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基础知识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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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 础 知 识 题 精 选 第 中 建 设 工 程 造 彷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与 制 度 第 一 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单 项 选 择 题:】.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立 项 批 准 后,在 工 程 开 工 前,应 当 由()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巾 谛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A.建 设 胞 位 B.施 工 单 位 C.总 承 包 单 位 D.监 理 船 位 2.建 设 单 位 申 领 建 筑 工 程 熊 工 许 可 证 后,既 不 开 工 又 不 申 请 筵 期 或 者 超 过 延 期 时 限 的,W(,A.建 筑 施 匚 许

2、可 证 自 行 废 止 B,由 发 证 机 关 收 网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证 C.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处 以 罚 款 D,取 消 该 建 筑 项 H3.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某 市 老 城 区 拟 开 发 住 宅 项 目 涉 及 拆 迁,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I:件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在 以 下 有 关 房 地 产 公 司 申 领 修 许 可 证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中 以 卜.正 确 的 是(),A.拆 迁:作 必 须 全 部 完 成 B.拆 迁 补 偿 安 祖 资 金 全 部 到 位 C.拆 迁 I:程 量 已 完 成 5%I

3、).拆 迁 进 度 已 符 合 施 的 要 求 4.某 公 司 拟 开 发 建 设 星 级 酒 店 项 目,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规 定,该 公 司 必 须 先 确 定().故 可 取 得 建 筑 1.程 能 工 许 可 证。A.工 程 设 计 企 业 B.工 程 监 理 企 业(按 照 规 定 改 工 程 应 委 托 监 理)C.工 程 施 工 企 业 D.材 料 供 梅 企 业 5.某 公 司 拟 建 设 高 层 巧 字 楼,为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该 公 司 向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的 施 工 图 at及 技 术

4、资 料 应 当().A.满 足 施 I:要 求 C.符 合 公 司 自 身 要 求 B.已 按 规 定 通 过 审 iSD,符 合 设 计 单 位.要 求 6.某 市 立 医 院 拟 新 建 住 院 大 楼,该 医 院 与 2007年 3 月 20 日 领 到 能 工 许 可 证,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该 工 程 应 在()明 开 工.A.2007年 4 月 20日 B,2007年 6 月 20日 C.2007 年 9 月 20 H I).2008 年 3 月 20 H7.某 石 油 公 司 拟 新 隹 总 部 办 公 大 楼.该 公 司 于 2006年 10月 15日 领 取 施

5、工 许 可 证 后 因 故 不 他 按 期 开 工,遂 向 发 证 机 关 中 请 第 次 延 期,但 此 次 延 期 届 满 时 仍 不 能 开 工,不 得 不 申 请 第:次 延 期,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该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经 过 两 次 延 期 后,其 有 效 期 最 迟 将 于 截 止.A.2007年 2 月 14日 C.2007年 7 月 M 日 B.2007年 4 月 14日 1).2007 年 7 月 15 R8.某 在 建 综 合 市 场 工 程 因 故 于 2006年 6 月 5 日 中 止 施 工,根 拈 建 筑 法 的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应

6、当 在(曲,向 施 工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报 告,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A.2006年 6 月 19日 B.2006年 7 月 5 日 C.2006年 9 月 5 日 D.2006年 12月 5 日 9.某 城 市 道 路 程 因 故 于 2005年 8 月 中 止 施 I 建 设 单 位 按 规 定 报 告 了 施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2006年 11月 该 工 程 拟 恢 复 施 L.根 据 建 筑 法 B 的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应 当(),A.报 发 证 机 关 检 验 施 F:许 可 证 B.立 新 领 取 脩

7、工 许 可 证 C.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D.请 发 证 机 关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10.某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已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开 I:报 告,但 因 故 未 能 按 期 开 工,若 开 工 时 间 超 过 r。A.虽 项 卡 事 故 是 乙 的 技 术 所 致,但 联 合 承 包 体 各 方 对 承 包 合 同 的 旭 行 承#1连 带 资 任,甲 或 乙 无 权 拒 绝 业 主 单 独 向 其 提 出 的 索 赔 要 求 B.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约 定 甲 乙 各 承 担 50%的 贵 任,业 主 只 能 分 别 向 甲、乙

