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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规 测 试 题 目 法 律 试 题 一、贷 款 通 则 1、根 据 贷 款 通 则,长 期 贷 款 是 指 贷 款 期 限 在(D)的 贷 款。A、1年 以 内(含 1年)的 贷 款 B、1年 以 上(不 含 1年)3 年 以 下(含 3年)C、3 年 以 上(不 含 3年)D、5 年 以 上(不 含 5年)2、根 据 贷 款 通 则,票 据 贴 现 的 贴 现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C)oA、1个 月 B、3 个 月 C、6个 月 D、12个 月 3、根 据 贷 款 通 则,将 借 款 债 务 所 有 或 部 分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A)oA、应 当 取 得 贷 款
2、人 的 批 准 B、应 当 告 知 贷 款 人 C、假 如 所 有 转 让,应 当 取 得 贷 款 人 的 批 准;假 如 部 分 转 让,应 当 告 知 贷 款 人 D、假 如 部 分 转 让,应 当 取 得 贷 款 人 的 批 准;假 如 所 有 转 让,应 当 告 知 贷 款 人 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4、以 下 不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规 定 的 担 保 方 式 的 是(D)0A、保 证 B、抵 押 C、定 金 D、预 付 款 5、法 律 严 禁 用 来 设 定 抵 押 的 财 产 是(A)oA、土 地 所 有 权 B、抵 押 人 依
3、法 有 权 处 分 的 国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房 屋 和 其 他 地 上 定 着 物;C、抵 押 人 依 法 有 权 处 分 的 国 有 的 机 器 D、抵 押 人 依 法 有 权 处 分 的 交 通 运 送 工 具 6、以 下 财 产 出 质 需 要 向 证 券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手 续 的 是(A)oA、上 市 公 司 股 份 B、汇 票 C、本 票 D、存 款 单 7、当 事 人 对 保 证 方 式 没 有 约 定 的,按 照(A)承 担 保 证 责 任。A、连 带 责 任 保 证 B、一 般 保 证 C、抵 押 D、质 押 8、担 保 协 议 是 主 协
4、 议 的 从 协 议,下 列 表 述 对 的 的 是(A)oA、主 协 议 无 效,担 保 协 议 无 效。担 保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按 照 约 定。B、主 协 议 无 效,担 保 协 议 必 然 无 效。C、主 协 议 无 效 不 影 响 担 保 协 议 的 效 力。D、主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与 从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不 能 重 合。三、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合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9、主 协 议 无 效 而 导 致 担 保 协 议 无 效,担 保 人 有 过 错 的,担 保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5、部 分,不 应 超 过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部 分 的(BA、四 分 之 一 三 分 之 一 C、一 半 D、100%o10、主 协 议 没 有 保 证 条 款,(A)oA、保 证 人 在 主 协 议 上 以 保 证 人 的 身 份 签 字 或 盖 章 的,保 证 协 议 成 立。B、第 三 人 在 主 协 议 上 签 字 或 盖 章,视 为 保 证 协 议 成 立。C、保 证 人 即 使 在 主 协 议 上 以 保 证 人 的 身 份 签 字,保 证 协 议 也 不 成 立。D、保 证 人 即 使 在 主 协 议 上 以 保 证 人 的 身 份 盖 章,保 证 协 议 也 不 成 立
6、。11、抵 押 物 登 记 记 载 的 内 容 与 抵 押 协 议 约 定 的 内 容 不 一 致 的,(A)oA、以 登 记 记 载 的 内 容 为 准。B、以 抵 押 协 议 约 定 的 内 容 为 准。C、按 照 登 记 和 协 议 成 立 的 时 间 顺 序,时 间 在 先 的 为 准。D、由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以 何 者 为 准。12、同 一 财 产 法 定 登 记 的 抵 押 权 与 质 权 并 存 时,(A).,A、抵 押 权 人 优 先 于 质 权 人 受 偿。B、质 权 人 优 先 于 抵 押 权 人 受 偿。C、抵 押 权 人 与 质 权 人 均 分 受 偿。D、按
7、照 抵 押 登 记 与 质 押 的 先 后 顺 序,时 间 在 先 的 优 先 受 偿。13、同 一 财 产 抵 押 权 与 留 置 权 并 存 时,(A)oA、留 置 权 人 优 先 于 抵 押 权 人 受 偿。B、抵 押 权 人 优 先 于 留 置 权 人 受 偿。C、抵 押 权 人 与 留 置 权 人 均 分 受 偿。D、按 照 抵 押 与 留 置 的 先 后 顺 序,时 间 在 先 的 优 先 受 偿。14、以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出 质 的,质 押 协 议 自(C)起 生 效。A、质 押 协 议 成 立 之 日 B、股 份 出 质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之 日 C、股
8、份 出 质 向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出 质 登 记 之 日D、股 份 出 质 转 入 质 权 人 名 下 之 日 四、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15、我 国 货 币 政 策 的 目 的 是(B),.A、保 持 货 币 适 度 增 值,并 以 此 促 进 经 济 增 长。B、保 持 货 币 币 值 的 稳 定,并 以 此 促 进 经 济 增 长。C、保 持 货 币 合 理 范 围 内 的 贬 值,并 以 此 促 进 经 济 增 长。D、保 持 货 币 数 量 的 增 长,并 以 此 促 进 经 济 增 长。16、根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残 缺、污
9、 损 的 人 民 币,可 以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规 定 进 行 兑 换,并 由(AA.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负 责 收 回、销 毁 B.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监 督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收 回、销 毁 C.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授 权 商 业 银 行 负 责 收 回、销 毁 D.国 家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收 回、销 毁 17、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在(A)领 导 下 依 法 独 立 执 行 货 币 政 策,履 行 职 责,开 展 业 务,不 受 地 方 政 府、各 级 政 府 部 门、社 会 团 队 和 个 人 的 干 涉。A、国 务 院 B、全 国
