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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青海省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 若干措施的通知青自然资(2022)219号各市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 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166号)要 求,全面落实好我省耕地用途管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管控永久基本农田(-)严禁永久基本农田转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 施建设用地,应种植粮食作物。现状种植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维持 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二)严格把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
2、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自 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1 号)规定,对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把控。(三)严格永久基本农HI占用与补划,己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1 .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符合占用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做好源头把关,督促建设单位优化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及永久基本 农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暨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向省自然资源厅
3、提出现场踏勘申请,同步提交初步占 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成果。经现场踏勘,认为有进一步优化空间的,由县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优化,同步调整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暨永久基本农 田补划方案,经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论证,并 提供优化后的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占用补划数据成果。2 .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定期巡查监管,各县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国土调查云软件,按季度对重大建设项目在本辖区补 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进行外业核查举证,掌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地块利用现状。 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每季度县级上传的实地核查照片和影像逐地
4、块进行 内业核实对比,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实地核实,督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整改, 并将核实整改结果于每季度末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对核实整改结果 进行内业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实地抽查。3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取得合法手续后,因地方监管不力,补划 的永久基本农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以及建设用地等非耕地问题的,必须严肃 查处,及时恢复种植条件。(四)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长 期稳定利用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新建高 标准农用建设项目区耕地、进出平衡整治的耕地、增减挂钩项目复垦的高标准 农田以及其他复垦项目复垦的优
5、质耕地应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优先从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在原县 域内确实无法落实补划任务,需跨县级行政区落实的,按任务承接地耕地开垦费 标准两倍支付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费用。二、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选址 要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二)严控耕地为其他农用地。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 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三)严格耕地作物种植。一般耕地种植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 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种植其他农作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6、GB/T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和国 家最新规定中关于耕地的认定标准,不得改变耕地地类属性。(四)建立耕地“进出平衡资源储备。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林地、草地、园 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 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具体操作中要优先考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中标注 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属性的地类及已梳理出的耕地非农化存量问题图斑。其 次考虑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地类,建立县级耕地进资源台账,并根 据辖区内年度内”出的数量台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落地落图,实行台账管理, 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三、严格落
7、实耕地进出平衡”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遵循宜耕则耕、宜林则林、 宜草则草的原则,原则上不得将长期稳定可利用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除国家 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流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 外,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一)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情形。1 .经依法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的;2 .国家国土变更调杳技术规程规定范围内的新建和扩建农村道路占用耕地的;3 .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 用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自然 资发(2
8、021) 166号文下发之前已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的无需落实耕地”进出 平衡;4 .工商企业、农牧民等依法依规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 用地的;5 .按规定其他需落实的情形。(-)不得用于耕地进出平衡的地块情形。1 .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地块;2 .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地块;3 .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区以及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地块;4 .经整治达不到长期稳定利用的地块;5 .已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旦已成林成草的地块;6 .按规定其他不宜恢复耕地的地块;(三)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 地的,经承包农户及村集体
9、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耕地“进出 平衡需求;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初步落实意见,应优先立足于本乡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县级人民政府汇 总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组织编制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涉及跨县 域项目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可按照项目单独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年度内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等情形占用耕地转为其他 农用地的规模以及具体项目的基本情况;2 .拟占用耕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土地利用现状及转用用途,并在最新 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3 .拟整治为耕地的其他
10、农用地现状地类、位置、面积及整治后的预期质量等 级,并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拟整治土地需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涉及林 地、草地的,需依法依规逐级审核,并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文件;4 .整治耕地实施计划和资金安排;5 .整治耕地的后期管护和地力提升措施;6 .变更相关登记权利证书,调整相应补贴资金。(四)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审查程序。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经市州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函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出具专家 意见后县级人民政府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总体方案未经审查通过或未纳入总体 方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五)严格耕地“进出平衡的管理。1 .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中
11、拟整治为耕地的按项目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作为承担单位,编制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治方案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审批,并负责项目验收,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2 .耕地进出平衡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应须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水浇 地补水浇地。补充的整治耕地原则上应在年内实施完成,并在当年或次年完成耕 种。3 .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中涉及的耕地地类改变后应及时进行变更。4 .需跨县级行政区域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的,任务调出县按承接地耕地 开垦费或按项目整治方案确定价格标准,以价高者为准支付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费 用。四、严格实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1 .根据青海省自然资
12、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2020) 3号)规定,由省政府批准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规划设计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复。2 .各地实施的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合格后向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省级终验,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 织验收。3.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地整治工作,产生的指标收益分配由项目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制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明确。4.对国有农牧场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可单独作为实施主体进行申报, 申报程序按照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
13、衡工作的通 知(青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执行,申报时须取得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同意意见,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使 用及交易,指标使用及交易时需取得国有农牧场同意文件,指标产生的收益在扣 除成本及后期管护费用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国有农牧场按照3:7比例 进行分成,资金交割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二)拓宽补充耕地渠道。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为耕地,调查时为园地、林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 查和现状仍为园地、林地的地块,坡度相对平缓,适宜长期稳定利用,在符合生 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经综合整治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占补平衡。县级人民政 府应充分利用一张图
14、、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地、 河道管理范围等各相数据全面组织开展调查,但对位于25度以上陡坡地、严重 沙化土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河湖划界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列入整治范 围,对符合条件的地块经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在耕地占补平衡动 态监管系统入库备案,审核合格后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2 .依法批准成为建设用地的,如不再使用复垦为耕地的,可用于占补平衡。3 .前述两款复垦耕地项目需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涉及林地的,需依法依规逐 级审核,并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的文件,按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规 定组织实施。4 .各地结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
15、设,通过旱变水、坡改梯、 小块并大块以及对田坎、沟渠、田间道路的布局优化、建设范围内的其他农用地 和周边未利用地的综合整治产生的新增耕地以及质量提升后增加的粮食产能,经 验收合格后录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用于占补平衡,产生的指标纳入 省级库,优先配置给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使用;各地政府出资自行组织实施项目 产生的指标,由各地政府支配使用。(三)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县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 益中安排部分资金,设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和地力提升补助基 金,对涉及的新增耕地每年给予不低于500元/亩的补助,连续补助不少于3年。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一)严厉查
16、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 制度,以零容忍态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做到人和“事同步查处到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1年 11月27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印发后违法违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 由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督促限期恢复,并对恢复结果予以认定。 对无法恢复或恢复达不到原耕地标准的,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违法违规占 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省自然资源厅先从该县占补平衡指标库中冻结对应占补 平衡指标,拆除复垦后解除冻结。符合条件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省自然资源厅 从项目所在地直接扣减同等数量、质量
17、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占补平衡。(二)稳妥处置耕地“非农化存量。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 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 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 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前,将耕地 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有序处置,不得统一强行 简单恢复为耕地。其后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整改恢复 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经县级自然资 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确实难以恢复的,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六、保障措施(一)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耕地
18、保 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起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确保本 辖区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对跨州、县域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耕地 进出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在规划期内不做调整,但在年 度考核时按任务划转进行考核,并做好台账管理,至规划期止时一并调整。(二)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为加强耕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地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从耕地占 补平衡指标交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 设立耕地保护基金。保护基金主要用于辖区内耕地数量质量明显增加和提升、遏 制耕地“非农化防范非粮化和存量问题整改工作成效显著、耕地保护“田长制 履行到位、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及个人(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三)建立耕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各地党委政府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把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作为严格耕 地保护的重要举措加以落实,牢牢守住全省耕地保护红线。本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厅(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 以本措施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