8、 各 索 赔 10万 元 C.业 主 既 可 要 求 甲 承 担 赔 偿 班 任,也 可 要 求 乙 承 揽 赔 佳 责 任 D.若 甲 先 行 赔 付 业 主 20万 元,甲 可 以 向 乙 追 偿 10万 元 15.甲 乙、内.家 为 同 专 业 的 承 包 单 位,其 选 质 等 级 依 次 为 一 级、:级、.级.当:家 舱 位 实 行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时,应 按)的 业 务 i 年 可 苑 困 承 揽 工 程.A.甲 K 乙 C.丙 D.建 设 单 位 认 可 16.俺.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派 位 依 法 卷 订 了“修 墙 I:程 分 包 协 议”,在 建 设

9、单 位 组 织 竣.验 收 时 发 现 幕 墙 1:程 质 量 不 合 格,则 卜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分 包 也 位 就 全 部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法 律 就 任 B.分 包 单 位 可 以 不 承 担 法 律 贵 任 C.总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或 任 D.总 包 用 I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中 位 承 担 连 带 贵 任 17建 设 单 位 应 该 将 工 程 发 包 给()单 位。A.愿 意 承 包 建 设 B.可 以 建 设 完 成 C.任 何 0.具 有 相 应

10、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18.实 行 总 承 包 的,建 筑 工 程。的 施 工 必 须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A.基 础 工 程 R 主 体 工 程 C.装 饰 工 程 D.安 装 工 程19.甲 公 司 中 标 成 为 某 写 字 楼 工 程 合 法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人。改 工 程 分 为 械 基 在 工 程、主 体 结 构 工 程、暧 通 水 电 工 程:三 个 部 分,甲 工 程 选 择 了 几 家 符 合 资 脑 条 件 的 工 程 公 司,经 项 目 业 主 认 可,拟 按 下 列 方 案 之 进 行 分 包。其 中 建 筑 法 不 允 许 的 方

11、案 是.A.将 树 基 础 工 程 交 给 乙 基 础 工 程 公 司 承 包,自 己 负 贡 其 余 部 分 的 磁 工 B.将 桩 基 础 和 暖 通 水 电 工 程 分 别 交 给 乙 基 础.程 公 司 和 内 安 装 I:程 公 司 承 包,CI己 负 过 主 体 结 构 施 工 C.将 枇 拈 础,啜 通 水 电 1: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分 别 交 给 乙 基 础 工 程 公 司、内 安 装 公 司 和 公 司 承 包 D.将 啜 通 水 电 工 程 交 给 内 安 装 公 司 承 包 自 己 负 责 班 基 础 匚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施 工 20.下 列 各 项,符 合

12、 A.该 询 校 只 可 要 求 甲 承 担 贡 任 B.该 高 校 只 可 要 求 乙 承 担 责 任 C.该 高 校 可 以 要 求 甲 和 乙 承 担 连 带 贲 任 D.该 高 校 必 须 要 求 甲 和 乙 同 时 承 担 全 部 贲 仃:27.会 建 筑 I:程 公 司。该 省 某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就 其 办 公 楼 改 建 签 订:程 承 包 合 同,在 法 律 上 其 合 同 当 事 人 是()关 系。A.领 导 与 被 领 导 B.管 理 与 被 管 理 C.平 等 主 体 D.行 政 隶 属 28.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的 招 标 方 式 是(.A.公 开 招

13、 标、邀 请 招 标 和 议 标 K 公 开 招 标 和 议 标 C.卷 清 招 标 和 议 标 D.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语 招 标 29.招 标 人 需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日 前 完 成.A.5 B.10C.15 I).2030.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自 招 标 文 件 出 文 之 日 起 到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时 止,故 短 不 得 少 于()日。A.10 B.20C.15 D.531.根 据