10、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C、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D、财 政 部 18、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行(D)负 责 制。A、轮 流 B、董 事 会 C、集 体 D、行 长19、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行 长、副 行 长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在 任 何(B)兼 职。A、金 融 机 构、公 司、社 会 团 队 B、金 融 机 构、公 司、基 金 会 C、公 司、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队 D、金 融 机 构、基 金 会 或 其 他 社 会 团 队 20、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为 执 行 货 币 政 策,可 以 运 用 下 列 货 币 政
11、 策 工 具,但 不 涉 及(B):A、规 定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的 比 例 交 存 存 款 准 备 金 B、为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开 立 账 户 的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再 贴 现 C、拟 定 中 央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D、在 公 开 市 场 上 买 卖 国 债、其 他 政 府 债 券 和 金 融 债 券 及 外 汇 21、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根 据 执 行 货 币 政 策 的 需 要,可 以 决 定 对 商 业 银 行 贷 款 的 数 额、期 限、利 率 和 方 式,但 贷 款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A)oA、1年 B、2
12、 年 C、3 年 D、5 年 22、印 制、发 售 代 币 票 券,以 代 替 人 民 币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的,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并 处(C)以 下 罚 款。A、2 千 元 B、2 万 元 C 20万 元 D、200万 元 五、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23、商 业 银 行 经 营 范 围 由 商 业 银 行 章 程 规 定,报(D)批 准。A、国 务 院 B、中 国 人 民 银 行C、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D、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24、商 业 银 行 经(B)
13、批 准,可 以 经 营 结 汇、售 汇 业 务。A、国 务 院 B、中 国 人 民 银 行 C、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D、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25、在(C)情 况 下,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商 业 银 行 实 行 接 管。A、严 重 违 法 经 营 B、重 大 违 约 行 为 C、也 许 发 生 信 用 危 机,严 重 影 响 存 款 人 利 益 D、擅 自 开 办 新 业 务 26、设 立 全 国 性 商 业 银 行 的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A)人 民 币。A、10亿 元 B、10
14、0亿 元 C、500亿 元 D、1000亿 元 27、商 业 银 行 拨 付 各 分 支 机 构 营 运 资 金 额 的 总 和,不 得 超 过 总 行(B)的 百 分 之 六 十。A、负 债 总 额 资 本 金 总 额 C、贷 款 总 额 D、存 款 总 额 28、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总 额(B)以 上 的,应 当 事 先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A、0.5%B、5%C、50%D、90%29、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商 业 银 行 办 理 个 人 储 蓄 存 款业 务,应
15、当 遵 循 存 款 自 愿、取 款 自 由、存 款 有 息、(A)的 原 则。A、为 存 款 人 保 密 B、取 款 收 费 C、取 款 免 费 D、为 存 款 人 着 想 30、对 单 位 存 款,商 业 银 行 有 权 拒 绝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冻 结、扣 划,但(A)除 外。A、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B、法 律、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C、情 况 特 殊 的 D、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3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商 业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不 得 低 于(B)。A、
16、5%B、8%C、10%D、18%3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商 业 银 行 流 动 性 资 产 余 额 与 流 动 性 负 债 余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C)。A、5%B、15%C、25%D、35%3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商 业 银 行 不 得 向 关 系 人 发 放(D)oA、任 何 贷 款 B、任 何 长 期 贷 款 C、担 保 贷 款 D、信 用 贷 款 3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严 禁 商 业 银 行 运 用 拆 入 资 金发 放(C
17、)或 者 用 于 投 资。A、流 动 资 金 贷 款 C、固 定 资 产 贷 款 B、任 何 消 费 贷 款 D、任 何 贷 款 35、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商 业 银 行 应 当 于 每 一 会 计 年 度 终 了(A)内 公 布 其 上 一 年 度 的 经 营 业 绩 和 审 计 报 告。A、3 个 月 B、6 个 月 C、1 2个 月 D、2 4个 月 3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商 业 银 行 可 以 在 境 内(B)oA、从 事 信 托 投 资 和 股 票 业 务 B、代 办 保 险 C、向
