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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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如 下政策。一、加强土地保障1 .对重点产业类工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 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工业用 地出让最低地价且不得低于本地区公布的相应的基准地价, 重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在1年时间内分两次缴纳。(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实施)二、支持项目建设2 .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厂房 (不含土地费用)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设备按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技术改造类项目设备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 医药类项目

2、设备按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享受 县级奖励资金(不包含省市专项政策补助)累计不超过2000 万元。(由县经信局、县发改委分别实施)3 .对亩均投资达到26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项 目每亩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由县经信局牵头实施)三、支持科技创新4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各类平台、荣誉称 号、产品品种、标准制定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1: 1 给予配套奖励。(由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商 务粮食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 别实施)5 .对新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万元 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2

3、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入 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6 .对新获批国家、省级、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实 施或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企业,按照上级文件要 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7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 级奖励资金1: 1配套奖励。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根据研发投入总量和研发投入强度,按照市 级奖励资金1: 1配套奖励。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进 入全国赛区、省赛区、市赛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 元、1万元的奖励资

4、助。(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8 .对县内企业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通过认定 的科技成果或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 通过认定的技术合同(10万元以上),每件给予0.1万元奖 励。对县内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转化和产业化后,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法人企业 单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县科技局牵头实施)四、支持招才引智9 .参照关于实施“*英才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人才政策26条(试行)执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实施)五、支持商贸流通10 .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1000万元或季度地方财政贡 献额250万元以上的物流业企业给予奖励。年1000万元 20

5、00万元或季度250万元500万元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 60%奖励,年2000万元3000万元或季度500万元750万 元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0%奖励,年3000万元以上或季度 750万元以上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100%奖励。按季度奖励汇 总结算,全年统一清算。(由县商务粮食局牵头实施)11 .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3000万元以上批发零售业企 业,按地方财政贡献额3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由县商务粮食局牵头实施)12 .支持总部经济建设,对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主体资 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 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 公司(母公

6、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我县)销售、研发、运 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地 方财政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地方财政贡献额80%的奖励。(由县商务粮食局牵头实施)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13 .对新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 新认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 元奖励。对上年度产值(营业额、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县平 均水平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由县经信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发改委分别实施)14 .年税收达15万元/亩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年税收300 元/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500元/平方米的入驻标准 厂房项目

7、,自纳税之日起,前5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80%给 予奖励,6-8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30%给予奖励。(由县财 政局牵头实施)15 .对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000万元 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 20%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 息总额的4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贴息不超过200 万元。(由县经信局牵头实施)16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首发上市的 县内企业,县财政给予2000万元奖励,分辅导备案、上报待 审、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兑现。对县内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 司

8、,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县的,县政府给 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工商注册地址、纳税均在我县的企 业成功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后,县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对成功上市的前三家医药类制造业企业,除以上奖励外,县 财政再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17 .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七、支持医药产业做大做强18 .对新版药品注册分类标准的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 新药、3类仿制药、4类和5类仿制药落户*生产的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 元奖励。其中,对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在取得

9、临床 批件时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研发补助;对3类仿制 药、4类和5类仿制药在产品注册申请获得国家药监部门受 理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研发补助;在获得产品 注册批件,按照投产后,单品种年销售额2%给予奖励,奖励 期五年。(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19 .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落 户*生产的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给予200万元奖励,第二 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设备零部件)给予50万元奖励。单 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由县发改委牵头 实施)20 .对县域内已有的注册品种或企业已有的注册品种通 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在我县注册,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 性

10、评价注册申请获得国家药监部门受理后,给予100万元研 发补助;获得产品注册批件,按照投产后,单品种年销售额 2%给予奖励,奖励期五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 支持品种不限数量。(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21 .对以“委托生产+销售”的方式将*作为其唯一进行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地的药品,符合上述第21、22、23 条条件的,同等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22 .对取得登记号的原料药,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 批准或首次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通过关联审评,在其关联制 剂在县内产业化的前提下,给予原料药产品登记人100万元 奖励。(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23 .对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

11、可持有人(注册人) 批件,委托县内医药企业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 算在*的品种,按其产品销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奖励。 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一1000万元的,给予 地方财政贡献额75%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 (含)一2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80%奖励;年度 地方财政贡献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地方财政 贡献额85%奖励。奖励期五年。(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24 .对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 委托我县企业生产并将*作为唯一产地的上市许可产品,按 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额(加工费)的20%按年度给 予生产企业连续三年

12、奖励。其中,1类创新药三年累计奖励 最高500万元,2类改良型新药三年累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3类仿制药三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4类和5类仿制药三 年累计奖励最高100万。(由县发改委牵头实施)八、附则(一)凡企业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偷逃欠税、失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所有奖励。(二)同一企业当年度享受奖励、补助、贴息总额不得 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新建项目5年扶持 期内和医药品种类项目除外)。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主体贡 献额,具体由财政部门会同牵头单位负责解释。(三)本政策由各牵头部门分别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 则,明确兑现程序、时间节点。(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项目,将限期收回已 拨付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取消其3年内县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单 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优惠的项目(企业),不 再享受本政策的支持事项。(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促进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号)废止。我县其 他现有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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