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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础 知 识 练 习 题 1、()对 于 咨 询 和 受 理 范 围 以 外 的 电 话,要 注 意 做 好 有 关 政 策 解 释 和 思 想 疏 导 工 作,或 者 告 知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联 系 方 式。2、()暂 扣 违 法 物 品,相 对 人 不 服 时,可 使 用 训 斥 性 语 言,以 保 持 执 法 权 威。3、一 般 来 说,在 办 公 室 里,电 话 铃 响()遍 接 听 就 应 向 对 方 道 歉。A、3 B、4 C、5 D、64、()是 表 达 思 想 及 情 感 的 重 要 工 具,是 人 际 交 往 的 主 要 手 段。A、沟 通 B、称 谓 C、交
2、谈 D、交 流 5、交 谈 礼 仪 的 基 本 形 态 是()oA、对 话 B、演 讲 C、讲 课 D、做 报 告 6、()礼 仪 有 利 于 缓 解 矛 盾 一,促 使 人 际 间 的 感 情 得 以 沟 通,建 立 相 互 尊 重、彼 此 信 任、友 好 合 作 的 关 系。7、()解 决 冲 突 的 起 点 就 是 要 识 别 团 队 或 组 织 倾 向 使 用 的 冲 突 处 理 模 式。8、()一 般 来 说,冲 突 在 组 织 或 群 体 内 是 客 观 存 在 的。9、很 外 交 地 规 避 问 题,推 迟 事 宜 直 至 更 合 适 的 时 间 或 者 简 单 地 从 具 有
3、威 胁 性 的 情 境 中 撤 出。这 属 于()冲 突 处 理 模 式。A、竞 争 型 B、顺 应 型 C、回 避 型 D、合 作 型 10、探 索 分 歧 以 相 互 学 习 对 方 的 见 识,一 致 解 决 某 个 情 形。这 属 于()冲 突 处 理 模 式。A、竞 争 型 B、顺 应 型 C、回 避 型 D、合 作 型 11、无 私 慷 慨 或 慈 善 义 举,在 不 情 愿 时 仍 能 服 从 他 人 的 命 令 或 屈 从 于 他 人 的 观 点。这 属 于()冲 突 处 理 模 式。A、顺 应 型 B、竞 争 型 C、回 避 型 D、妥 协 型 12、()烟 草 专 卖 行
4、政 执 法 沟 通 有 助 于 实 现 决 策 的 科 学 化,提 高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运 作 效 能。13、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对 执 法 对 象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时,首 先 就 应 当 履 行 表 明 身 份 和 告 知 的 义 务。这 体 现 了 沟 通 的()原 则。A、执 行 政 策、讲 求 公 平 B、实 事 求 是、讲 求 实 效 C、平 等 民 主、双 向 交 流 D、情 为 先 导、情 理 结 合 14、群 体 成 员 向 上 级 提 供 信 息、发 表 意 见 和 对 情 况 的 反 映 属 于()。A、正 式 沟
5、 通 B、非 正 式 沟 通 C、双 向 沟 通 D、上 行 沟 通 15、()统 计 模 型 法 是 根 据 一 定 的 经 济 理 论 和 假 设 条 件,将 客 观 现象 的 统 计 数 据 配 以 适 当 的 数 学 模 型,反 映 客 观 现 象 之 间 数 量 关 系 和 数 量 特 征,揭 示 其 规 律 性 的 一 种 统 计 方 法。16、()统 计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有 大 量 观 察 法、统 计 分 组 法、综 合 指 标 法、图 表 法、统 计 模 型 法 和 统 计 推 断 法。17、()样 本 是 从 总 体 中 抽 取 出 来 作 为 这 一 总 体
6、 代 表 的 部 分 个 体 所 构 成 的 集 合。18、()统 计 学 所 研 究 对 象 的 量 是 具 体 的 而 不 是 抽 象 的 数 量,这 是 统 计 学 和 数 学 的 重 要 区 别。19、()统 计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主 要 是 社 会 经 济 现 象 的 数 量 方 面,它 具 有 数 量 性、总 体 性、具 体 性 等 特 征。20、可 变 标 志 在 各 个 个 体 之 间 的 具 体 表 现 通 常 是 不 同 的,这 种 可 变 标 志 的 差 异 统 称 为()0A、变 异 B、变 量 C、标 志 D、指 标 21、在 统 计 学 中,标 志 根 据 其
7、 性 质 可 以 分 为()A、品 质 标 志 和 质 量 标 志 B、品 质 标 志 和 数 量 标 志 C、特 征 标 志 和 数 量 标 志 D、品 质 标 志 和 总 量 标 志 22、统 计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包 括(),现 象 之 间 的 数 量 关 系 以 及 决 定 现 象 质 量 的 数 量 界 限。A、社 会 经 济 现 象 的 规 模 B、社 会 经 济 现 象 的 规 模、水 平C、社 会 经 济 现 象 的 水 平 D、社 会 经 济 现 象 的 本 质 23、统 计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主 要 是 社 会 经 济 现 象 的 数 量 方 面,它 具 有()
