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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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编辑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1国家食药监总局31日发布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2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计划3第三章抽样4第四章检验5第五章处理6第六章法律责任7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

3、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

4、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1第二章计划编辑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

5、列内容:(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

6、食品;(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1第三章抽样编辑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

7、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第十九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

8、合法资质等限制。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

9、作。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3。第四章检验编辑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

10、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

11、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

12、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13、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

14、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

15、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第三十四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

16、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第三十六条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第三十八条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

17、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3。第五章处理编辑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

18、行。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

19、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

20、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4。第六章法律责任编辑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

21、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

22、删除。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4。第七章附则编辑第五十条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23、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4。第七章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和应用集科学性和政策性于一体的标准化工作已渗透到食品行业甚至社会和经济的各个层面,无处不在,成为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国家越是发展,社会越是进步,标准化的程度应当越高,标准体系应该更为完备。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在食品行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

24、代的作用。本章将主要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法律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第一节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一、食品标准概述食品标准是依据标准化法形成的与食品生产活动相关的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食品标准分为四个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标准,主要包括食品工业基础标准、食品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等,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后附标准序号和发布年号;行业标准为某个行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涉及行业代号分别有:商业(sB)、商检sN)、轻工(QB)、化工(HB)等;地方标准是由省级政府标准化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限于本地区

25、使用,代号为“DB”;企业标准是由企业制定的内部使用标准,代号为“Q”后跟斜线和企业代号。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制定实行的是部门化管理,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类别、适用对象和地位多种多样,且标准的地位难以区分,给企业使用和监管执法带来困难。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食品国家标准21342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304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18297项,行业备案标准37850项,地方备案标准15800项,企业备案标准132万项。如2004年我国有关乳品生产加工的相关标准140余项,标准的适用对象涉及奶牛饲养、乳品加工厂、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分析方法、奶业机械等六个方面,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

26、标准,其中后者分属农业、商业、机械、轻工等部门制定;有的产品质量标准也作为强制性标准颁布,客观上就导致了标准体系的交叉和重复,当以以上标准出现指标矛盾时,企业往往无所适从。 按照标准的约束性分类,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使用者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推荐性标准,使用者有使用或不使用的自由,但一旦在标签或企业标准中声称使用,就成为该企业必须强制性实施的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规定除了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按此规定,应当对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二、食品安全标准为了解决食品标准混乱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7、。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该规定既确立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又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相关标准中的唯一性,即食品安全标准一旦确立,所有与之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内容应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

28、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卫生部负责制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以上规定,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强制执行的标准内容应当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质量要求、卫生要求、营养要求、标签、说明书内容。 另外,食品中农药残留、

29、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分三种情形: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二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 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是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本企业内部适用。企业采用的

30、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部抓紧清理整合相关食品标准中的强制性指标,逐步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截止2021年底,我国可以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有:基础标准8项,包括食品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食品及相关产品标准128项,涉及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辐照食品、食(饮)具消毒产品、包装材料等类别;检验方法标准275项,包括理化检验方法219项,微生物检验方法35项,毒理学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21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

31、类标准22项,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各类食品企业的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食物中毒诊断标准19项。截至2021年底,卫生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已发布了68项乳品安全标准,97项食品添加剂标准;会同农业部发布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2项农药残留标准。 从1988年开始,我国已制定颁布了22个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基本上形成了我国食品GMP体系,已成为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

32、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等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后而制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是食品进入市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食品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执行的技术性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是世界各国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以及维护食品的正常贸易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通过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促进社会各方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了解和实施,在保证食品安全和维护食品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实践证明,制定与实施

33、食品安全标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措施。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体现在: (一)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工作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规范,也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例如,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不得出厂,更不能在市场流通。可见,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食品安全标准是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是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

34、质量有了明显提高,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也逐步纳入市场准入的范畴。但是其市场准人所需要的技术标准还相当缺乏,不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一些不法商贩为了牟取暴利,使用廉价、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接触材料及制品,致使食品遭到污染,给消费者造成极大伤害,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加快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作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重要措施,将会促进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管理,逐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其进行标准化生产。应把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许可的重要依据。在

35、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各监管部门应探索建立各环节相互呼应、示范与带动相配套的全程监管体系,实施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主动的食品安全标准运行机制,全面提高食品各领域、各环节的标准化实施覆盖率,推动建立企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标准化和产品品牌化的现代食品行业发展模式。(三)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食品行业是一个发展快速的行业,由于食品安全的特殊要求,市场体系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尤其重要。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讲,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是保障食品行业发展的最重要保障。反之,如果经常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市场,或被消费者食用而对身体健康产生了危害,该产品必将成为政府、消费者和整

