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学ppt课件-第-6章-罗马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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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隶两个基世纪以后,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逐渐形成了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逐渐形成了“平平民民”这一特殊阶层。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了长这一特殊阶层。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迫使贵族不断让步。这一斗争客观上加速期的斗争,迫使贵族不断让步。这一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律的形成。公元前公元前6 6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罗马第六代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王塞尔维乌斯 图利乌斯进行了改革。罗马法也随之图利乌斯进行了改革。罗马法

3、也随之产生。产生。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一)(一)十二表法十二表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制定和实施 公公元元前前510510年年,罗罗马马王王政政时时代代结结束束,进进入入共共和和国国前前期期。罗罗马马法法由由习习惯惯法法向向成成文文法法发发展展,公公元元前前451451年年至至公公元元前前450450年年颁颁布布的的十十二二表表法法是是这这一一发发展展过过程程的的重要里程碑。重要里程碑。十二表法十二表法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1.1.以以私私法法为为主主要要内内容容,又又包包括括刑刑法法、诉诉讼讼程程序序和和宗宗教教规规条条,反反映映了了民民刑刑法法不不分分、实实体体法法与与程程序序

4、法法不不分分以以及及宗宗教教法法与与世世俗俗法法不不分分,具具有有古古代代法法诸诸法法合合体体的的特特点。点。2.2.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限制。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限制。3.3.以以严严酷酷的的刑刑罚罚手手段段保保护护奴奴隶隶主主的的人人身身、财财产产安安全不受侵犯。全不受侵犯。4.4.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5.5.保留了一些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保留了一些原始公社习惯的痕迹。(二)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罗马国家进入共和国时代中后期,奴隶制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罗马法仍然是市民法占主导地位,

5、但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其内容侧重于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共和国中期,由于经济发展迅速,自由人内部财产分化剧烈,罗马统治者于公元前367年设置了最高裁判官一职,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了许多新的、过去不曾有过的法律规范,汇集而成为“最高裁判官法”。这样就创立一套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被称为万民法。万民法原意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然而它并非罗马国家以外的法律,而是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万民法的内容着重于债权债务。万民法

6、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两者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并行不悖互为补充的。(三)法学研究活跃、法学家的作用增强 开始,法学家的活动普遍带有实际应用性质。他们的任务可大致归纳为四项:(1)解答,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以解释和答复;(2)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3)诉讼,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4)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起初,法学家对法律问题发表的见解并没有法律效力,奥古斯都时期(公元前31年公元前14年)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其意见一致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有分歧,裁判官只可参酌判案,从而提高了法学家的地位。公元2世纪至3世纪,学者辈出,著名的有盖尤斯、伯比尼

7、安、乌尔比安、保罗士及莫迪斯蒂努斯。(四)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奴隶制出现危机,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罗马法进入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开始,由法学家以私人名义编纂最高裁判官告示和皇帝敕令,后来由官方组织力量进行这项工作。著名的有:1.永久令。2.格里哥尼安法典。3.赫摩根尼安法典。4.狄奥多西法典。公元4世纪末5世纪初,还出现了一些皇帝敕令和法学家著作合集。梵蒂冈残篇;摩西律法和罗马法对照;叙利亚罗马法汇编、保罗士格言。公元527年,优士丁尼即位,从公元528年开始至534年六年内陆续编纂出三部法律汇编:1.优士丁尼法典。2.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3.优士丁尼学说汇

8、纂,又译为法学汇编。在上述三部法律汇编之后,优士丁尼又先后颁布168条敕令。他死后,法学家将这些敕令汇编成册,称优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6世纪被统称为民法大全或国法大全,以之与当时通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一)习惯法(一)习惯法 公元前公元前450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二)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二)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三)元老院决议(三)元老院决

9、议 元元老老院院共共和和国国时时期期成成为为罗罗马马最最高高国国家家政政权权机机关关,它它所所通通过过的的决决议议具具有有最最高高法法律律效效力力,民民众众大大会会或或平平民民会会议议通通过过的的法法律律也也需需经经它它批批准准方方能能生生效效。帝帝国国时时期期,元元老老院院被被皇皇帝帝所所控控制制,其其本本身身所所通通过过的决议仍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仍有法律效力。(四)长官的告示(四)长官的告示 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五)皇帝敕令(五)皇帝敕令 帝帝国国时时期期,皇皇帝帝敕敕令令是是最最重重要要的的法法