8、等 特 征。A、数 量 性、总 体 性、抽 象 性 B、数 量 性、总 体 性、具 体 性 C、总 量 性、个 体 性、抽 象 性 D、总 量 性、总 体 性、具 体 性 24、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档 案 的 收 集、鉴 定、(卜 编 研、提 供 利 用 和 登 记 统 计 八 项 工 作。A、处 理、保 管、检 索 B、整 理、管 理、检 索 C、整 理、保 管、检 索 D、处 理、管 理、检 索 25、()专 门 档 案 一 般 包 括 党 政 档 案、人 物 档 案 及 家 庭 档 案 等。26、()科 技 档 案 主 要 有 人 事 档 案、会 计 档
9、案、诉 讼 档 案、声 像 电 子 档 案 等。27、()文 书 档 案 是 各 级 机 关、团 体、企 事 业 单 位 及 个 人,在 社 会 活 动 中 为 处 理 公 务 及 私 人 事 务 而 形 成 的 档 案,一 般 包 括 党 政 档 案、人 物 档 案 及 家 庭 档 案 等。28、()专 门 档 案 是 各 机 关 单 位 在 进 行 某 种 专 门 业 务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档 案,主 要 有 人 事 档 案、会 计 档 案、诉 讼 档 案、声 像 电 子 档 案 等。29、各 机 关 单 位 在 进 行 某 种 专 门 业 务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档 案 是()
10、,主要 有 人 事 档 案、会 计 档 案、诉 讼 档 案、声 像 电 子 档 案 等。A、专 门 档 案 B、专 业 档 案 C、科 技 档 案 D、文 书 档 案 30、档 案 一 般 可 以 分 为()等,其 中 文 书 档 案 始 终 占 主 要 地 位。A、文 书 档 案、科 技 档 案、专 业 档 案 B、文 书 档 案、科 技 档 案、专 门 档 案 C、文 书 档 案、专 门 档 案 D、文 书 档 案、科 技 档 案 31、()文 件 转 化 为 档 案 不 需 要 条 件 的,只 要 保 留 下 来 的 都 可 以 成 为 档 案。32、不 是 一 切 文 件 全 部 需
11、要 和 可 能 成 为 档 案,一 般 文 件 转 化 为 档 案 需 要 具 备()个 条 件。A、5 B、4 C、3 D、233、档 案 有 来 源 的 广 泛 性、形 成 的 条 件 性、()和 原 始 的 记 录 性 等 四 个 方 面 的 特 性。A、记 录 方 式 和 载 体 形 式 的 复 杂 性 B、记 录 方 式 和 载 体 形 式 的 多 样 性 C、记 录 方 式 的 多 样 性 D、载 体 形 式 的 多 样 性 34、()计 划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完 成 某 段 时 间 的 工 作 或 某 项 任 务,为 作 出 合 理 安 排 而 预 先 写 出 的 一 种
12、文 书。35、()调 查 报 告 的 结 构 一 般 由 标 题、正 文、结 尾 三 部 分 组 成。36、()简 报 是 党 政 机 关、群 众 团 体、企 事 业 单 位 编 发 的 反 映 情 况、传 播 信 息、交 流 经 验、指 导 工 作 的 一 种 摘 要 性 的 正 式 公 文。37、通 知 可 以 用 于 批 转()oA、上 级 机 关 的 公 文 B、不 相 隶 属 机 关 的 公 文 C、下 级 机 关 的 公 文 D、本 机 关 制 发 的 公 文 38、调 查 报 告 的 正 文 的 结 构 方 式 有()形 式。A、5 B、2 C、4 D、339、简 报 是 党 政
13、 机 关、群 众 团 体、企 事 业 单 位 编 发 的(卜 指 导 工 作 的 一 种 摘 要 性 的 内 部 文 件。A、反 馈 情 况、传 播 信 息、交 流 经 验 B、反 映 情 况、传 播 信 息、交 流 经 验 C、反 映 情 况、传 播 信 息、交 流 心 得 D、反 映 情 况、传 播 消 息、交 流 经 验 40、()公 文 按 其 行 文 方 向,可 分 为 上 行 文、平 行 文。41、()在 具 体 行 文 中,根 据 组 织 关 系 和 工 作 需 要,可 以 采 取 逐 级、多 级、越 级、直 达、直 接 等 不 同 的 行 文 方 式。42、行 文 关 系 是
14、各 级 党 政 机 关、各 个 部 门 和 单 位 之 间 的()在 公 文 运 行 中 的 体 现。A、平 级 关 系 B、上 下 级 关 系 C、组 织 关 系 D、业 务 关 系 43、在 行 文 关 系 上,不 同 系 统 的 机 关、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为()。A、上 下 级 关 系 B、隶 属 关 系 C、平 级 关 系 D、不 相 隶 属 关 系 44、公 文 按 其 行 文 方 向,可 分 为 上 行 文、下 行 文、平 行 文。下 行 文 是 指 上 级 机 关 向 所 属 下 级 机 关 的 行 文,如()等。A、决 定、指 示、公 告、通 知 B、指 示、公 告、
15、通 知、函 C、决 定、指 示、函、通 知 D、决 定、指 示、公 告、报 告 45、行 文 关 系 是()的 组 织 关 系 和 业 务 关 系 在 公 文 运 行 中 的 体 现。A、各 级 党 政 机 关 和 各 个 单 位 之 间 B、各 级 党 政 机 关、各 个 部 门 和 单 位 之 间 C、各 级 党 政 机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之 间 D、机 关、各 个 部 门 和 单 位 之 间 46、()公 文 按 其 机 密 程 度,可 分 为 绝 密 公 文、机 密 公 文、普 通 公 文。秘 密 47、()公 文 按 使 用 范 围 划 分,分 为 政 务 公 文、专 用 公