14、 招 投 标 法,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钿 成 个 联 合 体,以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是(),A.联 合 投 标 K 共 I 可 投 标 C.合 作 投 标 I),独 立 投 标 32.下 列 选 项 中,不 符 合 招 投 标 法 关 于 联 合 体 各 方 资 格 规 定 的 是().A.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成 能 力 B.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毋 人 资 格 条 件 仃 规 定 的,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规 定 的 相 应 的 奥 格 条 件 C.由 同 Y 业 的 电 位

15、 组 成 的 联 合 体,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D.由 同 4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按 照 资 质 等 段 较 高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33.联 合 体 中 标 的,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A.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分 别。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但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送 任 C.共 同!湘 标 人 签 订 合 同,但 就 中 标 项 目 各 自 独 立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责 任

16、D.分 别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就 中 标 项 目 各 自 独 立 向 标 人 承 担 会 任 34.由 同&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投 标 时,按 照()电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A.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B.资 质 等 级 g 高 的 C.平 均 资 质 等 级 D-联 合 体 中 任 意 一 方 35.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的 能 力,A.编 制 标 底 反 翅 织 评 标 C.承 担 招 标 项 目 D.融 资 36.下 列 关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撤 回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17、充、修 改 与 撒 网,应 该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进 行 B.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倏 设 与 撒 回,应 该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前 进 行 C.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进 行 的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I).在 投 标 微 止 II期 施,投 标 人 应 该 电 话 通 知 招 标 人 撤 EI投 标 文 件 37.我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戏 定,开 标 附 间 应 为 CA.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B.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次 HC.提

18、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7 H 后 D.其 他 约 定 时 间 38.我 国 f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开 标 地 点 成 为(cA.招 标 人 办 公 地 点 8.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C.政 府 指 定 的 地 点 D.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公 地 点39.根 据 我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有 关 规 定,F列 不 符 合 开 标 程 序 的 是).A.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晚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B.开 标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19、 定 的 地 点 C.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邀 请 部 分 投 标 人 参 加 D.开 标 时 都 应 当 当 众 拆 封、宣 读 投 标 文 件 40.我 国 投 标 招 标 法 规 定,开 标 应 由 O 支 持。A.地 方 政 府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K 招 标 代 理 人 C.招 标 人 D.中 介 机 构 41.我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3 境 定,评 标 应 由()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倒 送.A.地 方 政 狩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反 招 标 代 理 人 C.中 介 结 构 D.招 标 人 42.够 时 使 用 土 地 期 限

20、 股 不 超 过()年。A.0.5 R.1C.2 D.343.以 下 建 设 用 地,可 以 以 出 让 等 有 偿 使 用 方 式 取 得 的 是()。A.国 家 机 关 用 地 和 军 m用 地 B.城 市 城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C.国 家 刑 点 扶 持 的 能 源、交 通、水 利 等 基 础 说 施 用 地 D.用 地 产 开 发 用 地 44.保 险 合【可 的 主 体 双 方 是().A.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B.保 险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C.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I).保 险 人 和 保 队 受 益 人 45.建 筑 工 程 切

21、 险 和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制 于()保 险.A.财 产 保 险 B.人 身 保 险 C.笫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D.强 制 保 险 46.建 筑 工 程 旅 工 人 员 人 外 伤 由 保 险 解 于。保 险。A.财 产 保 险 及 人 身 保 除 C.笫 三 者 贡 任 保 险 D.自 昭 保 险 47.纳 税 人 因 有 特 殊 困 难,不 能 按 期 缴 纳 税 款 的,经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国 家 税 务 局、地 方 税 务 局 批 准,可 以 延 期 缴 纳 税 款,但 是 生 长 不 能 超 过)个 月.A.2 B.2C.3 1).448.纳 税 人 未

