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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课程讲稿(1)任课教师;翦继志课程中文名称:经济法学 课程英文名称:E c o n o m i c L a w课程类别:必修 课程编号:课程归属单位:法学院 07 法学1 班 4 3人时间:2 0 2 3 年 9月 3日上课地点:一号教学楼2 2 9 教室(多媒体教室)我的寄语:同学们,当你们已经完毕了数门法学主干课的学习,专业知识结构初步形成之时,将与经济法学不期而遇。在既有的法学意识里,你们尽可认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民法思想而感慨,为如此生动且贴近生活的民商法制度而沉浸;可认为法度严谨、制度完善,处处浸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刑事法律制度而吸弓I;可认为以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己
2、任,在授权与限权之间辗转徘徊的行政法律制度而折服。你们也许会问,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崭新的、有别于传统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将为你们展现一幅如何的风景和画卷?回首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的演进、发展之路,我们发现自己正处在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我们讲授经济法,撰写多种多样的教材,眼观经济法的兴旺与繁荣,感受着公众的向往和渴望,为经济法学极有也许成为最有活力、对中国改革开放进程最富有解释力的学科前景而欣慰;另一方面,我们构建着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却不能拟定经济法为什么物。经济法学理论上观点之芜杂、学说之易变、学派之林立,制度上实证法律规范的缺失、诉讼机制以及司法实践的诸多障碍,使得经济法边界模糊朦胧,
3、体系变动不居,难以定论。正因如此,使得你们莫衷一是,难以树立对经济法的信心和爱好,且疑窦丛生。面对着古老成熟的法律学科和法学传统,经济法的位置在哪里?你们从各自不同的背景,带着业已初步形成的法律观和法律思维走进我们的课堂,读我们推荐给你们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体味我们的感悟,与我们平等交流。我们的目的并不是改变你们,而是试图赋予你们一种全新的结识、理解、改变现实的观念和方法。由于我们深知,换一个角度来观测同样的世界,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景象和色彩。我们不想将法律仅仅归结为“字面上的”知识,由于经济法是一个极其贴近经济运营和法律实行的领域,适时地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做出回应是它的本职。我们将尽力保持
4、一种广博的、不拘形式的和开放的视野与方法,特别是希望把我在众多经济案件的解决和解决后的心得和思考与你们分享,带领你们找寻经济法观念和制度的轨迹和方向。为此,我们努力把自己放在初学者的位置上,希望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教学活动,激起你们学习经济法学的爱好和欲望。我们深知,你们的时间是一种稀缺资源,要在短短的54个课时内将经济法学的精彩与美丽展现在你们眼前,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选择最重要和最持久的课题,采用简明清楚的陈述方式。导论(3 学时)一、经济法的研究对象与特点二、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三、运用多学科知识从多维视角研究经济法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与学习方法五、经济法课程体系介绍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特
5、点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而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学学科,1 9 9 8年国家教育部将其拟定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经济法学也被列入法律专业十四门必修的核心课之内。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有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公司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保险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资源与环境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
6、法语源于法国,产生于德国,发 展 于“两极世界”,相继日本、前苏联、中国等国家纷纷对经济法理论加以引进、吸取和本土化。于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享誉世界的扛鼎之作,如 日 本 的 经济法概论、德 国 的 经济公法等,也出现了经济法学学派林立的繁荣局面,如德国的公司法说、组织经济法说、世界观说、社会法说、经济行政法等;日本的体系核心说、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与市场互补说等;法国的国家干预经济法说、普遍经济利益法说等;前苏联的纵横统一论等。在中国,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共成长、同呼吸。通过学者数年的辛勤耕耘,中国经济法理论园地已是百花齐放,万紫千红,欣欣向荣。杨紫煌的“国家协调论”(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李昌麒专家的“需要干预论”(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专家的“国家调节论”、刘文华专家的“纵横统一说”(所谓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
8、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管理协调说”又被称为中国版的“纵横统一说”,或 是“大经济法说”。它最早由继受苏联而来,为“现代经济法学派”所提倡。)经济现象、经济规律是经济法 的“自然法”,经济区域化、一体化、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中国的改革开放、强国富民、统筹布局、和谐发展等重大战略的实行,无不为具有“经邦济世”之能的中国经济法奠定了深厚的法理基础,进一步显示出理论体系的自足性,也使中国经济法不断地面临着解构、重构。解构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继承及吸取,重构则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和制度扬弃和创新,两者之目的均在于使中国经济法更加具有与时代特
9、性的适应性,以致使经济法在制度竞争中更加具有竞争力。经济法学的特点是什么?1、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对经济法而言,谈 到“独立”,看似容易,实则艰难。你们知道,一门学科要屹立于法学之林,必须具有某些区别于其他学科的自身特质。有深厚的学科传统、独有的研究方法、成熟而稳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范畴体系,有体系化、类型化的法律规范群,有开放且能回应现实需要的制度设计以及相应的诉讼机制。若用上述标准衡量经济法学,审阅经济法的发展现状,则难免会对其“独立性”产生质疑。的确,由于先天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局限性,与经济立法、经济政策及经济实践过于紧密交织导致学说、制度的流动和易变,自身领域边界的模糊与不定,经济法
10、学者功底和感悟的缺失,使得经济法学至今未能揭示出自身特有的认知起点、概念范畴和逻辑体系,因此很难说它已经是一门成熟而精确的法律学科。但是,经济法一经产生便携带着天生的“致变”因子或者说其自身即是传统法律学科变异的结果,内在地具有独立的困素,它从传统的“六法”体系中杀将而此在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辩、论战中艰辛成长,突破了大陆法系严守公法、私法疆界之分,为法律的自我革新注人了新的动力。发展至今,经济法学理论虽不够严密却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借用了相关学科的概念却赋予其新的含义;体系不够完善却脉络渐显,特别是经济法在调控经济运营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为大家所共识。由此,传统法