16、文、经 济 公 文 和 日 常 事 务 类。48、()公 文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1 3种行 政 公 文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条 例 中 规 定 的 14种 党 的 主 要 公 文。1549、()广 义 的 公 文 是 指 党 政 机 关、社 会 团 体、企 事 业 单 位 为 处 理 公 务 而 形 成 的 文 字 材 料。50、公 文 是()行 使 法 定 职 权、处 理 日 常 事 务 时 经 常 使 用 的 一 种 文 体。A、党 政 机 关 B、社 会 团 体 C、企 事 业 单 位 D、其 他 社 会
17、组 织 51、广 义 的 公 文 是 指()为 处 理 公 务 而 形 成 的 文 字 材 料。A、党 政 机 关 B、社 会 团 体 C、企 事 业 单 位 D、科 研 部 门 52、平 行 文 指()之 间 的 行 文,如 函、通 知 等。A、上 级 机 关 可 不 相 隶 属 机 关 同 隶 属 机 关 C、上 级 机 关 向 所 属 下 级 机 关 级 机 关 53、公 文 按 其 时 限 要 求,可 分 为(A、特 急 公 文、常 规 公 文 C、急 办 公 文、常 规 公 文 B、同 级 机 关 或 不 D、下 级 机 关 向 上 B、特 急 公 文、急 办 公 文 D、特 急 公
18、 文、急 办 公 文、常 规 公 文54、上 行 文 指()报 送 的 公 文,如 请 示、报 告 等。A、下 级 机 关 向 不 相 隶 属 上 级 机 关 B、同 级 机 关 或 不 同 隶 属 机 关 C、上 级 机 关 向 所 属 下 级 机 关 D、下 级 机 关 向 上 级 机 关 55、我 国 公 司 法 对()不 进 行 调 整。A、无 限 公 司 B、两 合 公 司 C、有 限 责 任 公 司 D、合 伙 企 业 56、我 国 公 司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包 括()。A、无 限 公 司 B、两 合 公 司 C、国 有 独 资 公 司 D、合 伙 企 业 57、()凡 以
19、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的 行 为 均 被 认 定 为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58、()国 家 监 督 抽 查 的 产 品,地 方 根 据 情 况 可 以 另 行 重 复 抽 查。59、因 产 品 缺 陷 造 成 损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请 求 权 在 造 成 损 害 的 缺 陷 产 品 交 付 最 初 用 户、消 费 者 满()年 丧 失,但 是 尚 未 超 过 明 示 的 安 全 使 用 期 的 除 外。A、一,B、二 C、五 D、+60、不 属 于 产 品 质 量 法 所 称 的 产 品 范 围 之 内 的 是()oA、建 筑 材 料 B、建 筑 构 件 和
20、 设 备 C、建 筑 工 程 D、军 工 企 业 生 产 的 民 用 产 品 61、()经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应 当 按 照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增 加 赔 偿 的 金 额 为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价 款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的 费 用 的 2倍。162、在 保 修 期 内 两 次 修 理 仍 不 能 正 确 使 用 的,经 营 者 应 当 负 责()。A、更 换 B、退 货 C、继 续 修 理 D、赔 偿 63、经 营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应 当 增 加 赔 偿 的 金 额 为 消 费 者
21、购 买 商 品 价 款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的 费 用 的()倍。A、*B、二 C、三 D、十 64、()非 法 人 组 织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也 不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民 事 活 动。65、()非 法 人 组 织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但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民 事 活 动。66、()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A、法 人 B、非 法 人 组 织 C、公 司 D、企 业 67、()是 指 基 于 自 然 规 律 出