18、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和 公 司 投 资 D、从 事 股 票 业 务 37、商 业 银 行 违 反 规 定 采 用 不 合 法 手 段,吸 取 存 款,发 放 贷 款,违 法 所 得 局 限 性 5 0万 元 的,(C)oA、按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罚 款 B、处 5 0万 元 罚 款 C、处 5 0万 元 以 上 2 0 0万 元 以 下 罚 款 D、处 2 0 0万 元 罚 款 38、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商 业 银 行 的 贷 款 余 额 与 存 款 余 额 的 比 例 应 符 合(D)的 条 件。A 不 得 低 于 25%B、不
19、得 低 于 10%C、不 得 超 过 50%D、不 得 超 过 75%39、商 业 银 行 对 同 一 借 款 人 的 贷 款 余 额 与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余 额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A)。A、10%B、15%C、20%D、25%40、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的 规 定,我 国 商 业 银 行 的 贷 款 利 率 由(C)拟 定。A、中 国 人 民 银 行 B、商 业 银 行 自 由 C、商 业 银 行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贷 款 利 率 的 上 下 限 D、商 业 银 行 与 客 户 协 商 41、根 据 我 国 现 行
20、 法 律,残 缺、污 损 的 人 民 币,可 以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规 定 进 行 兑 换,并 由(AA、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负 责 收 回、销 毁 B、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监 督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收 回、销 毁 C、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授 权 商 业 银 行 负 责 收 回、销 毁 D、国 家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收 回、销 毁 六、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4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公 司 章 程(D)具 有 约 束 力。A、仅 对 公 司、股 东 B、仅 对 公 司、股 东、董 事C、
21、仅 对 公 司、股 东、董 事、监 事 D、对 公 司、股 东、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4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公 司 设 立 的 分 公 司(B)法 人 资 格,其 民 事 责 任 由(B)承 担。A、具 有,公 司 B、不 具 有,公 司 C、具 有,分 公 司 D、不 具 有,分 公 司 4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的,(C)oA、必 须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B、必 须 经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22、大 会 决 议 C、必 须 经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D、一 律 无 效 45、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全 体 股 东 的 货 币 出 资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C)oA、0.3%B、3%C、30%D、100%4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会 会 议 作 出 公 司 合 并、分 立、解 散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 议,必 须 经 代 表(C)表 决 权 的 股 东 通 过。A、三 分 之 一 以 上 B、一 半
23、以 上C、三 分 之 二 以 上 D 所 有 47、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由(B)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A、监 事 会 B、董 事 会 C、股 东 大 会 D、职 工 代 表 大 会 48、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是(A),A、股 东 大 会 B、董 事 会 C、职 工 代 表 大 会 D、监 事 会 49、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由(B)召 集。A、经
24、 理 B、董 事 会 C、职 工 代 表 大 会 D、监 事 会 50、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B)股 东,可 以 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十 日 前 提 出 临 时 提 案 并 书 面 提 交 董 事 会。A、任 何 一 名 B、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股 份 的 C、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股 份 的 D、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股 份 的 5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25、规 定,股 东 大 会 会 议 上,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B)oA、与 其 他 股 份 享 有 同 等 表 决 权B、没 有 表 决 权 C、计 算 表 决 权 时 减 半 计 算 D、经 其 他 股 东 全 体 批 准,可 以 参 与 表 决 5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董 事 会,其 成 员 为(CA、5 人 以 上 B、19人 以 上 C、5 人 至 19人 D、500人 以 下 5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中(D)的 比 例 不