11、律土壤中萌芽的种子终成参天大树,在经历了辗转曲折、波荡起伏和柳暗花明后,学界终不再质疑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也跳出了为生存而战的狭窄视角和反复研究的窠臼,更加关注经济法学的自身构建和未来发展。2、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现代学科在时空的纬度上,法律有如生命体,经历了遗传、演进和成长,也由此不断分化,形成了不同学科之间的法律传统和独特精神。远者如民法,可上溯至古罗马法时期,其市民法所反映的简朴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交易规则,在后续的岁月里,为大陆法系所继受和发扬光大,历经悠悠数千年而重获新生;近者如行政法,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与宪政思潮的兴起及对王权的限制与挑战,于17世纪诞生,距今已有数百年。
12、相较之下,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而中国经济法则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出现。单从时间来说,经济法当然不能与其他学科相媲美。但是,如同一枚硬币之两面,成熟既意味着深度,却也意味着封闭。假如学科发展过于成熟,难免形成某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体系,渐趋保守,对世事变迁的相应能力及对新思潮、新观念的吸纳能力大大下降,甚至为了维护学科的纯洁和所谓的至善性,否认新事物和新思维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历史的车轮并不会由于某个法律学科的成熟而停止,传统法学得以成立、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经济乃至思想文化基础的急剧变迁不以某种意志为转移。当今,所有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都必须直面社会化、现代化思潮,承
13、受压力与挑战,在守成与变革之间的民商法更是如此。传统私法原则的不可逾越、私法体系的不可重组,加剧了民法现代化的艰难。尽管在观念和制度上已出现社会化的倾向,但无论如何,其在自身体系内的修正限度是极其有限的。而晚近才发展起来,具 有“后现代法”特性的经济法,诞生于急剧变迁的时代,把握着现代化的潮流,没有资源可以守成,没有历史包袱,唯年轻而充满活力与希望。经济法学者要做的只是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现实,构建出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大厦。3、经济法学是一门边沿性学科现代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使得各学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不断地走向交叉与融合,并由此分化出一些边沿性学科,经济法就是如此。这里的边沿,有两个层
14、次:其一,法学体系内部的交叉融合。经济法虽然产生于现代,但也是法学的一个领域,对其研究不能离开法学的基本思维。因此,经济法学必然要借鉴成熟学科的已有成果,遵循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其中尤以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在市场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揭示市场自发运营一般规则的民法仿佛也获得了普遍合用的效力,其基本范畴和抽象思维方式对其他部门法影响深远,故 有“万法之母”的美誉。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之上发展起来的经济法,要获得对经济运营干预和调控的良好效果,就必须结识、把握与遵循经济运营的基本规律,并尊重、借鉴反映基础交易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学是以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为宗旨的学科,体现着控权与平衡的现
15、代法治观念。经济法表现为政府运用经济管理权,对微观经济的规制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涉及公共权力的运营,自然要在形式上移用、借鉴行政法学的一系列理念和制度。正是这种跨越公私法之界线、融民法和行政法精华于一体的态度,成就了经济法的兼容性。其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经济学、政治学的交叉融合。借助具有普遍合用效力的范畴如成本、效益、稀缺、竞争和垄断等,加上精确的量化分析工具,经济学日益向相关学科渗透、扩张。而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直接翻译”的经济法由于研究对象所致,与经济学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要有效地调控和干预经济运营,一方面必须对的结识、借鉴经济系统的自发秩序及自身规律,故经济学中的概念、原理也许
16、直接为经济法移用,为经济立法和司法实践吸取;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学说和流派极大影响了经济法学理论和制度的构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两者甚至呈现出同步演化的趋势,以致经济法学界将两者关系形象概括成“三分法律,七分经济”。例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构建,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更迭与轮回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解说,竞争理论模式对竞争法的结构选择,规制经济学与市场规制法,税收经济学对税法的指导等,都展示了经济法学和经济学的同构同源。(例:产权交易法规制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上述问题是这两个学科所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唯一不同的也许只是,经济学侧重于问题的描述
17、和实证分析,而具有强烈价值评判功能的经济法学侧重于问题的确认、保障和规范。政治学是研究人类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上,围绕着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学科,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的变迁、能力的强弱,利益集团,集权和分权及制度变迁等是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也是经济法学构建、展开的政治学知识背景;而政府的更迭,政治利益集团的对抗和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的也会或多或少影响一国的经济政策、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只有把握政治学的基本理念及范畴并将其运用至经济法的研究中,才也许延伸对经济法学理解的深度和广度,拓展经济法自身的发展空间。4、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的学科经济法学天生具有贴近生
18、活、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经济法学者也一贯坚持将研究重心放在现时的经济政策和主张、新近的经济现象和态势分析方面,力求使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由此,使得经济法能得风气之先,敏感把握、顺应每一个时代精神转换的趋势和脉动。中国经济法学者亦秉承了此种学以致用的学科传统,近年来相关的论文、著述乃至经济法专业硕士、博士的入学试题都呈现出强烈的时代气息,从亚洲金融危机看金融监管、国企改革、微软垄断案到扩大内需、西部大开发,反倾销反补贴、国有股减持、国有资产监管、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危机预警机制、等,无一不是当年的热点、难点问题,无一不是关乎国计民生、改革开放的重
19、大问题。经济法学只有继续坚持关注实践、关注生活的研究路线与方法,同时兼顾法学应有的积极性和独立性,才有也许建立起既立足于本国实践与本土资源,又顺应国际潮流的学科和理论体系,真正走向成熟。5、经济法学是一门开放的学科严格而论,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生活。但在法律体系中,不同学科对社会基础、背景变动的回应限度是不同的。相比之下,民法可以相对固定,如 法国民法典在百年内基本不变,保持了一个世纪的荣光,成为法国民族精神的记载与写照。而经济法要规范、调控波澜起伏、周期性变化的经济运营和发展,不也许停留在一个时间与事实的断面上,它必须及时地将许多新观念、新思潮纳入自己的理念与制度设计中。不能审时度势、与时共进