22、生 而 取 得 民 事 主 体 资 格 的 人。A、自 然 人 B、法 人 C、公 民 D、人 民 68、()民 事 义 务 可 以 抛 弃,也 可 以 履 行。69、()依 民 事 权 利 的 效 力 所 及 相 对 人 的 范 围 为 标 准,可 将 民 事 权 利 划 分 为 绝 对 权 与 相 对 权 两 类。70、()没 有 客 体,便 无 从 发 生 民 事 法 律 关 系。71、下 列 属 于 智 力 成 果 的 有()。A、文 学 艺 术 B、科 技 作 品 C、实 用 新 型 D、外 观 设 计 72、()是 能 满 足 人 的 需 要,能 够 被 人 支 配 或 控 制 的
23、 物 质 实 体 或 自 然 力。A、物 B、行 为 C、人 身 权 D、智 力 成 果 73、下 列()不 是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A、主 体 的 私 人 性 B、内 容 为 私 权 利 和 私 义 务 C、只 能 由 民 法 规 范 调 整 D、产 生 的 自 治 性 74、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包 括()oA、财 产 关 系、流 转 关 系 B、人 身 关 系、民 事 关 系C、经 济 关 系、人 身 关 系 D、人 身 关 系、财 产 关 系 75、()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是 指 违 反 商 标 管 理 法 规,未 经 注 册 商 标 所 有 人 许 可,在
24、同 一 种 商 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的 商 标,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76、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罪 构 成 特 征 表 述 错 误 的 是(D)项。A、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销 售 金 额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B、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C、主 观 方 面 是 故 意 D、这 种 商 品 的 质 量 与 真 正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质 量 必 须 一 致 77、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罪 构 成 特 征 表 述 错 误 的 是()项。A、侵 犯 的 客 体 既 包 括
25、 国 家 对 商 标 的 管 理 秩 序 又 包 括 注 册 商 标 所 有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B、犯 罪 对 象 既 包 括 商 品 商 标,又 包 括 服 务 商 标 C、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D、主 观 方 面 是 故 意 78、(B)附 加 刑 是 既 可 以 独 立 适 用 又 可 以 附 加 适 用 的 刑 罚 方 法,对 同 一 犯 罪 行 为 可 以 在 主 刑 之 后 附 加 判 处 一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附 加 刑,但 不 可 以 独 立 判 处 一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附 加 刑。79、(B)我 国 的 刑 罚 体 系 由 主 刑
26、 和 附 加 刑 两 部 分 组 成,主 刑 包 括 拘 役、有 期 徒 刑、无 期 徒 刑、死 刑;附 加 刑 包 括 罚 金、剥 夺 政 治 权 利、没 收 财 产。80、对 于 没 收 财 产,以 下 表 述 错 误 的 是()项。A、没 收 财 产 的 对 象,主 要 是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犯 罪,生 产、销 售 伪 劣 商 品 的 犯 罪、走 私 罪、伪 造 国 家 货 币 或 者 贩 运 伪 造 国 家 货 币 罪、金 融 诈 骗 罪、贪 污 罪、受 贿 罪 等 B、没 收 财 产 前 犯 罪 分 子 的 正 当 债 务,需 要 用 没 收 的 财 产 偿 还 的,经 债
27、 权 人 请 求 查 明 属 实 后 应 当 偿 还 C、只 准 没 收 属 于 犯 罪 分 子 个 人 所 有 的 财 产,家 庭 财 产 一 并 计 算 D、应 当 对 犯 罪 分 子 个 人 及 其 扶 养 的 家 属 保 留 必 需 的 生 活 费 用 81、附 加 适 用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对 象,不 包 含()项。A、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犯 罪 分 子 B、故 意 杀 人、强 奸、放 火、爆 炸、投 毒、抢 劫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子 C、按 最 高 限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D、被 判 处 死 刑 和 无
