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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房地产法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1.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国家需要收回,根据情况给予补偿。3.因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被强收。4.因土地的灭失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发包方的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利、处理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的义务:维护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地被占用、征用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
2、方的义务:维持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原则 1.严格保守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的内容: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
3、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禁止破坏基本农田;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来加强管理的耕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遍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 实行基本农田补充制度;禁止破坏基本农田;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实行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国家可以划拨或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国家已依法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即国有未利用土地已改为建设用地。可作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乡镇企业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集体荒地,其前提是土地使用权已进行登记,并实行了承包经营,同时经发包方同意。房地产相邻权的种类 因使用林地、通道,或通行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相邻环境保护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险情危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相邻通风、采光、管线设置而发生的相邻关系。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5、制度的功能 1.产权确认功能。必须具备 A 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机关,登记程序由法律设定。登记的薄、册、证、状采用法定的形式。B 房地产登记对房产的权属状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2.公示功能。是将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功能。3.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所具有的实施国家管理的功能。地产权属分类(按登记的时间和内容不同分类)1.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主要用途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具有分散性、经常性、多样性的特点)私房继承的条件 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6、;被继承人留有合法的遗产(房屋);必须有继承人 我国国有土地的范围: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特点 1.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或保持少量必要的行政划拨。2.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物质。3.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同时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4.建立系统的等级制度,明确登记是确认
7、土地使用权的要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出让取得的;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的法定情况: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树木,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 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无
8、偿的行为;权限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四种: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终止;土地使用权届满前,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被国家强制收回土地;因土地的灭失而导致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又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100 万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4 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2 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9、件。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2.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按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5.依法缴纳税费。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则 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关于拆迁的禁止事项(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被拆迁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被拆迁人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续租或新租房屋。房地产转让方式 1
10、.房地产买卖。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2.房地产赠与。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得进行赠予,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3.其他合法方式。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禁止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转让条件 2 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允许条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符合:A 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
11、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 课本。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符合:A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C 具有地上附着物合法权利证明。D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况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府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
12、义务 抵押人:权利:1)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获取收益权。2)就同一房地产剩余的价值部分再设定抵押的权利。义务:1)保持抵押房地产的价值。2)保证抵押人充分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权利:要求保全抵押房地产担保价值;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人让与的赔偿请求权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保险金;处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义务或抵押合同期间债务人解散、被宣告破产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从变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人得到清偿。义务:不得妨碍抵押人行使对抵押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不得单方扩大抵押人担保范围,增加其负担;在抵押
13、权实现后,如果变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清偿主债务后有剩余,则应当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抵押人。不得出租的房屋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取得抵押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承租人违约或违法而导致出租人收回房屋而终止合同的情形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14、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 6 个月以上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租、售、建并举的原则;统一政策下的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新旧机制转换的原则。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
15、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售后公房共有关系的特点 以家庭身份关系为前提;对售后公房的处分应征得全体成员的同意;各个家庭成员不得转让共有权或在共有权上设定负担;各个家庭成员对售后公房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条件 允许条件:1.已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
16、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2.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3.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条件: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标,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17、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按照“统一管理”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照“专项使用”的原则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设立条件 1.有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管理机构和同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有符合公司登记管理要求的注册资金 4.有维修服务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免征契税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
18、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 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申报核准,凡居住满 5 年或 5 年以上的免征(居住满 3年以上,5 年以下的减半征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
19、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使用月份起免缴 5-10年;7.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缴纳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 1.不对军事设施用地;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3.炸药库用地;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免征房产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地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减免征税的其他房产。减征或免征契税的情形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20、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免的项目。土改时期华侨房产的政策法律规定 1.“一律退还”和“酌情腾退一部分”;2.3 凡应退还的华侨私房,严禁拆除、改建;3.对港澳户地主、富农在土改时被没收房屋的处理。房地产纠纷的种类 1.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纠纷。2.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政府、政府下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即被管理对象之间发生的纠纷。房地产
21、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1.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2.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3.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行为;4.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5.违反城市房屋开发经营管理调理的行为。房地产法律责任的形式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或退回;赔偿损失、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行政责任:(房地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其他房地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责任)承担方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22、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3.刑事责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土使用权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其他)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
23、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现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企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情况: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足见企业集团的;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企业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
24、当以出让方式处置。国企改革中,批准后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远土地用途不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处理房屋按份共有关系时应当掌握的原则:一个或数个共有人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共有人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房产的分
25、割必须保持房屋的使用价,不能采用损害房屋的使用价的分割方法,对其中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补偿、变价分割。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权利的派生性。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客体的有限性。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地面;目的的特殊性。目的在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取得的法定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使用的期限性。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遵守有关的法、法规和政策;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缴纳税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中介在房地产活动的禁止行为:索取
26、、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中介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机构执行业务;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回避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赔偿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占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期限与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建设规划,按照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
27、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又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这样一种制度。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开发:是为了扩大土地的可利用面积和提高土地利用深度,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土地复垦
28、: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建设用地:指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从广义上讲,指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国家建设用征收土地:是国家运用其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乡(镇)村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投资或农民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事业、村办企业、农村村民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
29、、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共有:指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共有的某项房屋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屋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房地产相邻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异产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物而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所有 4 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住房部分产权
30、:指城镇居民对按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可以继承。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从而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公信力:指在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即使登记簿的记载与实质的房地产权利不符,但对信赖记载表征的善意第三人也予以保护。土地权属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一项法律措施。城市居民住房:是指城市居民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城市公房:指坐落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开发
31、: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适用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提供各种媒介性服务活动的总称。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业务项目。拆迁当事人: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指由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违章建筑: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临时建筑:指结构简易、临时性必须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房地产交易:指房地产权的变更和转移,其形成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房地产转让: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
33、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抵押: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抵押合同:指房地产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屋租赁:指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金:指房屋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内房屋的使用权而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经济补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宅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4、,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
35、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住房公积金: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 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狭义的房地产税:指以房地产为课税依据或者主要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收的效益:指房地产税收应在促进房地产的合理配置、房地产市场有序进行以及房地产税收的征管等方面讲求效益,增加其激励作用,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土地增值税
36、:即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行为。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是以城镇房地产为征税对象,
37、以房产价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契税:是在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订立的契约,按房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不动产去的人一次性征收的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所需的用地。代管华侨:是指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人不清楚的华侨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行为,它不同于委托代管的民事代理行为。房地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有关房地产的权益而引起的争议。土地权属纠纷: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行政处理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房地产纠纷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这种处理可能是根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的要求而作出的,也可能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的做出的。代管侨房是指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无合法代理人或者所有权不清楚的华侨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行为,他不同于委托代管的民事行为。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地投入和收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