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最新文档.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92173667 上传时间:2023-05-31 格式:DOC 页数:77 大小:925.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最新文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7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最新文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最新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最新文档.doc(7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21工伤保险条例(修改)【2021】国务院令第586号3、适用范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

2、度。总则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3、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将上述一般事故具体细分为五级:1一般事故A级(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公司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公司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D级(公司级较小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5、一般事故E级(公司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1)、本条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因果关系造成设施的破坏、原材料的浪费、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或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第二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企业特点,伤害程度的界定如下:1、轻微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低于7日的失能伤害。2、轻 伤:损失工作日高于7日且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不留任何后遗症的。3、重 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

5、急性工业中毒病留有后遗症的。 4、死 亡第三条 事故分类及责任1、生产事故: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因非外力原因导致的停产称为生产事故;生产事故由车间内人员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导致的,由违章指挥人员或违章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分厂、车间负管理责任;由公司职能部门违章指挥导致的,由指挥人员负主要责任,该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等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或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设备故障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因操作失误或违章、维护巡检不到位而导致的

6、,由操作(运行)人员或巡检人员负主要责任,分厂、设备管理部或电仪部负管理责任。3、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工伤事故的界定依据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工伤事故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导致的,由指挥人员或操作人员负主要责任,所属部门负管理责任,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由分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管理责任。上下班途中和因公出差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4、火灾、火情事故:凡厂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着火能够及时控制,未造成财产较大

7、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燃烧现象为火情事故;此类事故根据火灾、火情事故的特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监护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5、爆炸事故: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此类事故根据事故特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监护不力、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6、交通事故:公司内车辆在厂区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厂内设施损坏,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车辆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在厂外发生交通事故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本公司车辆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为交通事故,司机负主要责任,车辆主管部门负管理责

8、任。7、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因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8、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破坏事故视情节对破坏人员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9、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是指产品达不到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国标的可按部标、行标、企标等),尚未出厂但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或已经出厂进入市场的,由技术质量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界定。10、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因发现及时或已经发生但侥幸未造成事故后果的为未遂事故;未遂事故根据以上9种事故分类,追

9、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注:(1)生产事故的界定:回收车间重要工段(粗苯、硫铵、冷鼓、脱氨、脱硫等)停产,焦炉停产2小时以上或者单班产量减少10炉以上,以上情况为一般事故D级。(2)设备事故的界定:停风机或设备停机时间5小时以上,以上情况为一般事故D级。(3)本条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章 抢险与救护第四条 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第五条 分厂、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设备、电仪、生产、保卫等部门及人员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

10、。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分厂、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如事故发展态势严重,需动用公司、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公司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

11、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发生事故的分厂、部门,须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造成人员伤亡需办理工伤的,需同时执行本制度第八章规定。对于未遂的事故或没有人员受伤的事故,也应同样用书面材料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以便寻找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提出避免事故的对策,避免事故的发生。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如下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

12、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 对所在分厂、部门发生事故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职工有权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工会等部门反映。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二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相应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时,公司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应根据调查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需立即组织安全环保部、工会、行政管理部、企管部及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以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造成伤

13、亡事故的,安全环保部需同时填写公司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表。第十四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并受上级部门委托可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公司需成立由安全环保部、工会、行政管理部、企管部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规定实施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

14、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得到教育不放

15、过,纠正或预防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第二十条 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追究外,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 和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已发生的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

16、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凡公司对事故隐患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整改意见的,各单位对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不按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和按照安全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人员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对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二)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改造的项目,因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

17、的主要责任者。(三)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四)因忽视劳动条件,消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五)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六)其它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一般事故A级(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B级(公司级重大事故)的处罚,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做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 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七条 一般事故责任追究1、一般事故A级: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0元,并给于撤职或开除,情节严重属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

18、领导责任人罚款3000元。2一般事故B级: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3、一般事故C级: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5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500元。4、一般事故D级: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3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0元。5、一般事故E级:主要责任人罚款3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2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100元。6、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除一般事故E级和未遂事故外,其它事故责任人均予以考核亲情工资。第六章 责任划分第二十八条 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全面负责与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

19、执行或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第二十九条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项目分管部门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三同时”不到位发生事故或受到上级处罚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第三十一条 制造、施工部门不按图纸制造、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工艺标准、参数等,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三十二条 持安全作业票证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票

20、证,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第三十三条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第七章 监督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判断内容是否齐全,证据是否充分,分析是否深刻。第三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对事故所采取的纠正和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第三十六条 工会对事故处置结果和善后处理工作进行跟踪,评价各方的满意程度。第八章 工伤管理第三十七条 本章所指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事故造成伤害需办理工伤的,事故单位要立即报

21、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和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报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等事宜。第三十九条 事故单位除按行政管理部要求完成工伤认证材料的组织上报外,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安全环保部。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出现的各类事故未及时上报,受伤职工在一个月内也未反映的,对出现的后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认真做好各类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并存档。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注:后附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山东华平新材料科技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填报部门(公章): 发生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部

