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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涉及到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环节(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3.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4.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5.矿产地储备 6.价款评估 7.地质资料管理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备案目的 1.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2.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3.维护矿业勘查开发秩序 4.保护环境一、储量评审备案评审备案范围(国土资发【1999】205号)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
2、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一、储量评审备案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占用登记;申请探矿权保留;(国土资发(2009)200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国土资发(2010)137号)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国土资发(2009)200号)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国土资发(2011)14号)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3、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属大中型储量规模的采矿权延续登记;(国土资发(2011)14号)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国土资规(2015)3号)涉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处置;(国土资发(2008)181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受理依据 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国土资发2009200号)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为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矿种且新发现矿种普查资源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20%以上(含20%),并经
4、登记管理机关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和补交探矿权价款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桂国土资发20109号)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确认已发现不同的工业矿体、可设立不同采矿权且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要求的,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国土资发2009200号)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探明的矿体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备案的详查以上资源储量应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的20%以上(含20%)。(桂国土资发20109号)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按照协议出
5、让方式、比照新立探矿权程序审批。探矿权人应在完成原探矿权范围内普查以上程度地质工作后,编制阶段性地质报告,并依据原探矿权范围内已发现工业矿体的矿石品位、产状、勘探网度等参数和成矿地质规律预测拟扩大范围内矿体普查资源量,经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确认已发现工业矿体且工业矿体延伸出原探矿权范围外的,可合理扩大沿已发现工业矿体倾向和走向的相邻矿业权空白地。(桂国土资发20109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受理依据 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国土资发2
6、01114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国土资发201114号)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65号):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由部办理)(国土资发201114号)已设采矿权利用
7、原有生产系统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国土资发200768号、国土资发201114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受理依据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大中型近三年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的),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国土资发201114号)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
8、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发201114号)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标高上下部分新设立的探矿权,其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明确的有效期内全面完成该探矿权范围内许可勘查矿产的详查(含)以上勘查工作,提交详查以上地质成果报告,办理探矿权保留或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桂国土资发201198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备案权限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由部负责;(国土资发(1999)205号、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2008年2月28日以前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
9、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财建(2008)2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土资发(1999)205号、国土资发2006166号、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所属市储量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受理范畴、评审权限、申请人资
10、格、申请要件齐全有效,矿业权权属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对于评审工作期间矿业权权属证明材料过期的,仍可按规定申请备案。)矿业权设置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一致性、合理性。评审目的要明确工业指标的运用储量变化情况勘查单位的资质等评审会议程序、专家选取等的合规性。一、储量评审备案 工业指标 预查、普查阶段或以矿业权价款处置为目的的资源储量报告,应采用一般工业指标。详查、勘探阶段的资源储量报告可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也可由有资质的单位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依据当时的技术经济条件论证提出工业指标。核实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与最近的储量报告不一致的,应以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论证报告为依据选用工业指标。一、储量评
11、审备案 评审机构 储量评审必须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代评审机构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国土资发【1999】205号、桂国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建储量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一家事业单位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承担辖区内属于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储量报告评审工作。(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且专业配置合理,并指定专家组长。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一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一2名专家。(国土资
