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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代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人的思考。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第1页/共42页(一)生 平 生卒年:生于公元前384年,卒于公元前322年。(公元前356年至公元前338年,马其顿王
2、国对希腊的武力征服,迫使雅典靖和,控制了希腊。)家庭背景:出生于希腊北部马其顿王国的色雷斯,其父是马其顿王(阿敏塔斯三世)的御医。现实主义/平民主义法律思想 柏拉图学园的“智星”,“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公元前367年(17岁)来到柏拉图学园,直至柏拉图去世(公元前347年),长达20年。柏拉图:由于亚里士多德勤奋刻苦,涉猎广泛,很受老师柏拉图看重,把其誉为学园的“智星”,称其住所为”读书之家“。柏拉图:“我的学园可以分作两部分,一般学生构成它的躯体,他(亚里士多德)则代表了它的头脑。又说:“要给亚里士多德戴上缰绳。”意思说,亚里士多德非常聪明,思想敏捷,不同于一般人;不加以管教,就不能成为
3、柏拉图期望的人。亚里士多德:“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首先启端于对柏拉图学说的反省和批判。第2页/共42页 一生与马其顿统治集团的密切联系 父亲是马其顿王的御医。父亲是马其顿王的御医。公元前343(41岁)应马其顿王邀请,任太子亚历山大的教师(7年)。公元前336亚历山大即位并开始东征,征途中为其师收集各地的风俗民情、动植物标本等,供其研究之用。公元前323亚历山大于征战中病死,雅典的亲马其顿政府被推翻,亚氏被雅典反马其顿党控以“不敬神明”之罪。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及时得到消息,帮助护送着他们的老师,逃出雅典,来到亚里士多德的故乡优卑斯亚岛的卡尔喀斯城避难。第二年夏天,这位伟大的思
4、想家在凄凉的境遇中死去。创立”吕克昂学园“”逍遥学派“公元前336亚历山大即位并开始东征,亚氏回到雅典,在吕克昂神庙(阿波罗神庙)附近创办吕克昂学园,从事教研活动达13年之久。亚氏的重要著作都是在这里写成的。与当今填鸭式的课堂教育的最大不同是,亚里士多德喜欢在密林成荫的小道上一边散步,一边与弟子们畅谈和讨论各种学术问题,令人在悠然自得的心境中增长见识获得学问。后来人们因此把亚里士多德 的学派称为”逍遥学派“。第3页/共42页(二)著 作政治学(Politics)雅典政治(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伦理学(Ethics)第4页/共42页(二)著 作 亚里士多德三本主要的
5、政治法律著作:政治学(Politics):第一次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不仅是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雅典政治(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研究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伦理学(Ethics):伦理学是研究善的实践科学,是政治法律思想的基础。因为,作为政治法律原则的正义是善在政治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第5页/共42页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第6页/共42页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法律
6、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的所在。第7页/共42页2、正义的含义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第8页/共42页 正义是政治生活中的善德;正义与公共利益或社会资源的分配联系;正义是一种平等或公平观念;正义是事物的分配规则,同时也是行为规 则
7、公正的人在公正地选择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准则。各得其所(得其所哉)第9页/共42页3、正义的分类 普遍正义(一般正义)正义 分配正义 特殊正义(个别正义)矫正正义 正义还可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第10页/共42页(1)正义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 普遍正义,又称原始的正义、抽象的正义、一般的正义和绝对的正义,指正义的根本和全体,这种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不仅要符合城邦的法律,而且要符合社会上公认的一切道德标准。特殊正义,又称政治正义、法律正义,即通过法律规范指导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定个人在团体中应尽的义务。这种正义对一般人的要求是
8、同一的,即命令其实现最高的道德。第11页/共42页(2)特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指国家或上级分配财物、职务和论功行赏时所坚持的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此时应当坚持比值相等或合比例的原则,即根据个人的贡献决定奖赏和安排职务。因此,这种正义实际上是以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分配正义的难点在于:对价值每个人有不同的说法,如平民派认为自由才是价值;而寡头派认为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则认为高贵就是德性。因此必须考虑多种价值,并按比例来分配社会资源,即“比值相等”。第12页/共42页 矫正正义,又称“交换正义”,是对私人交往中不正义的行为的纠正,以承认人的等价性为前提。反映人们之间
9、的绝对平等关系。适用于人际:自愿交换关系(如契约);非自愿交往关系(如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执行)。矫正正义的目的,在于恢复公平,矫正不公行为,从而使失者复得。第13页/共42页 自愿交换关系中(如在契约关系中):强调“数量相等”,即交换行为一方所得必须与他方所得在数量上相等。非自愿交往关系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蒙受损失时,就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补偿其损失(强调损害与赔偿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第14页/共42页5、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柏拉图:等级和谐观,基于社会成员的等级划分。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由民内部平等的杰出思想;但他又承认社会成员之间的
10、贫富等级差别把公民分为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第15页/共42页三、亚里士多德的国家(城邦)与政体理论 城邦的产生 城邦的目的 政体的概念 政体的分类 理想的政体第16页/共42页1、城邦的产生 人天然地是一种社会动物或政治动物。城邦是自然成长的产物。国家或城邦是从家庭经由村落共同体发展而来的,是家庭的外展。家庭首先是为了生理的自然,是人类为了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再进一步由若干家庭联合成为“村坊”,而后再由村坊组合而成为城市或城邦。个人 村坊 城邦 家庭第17页/共42页城邦(国家)的自然起源论 由个人、家庭、村坊到城邦、国家的自然演化过程是人类的本性使然。“人天然地是
11、一种社会动物或政治动物。”人类天然有一种过城邦政治生活的愿望。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只有野兽和神能脱离社会和国家。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城邦是政治团体发展的最高形式。在发生时序上,个人和家庭先于城邦。但是,在本性上城邦先于个人和家庭。(国家优先于个人:个人只有在公共的政治生活中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德性,达到最高的幸福。第18页/共42页“国家高于个人”亚里士多德: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犹如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才能发展他的能力,才能实现他自己。这好比一只手只有当它与活着的身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实现它的目的。第19页/共42页2
12、、城邦的目的 城邦是实现善德(正义)的一种必须的手段。城邦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个人的联合,也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福利和财产的制度,它是促进人类善德的实现的一种真正的道德性组织。“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第20页/共42页 城邦实现善德,主要体现在城邦要把国民培养成良好的公民,使之过上自足至善的“优良生活”“人类的真正的美满幸福”。“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者一定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富裕、健康、