28、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82、()刑 事 责 任 是 性 质 最 为 严 重、否 定 性 评 价 最 为 强 烈、制 裁 后 果 最 为 严 厉 的 法 律 责 任。83、(B)社 会 关 系 涉 及 到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领 域,包 括 不 同 的 层 次,我 国 刑 法 应 尽 可 能 保 护 更 多 的 部 分。84、()犯 罪 构 成 是 指 依 照 我 国 刑 法 的 规 定,决 定 某 一 具 体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及 其 程 度 而 为 该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所 必 须 的 一 切 客 观 和 主 观 要 件 的 有 机 统 一。85、被
29、称 作 是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最 主 要 的 内 容,是 构 成 任 何 犯 罪 不 可 缺 少 的 主 观 要 件 的 是()。A、犯 罪 目 的 B、罪 过 C、危 害 行 为 D、犯 罪 动 机 86、以 下()项 不 是 犯 罪 构 成 的 基 本 特 征。A、犯 罪 构 成 是 一 系 列 主 客 观 要 件 的 有 机 统 一 B、行 为 人 达 到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C、只 有 对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及 其 程 度 具 有 决 定 意 义 而 为 该 行 为 成 立 犯 罪 所 必 需 的 事 实 特 征,才 是 犯 罪 构 成 的 要 件 D、行 为
30、成 立 犯 罪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诸 要 件 是 由 刑 法 加 以 规 定 87、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时 有 下 列()项 情 形 侵 犯 到 相 对 人 财 产 权 的,国 家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A、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与 邻 里 之 间 发 生 争 执 毁 损 其 家 具 B、违 法 实 施 罚 款、吊 销 许 可 证 和 执 照、责 令 停 产 停 业、没 收 财 物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C、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制 止 行 人 乱 穿 马 路 造 成 行 人 衣 服 被 撕 破 D、烟 草 专
31、卖 管 理 人 员 老 李 见 义 勇 为 勇 斗 歹 徒,但 不 慎 将 过 路 人的 自 行 车 损 坏 88、(B)行 政 诉 讼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服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或 裁 定 的,在 依 法 执 行 的 前 提 下 提 出 申 诉,申 诉 期 间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中 止 执 行 判 决 或 裁 定。89、()一 审 判 决 可 以 在 合 议 庭 评 议 后 当 庭 宣 布,也 可 以 择 定 日 期 另 行 开 庭 宣 布,但 判 决 书 通 常 在 判 决 宣 布 后 送 达 当 事 人,或 者 在 定 期 宣 判 时 当 场 交 与 当
32、事 人。90、行 政 诉 讼 的 特 征,除 其 根 本 目 的 是 通 过 司 法 权 对 行 政 权 的 监 督,确 保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政,保 障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外 尚 有()等 特 征。A、行 政 诉 讼 是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活 动 B、行 政 诉 讼 是 人 民 法 院 运 用 国 家 审 判 权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活 动 C、行 政 诉 讼 的 原 告 恒 定 为 作 为 相 对 人 的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D、行 政 诉 讼 的 核 心 是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91、人 民
