规划编制和重大活动,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二条 如按第三十一条确定的分配方法安排的资金超过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般工作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

13、用于非本专项资金用途以外的部门支出。对用于考核发放的奖金,须报经市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对相关工程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报告申报单位,原那么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专项资金工程进行评审。聘请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0.5的比例,实际产生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工程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

14、新公示。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原那么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第二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效劳业领导小组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第五章 管理职责 绩效管理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方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参与专项资金工程管理;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

15、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等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市发改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方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标准资金管理;根据产业开展需要,建立相关重点工程库,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程申报、评审和分配,检查催促工程实施,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工程跟踪监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

1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发改委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方案,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工程,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效劳业集聚区完成年度投资、营业收入和税收,效劳业重点工程完成投资,龙头企业完成营业收入、税收等。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市发改委要定期

17、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工程资金绩效情况。工程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收回专项资金。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发改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视情况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财政局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信息公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扶持工程的管理和督查,跟踪工程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18、。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工程的执行情况、工程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工程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正确效益。第三十七条工程单位应建立工程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工程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工程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分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分。工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在相关

19、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二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预算的。第四十条 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第六章 附 那么第四十三条 本细那么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那么不一致的,以本细那么为准。第四十四条本细那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