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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范目录矿井防治水工作规范.2第 一 章 总 则-2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工作-4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6第四章矿井防治水-1 3第五章井下探放水-2 1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2 4第七章相邻煤矿调查-2 6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2 7第九章汛期井上下水害隐患巡查-2 8第 十 章 罚 则-2 9第一I-一章 其 他-3 0生产矿井地质工作规范.3 0第一章总 则-3 0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3 0第三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3 4第四章 矿井地质观测-3 5第五章 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3 6第六章矿井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3 7第七章地质预测预报
2、-3 8第八章 矿井地质勘探-3 8煤矿测量工作规范.4 0第一章新建矿井井上下控制测量工作规范-4 0第二章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技术规范-4 0第三章“三下”采煤技术规范-4 1第四章矿井控制测量系统规定-4 8矿山资源储量及“三个煤量”管理规范.4 9第一章资源储量管理-4 9第二章三个煤量管理-5 2图形工作站及矿图管理标准.53第 一 章 总 则-53第二章微机绘图工作站的管理与装备-53第三章 微机绘图工作的主要任务-55第四章 微机绘图工作标准-55第五章 数据库的有关工作标准-61第六章图形文件的制作与管理标准-62第七章 工作站业务联系-67第八章 图纸打印与复印-68第九
3、章呈报图件标准-69地测技术资料管理规范.7 5矿井防治水工作规范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杜绝各类水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 据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 二 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十六字原则,按 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狠 抓“预测预报、科技攻关、治理整改”三个环节,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第 三 条 领导及部门责任1 .各 矿(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矿井防治水
4、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研究,保证矿井在防治水工作中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保证矿井水害隐患及时治理。2 .生产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负责防治水工程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助矿长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各分管副矿长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3 .矿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矿井水害隐患进行定期排查预报,制定矿井防治水工程计划,负责组织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及质量控制、工程总结报告等。4 .驻矿安监处长负责督促、检查与防治水有关的安全措施的落实。5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
5、者,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水害隐患进行定期排查预报、制定矿井防治水工程计划、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及质量控制、工程总结报告等。6 .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防治水工程计划、设计、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监督检查等。7 .矿井水害防治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1)矿地测部门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水文观测和水情水害预报,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设计、措施和防治水资料的收集整理,根据生产接续,随时准确掌握现场水文地质情况,
6、及时分析水情、提供水情水害预报。在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检查、督促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会同技术、安监等部门排查水害,提出水害处理措施,督促、检查现场落实;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雨季“三防”计划;负责矿井水文观测系统的完善、定期观测分析,防水设施状态的巡查。负责贯通预透工程、沿空采掘工作面的水害排查和防治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参与采区设计及采掘、巷修(清挖水仓等)、防水、探水、密闭等作业规程的编制和会审,并对水害因素与潜在隐患分析全面,防治措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负责。2(2)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疏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顶、底
7、板管理。在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审批采掘、巷修(清挖水仓等)作业规程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应有工作地点水害与潜在隐患分析和防治水的具体措施。(3)矿调度部门负责对重大防治水工程实施调度管理。负责组织疏水巷及水仓的清挖,对巡查水闸墙、挡水墙、密闭墙、疏水巷、防水煤柱等防水设施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安排处理。对重大防治水工程实施调度管理。(4)矿通防部门负责密闭墙的建设、管理及状态巡查。在审批密闭墙设计及施工措施时,要经地质部门会审,确保密闭的疏水和防积水、防溃水能力。(5)矿机电部门对矿井排水系统保持足够的排水能力、辅助设施(泵房防水门、控水闸阀等)启闭灵活及供电系统可靠性负责。(6)矿安监部门负责防
8、治水安全检查并参加对相邻煤矿的调查。现场安监员负责观察采掘工作面水情,发现有出(突)水征兆时,督促有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7)采掘区队对严格执行采掘作业规程规定负责。对分析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防治水措施组织施工;负责观察工作面出(突)水征兆,并在发现水患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8)矿计划、财务及供应部门要确保防治水计划安排及矿井防治水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第 四 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不少
9、于 1人,中等的不少于2 人,复杂及以上的不少于3 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防治水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受水害威胁的矿井,井下必须配备不少于2 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第 五 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各项防治水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第 六 条 各矿必须根据矿井实际,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第 七 条 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监、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
10、矿井水情水害排查和预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地表水害隐患排查、采掘工作地点水害排查和相邻煤矿调查。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排查和预报要有记录,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具体治理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和完成时间,并于每月2 8 日前报地质部。水情、水害处理完成后,要有月、季、年度总结。第 八 条 各矿必须根据矿井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水害救灾演练。第 九 条 各矿要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为矿井防治水管理提供技术保障。第 十 条 各矿必须加强对员工防治水知识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
11、职工自我防范和自救能力。3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工作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 据 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类型。划分标准见下表: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 i、Q?和矿井突水量Q: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类别分 类 依 分、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采破或响含层受掘坏影的水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 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
12、或影响的孔隙、裂 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 一 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 其 充 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m)q W O.10.K q l.O1.0 V q W 5.0q 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消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7h)正 常。最 大aQ W 1 80Q23 0 01
13、 80 V Q iW 6 0 03 0 0 VQW1 2 0 06 0 0 Qt 2 1 0 01 2 0 0 2 1 0 0Q23 0 0 0突 水 量 忙5/h)无Q K 6 0 06 0 0 VQW1 80 0Q31 80 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 工 程 受 水 害 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 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二条矿井