33、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 以 后,如 原、被 告 双 方 在 接 到 判 决 书 之 日 起()内 不 上 诉 的,该 判 决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只 须 按 判 决 依 法 执 行 就 行 了。A、三 日 B、七 日 C、十 个 工 作 日 D、十 五 日 92、下 列 表 述 错 误 的 是()oA、一 般 情 况 下 行 政 案 件 由 最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B、经 过 复 议 的 案 件,复 议 机 关 维 持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由 最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34、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C、复 议 机 关 作 出 改 变 决 定 的 案 件,原 告 可 以 选 择 由 最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D、复 议 机 关 作 出 改 变 决 定 的 案 件,原 告 只 能 选 择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93、申 请 人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可 以 在 收 到 复 议 决 定 书 之 日 起()内,或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期 限 内,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A、3个 月 B、1 5日 C、7 日 D
35、、6 0日 94、()行 政 处 罚 的 基 本 程 序 是 山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程 序 和 行 政 处 罚 的 执 行 程 序 两 部 分 组 成,前 者 是 整 个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的 关 键 环 节,是 保 证 正 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前 提 条 件。95、一 般 程 序 或 称(),是 指 除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应 当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和 听 证 程 序 的 以 外,行 政 处 罚 通 常 应 适 用 的 程 序。A、常 规 程 序 B、必 经 程 序 C、普 通 程 序 D、复 杂 程 序 96、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了 七 种 行
36、 政 处 罚,即 警 告,罚 款,没 收 违 法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责 令 停 产 停 业,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执 照,行 政 拘 留 以 及()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处 罚。A、法 律、法 规、规 章 B、法 律 C、法 律、行 政 法 规 D、行 政 法 规、规 章 97、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自 己 或()对 不 履 行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决 定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采 取 强 制 方 式,以 迫 使 该 相 对 人 履 行 该 义 务,或 者 达 到 与 履 行 义 务 相 同 之 状 态 的 行
37、 为 或 制 度。A、申 请 人 民 法 院 B、委 托 其 他 部 门 C、申 请 上 级 机 关 D、提 请 检 察 机 关 98、强 制 许 可 属 于 对()的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方 式。A、财 产 B、行 为 C、人 身 D、权 利 99、()行 政 许 可 是 要 式 行 政 行 为,均 采 用 书 面 证 照 形 式。一 般 1 0 0.()行 政 许 可 必 须 以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 为 前 提,无 申 请 则 无 许 可。1 0 1.()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受 法 律 保 护,行
38、政 机 关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除 非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或 者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确 需 依 法 变 更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但 不 必 实 施 补 偿。102、行 政 许 可 的 特 征 不 包 括()oA、行 政 许 可 属 于 依 职 权 的 行 为 B、行 政 许 可 是 管 理 性 行 为 C、行 政 许 可 是 一 种 赋 权 行 为 D、行 政 许