26、得 低 于 三 分 之 一。A、董 事 会 成 员 B、管 理 人 员 C、外 聘 人 员 D、职 工 代 表 5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 不 得 少 于(A)(,A、3 人 Bx 30 AC、300 A D、3000 人 55、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股 票 发 行 价 格(B)oA、不 得 超 过 票 面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票 面 金 额 C、不 受 任 何 金 额 限 制 D、不 得 等 于 票 面 金 额 5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27、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后(A),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A、半 年 内 C、2 年 内 B、1年 内 D、3 年 内 57、下 列 第(A)项 不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召 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定 事 由?A.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五 股 份 的 股 东 请 求 时 B.董 事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C.监 事 会 建 议 召 开 时 D.公 司 未 填 补 的 亏 损 达 股 本 总 额 三
28、 分 之 一 时 58、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上 市 公 司 经(B)决 议 可 以 发 行 可 转 换 为 股 票 的 公 司 债 券。A、董 事 会 B、股 东 大 会 C、职 工 代 表 大 会 D、监 事 会 59、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公 司 法 定 公 积 金 累 计 额 为 公 司(C)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可 以 不 再 提 取。A、薪 酬 总 额 B、资 产 总 额 C、注 册 资 本 D、负 债 总 额 60、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B)。A、可 以 分
29、 派 利 润 B、不 得 分 派 利 润 C、可 以 优 先 分 派 利 润 D、不 得 优 先 分 派 利 润 6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公 司 应 当 自 作 出 合 并 决 议 之 日 起(A)内 告 知 债 权 人,并 于(A)内 在 报 纸 上 公 告。A、十 日,三 十 日 B、十 五 日,三 十 日 C、三 十 日,六 十 日 D、十 日,十 五 日 62、公 司 的 发 起 人、股 东 虚 假 出 资 的,处 以 公 司(D)5%以 上 15%以 下 的 罚 款。A、注 册 资 本 金 额 B、资 产 总 额 C 负 债 总 额 D、虚
30、假 出 资 金 额 63、公 司 成 立 后 无 合 法 理 由 超 过(A)未 开 业 的,可 以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A、6 个 月 B、12个 月 C、18个 月 D、24个 月 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6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因 不 动 产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由(A)管 辖。A、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B、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C、原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D、中 级 人 民 法 院65、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31、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原 告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由(B)管 辖。A、原 告 最 先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B、最 先 备 案 的 人 民 法 院 C、被 告 最 先 应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D、原 告 选 择 其 中 一 个 6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诉 讼 代 理 人 的 权 限 假 如 变 更 或 解 除,当 事 人 应 当(A)A、书 面 告 知 人 民 法 院,并 由 人 民 法 院 告 知 对 方 当 事 人 B、书 面 告 知 人 民 法 院,并 征 得 对 方 当 事
32、 人 批 准 C、直 接 告 知 对 方 当 事 人,无 需 告 知 人 民 法 院 D、经 人 民 法 院 批 准,并 征 得 对 方 当 事 人 批 准 67、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申 请 人 在 人 民 法 院 采 用 保 全 措 施 后(A)日 内 不 起 诉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解 除 财 产 保 全。A、15 B、90C、180 D、36568、当 事 人 不 服 地 方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 的,有 权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A)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A、15 B、
33、90C、180 D、36569、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认 为 有 错 误 的,可 以 向(B)申 请 再 审,但 不 断 止 判 决、裁 定 的 执 行。A、同 级 的 另 一 家 人 民 法 院 B、原 审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C、最 高 人 民 法 院 D、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70、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冻 结、划 拨 被 执 行 人 在 银 行 的 存 款,应 当 作 出 裁 定,并(B)oA、事 先 征 得 银 行 批 准 B、向 银 行 发 出 协 助 执 行 告 知 书 C、通 过 银 行 业
34、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D、通 过 人 民 银 行 办 理 八、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7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票 据 金 额 以 中 文 大 写 与 数 码 同 时 记 载,两 者 不 一 致 的,(A)oA、票 据 无 效 B、以 中 文 大 写 为 准 C、以 数 码 为 准 D、以 金 额 较 小 的 为 准 7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票 据 记 载 事 项 中(D)均 不 得 更 改,更 改 的 票 据 无 效。A、付 款 人 名 称 B、票 据 用 途 C、票 据 金 额、付
