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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内 容 提 要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及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对策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五个具备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
2、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学
3、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 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 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学校意外事故 它是指由于学校以及学生意志以外的,根据自身能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形,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结果,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通常下列原因所造成
4、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属学校无责任的意外事故:(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并因此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学校已尽管理、保护责任的。第三方责任事故 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学校责任范围 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
5、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案例:某甲,女,6 岁,是某小学学前班的学生,2001 年11 月的一天下午,在学校放学之前,有一名流窜人员从学校门口进入学校,看见某甲在学校的操场边站着,于是将某甲骗到学校的一间废置的房间内奸淫。事发后,某甲的家长向公安局报案,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某甲的家长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学校赔偿某甲的精神损
6、失费48000 元。在本案中,某甲是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当然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学校既然设立了校门管理人员,一名流窜人员能够随便进入学校,并造成学生的伤害,学校是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判令学校赔偿某甲精神抚慰金一万元。湖南省湘乡市育才学校学生安全事故 2009 年12 月7 日,对湖南省湘乡市育才学校师生来说是个“黑色星期一”。当晚9 点10 分左右,位于湘乡市东山街道办事处的育才学校发生学生踩踏事故,8 名学生在事故中死亡、26 人受伤。发生的踩踏事故发生在育才学校教学楼内。这栋教学大楼共有5 层,事故发生在一层和二层之间的楼道内。当晚9点10 分,
7、晚自习下课铃响起之后,同学们纷纷从教室里走出奔向宿舍。教学楼有左右两个楼梯,但由于当晚下着雨,大家都选择了距宿舍较近的右侧一号楼梯下楼。下楼的人很多很拥挤,下到一层的同学因为躲雨或止步撑伞而放慢了脚步,后面的同学却不住地向前推搡。在一层和二层之间的楼道内,因为一名学生跌倒,后面的学生拥挤过来,一层叠一层地压了上去。在狭窄的楼梯间,几十名学生瞬间挤成一团,最后导致了8 死26 伤的惨剧。事故责任后果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机构立即赶赴现场施救。湘潭市委、市政府成立专门调查处理机构,展开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每个市级领导带领一个事故处理小组,对应一个死者家庭。湘乡市公安局已对学校法
8、人代表、校长刑事拘留。与以往事故不同,此次事故发生后,湘潭市在调查事故原因的同时,对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立即启动了严厉的问责机制。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委已经决定免去湘乡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朱清华的职务,同时将按程序免除其教育局局长职务。并将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他人员的责任。开创了同命同价的历史事故发生原因 学校疏于防范以及学生们对安全应急知识的缺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首先,学校缺乏对安全工作的超前预见性,没有重视安全隐患的存在,没有切实可行的预警措施;其次,学校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督查机制,有的甚至抱有侥幸心理,麻痹大意;再次,学校安全工作没有纳入绩效管理,从
9、而使学校领导和教师形成了只重教育教学业绩,轻视甚至忽视安全的观念。学校责任范围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和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案例一、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教室时追逐,其中一学生冲出课室门口,刹不住,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按国家标准应为110 厘米。)案例二、2002 年10 月6 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
10、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学校责任范围 3、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案例一:某初中于2002 年6 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辅导老师。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其中一(1)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
11、陈某当场昏死过去。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果断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00 元钱,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很快就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但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1)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2)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辅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3)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家长
12、提出如下要求:(1)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2)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案例二、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 检查费等共计580
13、0 元。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 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 元。此类事故中值得注意的问题:1、教师应吸取教训,特别是理、化、体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2、教育学生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警惕个人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学校责任范围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
14、标准的。案例一、2001 年12 月7 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 人中毒事件。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案例二、2001 年9 月5 日,东北某地11 所学校的2300 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此类事故中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食堂采购必须实施定点采购和食品留样制度;二是学校的食堂必须具备开办的条件,达到区里规定的考核
15、量化标准。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责任范围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案例一 2003 年某区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
16、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造成了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案例二 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政府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 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0 元。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 万元。此类事故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做到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安全。二是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学生健康。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
17、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学校责任范围 6、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案例一、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 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
18、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此案例显示:“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学校责任范围 7、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案例一、某甲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又被推荐为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某甲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终
19、因心脏病发作而亡。某甲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此类事故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学校必须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二是每年必须组织学生体检。学校责任范围 8、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案例一、张某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就在临近毕业时,突然在上课时感到左眼不适,于是,由其父亲带到某市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认为须立即住院,后虽经尽力治疗,但认为张某左眼视力模糊已经很长时间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终还是左眼完全失明。张父认为,张某在两周前由学校组织的体检中,校医并没有告诉张某其眼睛有异常情况。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经法院调查,在张某的体检报告单
20、中,明确写明“左眼视力0、2,右眼正常,建议进一步检查”。认为学校已知道张某的视力不正常,但未及时告知其家长,以致延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张某左眼失明,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己早亦感觉其左眼有问题,但未告诉其父母,其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案例二、某甲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某甲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某甲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某甲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