12、发【1999】205号)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建储量评审专家组,储量评审专家应具有地质矿产或相关专业高、中级技术资格,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报告编写提纲 储量核实报告编写提纲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勘查地质报告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以及单矿类(种)规范 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压覆评估报告编写提纲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3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报告编写存在问题 报告名称不规范 评审目的不明确(不少报告,在报告的目的任务中,或者不交待相关目的,或者只说明勘查的技术目的,如作为矿井初步设计的依据、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依据等,而不谈评审目的(或者说是行政管理目的),如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探转采的依据、申请保留的依据等。要求必须明确评审目的。不同的评审目的,在评审把握上是有差别的,比如作为申请探矿权保留的报告,要求客观反映,如实评价,还有资源储量规模的规定;而作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报告,除要求客观反映,如实评
14、价外,还要求达到国土资发201 1 14 号规定的条件(达到相应的勘查程度)。报告编制任务不确切 报告正文开头缺少400字的摘要 矿业权设置情况交待不清楚 以往工作介绍不到位(对于已往工作的定位:最近一次报告(经审批、备案的报告)及以前的工作为以往工作,之后的工作计入本次工作。以往工作应是与本次工作范围有重叠关系的工作。应说明以往历次工作提交的主要成果,备案(认定、审批)情况,包括备案(认定、审批)时间、机关、文号等。便于行政审批机关了解是否存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没有介绍本次工作情况 因已有的建筑(设)因素(如铁路、村庄)、自然生态因素(如水源地、公园保护区)、法律社会因素(如禁止开发地
15、段)等事实压覆的矿产资源,不必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但应在资源储量报告中分割出压覆的矿产资源范围,估算内蕴经济资源量或预测资源量。(国土资发200768号)二、储量登记统计 储量登记统计的作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部长令)1.掌握矿产资源的变化情况、实现储量的动态管理 2.建立矿产资源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 3.为矿产资源规划、宏观调控及政策提供依据,为矿业权人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供信息 储量登记:管理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及其他情况信息进行统计。储量统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矿产资
16、源统计已纳入国家统计系统系列,每年全国人大提供相关数据。二、储量登记统计 储量登记 储量登记范围(国土资发200435 号)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便民措施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公告文件精神,2014年5月6日储量登记变更为
17、便民服务事项,2015年2月15日不再列入我厅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内部管理,委托厅信息中心负责,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相应简化和取消采矿登记涉及的前置储量登记材料。目前我厅工作流程:评审机构统计备案报告信息中心登记。二、储量登记统计 储量统计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实行年度统计制度,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 目前我区储量统计由厅信息中心负责,流程:次年1月根据上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系统导出储量统计基础库下发各市-各市根据矿山企业上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修正(审查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时,应注意年度变化量及各项数据间的逻辑平衡关系是否正确。对发生重大变
18、化的栏目,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并提交文字说明)-各市上报区厅汇总 矿山企业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当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依据矿山储量年报填写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台帐的资源储量数据及向区厅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必需以经过专家审查通过的数据为依据,专家审查通过的资源储量数据可作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依据。(桂国土资发【2013】73号)三、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目的 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山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权限 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由各
19、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县级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由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三、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储量年报审查专家组成要求 具有地质勘查、采矿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审应由固体矿产地质勘查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承担。(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机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审查单位要出具评审意见书,并签名负责。(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及编写提纲 矿山储量年报内容:保有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计算变化的资源储量;
20、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下一年度开采拟动用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固体矿产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国土资发【2008】163号)砂石粘土类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编写提纲(桂国土资发【2013】73号)四、近期改革变化 取消相关报告编写资质(国发201558号、国发【2016】11号、桂国土资发【2016】1号、桂国土资发【2016】12号)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事项、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勘查地质成果报告(采
21、矿权新立、探转采勘查地质报告)编制资格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以上方案或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取消的只是编写资质,相关地质勘查工作资质、测量、水工环等资质并没有取消)四、近期改革变化 取消相关报告编写资质(国发201558号、国发【2016】11号、桂国土资发【2016】1号、桂国土资发【2016】12号)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报告仍需评审、备案)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印发。规则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编制单位或个人的责、权都做了规定,对受理条件也做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国土
22、资源主管部门将根据勘查单位、编制单位或个人、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工作能力、诚信记录和每年具体工作业绩建立诚信档案四、近期改革变化 改变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的审查方式(桂国土资规【2015】6号)我厅不再组织对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审查和出具评审意见,我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探矿权人申请再一次勘探延续审批时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经储量评审机构审查出具的详查中间性报告评审意见。承担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详查中间性报告,要按照地勘单位三级质量管理的要求组织报告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经地勘单位法人及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请再一次勘探延续审批的依据。四、近期改革变化 国务院取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 矿产储量评估师(国发【2016】35号)矿业权评估师(国发【2014】27号)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纳入国家水平类技术资格储量报告签字人和矿产储量评估师纳入行业协会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储量评审备案向评审登记转变 对评审的要求没有最严,只有更严。对监管的要求不是有,而是必须有。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