35、款 人 名 称、收 款 人 名 称 D、票 据 金 额、日 期、收 款 人 名 称7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汇 票 上 未 记 载(A)的,为 见 票 即 付。A、付 款 日 期 B、出 票 日 期 C、票 据 金 额 D、付 款 方 式 7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以 背 书 转 让 的 汇 票,(C)应 当 对 其(C)背 书 的 真 实 性 负 责。A、后 手,所 有 前 手 B、所 有 前 手,后 手 C、后 手,直 接 前 手 D、直 接 前 手,后 手 75、承 兑 是 指 汇 票 付 款 人 承 诺 在
36、(D)支 付 汇 票 金 额 的 票 据 行 为。A、汇 票 出 票 日 B、汇 票 出 票 日 以 后 任 何 一 天 C、汇 票 到 期 日 以 前 任 何 一 天 D、汇 票 到 期 日 7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持 票 人 对 于 汇 票 的 债 务 人(A)oA、可 以 不 按 照 他 们 的 先 后 顺 序,对 其 中 任 何 一 人、数 人 或 者 全 体 行 使 追 索 权 B、必 须 按 照 他 们 的 先 后 顺 序 行 使 追 索 权 C、必 须 同 时 对 他 们 全 体 行 使 追 索 权 D、只 能 选 择 其 中 一 人 行
37、 使 追 索 权77、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支 票 是 出 票 人 签 发 的,(B)在 见 票 时 无 条 件 支 付 拟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A、委 托 某 一 法 人 单 位 B、委 托 办 理 支 票 存 款 业 务 的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C、承 诺 出 票 人 自 己 D、委 托 某 一 公 司 法 人 或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队 78、空 头 支 票 是 指(B)的 情 形。A、出 票 人 签 发 的 支 票 金 额 为 零 B、出 票 人 签 发 的 支 票 金 额 超
38、 过 其 付 款 时 在 付 款 人 处 实 有 的 存 款 金 额 C、出 票 人 签 发 的 支 票 金 额 低 于 其 付 款 时 在 付 款 人 处 实 有 的 存 款 金 额 D、出 票 人 签 发 的 支 票 金 额 等 于 其 付 款 时 在 付 款 人 处 实 有 的 存 款 金 额 79、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票 据 上 的 签 章 只 能 采 用(C)的 形 式。A、署 名 B、盖 章 C、署 名 或 者 盖 章,或 者 署 名 加 盖 章 D、署 名 加 盖 章 80、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背 书
39、 人 应 记 载 背 书 日 期,背 书 人 未 记 载 背 书 日 期 的(C)oA、背 书 无 效 B、背 书 行 为 效 力 待 定,待 背 书 人 补 充 填 写 后 才 生 效 C、不 影 响 背 书 效 力,视 为 在 票 据 到 期 日 前 背 书 D、不 影 响 背 书 效 力,视 为 在 票 据 提 醒 付 款 期 限 内 背 书8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本 票 与 支 票 的 表 述 中 不 对 的 的 是(B)o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所 称 本 票 指 银 行 本 票 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40、 国 票 据 法 所 称 本 票 涉 及 银 行 本 票 和 商 业 本 票 C.支 票 限 于 见 票 即 付,不 得 另 行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D.支 票 可 以 背 书 转 让 8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下 列 不 属 于 支 票 绝 相 应 记 载 事 项 的 是(D)oA、付 款 人 名 称 B、拟 定 的 金 额 C、无 条 件 支 付 的“委 托”D、付 款 日 期 十、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8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持 有 一 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41、份 百 分 之 五 的 股 东 将 其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的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半 年 内 卖 出,由 此 所 得 收 益(B)oA、归 该 股 东 所 有 B、归 该 公 司 所 有 C、由 证 监 会 予 以 没 收 D、由 司 法 机 关 予 以 没 收 8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签 订 上 市 协 议 的 公 司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公 告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最 多 的(A)股 东 的 名 单 和 持 股 数 额。A、前 10名 C、前 50名 B、前 20名 D、前 100名 85、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42、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公 司 发 生 重 大 亏 损、重 大 债 务 等 情 况,投 资 者 尚 未 得 知 时,上 市 公 司 应 当 立 即 向(A)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送 临 时 报 告,并 予 公 告。A、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B、国 务 院 保 险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C、中 国 人 民 银 行 D、本 地 政 府 8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发 行 人、上 市 公 司 依 法 披 露 的 信 息,必 须 真 实、准 确、完 整,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B)oA、对