22、按 照 规 定 期 限 缴 纳 税 款 的.扣 缎 义 务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解 缴 税 款 的.税 务 机 关 除 贯 令 期 限 缴 纳 外,从 滞 纳 税 款 之 日 起.按 H加 收 滞 纳 税 款()的 滞 纳 金.A.万 分 之 五 R 万 分 之 三 C.百 分 之 五 D.百 分 之 三 二、多 项 选 择 题 1.我 国 建 筑 法 规 定,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建 筑 L程,建 设 中 位 F|I领 建 筑 1:程 蒯 I:许 可 证 的 条 件 是,已 经)。A.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B.确 定 建 筑 施 企 业 C.签 订

23、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D,办 理 工 程 质 挺、安 全|监 督 手 绘 E.建 设 资 金 落 实 2.甲 建 设 单 位 改 建 办 公 大 楼,该 工 程 由 乙 施 工 单 位 承 建,根 据 夕 建 筑 法 关 于 施 匚 许 可 证 的 有 关 规 定,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仃().A.该 改 建 I.程 无 渐 领 取 俺 I.许 可 证 B.应 由 甲 向 建 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施 1:许 可 证 C.应 由 乙 向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施 I:许 可 证 D.领 取 施 I:许 可 证 前,隹 设 资 金 必 须

24、 全 部 到 位 E.领 取 施 I:许 可 证 前,建 设 资 金 己 经 落 实 3.从 事 电 设 活 动 的 勘 察、设 计、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应 当 在 以 卜 方 面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A.注 册 资 本 反 技 术 装 备 C.历 史 业 缢 D.专 业 技 术 人 员 E.年 纳 税 金 额 4.建 设 工 程 的 发 包 方 式 主 要 有)。A.公 开 发 包 B.邀 请 发 包 C.招 标 发 包 D.直 接 发 包 E.间 接 发 包 5.对 于()建 筑 I:程,可 以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承 包 单 位 联 合 共 向 承 包

25、。A.大 型 K 大 中 型 C.中 小 型 D.结 构 更 杂 的 E.结 构 特 别 的 6.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有 下 列()行 为 的,与 他 人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A.将 其 承 包 的 建 设 I:程 全 部 转 包 给 其 他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的 施 1:企 业 完 成 B.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设 1.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给 其 他 通 位 承 包 C.将 其 总 承 包 的【獴 中 的 专 业 I:程 发 包 给 其 他 具 有 相 成 资 质 的 承 包 限 位 完 成 D.借 用

26、有 资 朋 的 建 筑 施 I:企 业 名 义 E.将 其 所 承 包 的 匚 程 中 的 劳 务 作 业 发 包 给 其 他 承 包 单 位 完 成 7.下 列 做 法 中 不 符 合 我 国 建 筑 法 关 于 建 筑 工 程 发 承 也 规 定 的 有).A.发 包 中 位 将 应 当 由 一 个 承 包 单 位 完 成 的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分 包 给 儿 个 承 包 单 位 B.甲 建 筑 施 I 企 业 以 与 其 资 质 相 同 的 另 建 筑 施 I: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揄 I:程 C.乙 建 筑 施 1.企 业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27、 I.睦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给 引 人 D.发 包 单 位 将 建 筑 程 的 勘 察、设 计、施 I、设 备 采 炮 并 发 包 给 个:程 总 承 包 单 位 E.丙 建 筑 施 I:企 业 将 所 承 包.1.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I:分 包 给 丁 弟 位 8.卜 列 做 法 中,不 符 合 我 国 建 筑 法 B 中 关 于 分 包 工 程 的 规 定 的 做 法 是).A.某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工 程 转 包 给 别 人 B.某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筑 I:程 肢 解

28、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别 人 C.某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经 建 谀 单 位 认 可 将 承 包 I:程 中 的 部 分 I 程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分 包 总 位 D.分 包 项 位 将 其 承 包 1.程 中 的 部 分 丁.程 再 分 包 给 具 仃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施 工 企 业 E.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雅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碓 位 承 担 连 带 员 任 9.卜 列 属 于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的 有).A.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具 备 资 质 的