20、就意味着经济法的死亡。譬如:知识经济、可连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等已经成为法律制度创新的重要思想源头,极大地改变了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具体而言,知识经济凸显了知识在生产要素构成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它规定政府在高新产业领域、高新技术公司的创办扶植等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予以更多的法律制度保障,以提高国家竞争力与创新能力。作为一种全新发展模式的可连续发展战略已深人人心,引发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系列显著变化,如经济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宏观调控方式与市场规制方式的变化等。由此,可连续发展目的内化为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取向与具体制度,给整个经济法的立法与实行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经济全球化是人们
21、对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互相渗透乃至体现出一体化这样一个事实的引申性描述,在重组之中的世界经济秩序下,各国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效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各种世界政治经济主体的关系都在发生着重要变化。全球化不仅是经济法学,并且也是其他法律学科所面临的新的生态环境,给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与全面挑战。传统法律发展形成的价值体系,如安全、公平、效率等,在经济法的语境和规范体系中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如安全强调经济安全,公平侧重结果公平、代际公平,效率指称为体制效率。皆表现为个性化的学科特性。农业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土地,工业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资本,而知识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知识
22、。竞争方式从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的变迁即昭示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历史差别,这种差别必然会为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所结识、包含。二、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基础现代经济法是指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而存在的经济法形态。这个阶段的经济法为什么可以存在并发展,其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但是,考察现今重要的经济法观点,几乎都蕴含着国家运用经济法的形式介入或者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这一质的规定性,所不同的只是提法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需要干预应当成为经济法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虽然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我国经济法的志士同仁们,都在婵精竭虑地揭示经济法的真谛,也是我国经济法走向繁荣的一个
23、生动表现。考虑到国家干预论为多数学者所赞同,同时,在实践上我国立法机关也颁布了许多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和法规,所以有必要对国家干预作出进一步思考。纵观持干预论的学者的所有论述,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就是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作出这一界定的内在逻辑是:理论和实践都表白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市场机制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营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派上的非公平性,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市场失灵,这就必然产生对外力介入的需求,国家也就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
24、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现代经济法。简言之,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应,而干预供应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因此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高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进一步结识经济法所指的国家干预。(一)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国家干预之所以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源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其一,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由于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并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专家
25、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或者说,凡是市场也许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应当监管干预的地方。其二,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成的目的。国家干预的目的不是要取代市场,而是要排除市场失灵为市场机制高效运转而设立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发挥其最大功用。其三,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这里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论”所强调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由于国家在干预过程中也许出现过渡干预、负效干预的现象,而对这种现象的遏制,最终力量只能是依据市场规定的经济法律规范。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需要国家干预论”才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
26、定位于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并指出,成功的干预是指在充足发挥市场优势的基础上的干预,“这种干预必须建立在对市场尊重的基础之上,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规定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的及 展。对体制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国家干预理论所蕴含的超前性恰恰能给经济立法以指导,并通过立法来促进、规范和引导转型时期的经济朝着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向发展。我国已经加入了 W T O,加入自身就已经表白我国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行列,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干预理论显然还具有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意义。(二)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国家干预只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特殊表现,或者说它是属于国家职能的
