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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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1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_县人民法院:原告赵_诉被告宋_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1997年离开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_路_小区_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_市_路一楼一单元,所以,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_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特此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张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xx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

2、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四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xx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xx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xx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3、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xx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致XX省XX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张三二零XX年七月三十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_住所地:_法定代表人:_申请人因原告_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

4、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_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_年_月_日收到贵院受理的_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对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向贵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

5、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虽然双方只约定了由对方的仲裁机构仲裁,但首先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解决机构为仲裁委员会,而_市只有一个_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本案应由_仲裁委员会受理,贵院依法不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

6、定的,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申请人:张来,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xx市石景山某地,电话:xxxxxx。被申请人:罗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xx市朝阳区某地,电话:xxxxxx。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xx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xx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xx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

7、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此致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5申请人:xx、女、28岁、汉族、住址xxx。被申请人:xx、男、30岁、汉族、工作单位:xx,住址:同上,申请人因与xx离婚纠纷一案现由贵院受理,但申请人认为本案依法不应由贵院审理,现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给xx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xx结婚时及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一直都是位于xxx号,而非xx在起诉状中所写的BB号,此处房产申请人一家三口从未在此居住过。根据民事

8、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并不在BB,所以,申请人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依法不应由BB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xx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6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xx被申请人: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四平路2500号20xx室法定代表人:张xx申请人因xx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

9、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实业有限公司诉xxx集团有限公司、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

10、中,申请人、王xx、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二、本案依法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xx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xx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

11、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7【案情简介】原告李

12、彦军诉称:原告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楼板。20xx年5月份,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约定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进度为: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20xx年5月28日,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该欠条中“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部分系原告之妻书写,但其中“14300元

13、整。武喜军”部分系被告武喜军亲自书写并捺指印。但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武喜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3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证人吴出庭作证(证人吴系随车货运人员),用以证明其曾随原告一起为被告武喜军运送楼板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另外,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庭审质证中,被告武喜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提供的

14、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向原告及证人出示被告武喜军的户籍证明,原告李彦民及证人吴均指认户籍证明中头像系楼板收货人武喜军头像,亦即本案被告武喜军。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证人吴的证言,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欠条中关于楼板数量、规格、货款总额等信息可以与原告的陈述互相印证,而欠条中送货人及收货人及欠条出具人又与证人吴的证言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吴的证言予以采信。【法院认定】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告李彦民生产、经营民用建筑类预制板。20xx年5月份,因被告武喜军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商村承揽民房建设工程需用楼板,双方经口头协商订

15、立买卖楼板合同。按约定,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规格为3.30.48(米)的楼板251块,单价为57元/块,货款总计为14300元。双方另约定:被告每完工一层楼房,为原告结清一层楼板的货款,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后经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收到251块楼板,李彦民厂里3.3米,14300元整。武喜军”。之后,被告仍未予清欠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法律分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

16、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李彦民与被告武喜军之间系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武喜军在原告李彦民履行完交货义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8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_年_月_日出生,现住_省_市_路_号,电话:_。被申请人:高某,男,19_年_月_日出生,住_区_镇_村_组_号,电话:_。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_年

17、11月30日将原告高_诉被告王_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留置送达于申请人王_母亲住所,随即王_母亲将上述材料邮寄给王_,王_于20_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自20_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生活和居住,离开住所地已近两年之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被申请人高_因故受伤的事故发生地为河南省濮阳市,随即在濮阳市进行治疗终结,无论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还是依照便于当事人双方举证、证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诉讼原则,应当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申请人王_经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

18、区人民法院管辖。此致敬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9申请人: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滁州市定远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刘xx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xx】第522号),业经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xx年4月底刘xx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5月初刘xx与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滁州xxxx劳务有限公司将刘xx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xx一直在安徽xxxx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上班,申请人从

19、未将其派遣至xx分公司工作(xx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xx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滁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滁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此致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申请人:张三申请人:李晶,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

20、)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孙大千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21、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此致敬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1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号(东操场街北)。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周口市黄河中路市政家属院一单元三楼东户。申请事项

22、:请求贵院依法将(20xx)开民初字第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原告诉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虽然涉及不动产,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被告住所地即申请人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此致XX申请人:郑州有限公司20xx年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3、12申请人:杨某地址: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张某与杨某系重庆合川区大庙村人,于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xx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24、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此致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杨某20xx年X月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3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XX联系方式:XXXX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

25、XX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条款中,明确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如发生纠纷,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即申请人这一方,而申请人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予准许。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公司年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4申请人:安徽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

26、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xx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申请人就安徽省xx建筑工程公司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管辖权异议: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6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院正在审理,案号为(20xx)合民一初字第03xx号,此案与被申请人在贵院诉申请人的案件均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引起,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审理,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也应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决,并予移送。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安徽xx有限责任公司xx年xx

27、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5申请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户籍地址: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被申请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户籍地址: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某某某诉申请人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申请人户籍为_省_市,申请人近几年均是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_省_市,申请人并未在_市_区长期居住,_市_区并非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因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_省_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_人民法院。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贵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_人民法院审理,恳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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