13、仁爱)第21页/共42页3、政体的概念“政体”的三种含义:(1)“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分子所祈求的目的。”相当于今天“政体”。(2)“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相当于今天“国体”。(3)“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相当于今天“宪法”。第22页/共42页4、政体的分类(1)政体分类的
14、标准 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根据统治所趋向的目的。(统治是旨在照顾城邦共同利益,还是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的私利。)第23页/共42页(2)政体的具体分类 首先,根据统治所趋向的目的不同,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多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再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将正宗政体分为统治者为一人的君主政体(相当于哲学王统治)、为少数人的贵族政体、为多数人的共和政体;将变态政体分为君主私人利益而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僭主政体、为富有者利
15、益而凌驾于平民之上的寡头政体、为平民利益而对富有者进行限制的民主政体。第24页/共42页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正常政体(好、理想的)变态政体(坏、现实的)君主政体(最好)僭主政体(最坏)贵族政体(次好/居中)寡头政体(次坏/居中)共和政体(最不好)民主政体(最不坏)第25页/共42页5、理想的政体 抽象地看,亚里士多德对六种政体的喜好排序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但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共和政体。因为:第一,前两种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第二,共和政体是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政体。第26页/共42页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个等级,极富阶级逞
16、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财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第27页/共42页四、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特性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的分类第28页/共42页1、法律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并未给出关于法律的准确而完美的定义。主要命题:1、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制度。“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
17、权衡。”“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2、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综上所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从应然角度看,是人之理性和城邦之正义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第29页/共42页2、法律的特性(1)平等性和普遍性(2)可变性和稳定性(3)正义性和权威性第30页/共42页3、法律与正义的关系(1)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2)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第31页/共42页4、法律的
18、分类 亚里士多德在不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角度区分:1、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即城邦宪法;非基本法指涉及城邦公民在买卖、贸易、赔偿以及城邦在税收、维持治安等方面的法律。2、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反映和调整自然秩序,如主仆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人定法源于自然法。这种分类方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第32页/共42页 3、良法与恶法。“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凡是在正常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而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则为恶法。法治应该以良法为基础和前提。4、习惯法与成文法。“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还更有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
19、重要。”因为习惯法往往反映了自然法的精神。(卢梭坚持这一观点)第33页/共42页五、“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法治的含义(何谓法治?)法治的根据(为什么要实行法治?)法治论简评(法治论有何价值?)第34页/共42页1、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良法之治”。第35页/共42页 法治的基本内核:“良法”和“普遍服从”。(1)存有“良法”是前提。良法与恶法的区分标准:是否合乎正义。“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恶法
20、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不可能达到法治。良法的标准:第一,良法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阶级或者个人的利益;第二,良法应体现古希腊人珍视的自由;第三,良法能维护理想的城邦政体长久不衰;第四,良法应符合城邦的实际情况;第五,良法具有稳定性的同时,还应具有灵活性。(2)“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第36页/共42页2、法治的根据(1)法治的人性论基础:
21、“恶性普在”每个人的人性都有恶的一面,人性是不可信的,“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因此,“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第37页/共42页(2)法治的认识论基础:众人智慧优越于一人智慧 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而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众人的智慧总会优于一个人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
22、人独办的宴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并不否认现实中有些人的才智较为杰出,也不否认才智杰出者更有资格执掌公共权力。但是,这并等于说才智杰出者不会犯错误。“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即“运用其智虑”的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第38页/共42页中西法治根据的比较 与中国法家比较:西方法治理论从其源头即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而法家仅仅从人性论角度论
23、述法治问题。第39页/共42页3、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简评(1)西方法治理论的源头。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系统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即使那些为我们树立“基准”的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家,他们在探讨法治时,也“几乎不可避免地都回头求助于亚里士多德”。(2)抛弃了柏拉图“理想国”的幻想,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同样背离了现实。他所追求的正义和法律,仅仅是城邦国家的正义和法律,而在他生活的时代,城邦制度已陷入全面危机。当亚希望以“法律的统治”去挽救城邦危机的时候,他的学生亚历山大开始了向东方进军,并建立起一个强大的帝国。从此,任何挽救城邦制的政治方案都成了梦幻。第40页/共42页结语 亚里士多德关于通过法治实现正义的主张在当时并没有实现,但作为古代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笔宝贵财富,永远激励着后来的人们为法治和正义而斗争。第41页/共42页感谢您的观赏!第42页/共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