27、范畴,显然不应当把它等同于国家权力的滥用,那些认为一提国家干预就意味着国家权力不受限制的结识重要是没有区分出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这一组概念。国家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通常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等。国家职能重要涉及的是国家的动态活动即国家是干什么的这一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国家职能是指国家活动的基本领域和活动,通常可以分为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并没有正相关的关系。也许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极大,但它的国家职能范围是非常小的。相反,也也许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极小,但它的国家职能却也许较为完备。经济法理论强调国家
28、干预是对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完善,并不必然带来国家权力的滥用;相反,现代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对国家的有限理性这一哲学结识基础之上的,即结识到国家对经济干预,重要是通过政府去实现的,而政府作为一个有限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因此国家在实行干预的时候,一方面需要授权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又要对政府自身进行干预,以限制其权力的滥用。事实上干预论所主张的国家干预是有严格边界的,即“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营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二(李“论经济法的界线
29、”2 023法 学5期)因此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的有机结合的干预,包含了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的“双重干预”的理念。(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自由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认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合法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 是 保 护 和 扩 大 自 由 在 马 克 思 那 里“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此追求自由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最为重要的法理念之一。假如将自由置放在经济法这一特定语境中考量,它应当表现为“经济自由”。作为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意志
30、与行为的协调与合一,意味着市场空间的交易泛度扩大与成本低廉;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主意志的互相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禁区范围缩小。”经济自由对于市场机制的高效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应当是辩证统一的一对范畴。政府对法律所保护的私域权利,特别是私人财产的侵害才是对自由的限制,由此可以认为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实行某种干预与自由并不必然存在冲突。由 于“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亚 当 斯密本人,也在强调政府必须“建立并维持某些共同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即国家干预中的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以,古典经济学派的
31、论点也绝非那种完全自由放任(l a i s s e z fa i r e)的论点。这里,我们注意到作为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虽然强调圄家调节和干预经济生活,但整个干预理论仍然是以维护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为基本前提”的,这表白无论是经济自由主义还是国家干预主义,虽然上述思想是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场出发来揭示自由和干预的关系,但是各国的历史往往又有许多惊人的相似,这些结识及其实践对于我们把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仍然具有启发意义的。因此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明确强调圄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辩证统一。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限度上会
32、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正如反垄断法,虽然从表象上看经济法干预了某些公司的自由,但这种干预与其说是对自由公司体制自身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公司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四)国家干预有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理论上讲,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并不是主线对立的,我们所坚持的国家干预只能是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仅不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相反是要促进市场机制作用更有效的发挥。事实上,我国正在推行的政府职能转变,其总的思绪是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神秘政府转向阳光政府、由任性政府转向诚信政府、由权力政府转向责任政府、由重要依靠政策手段治理的政府转向重要依靠
33、法律手段治理的政府。而这种转变,在很大限度上是由于政府是有与生俱来的干预责任,完善这种干预责任,是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所应当采用的作为。从实践的角度看,政府职能转变是有进有退,即市场能办好的事就由市场去办,市场办不好的事政府不仅要管并且必须管好。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长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互相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国民经
34、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积极推动西部大开发,有效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改革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有条件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这表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政府的经济职能不仅不会弱化,反而会加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连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可连续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人为
35、本的思想,也不无体现了政府在其中的主导作用,而这种主导作用,又是通过加强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来实现的。这无疑给经济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以上分析表白,国家干预与政府职能转变是互为依存的,政府的有效干预,必然规定政府职能转变,同时,政府职能转变又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防止职能变迁中权力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干预理论与政府职能转变并不矛盾,相反有助于推动一个理性政府的职能朝着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方向转变。四、运用多学科知识从多维视角研究经济法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走向历史舞台,应当依据何种进路对其进行角色定位,以揭示其内在质的规定性,一直是困扰学界的一个难题。可喜的是,通过数年的苦