22、 门发生事故地点事故类别姓名负伤部位工种级别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事故经过(可附页):事故原因分析(可附页):防范措施(可附页):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 备注填表人: 年 月 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

23、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的顺利开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法律武器,条例作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24、全事故的发生。(二)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制定本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25、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虽发生了事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再次,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故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保密性都比较强,其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都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且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不宜按照本

26、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27、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

28、家安全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划分为4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29、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可以看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越多、直接经济损失越大,事故的等级也就越高。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人数的标准及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条例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各个方面应当对现有的做法作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此外,这里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比如,10人以上3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10人至29人;3人以上1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3人

30、至9人。这可能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的含义有所不同。因此,条例专门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二)可以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按照条例的规定,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各个行业和领域事故的情况都有各自的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个行或者领域事故的等级。多年来,消防、民用航空、铁路交通等领域实际上都执行了不完全相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比如,飞机相撞或者坠落,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人员伤亡数量很少,也可能被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因此,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

31、,条例还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这就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条例施行后,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依据。这里所说的制定“补充性规定”应当理解为将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作为最低标准。比如,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必须确定为特别重大事故,但对某些行业或者领域,可以规定造成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也作为特别重大事故。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

32、、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及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和任务的规定。(一)对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这是条例对事故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这一规定是根据实践中事故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地方

33、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事故,或者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甚至转移尸体等恶劣手段。有的是不负责任,造成迟报、漏报。有的则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追究,故意谎报或瞒报。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人,这种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针对实践中事故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从正反两方面,对事故报告提出了上述总体要求。(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要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有正确的原则作指导。(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有几个方面的含义

34、。一是必须全面、彻底查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得夸大事故事实或缩小事实,不得弄虚作假;二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明确事故责任;三是提出处理意见要实事求是,不得从主观出发,不能感情用事,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要实事求是,总结教训要准确、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坚决、彻底。(2)尊重科学的原则。尊重科学,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客观规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特别是事故原因的调查,往往需要作很多技术上的分析和研究,利用很多技术手段。尊重科学,一是要有科学的态度,不主观臆想,不轻

35、易下结论,防止个人意识主导,杜绝心理偏好,努力做到客观、公正;二是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把对事故原因的查明,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三)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事故原因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即所谓“天灾”,也有可能是人为原因,即所谓“人祸”,更多情况下则是责任原因和人为原因共同造成的,即所谓的“三分天灾,七分人祸”。无论什么原因,都要予以查明。事故损失主要包括事故造成的

36、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这是确定事故等级的依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重在及时、准确,不能久查不清或者含含糊糊,似事而非。(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查明事故性质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事故纯属自然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则不需要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哪些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确定其责任程序。事故责任有直接责任,也有间接责任;有主要责任,也有次要责任。此外,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来说,还有一个领导责任的问题。(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

37、为主、综合治理。通过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发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漏洞,从事故中总结血的经验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今后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最根本目的。(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包括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对于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心,预防事故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以上规定较好地体现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

38、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互相配合的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9、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本身、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国务院。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处理,本条例坚持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事故按照不同的级别,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这与其说是一项权利,不如说是一项义务或者职责。无论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还是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织事故调查的职责都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

40、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尽快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领导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在事故调查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确保事故调查组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二是及时作出事故批复。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及时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落实事故批复,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追究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等。在批复中,有关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特别是要保证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做到严肃

41、、公正、合法。(二)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这里所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无论是上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还是有关部门受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指定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破坏现场、销毁证据等行为发生,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故责任人员及时控制,防止其逃匿或者转移资金、财产等。三是,为事故调查

42、组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情况信息,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情况和信息、有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和监管信息等。四是,协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家属安抚等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秩序稳定。五是,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事故批复,落实或者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的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为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等。为事故调查处理创造有利的环境。(三)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关键是要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43、。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是由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派人组成的。因此,要顺利地开展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就必须要有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互相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不能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是其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法律对此都作了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的规

44、定,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工作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处理。2.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

45、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4.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5.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当然,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是指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

46、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落实工会参与事故到场处理的规定,条例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包括工会,而且工会属于“常务会员单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一)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所谓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既包括不允许他人报告事故、要求他人不要报告事故或者不如实报告事故,也包括为他人报告事故设置障碍等情形,具体方法和手段可能表现为强制命令、威逼利诱及通过事故行为设置障碍等,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授意别人进行。实践中,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报告的,一般不是普通

47、职工和群众,而往往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主管人员,或者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等。这些单位和个人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的目的,大都是为了隐瞒事故真相,逃避事故责任追究。同时,这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地位较为特殊,也有能力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极有可能对事故报告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导致事故被谎报或者瞒报。因此,为了保证事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安全生产工作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同时,这一要求也是作为安全法律的安全生产法所明确规定的(第七十五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