14、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采用物探、化探、钻探、放水试验等手段,查清矿井或采区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4(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
15、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 1 年内重新确定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3 0 0 n f/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第十 四 条 矿井必须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编制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 十 五 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1:2000-1:5 000);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1:5 000-1:10000);四、
16、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1 /200-1/5 00);五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1/10001/5 000)o由各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以上图件要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图件内容符合 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一要求。第十 六 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二、气象资料台帐;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帐;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六、矿井突水点台帐。凡井下采掘工作面发生6.0n?/h 以上的比较集中的出水点,均要现场编录并详细记录出水点位置、出(突)水时间、出水口及围
17、岩层位、岩性、断层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形式、水量、水压、水温,对水源不清的要化验水质。分析突水原因,记录治理过程和水量变化趋势等内容,并登录台帐;凡发生I m /h 以上的比较集中的出水点的观测和治理情况,均要登录卡片。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九、水质分析成果台帐。应包括取样地点、涌水来源、涌水形式、水温等内容,并应对涌水定期进行水质全分析;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帐;十一、水 源 井(孔)资料台帐;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帐。应包括孔号、钻孔坐标、施工时间、施工单位、孔深、终孔5层位、抽水、测斜资料、封孔情况及质量评述等内容;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
18、关资料台帐;十四、水 闸 门(墙)观测资料台帐。十五、矿井防治水工程台帐;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帐。矿井防治水基础台帐,必须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一次。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成果;二、突水点台帐,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
19、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应采取的防治水措施。闭坑报告,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条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未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
20、低的矿井,应补充水文地质测绘工作。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传统的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应符合 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6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四条 矿井要分别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网,并保持正常观测,保证水文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要建立健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第 二 十 五 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的主要内容一、气象观测凡距离大于3 0 k m 气 象 台(站)较远的矿区(井),应设立气象观
21、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应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 0 k m 的 矿 区(井),可只建立雨量观测站。降 雨(水)量观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历年来各月降雨(水)量;2、历年来雨季各月逐日降雨(水)量;3、历年来各月日最大降雨(水)量。二、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地表水观测应设立水文观测站,查明本矿附近地表河、湖、塘、水 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地表河流、冲沟的调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河 流(冲沟)地表坡度、谷底、河流的宽度;2、河 流(冲沟)流经地段的岩性
22、、构造、河 流(冲沟)底堆积物的性质和厚度;3、河 流(冲沟)所处的位置与地下水富集、补给关系。(-)水井、水文孔的观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水井、水文孔的位置、深度、结构、形状。2、井、孔穿过的含水层深度、层位、厚度和性质。3、定 期(月)测量水位、水温。4、定期进行资料分析整理。(三)废井及老窑的调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废井及老窑的井口位置、标高,井口与地表水体的关系。2、调查建井时间、生产能力、开采概况;开采煤层层数及名称、采煤方法、顶板管理、采空区面积、开采深度、停采原因。3、留煤柱大小,与邻近老窑、矿井采空区之间的关系。4、开采时涌水量资料,突水情况,老空积水情况。5、开采图纸
23、、资料。6、废井及老窑井口封闭情况。(四)煤层、含水层露头的调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煤层、含水层名称、露头位置、范围、出露形式、与地表水体的关系;2、煤层、含水层的岩性特征、结构、构造、厚度;73、煤层、含水层露头的完好情况、与井下的水力联系。三、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钻孔
24、、井、泉等。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第二十六条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即应进行,在采掘过程中亦必须坚持观测。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之前,每7 T 0天观测一次,随后每月观测1-3次,雨季或遇有异常时,需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第二十七条观测工作要求同步进行,每次必须按固定的时间和顺序在最短时间内测完。要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有两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 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
25、量工具使用前应校验。有条件的矿井应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二十八条 井下水文观测主要包括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含水层的观测、出水点的观测、井下水文观测孔的观测、井下老空和老帽积水情况的调查与观测。第二十九条 开采受承压含水层威胁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四级水文观测系统,对含水层水量、水位(压)、水温、水质进行监测,查清含水层分布、富水区域及对开采的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1、矿井水文观测系统由地面水文观测孔、地表水系水体观测站,和各水平水文长期观测孔和测水站组成,通过对矿井徐、奥灰等主要含水层和
26、不同水力单元水文条件的动态监测,为矿井防治水和矿井水的综合利用提供依据。2、生产水平水文观测系统由生产水平水文观测孔、各采区水文长观孔和测水站组成,对各生产水平主要含水层进行动态监测,为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工作提供依据。3、采区水文观测系统由采区水文长观孔、各工作面水文观测孔和测水站组成,用于指导采区开拓和工作面生产。4、工作面水文观测系统由采场水文自动监测系统和水文观测孔、探放水孔、测水站等组成。8对底板电阻率特性和含水层水量、水压、水温、水质进行全面观测,指导工作面生产。第三 十 条 凡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都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
27、剖面图或展开图。一、井巷穿过含水层:应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二、含水层裂隙:应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上2 m2,稀疏裂隙可取4 T 0 m2。其计算公式为:ylbK、=-x 1 OOVoA式 中KT一裂隙率,%;A-测定面积,m2;1 一裂隙长度,m;b 一裂隙宽度,m。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
28、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对于大中型煤矿
29、发生3 0 0 m3/h 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 0 m3/h 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小突水点:Q W 6 0 m3/h;(二)中等突水点:6 0 m3/h Q 6 0 0 m3/h;(三)大突水点:6 0 0 m3/h Q 1 8 0 0 m3/h,第 三 十 一 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
30、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 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厂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9 年不少于2 次,丰、枯水期各1 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l-2 h 观测1 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问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
31、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 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应当对各种水动态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第三十二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 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第三十三