39、可 是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103、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和 结 果,下 列 事 项 中()是 应 当 公 开 的。A、国 家 秘 密 B、个 人 隐 私 C、持 证 人 基 本 信 息 D、商 业 秘 密 104、“不 作 为”可 以 理 解 为 行 政 机 关 在 形 式 上 不 采 取 任 何 行 动;也 可 以 理 解 为 行 政 机 关 在 形 式 上 采 取 某 种 行 动,但 是 在 内 容 上 表 现 的 是“行 政 机 关 不 为 某 种 行 动”的 意 思 表 示;基 于 我 国 当 前 的 司 法 解 释,通 常 将 不 作 为 理 解 为()情 况。A、第 一
40、 种 B、第 二 种 C、两 种 都 不 是 D、两 种 均 可 105、()我 国 行 政 法 的 法 律 渊 源 包 括 宪 法、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地 方 性 法 规、自 治 条 例、单 行 条 例、地 方 政 府 规 章、省 级 以 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等。106、()权 责 统 一 原 则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行 政 权 力 和 法 律 责 任 的 统 一,即 执 法 有 保 障、有 权 必 有 责、用 权 受 监 督、违 法 受 追 究、侵 权 须 赔 偿。107、诚 实 守 信 原 则,一 般 包 括 行 政 信 息 真 实 原
41、 则 和()oA、保 护 公 民 个 人 隐 私 原 则 B、保 护 公 民 知 情 权 原 则 C、保 护 公 民 信 赖 利 益 原 则 D、保 护 公 民 已 得 利 益 原 则 108、行 政 合 理 原 则 的 主 要 含 义 是 行 政 决 定 应 当 具 有 理 性,尤 其 适 用 于()行 政 活 动。A、具 体 B、裁 量 性 C、抽 象 D、可 诉 性 109、不 属 于 宪 法 中 确 定 特 别 权 利 的 特 定 人 的 范 围 的 是()。A、妇 女 B、退 休 人 员 C、军 烈 属 D、外 国 侨 民 110,进 行 科 学 研 究、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42、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属 于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中 的()。A、人 身 自 由 B、社 会 经 济、文 化 教 育 方 面 的 权 利 C、宗 教 信 仰 自 由 D、特 定 人 的 权 利 1 1 1.()宪 法 是 法 律 规 范,同 时 宪 法 通 过 调 整 各 种 社 会 行 为,不 仅 使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有 章 可 循,而 且 也 使 各 个 方 面 相 互 之 间 形 成 良 性 和 谐 的 互 动 关 系,这 指 的 是 宪 法 的 限 制 和 规 范 作 用。112、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有()和 权 力 制 约 原 则。A、人
43、 民 主 权 原 则 B、基 本 人 权 原 则 C、法 治 原 则 D、主 权 在 民 原 则 113、近 代 宪 法 的 产 生 思 想 条 件 是()oA、比 较 发 达 的 市 场 经 济 B、越 来 越 多 的 单 行 法 律 间 的 矛 盾 与 冲 突 C、比 较 发 达 的 民 主 政 治 D、民 主 的、大 众 的 和 科 学 的 文 化 114、()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是 指 一 切 国 家 机 关、各 政 党、武 装 力 量、各 社 会 团 体、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全 体 公 民 都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范 围 内 活 动,不 允 许 任 何 人
44、、任 何 组 织 凌 驾 于 法 律 之 上。115、()人 们 经 常 把 行 政 机 关 称 为 执 法 机 关,这 是 在 广 义 上 使 用 执 法 这 一 概 念。116、()广 义 上 的 立 法 概 念 与 法 律 制 定 的 涵 义 是 相 同 的,泛 指 一 切 有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制 定 各 种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活 动。1 1 7.()法 的 评 价 作 用 是 指 法 律 作 为 一 种 行 为 规 范,为 人 们 提 供 某 种 行 为 模 式,指 引 人 们 可 以 这 样 行 为,必 须 这 样 行 为 或 不 得 这 样 行 为,从