43、上 市 公 司 股 价 不 利 的 内 容 B、重 大 漏 掉 C、对 投 资 者 不 利 的 内 容 D、对 公 司 发 展 不 利 的 内 容 87、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上 市 公 司 依 法 必 须 披 露 的 信 息,应 当 在(D)发 布。A、公 认 的 权 威 媒 体 B、上 市 公 司 认 为 合 适 的 媒 体 C、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的 媒 体 D、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的 媒 体 88、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在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中,收 购 人 持 有
44、的 被 收 购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在 收 购 行 为 完 毕 后 的(A)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A、12个 月 B、18个 月C、24个 月 D 36个 月 89、(A)是 为 证 券 集 中 交 易 提 供 场 合 和 设 施,组 织 和 监 督 证 券 交 易,实 行 自 律 管 理 的 法 人。A、证 券 交 易 所 B、上 市 公 司 C、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D、行 业 协 会 90、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发 行 人 不 符 合 发 行 条 件,以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发 行 核 准,已 经 发 行 证 券 的,
45、处 以(B)1%以 上 5%以 下 的 罚 款。A、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金 总 额 B、非 法 所 募 资 金 金 额 C、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D、发 行 人 负 债 总 额 91、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的 规 定,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在 涉 及 证 券 的 发 行、交 易 或 者 其 他 对 证 券 的 价 格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信 息 公 开 前,泄 露 该 信 息,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B)0A、不 受 处 罚 B、处 以 3 万 元 以 上 6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处 以 3 万 元 以 下
46、 的 罚 款 D、处 以 1万 元 以 上 3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十 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协 议 法 9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协 议 法,招 股 说 明 书 视 为(B)0A、书 面 协 议 B、要 约 邀 请 C、承 诺 D、要 约9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协 议 法 的 规 定,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 超 越 权 限 订 立 的 协 议,除 相 对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超 越 权 限 的 以 外,该 代 表 行 为(A)A、有 效 B、无 效 C、效 力 不 拟 定 D、
47、部 分 无 效 94、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协 议 法,有 以 下(C)情 形 的,当 事 人 一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变 更 或 者 撤 消 协 议。A、一 方 以 欺 诈、胁 迫 的 手 段 订 立 协 议,损 害 国 家 利 益 B、协 议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C、在 订 立 协 议 时 显 失 公 平 的 D、协 议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95、债 权 人 将 协 议 的 权 利 所 有 或 者 部 分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B)oA、应 当 经 债 务 人 批 准 B、应 当
48、告 知 债 务 人 C、一 律 无 效 D、无 须 债 务 人 批 准,也 无 须 告 知 债 务 人 9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协 议 法,借 款 人 提 前 偿 还 借 款 的,(D)。A、必 须 按 照 实 际 借 款 的 期 间 计 算 利 息 B、必 须 按 照 原 先 约 定 的 借 款 期 间 计 算 利 息 C、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以 外,应 当 按 照 原 先 约 定 的 借 款 期 间 计 算 利 息。D、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以 外,应 当 按 照 实 际 借 款 的 期 间 计 算 利 息。97、债 务 人 将 协 议 的
49、义 务 所 有 或 者 部 分 转 让 给 第 三 人 的,(A)。A、应 当 经 债 权 人 批 准 B、应 当 告 知 债 权 人 C、在 新 债 务 人 不 能 履 行 协 议 义 务 时,原 债 务 人 应 继 续 履 行 义 务 D、无 须 债 权 人 批 准,也 无 须 告 知 债 权 人 98、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协 议 法,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后,对 方 没 有 采 用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C)oA、丧 失 规 定 补 偿 的 权 利 B、不 影 响 其 规 定 补 偿 的 权 利 C、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规 定 补
50、 偿 D、只 能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部 分 规 定 补 偿 99、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协 议 法,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超 越 权 限 订 立 协 议,(B)oA、不 管 相 对 人 知 道 其 超 越 权 限 与 否,该 代 表 行 为 一 律 有 效 B、除 相 对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超 越 权 限 的 以 外,该 代 表 行 为 有 效。C、不 管 相 对 人 知 道 其 超 越 权 限 与 否,该 代 表 行 为 一 律 无 效 D、除 相 对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超 越 权 限 的 以 外,该 代 表 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