29、 单 位 B.分 包 总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建 谀 工 程 再 分 包C.施 I: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建 设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I: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D.脩 I:总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建 设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E.舱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 承 包 匚.程 的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10.下 列 关 于 隹 筑 I.程 分 包 的 说 法,符 含 我 国 址 筑 法 3 规 定 的 是().A.主 体 结 构 的 施 L 由 分 包 取 位 完 成 B.建 筑 I:程 总 承 包 电 位 按 照 承 包 合

30、|用 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员 C.分 包 附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贡 D.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依 承 推 连 带 员 任 E.分 包 单 位 可 以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再 分 包 11.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依 照(),代 表 建 设 单 位 对 俺 I:质 量 实 俺 监 理,井 对 施 质 依 承 挺 监 理 费 任。A.法 律、法 规 B.有 关 技 术 标 准 程 C.有 关 设 计 文 件 D.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E.建 谀 工 程

31、保 险 合 同 12.为 了 保 证 匚 程 成 量,建 设 单 位 往 往 都 很 乖 视 材 料 供 应 问 题,卜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A.T 程 材 料 可 由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采 明 B.工 程 战 出 可 由 承 包 商 负 责 采 购.但 应 到 建 设 通 位 指 定 的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C.工 程 材 料 可 由 双 方 认 可 的 供 陶 商 供 应 D.建 设 单 位 可 以 宜 接 为 承 包 商 指 定 生 产 厂 家 E.建 设 单 位 可 以 直 接 为 承 包 商 指 定 品 牌 13.按 照 建 筑 法 的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应

32、 当 在 实 施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前,将()书 面 通 知 被 监 理 的 建 筑 俺 工 企 业,A.监 理 的 内 容 B.监 理 规 划 C.监 现 的 费 用 D.委 托 的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E.监 理 权 限 14.合 同 的 主 体,是 指 合 同 关 系 中 享 受 权 利、承 担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和 参 与 者,包 括).A.代 理 人 B.被 代 理 人 C.自 然 人 D.其 他 纽 税 E 法 人 15.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骅 行 为 能 力,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根

33、 据 民 法 通 则 第 3 7 条 的 规 定,法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是(.A.依 法 成 立 B.有 必 要 的 财 产 和 羟 费 C.依 法 纳 税 D.有 自 己 的 名 称、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E.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16.我 国 合 同 法 要 求 参 与 各 方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包 括)A.公 开 原 则 B.公 平 原 则 C.平 等 原 则 D.自 愿 原 则 E.诚 实 守 信 原 则 17.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之 间 设 立、变 更、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A.自 然 人 B

34、.法 人 C.其 他 组 织 D.客 体 E.他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18.关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修 改 和 撤 回,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僦 止 时 间 前,可 以 补 充、修 改 和 撤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B.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线 止 时 间 至 少 15日 前.可 以 补 充、修 改 和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C,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他 上 H

35、期 至 少 2 0 日 前,可 以 补 充,修 改 和 撤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D,投 标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充、修 改 和 报 回 已 经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E,投 标 人 补 充、修 改 和 撤 回 已 经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其 投 标 保 证 金 没 收 19.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仃 关 规 定,下 列 说 法 不 符 合 开 标 程 序 的 有()A.开 标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陶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故

36、止 时 间 的 I 同 时 间 公 开 B,开 标 有 招 标 人 主 持,邀 请 中 标 人 参 J J I 1C.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的 投 标 文 件,开 标 时 都 应 当 当 众 予 以 拆 封、宣 读 D.开 标 由 招 标 办 人 员 主 持,墩 清 招 标 人 翁 加 E,开 标 过 程 应 当 记 录,并 存 档 备 杳 20.价 格 法 现 定,生 产 经 营 者 定 价 的 拓 本 依 据 是 O.A.生 产 经 营 成 本 C.国 民 经 营 发 展 E.社 会 承 受 能 力 B.市 场 供 求 状 况!).社 会