45、 而 对 行 为 者 本 人 的 行 为 产 生 影 响。指 引 118、法 律 责 任 分 为()oA、刑 事 责 任 B、民 事 责 任 C、行 政 责 任D、违 宪 责 任 119、归 责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包 括 责 任 法 定 原 则、公 正 原 则、()和 合 理 性 原 则。A、效 益 原 则 B、比 例 原 则 C、公 开 原 则 D、诚 信 原 则 120、以 下 表 述 正 确 的 是()oA、证 据 基 本 查 证 属 实 后,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B、证 据 审 查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或 者 行 政 程 序 参 加 人 对 收 集 的 证
46、据 进 行 审 查 判 断、鉴 别 真 伪,确 定 其 能 否 作 为 定 案 根 据 的 程 序 活 动 C、使 用 证 据 时 应 对 已 收 集 到 的 证 据 进 行 客 观 性、合 法 性、关 联 性 的 审 查 判 断 D、使 用 证 据 的 最 终 目 的 是 确 保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121、()警 告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对 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法 规 的 行 为 给 予 严 肃 告 诫 的 一 种 行 政 处 罚。122、下 列()属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A、拘
47、 留 B、责 令 停 产 停 业 C、先 行 登 记 保 存 D、开 除 123、不 属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是()oA、没 收 违 法 所 得 B、罚 款 C、责 令 停 产、停 业 D、吊 销 许 可 证124、()办 案 人 员 必 须 三 人 以 上,并 同 时 在 办 案 文 件 中 签 名 盖 章。125、()查 处 违 法 案 件 要 做 到 事 实 清 楚、证 据 确 凿、定 性 准 确、处 罚 恰 当、程 序 合 法、手 续 完 备。126、不 是 查 处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案 件 的 基 本 要 求 是()oA、事 实 清 楚 B、证 据
48、完 整 C、手 续 完 备 D、程 序 合 法 127、()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查 处 烟 草 违 法 案 件 时 必 须 坚 持 重 证 据,重 口 供,重 调 查 研 究 的 原 则。128、不 属 于 查 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违 法 案 件 的 原 则 是()oA、重 证 据 B、重 调 查 研 究 C、不 轻 信 口 供 D、重 口 供 129、下 列 关 于 查 处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案 件 原 则 的 论 述 不 正 确 的 是()。A、坚 持 宣 传 党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政 策 规 定 的 原 则 B、教 育 为 辅,
49、惩 戒 为 主 的 原 则 C、与 有 关 部 门 密 切 配 合,按 照 规 定 协 同 办 案 的 原 则 D、以 事 实 为 依 据,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原 则 130、()一 旦 违 背 了 法 律 义 务,依 法 追 究 违 法 行 为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就 具 备 了 最 基 本 的 先 决 条 件。131、()具 备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违 反 烟 草 专 卖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构 成 违 法 行 为,才 能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实 施 行 政 处 罚。132、烟 草 专 卖 执 法 机 关 追 究
50、违 法 行 为 人 的 法 律 责 任,必 须 依 照 以 下 条 件()。A、违 法 行 为 人 违 反 了 烟 草 专 卖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法 律 义 务 B、违 法 行 为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是 主 观 上 过 错 造 成 的 C、违 法 行 为 人 必 须 是 具 有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D、违 法 行 为 人 必 须 是 具 有 权 利 能 力 的 自 然 人、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133、凡 年 满()周 岁、无 意 识 因 素 或 意 志 因 素 的 缺 陷(非 精 神 病 人),其 违 法 行 为 就 应 当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