36、个市场关注的对象,消费者唯恐避之不及,市场也将不可能继续容纳。2021年我国发生的“三聚氰胺”污染奶粉事件,一时间造成消费者对国产奶粉质量安全的严重不信任,教训不可为不深刻。因此,构建并实施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保障和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四)食品安全标准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7、 充分利用食品安全标准维护自身权益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力。为此,食品安全法在相关方面专门进行了规定。如: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六十一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这些规定,为消费者依法对企业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监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各种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进行社会监督也同样需要依据食品安全标准。 (五)食品安全标准是维护食品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食品安全标准既是促进产品出口的技术手段,又是防止国外不安全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有效防线。一方面,标准化程度不高的食品很难与

38、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产品进行有效竞争;另一方面,只有建立健全符合健康保护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才能够防止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我国加入WTO以后,按照WTO的各项协议制定和实施我国的食品标准是我国政府必须考虑的大事情。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国际贸易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以此作为拒绝国外食品进入我国的有力依据。WTO起草的SPS协定和TBT协定从不同方面都明确规定,各国可以制定食品标准,但必须出于对本国国民的健康保护目的,而且,必须以健康损害的“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依据,否则,将被视作食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所以,作为健康保护手段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符合wTO原则的唯一标准

39、。只要我们充分地考虑我国食品工业的实际状况,科学地运用“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就不仅能保障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而且,无疑将有效地、巧妙地保护我国的民族食品工业。第二节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的作用性质可以分为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两大类,后者主要是对食品安全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按标准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产品标准, 基础标准,生产企业规范及检验方法标准等。(一)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法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最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应当

40、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与。食用农产品安全是世间万物食品之源,没有安全的食品原料,就没有安全的食品可言。因此,产品标准中首先要控制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的危害。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风险评估监测发现的已知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进行限量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依其产品属性和食用人群决定其是否列入食品安全标准,例如:某些产品中的水分指标直接影响食品的腐败变质;针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蛋白质、脂肪指标与这类人群的

41、健康密切相关,属于强制执行的条款。阜阳“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就是一起专供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蛋白质含量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的健康危害事件。因此,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质量要求纳入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在制定产品标准中与卫生学指标共同构成标准的强制性内容。这是食品安全标准中的第一部分内容。 产品标准是根据食品的不同特性和主要危害因素制定的微生物、重金属等卫生要求,涵盖食品原料、成品等。目前,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原料与产品类安全标准92个,食品容器与包装安全标准43个。 (二)基础标准 基础(通用)标准主要设置了食品中的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微生物污染等影响人体健康的各类物质的允许限量,适用于所有类别食品,还包括食品添

42、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农残限量标准、重金属残留等通用标准。目前我国有各类(种)食品中污染物与生物毒素限量指标121项,食品中农残限量480项,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指标2132项。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以及真菌限量标准、污染物限量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都属于基础标准,在产品标准中引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合理使用,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按照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未经卫生部许可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标准之外的品种;三是如果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需要向卫生部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依法予以公布,并定期整合到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之

43、中。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与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也属于基础标准范畴。它提供了食品的配料、营养成分及含量,为消费者特别是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如患有糖尿病等疾病的消费者群体提供了选择食品的途径。同时,它提供的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等其他信息也为食品溯源及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三)生产企业规范标准 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是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和与加工有关的环境、场所、设施、布局、人员等进行规定的技术标准现有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3个,具体如下: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l48811994) 2罐头厂卫生规范(GB89501988) 3白酒厂卫生规范(

44、GB89511988) 4啤酒厂卫生规范(GB89521988) 5酱油厂卫生规范(GB89531988) 6食醋厂卫生规范(GB89541988) 7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89551988) 8糕点厂卫生规范(GB89571988) 9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l26941994) 10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l26961990) 11果酒厂卫生规范(GBl26971990) 12黄酒厂卫生规范(GBl26981990) 13面粉厂卫生规范(GBl31221991) 14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l63301996) l 15巧克力厂卫生规范(GBl74031998) 16膨化食品良好生

45、产规范(GBl74041998) 17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l74051998) 18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89562003) 19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l26952003) 20.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l93032003) 21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l93042003)22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5260号) 23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l26932021)(四)检验方法标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作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等的配套和补充,规定了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检测方法、毒理学检验方法和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等。食

46、品企业及食品检测机构在判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必须执行。检验方法标准(含诊断技术标准)是上述标准的配套和补充,规定了有关指标的检测方法、毒理学检验方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我国有各类卫生检验方法与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方法258个,中毒诊断强制性标准1个和卫生行业标准18个。 (五)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还会不断出现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如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铡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当发现新的有害因素时就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标准。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指标 食品安全标准的指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 (一)感官指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食品正常状态下的感官形状,即感官指标。所谓感官指标就是利用人体的感觉器官,通过视觉、嗅觉、触觉等对食品的色、香、味、形进行鉴定。在食品质量安全鉴定中感官指标至关重要,因为食品必须为食用者接受,而食品的变化往往在外观上可以得到反映。如腐败变质产生的硫化氢、吲哚等气体在空气中106109克分子升时,就可以被嗅到,而一般的仪器却不一定能检测出来。如在感官上能判定食品已经变质就不必再进行其他理化指标或微生物指标的检验。 通过感官指标的鉴别,可以发现产品是否存在安全卫生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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