37、发 展 状 况 21.我 国 把 I:地 分 为).A.农 用 地 C.临 时 用 地 E.私 有 用 地 B.建 设 用 地 0.未 利 用 他 22.根 据 土 地 管 理 法 相 关 规 定.A.:城 水 利 枢 幼 I:程 用 地 C.奥 运 会 水 立 方 体 育 比 赛 馆 E.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用 地 下 列 各 项 中 可 以 通 过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有()B.北 京 市 民 政 局 用 地 D.房 地 产 开 发 用 地 23.回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A.征 收 C 购 买 E.无 偿 使 用 可 以 依 法

38、对 土 地 实 行。并 给 予 补 偿。B.征 用.划 拨 24.税 率 是 指 应 纳 税 额 与 计 税 见 数 之 间 的 比 例 关 系,是 税 法 结 构 中 的 核 心 部 分.我 国 现 行 税 率 有).A,比 例 税 B.累 进 税 率 C.定 额 税 率 D.超 额 税 率 E.仝 额 税 率 参 考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1.A 2.A 3.D 4.C 5.A 6.B 7.C 8.B9.A 10.C 11.C 12.A 13.B 14.B 15.C 16.D17.D 18.B 19.C 20.A 21.B 22.D 23.B 24.B25.B 26.C 27.C

39、 28.D 29.C 30.B 31.A 32.D33.A 34.A 35.C 36.A 37.A 38.B 39.C 40.C41.D 42.C 43.D 44.A 45.A 46.B 47.C 48.A二.多 项 选 狎 题:I.A.B.C.D 2.B.E 3.A.B.C.D 4.C.D5.A.D 6.A.B.D 7.A.B.C.E 8.A.B.D9.B.C.D 10.B.C.D 11.A.B.QD 1ZA.C13.A.D.E 14.C.D.E 15.A.B,D.E.16.RC.D.E17.A.B.C.18.A.D 19.B.D 20.A.B2LA.B.D 21.A.B.C 22.A.B

40、24.A.B.C第 二 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制 度 一、单 项 选 择 题,1.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出 的 人 员,可 自 执 业 资 格 证 W签 发 之 H 起()内 向 聘 用 单 位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省、自 治 区、宜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存 关 部 门 提 出 注 册 申 请,A.2 个 月 B.1 年 C.6 个 月 D.2 年 2.我 国 造 价 工 程 师 的 初 始 注 册 和 续 期 注 册 的 有 效 期 为().A.均 为 3 年 B.均 为 4 年 C.分 别

41、为 2 年 和 4 年 D.分 别 为 3 年 和 4 年 3.取 得 造 价 工 程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行 的 人 员,逾 期 未 申 请 注 册 的,除 提 供 初 始 注 册 要 求 提 供 的 材 利 外 还 应 提 供 C。A.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B.与 聘 用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更 印 件 C.工 程 造 价 岗 位 工 作 证 明 D.继 续 教 育 合 格 证 明 4.在 注 册 有 效 期 内,注 期 造 价 程 师 变 更 执 业 单 位 的,应 当 与 假 聘 用 电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并 按 照 规 定

42、的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手 续,变 更 注 册 后 其 注 册 疗 效 期(.A.3 年 B.4 年 C.2年 0.延 续 原 注 册 有 效 期 5.注 册 造 价 工 程 事 的 执 业 范 用 不 包 括().A.工 程 概 算、预 算、结 算、竣【结(决)算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B.工 程 fit清 单、标 底(或 者 控 制 价)、投 标 报 价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C.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过 程 中 设 计 方 案 的 优 化 D.【程 经 济 纠 给 案 件 的 审 理 6.以 下 不 属 于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权 利 的 是().A.适 用 注 册 造

43、 价 I:程 师 名 称 B.依 法 独 立 执 行 I:程 造 价 业 务 C.保 管 和 使 用 本 人 的 注 册 证 拈 和 执 业 印 章 D.遵 守 法 律、法 规、有 关 管 理 规 定,恪 守 执 业 道 第。7.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在 彩 一 注 册 期 内 应 与 达 到 注 册 机 关 规 定 的 维 埃 教 自 要 求“每 一 注 册 疗 效 期 各 位(学 时.A.30 R 40C.20 U.608.造 价 员()同 时 受 聘 J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小 位.A.可 以 a 不 褥 C.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可 以 D.经 两 个 射 位 同