32、条观测涌水量时,应同时测定水温、水 压(水位),必要时,取水样化验。第三十四条井下各水文观测站实行牌板管理制度,牌板内容包括地点、时间、观测人、观测内容等。观测人员应及时填写牌板和原始记录。第三十五条有条件的矿井应尽量使用智能水量自动观测装置、记录和传输数据。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十六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五)矿井
33、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八)受承压水威胁的煤层,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第三十七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1 0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
34、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第 三 十 八 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集团公司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资料,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验收后交付使用。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三十九条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
35、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 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 四 十 条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
36、,降深次数不少于3 次,降距合理分布。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 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的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试验;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采取群孔抽水试验,应当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 0 日;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
37、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第四十一条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注水试验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试验设计,设计内容和施工主要技术要求符合 煤矿防1 1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第四十二条 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
38、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第四十三条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四十四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二)
39、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第四十五条井下水文地质勘探主要技术要求要符合 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第 四 十 六 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三)放水前,
40、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五)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一水位历时曲线;(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第四十七条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2(-)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矿
41、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二)预计最大涌水量;(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四)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第四十八条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物探成果必须经钻探验证后方可提交生产使用。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一节地面防治水第四十九条各矿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
42、、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并定期分析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第五十条 各矿要对地表斑裂、塌陷区、砂坑、盗采坑、河道等隐患点等进行定期巡查,查清分布范围和面积,对存在隐患的地点采取回填、注浆、铺底、筑坝、加固等措施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第五十一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
43、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以防止洪水侵入。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的水沟要畅通无阻,定期清理。第五十二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
44、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 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1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如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先停产撤人并及时处理。第五十三条严禁将阡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第五十四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
45、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第五十五条对报废的矿井井筒,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封堵设计,并做好封堵工作。一、立井井筒必须填实封堵,并在井口设置栅栏和标志。二、报废的斜井应填实充死或在井筒揭露基岩以下斜长2 0 m 处砌筑1 座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三、报废的平碉,必须从碉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 0 m,再砌筑一座混凝土封墙。四、报废井筒填实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五、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嗣等工程,按照重大防治水工程进行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第五十六条各矿要明确专人负责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等部门联系,建立
46、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相互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第五十七条矿井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程序等。在灾害性天气、连续降雨达到5 0 m m以上、上游水库泄洪、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等情况时,必须先采取撤出人员的应急避险措施。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五十八条汛期各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
47、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取土挖砂坑、低洼积水区、煤层、含水层露头区、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 4 小时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第五十九条巡查中发现地面水体、积水区冒泡、出现漩涡等积水下渗的征兆或井下涌水量突增、突减、水质发生变化以及出现原因不明的涌水等情况时,要先停产撤人,然后分析原因。第六十条各矿每年雨季前要对地面低洼积水区、斑裂、塌陷、活化断层、煤层露头区、取土挖砂坑、盗采坑、相邻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
48、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1 4第六十一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第六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一、煤层露头风化带。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临近地带。三、与强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与岩溶洞穴。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第六十
49、三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 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矿井防隔水煤(岩)柱由各矿地测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六十四条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六十五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必须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第六十六条有突水历史或带水压开采的煤矿,应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
50、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第 六 十 七 条 含、导水断层防水煤柱留设1、已查明的含、导水断层,根 据 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计算填图并严格保护。2、含、导水情况不清的断层,要按水压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在采工图和充水性图上标出防水警戒线。采掘工程接近和进入防水警戒线要进行超前探查。对含、导水的断层,根 据 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留设防水煤柱。3、严禁巷道直接揭露含导水性不清的断层。第六十八条 防隔水煤(岩)柱的保护1,防隔水煤(岩)柱必须按设计留足并维护露头煤岩柱的完整性。对调查发现有盗采破坏露头保护煤柱的情况要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处理。2、相邻矿井之间的矿井边界煤柱必须按规定留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