21、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某甲送往医院救治,但因某甲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学校责任原因:据医生讲,某甲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正因为该校老师对某甲的怠慢,失去了挽救某甲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类事故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学校对学生突发疾病和不明病因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和告知家长。二是有条件的学校应该配备专职校医和配备懂医术的兼职校医。学校责任范围 9、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案例一:某小学在2002 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
22、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学校责任范围 10、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
23、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案例一、1998 年8 月17 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 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 元。案例二、2002 年9 月,某校初二(1)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
24、走出教室,前往小卖部买烟。而那些学生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突然一个坐在窗户上的同学被人推下去了。学校责任范围 11、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案例一、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 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 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
25、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10 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某甲损失8 万元。学校责任范围 12、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学校责任范围 13、学校
26、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案例一 吴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女生,一天下午课间时,因与同学吵架而擅自离开学校。晚自修时,班主任检查人数,发现谢某不在教室,问谢某的同桌同学,同学说谢某因与他人吵了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以为谢某真的回了家,未予追问,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到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发现谢某仍未返校。班主任才与谢某的家长联系,但谢某的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谢某的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之下,家长报案,但至今无下落。谢某的家长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十万元。法院认为,学校老师知道
27、谢某擅自离校后,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致使谢某的父母丧失了最佳的寻找时机。案例二 2002 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 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和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类事故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学校必须建立点到制度,并做好记录
28、,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未到校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家长,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学校责任范围 14、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案例一、某甲,女,系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时,某甲的父亲到学校接其回家,见到某甲哭过,问某甲发生了什么事情,某甲说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打她。于是,某甲的父亲带着某甲回到班里找那位男同学,走到某甲所在班级门口时,恰逢学生某乙走出门口,某甲指着某乙对其父亲说:“就是他打我”。某甲的父亲一把抓住某乙的衣领,说:“你凭什么打我的女儿?”某乙还没反应过来,便极力挣脱,某甲的父亲打了某乙一个耳光。这时,某乙的班主任从教室走出,看见此情景,便对某甲的父亲说:“有什
29、么事跟我说,怎么能打人呢?”某甲的父亲则说:“他打我女儿时你怎么不管?”班主任气愤地说道:“你打吧,一切后果你负责。”便转身回办公室了。之后,某甲的父亲继续用手指着某乙的头教训某乙,某乙则往某甲的父亲身上吐口水,某甲的父亲又打了某乙两个耳光,并将某乙推倒在地,才带着某甲回家。当某乙被打时,也有学生围观,但都不敢做声。当年级级长听完班主任的反映后,就同班主任一起到出事地点,只见到某乙一边哭,一边擦鼻血,某甲和其父亲已不在现场。于是,班主任让围观的学生都散去,帮某乙止住鼻血,嘱咐某乙说“以后不要再惹事生非了”。这时,某乙的家长也学校接某乙,听班主任说明情况后,便带某乙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某乙右耳
30、膜穿孔,听力下降。某乙及某监护人将某甲的父亲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五万元。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某乙的班主任在发现本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时,虽出面制止,但方法不当,没有能够有效地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班主任的行为又属执行职务不当的情形,因此,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案例二、某内宿学校里开了2 个小店之后,将其转给他人承包经营。时间长了,2 个小店争抢客源,造成恶性竞争,其中1 个故意在另1 个小店出售的食物里投毒,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案情查明后,投毒者被刑事拘留。随后,学生家长起诉学校,法院裁定学校没有刑事责任,但违反了国家相关部门禁止在校内开商店,或者出租校舍的政策,因此,学校
31、具有一定的附带责任,判令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助。学校责任原因:此类案例虽然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事故发生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因此,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自行外出是指学生在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在校时间提出要求,或者学校虽有要求但得到学校允许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到学校以外活动的情形。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
32、关规定,在学校不允许、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学校管理范围的情形。因此两种情形都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而学校亦免除其责任。当然,如果学校或老师发现学校擅自离校后不及时与家长联系,以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案例一、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校领导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
33、。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给我回来,不准爬墙”。某甲见自己的被发现,非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案例二、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 年6 月18 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 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是正确
34、的。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经常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在生活中受到挫折,一时想不开
35、,而发生的自伤、自杀或者离家出走等)。这类案件的关健是学校要尽告知之义务。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8、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9、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0、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案例一、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甲,在2001 年4月9 日的上午,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罚站并补做作业。放学时,班主任将甲的情况向其母亲做了说明。在回家吃饭时某甲受到母亲的批评,某甲独自哭了一阵后,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身亡。某甲的监护人认为,班主任对某甲有长期的体罚行为,4 月9 日的体罚更是导致
36、某甲自杀的原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是在家中自缢的,不是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内,原告不能提供教师的职务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学校的自杀行为是因老师严重体罚、辱骂所所致,则学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案例一、某中学甲邀请同市的另一间中学乙举行学生足球友谊赛,在比赛中,甲中学的一名足球队员与乙中学的一名队员在交锋时相撞,导致甲中学的队员被踢中腹部,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事后,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都要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责令甲中学和乙中学分别向
37、受害人的监护人补偿损失四万元。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2、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雷击、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但必须是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如安全教育等。案例一:某小学的一名男老师,在从事教师工作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担任教学工作后,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然而,在其从事教学工作的第十年开始,利用教师的身份,让个别女学生到自己的办公室去交作业,或者谈话等机会,对学生实施性侵害。先后共对三名女学生实施了奸淫行为,学生对此不敢作任何反抗,也不敢向家里人说,直到一名学生家长看到孩子情绪异常,
38、一再追问,才知道事情的真相。该学生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察,最后以奸淫幼女罪将该老师逮捕。本案中,该教师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并无用人不当之责。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3、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四、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以下几部分:1、治疗费。2、误学费。指由于耽误学习,而需要聘请家教予以辅导的费用。误学费的计算可以参照误学时数和当地普通家教行情予以估算,但是学生死亡、学校或第三人同意支付的除外。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死亡补偿费,又
39、称死亡赔偿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其他合理费用,如家长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五、事故的处理程序 1、及时报告:无论谁的责任,只要发现学生受到伤害,学校都有义务救治受伤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和向当地政府、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2、组织调解 3、事后总结 六、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决。()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六、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