44、 意 后 茯 可 以 9.造 价 员 资 格 证 书 原 则 上 卷()年 检 晚 一 次。A.3 B.4C.2 D.110.造 价 员 傩 3 年 参 加 继 续 数 育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学 时。A.30 B.40C.20 D.60U.乙 级 造 价 匚 程 不 询 企 业 依 法 从 事 r.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A.不 受 行 政 区 域 限 制 B.只 能 在 本 省 内 从 事 C.只 能 在 本 地 区 内 从 事 D.可 以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12.在 设 立 甲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时,企 业 出 资 人 中,注 册 造

45、价 师 工 程 师 人 数 不 低 于 出 资 人 总 人 数 的()%,且 其 出 资 额 不 低 于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总 颠 的 6人.A.30 B.40C.20 D.6013.甲 级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中 专 职 从 事 L 程 造 价 专 业 I:作 的 人 员 和 取 褥 造 价 I:程 如 注 册 证 书 的 人 员 分 别 不 少 于()人。A.2Q、10 B.16、8C.12、6 D.16,614.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苑 图 包 括).A.建 设 项 H 建 议 书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投 资 估 比、项 目 经 济 普 价 报 告 的 审 批

46、 B.配 介 设 计 方 案 比 选、优 化 设 计、限 颔 设 计 等【作 进 行 I:程 造 价 分 析 与 控 制 C.工 程 竣 1:决 蟀 报 告 的 审 批 D.1 程 造 价 经 济 纠 纷 的 仲 裁 15.1.程 造 价 咨 湖 企 业 从 事 I.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应 当 按 照 有 关 配 定 的 要 求 出 具 I.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应 当 由 I: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加 益().A.执 业 印 章,并 由 执 业 咨 湖 业 务 的 注 朋 造 价 1:程 师 签 字、加 缶 执 业 印 率 B.执 业 印

47、章,并 由 执 业 企 业 咨 询 业 务 的 总【程 师 签 字 加 靛 个 人 印 章 C.合 I 可 专 用 章,并 由 执 业 咨 询 业 务 的 注 册 造 价 I:程 即 签 字、加 部 执 业 印 章 D.介 同 专 用 章,并 由 执 行 咨 询 业 务 的 总 工 程 师 第 字、加 前 个 人 印 章 16.未 取 得 程 造 价 咨 询 资 质 从 驿 匚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或.者 超 越 资 质 等 欲 承 接 T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的.().A.曲 具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无 效,由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处 罚 B.出 具 的

48、I: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无 效,但 不 给 予 处 罚 C.出 具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有 效,但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处 罚 D.出 具 的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 有 效,但 不 给 予 处 罚 17.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从 事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应 当 由()负 於 承 接 I: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订 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出 具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文 件.A.设 立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I:程 造 价 企 业 B.该 工 程 造 价 咨 泡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C.设

49、立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的 企 业 负 面 人 D.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负 贾 人】8.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跨 省、自 治 区、直 转 市 承 接 1:程 造 价 行 询 业 务,应 当 自 承 接 业 务 之 日 起()日 内 到 省、“治 区、宜 辖 市 人 民 政 附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窠.A.30 B.40C.20 D.6019.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胯 省、自 治 区、有 辖 市 承 接 I: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应 当 到()所 在 地 苦、自 治 区、直 牯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50、设 主 管 部 门 备 窠。A.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注 朋 B.建 设 工 程 C.1.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注 册 I).合 同 签 仃 二、多 项 选 择 题:1.造 价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可 以 通 过 以 下()渠 道 取 得。A.执 业 资 格 统,考 试 B.资 格 认 定 C.资 格 互 认 D.造 价 员 转 评 E.职 称 互 认 2.关 于 乙 级(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的 业 务 承 担,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只 能 布 本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承 担 业 务 B.可 以 从 事 1 程 造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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