10、律律渊渊源源。包包括括:(1 1)敕敕谕谕;(2 2)敕裁;()敕裁;(3 3)敕示;()敕示;(4 4)敕答。)敕答。(六)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六)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解答法律的特权,使其具奥古斯都执政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解答法律的特权,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公元有法律效力。公元426426年罗马皇帝颁布的年罗马皇帝颁布的引证法引证法,规定五大,规定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二、罗马法的分类(一)公法与私法(一)公法与私法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而作的划分,是由罗马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而作的划分,是由罗马

11、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公法包括宗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也是乌尔比安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也是乌尔比安坚持的划分方法。坚持的划分方法。(四)市民法与长官法(四)市民法与长官法 根据立

12、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根据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五)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五)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罗马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罗马私法的分类。私法的分类。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人格的概念和内容、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包括人格的概念和内容、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与家庭关系等。与家庭关系等。(一)人格(一)人格 1.1.人和人格的概念。人和人格的概念。2.2.人格的内容。人格的内容。3.3.人格的减等。人格的减等。4.4.人格

13、的始终。人格的始终。(二)行为能力(二)行为能力 罗马法根据年龄、性别和精神状态的不同情况,对罗马法根据年龄、性别和精神状态的不同情况,对一个人能否独立行使其行为能力作了详细规定。只有一个人能否独立行使其行为能力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年满2525周岁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满周岁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满7 7岁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完全无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岁的幼童和精神病患者完全无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由家长或监护人、保佐人代为行使。由家长或监护人、保佐人代为行使。(三)法人 罗马法上并无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无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最初,市民法只承认具有身份权的人为权利主体。尽管社

14、会上已出现某些团体,但法律并未明确承认它们享有独立的人格。罗马法学家到帝国初期,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论断,罗马法开始承认某些特殊团体如商业团体、宗教团体、慈善团体、地方政府乃至国库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罗马法的团体已经被分为社团和财团两种。根据奥古斯都时期优利亚法的规定,团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四)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维系亲属关系的纽带,是宗亲和血亲。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

15、”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在十二表法颁布前,就为保护家庭的财产利益设置了监护和保佐制度。二、物法(一)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3.所有权。4.占有。5.他物权。(二)债权 1.债的概念。2.债的起因。3.债的分类。4.债的履行。5.债的担保。6.债的转移。7.债的消灭。(三)继承权 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三、诉讼法 罗马法中的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罗马法中的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

16、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序。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一)法定诉讼(一)法定诉讼 只适用于罗马市民。该诉讼程序实行只适用于罗马市民。该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原则。诉讼原则。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当事人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双方当事人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固定的动作,并应携带争讼物到庭,双方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固定的动

17、作,并应携带争讼物到庭,双方可互相反辩,即后世的可互相反辩,即后世的“言辞辩论言辞辩论”原则。原则。(二)程式诉讼(二)程式诉讼 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及判决的提示等。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及判决的提示等。(三)特别诉讼(三)特别诉讼 诉讼过程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诉讼不再拘泥于形式;诉讼过程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来担任;诉讼不再拘泥于形式;审判更加侧重于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审判更加侧重于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第四节第四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现代西方两大法系现代

18、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续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上继续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及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一直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成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的依据。“对物的诉讼对物的诉讼”和和“对人的诉讼对人的诉讼”,实际上指的是实际上指的是“对物对物权权”和和“对人权对人权”,它是物权和债权划分的理论依据。,它是物权和债权划分的理论依据。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关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的定义以及的定义以及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种权能的理论,所有权的取得,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种权能的理论,所有权的取得,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物的分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极为详细的具体制度,物的分类和物权保护等学说,都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后世各国私法之中。类和物权保护等学说,都不同程度地渗透到后世各国私法之中。债权法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债权法备受当代各国民法学界的推崇,陆续被各国民法所采用。用。在当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体制度里,到处都在当代的商法、海商法以及其他民商法具体制度里,到处都可以找到罗马法的痕迹。可以找到罗马法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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