36、苦探索,人们摸索到了运用多学科的知识、采用多维度的认知视角启动揭示经济法本质属性的有效途径。(一)多学科知识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法律历来不是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凯尔森意义上的纯粹法只但是是满足部分法学家个人偏好的一厢情愿的设计。实践表白,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已呈现出各学科之间的融合、贯通和互动性明显增强的趋势。因此要夯实经济法的基石,就必须拓广研究思绪,善于运用与经济法学关系最密切的学科涉及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等在内的多学科知识解读经济法的存在、发展、功能和价值。经济学是研究社会如何使用稀缺资源用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把它们在不同人之间进行分派的一门基础性学科。经济法的兴起与经济学
37、的发展有着内在的亲缘关系,经济学的分析范畴如成本、效益、稀缺、外部性、竞争和垄断等等已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分析工具,历史上不同时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流派和学说都对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的建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例如,在经济法本质属性的研究中,经济法学者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外部性理论去解释经济法这种法的现象,使经济法的本源、功能和价值得到了具有说服力的阐释。具体到经济法的许多子部门,例 如 反不合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中的较多制度都可以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得到解释,这种解释甚至比法律解释法律更具有说服力。社会学是对社会进行综合研究的学科,经济法与社会学同样有极
38、大的关联性,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一一而这种法律规范自身就是也许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学事实。”这表白社会学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之一,或者说经济法是在法律的社会学运动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社会互动、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阶层、社会分化、社会控制和社会现代化等理论范畴对结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社会学强调“实证”的研究方法诸如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对经济法研究方式的拓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我国经济法学者运用社会学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对经济法
39、的起源、研究框架、主体、本土资源以及现实社会生活对经济法所应提供的制度安排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丰富了经济法的理论成果。政治学是以研究国家为主体的各种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对于揭示经济法存在的政治基础具有积极的意义。政治学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能力的强弱、政府职能的变迁、利益集团的对抗和妥协、集权和分权以及政治制度的变迁等重大问题,不仅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的理论平台,同时,其中的某些关系甚至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之所及。例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所提倡和推行的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会对以国家干预为本质特性的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的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同时,推动和巩固政府职能的转变,不能仅
40、仅靠行政法的制度设计,在很大限度上还需要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撑,需要我们从经济法的视角出发研究政府职能转变中的经济法律问题。此外,政治性目的也会对一国的经济政策、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产生影响,如“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也需要经济法在理论和实践上作出回应。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其所提供的价值分析方法对于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有主线意义的智识支持。价值分析方法就法律而言,在于用哲人的眼光超越实然状态的法律,用终极关怀的理念去追问“法律应当是如何的”。价值分析方法对于经济法而言,在于要从应然的层面揭示经济法存在的意义与目的,所回答的是经济法因何而存在,进而运用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评价已有的经济法律现
41、象,然后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应当如何满足当代人和代际人的需要。这样从哲学的高度把握经济法独立的内在价值,才干从更为理性的层面拟定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构筑经济法自身体系与相关部门法体系的和谐统一。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哲学,它的基本范畴是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等。这些基本范畴对于确立经济法本质属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规定,是社会的道德底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和伦理的结合十分紧密。在经济法特定的语境下,运用伦理学的知识研究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更具有特别的意义。由于经济法是通过克服市场失灵而促进市场体制高效率运转之法
42、,然而市场机制的效率又重要来源于竞争,而竞争自身又往往容易引发涉及政府道德在内的道德危机,进而产生信用危机、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公平等问题。而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实质公平、公平分派和保护弱势群体实质上就是伦理学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在社会整体利益框架内的整合。此外,我们现在提倡以人为本、可连续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等,其所强调的是一种泛爱精神,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其实质而言,无疑是伦理学在经济法律上的升华。(二)国家、市场与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经济法自诞生之日起,便与国家和市场存在着本源的亲缘关系。经济法作为国家与市场博弈的均衡解已成为众多的经济法学者的共识。由此,学者们围
43、绕国家与市场的关联性从多维度的视角出发,抽象出了以下几种对经济法的认知范式。1、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市场的作用巨大而不可抗拒,然而,很多情形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却呈现出低效运营的非抱负状态,致使公共物品缺位、外部性信息失灵、孕育着经济周期和垄断等市场失灵的现象经常出现,市场失灵又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空间,然而政府也非万能,政府的有限理性加之其作为经济人的特质,也极易陷入干预失灵的泥潭。正是这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建构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逻辑基点。应当说,双重失灵的分析框架对于我们进一步结识经济法本质属性提供了一条畅通的途径。2、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44、辩证统一之法2 0世纪末以来,全球出现了一股市民社会思潮。我国经济法学界,一些学者也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框架中求证经济法本质属性。有学者认为,在传统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严格分野的,这种分野是通过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依据宪法而订立的契约来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线的。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政治国家”的架构与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所表达的是市民社会绝对化与政治国家绝对化两种极端主张。社会发展的实践及理论研究说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存在着天然的缺陷与失灵,市民社会孕育的市场能保障机会平等,但结果不一定公平;政治国家孕育的政府职能保障前提公平,但结果不一定富有效
45、率。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渐由一种彼此相克的状态向彼此相依的状态转化,即在市场与国家之间寻求一种调和的理念。经济法正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互相联动的法律辩证法。3、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在物理学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互相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致联合起来的现象,称为耦合。我国有学者借用了这一概念,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互相结合并共同作用于社会生活,也是一种耦合。这是由于基于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而导致的垄断的严酷现实以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46、等因素,使得作为社会现象中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因此反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规定的,以促进和稳定两者耦合为重要调整任务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4、经济法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有学者以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为基点分析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认为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即在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之间所存在的一个中介领域,其最主线的追求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假如再集中一点说,就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无论是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极思维到辩证思维,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从政府主治到市场主治,都说明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47、是任何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问题,这一基本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闸题,这一问题是经济法所应表白和记载的基本经济关系。与经济法相应的社会正义理论是既规定国家干预,又限制圄家干预,经济法是这种正义理论的规则化。由于规定国家干预和限制国家干预核心又在于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因此,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思想的规则化。5、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公法和私法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划分,然而在现代法社会中,又的确存在公、私权利互相渗透和互相作用这一法律事实,相应地也就存在着一种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法律规范,或者用这些规范所构成的独立法域。将经济法归为私法,显然不恰当,由于从本质上讲,经济法
48、的许多方面所体现的恰恰是对私权关系的适度干预;将经济法归于公法,似乎也值得商榷,由于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足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同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李昌其专家提出:)经济法应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不同于作为私法的民法所调整的完全体现“私法自治”的关系,也不同于作为公法的行政法调整的完全体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将那些既有公法成分又具有私法成分的经济法绝对地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范畴,都是不恰当的。那么,公、私法兼容的法域就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了。把经济法归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
49、种“第三法域”,它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可以避免在“干预”与“自治”这两个目的中走向极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涉及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人大常委会2 0 23年工作报告);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与学习方法法学研究往往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经济法学研究所面对的是大量的“复杂性问题”,因而更需要从多个维度,运用多元的方法来展开研讨,这样,才有也许更好地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有多种分类。从哲学与科学的二分法来看,可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
50、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合用空间。它涉及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其中的许多方法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例如,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的思想和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等,对于研究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有指导意义。一般科学方法也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重要涉及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其中,逻辑方法涉及比较方法、分类方法、类比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等。经验方法涉及观测方法、实验方法、调查方法、记录方法等。横断学科的方法可以运用于多个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