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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xylcgjgxylcgj 制制 作作页面前前言言尊敬的各位安全工作者尊敬的各位安全工作者 您您 们们 好好!你们好讲安全的目的讲安全的目的为了为了共同做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的管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理工作;让我们;让我们一起学习有关的一起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学学习目习目的的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加深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加深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有关法律对学习的要求有关法律对学习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营活动相
2、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为什么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为什么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关系到本
3、单位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原因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原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主要负责负责人人的的定义定义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
4、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员,包括厂长厂长、经理经理以及以及其他主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要的领导人员。摘自安全生产法释义摘自安全生产法释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特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特征、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决策权和指挥权;和指挥权;、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挥和决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
5、个高层决策者。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摘自安全生产法释义摘自安全生产法释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解,并能够较好地组
6、织和领导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二十条20022002年时对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年时对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
7、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9、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
10、、矿长、投资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另行规定。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11、、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三)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
12、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五)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八)典型事故案例。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本领,包括:(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二)安全生
13、产的新技术、新知识;(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典型事故案例。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二)车间(工
14、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三)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九、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十、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一、生
15、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十二、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局或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组织实施。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
16、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实行远程培训和社会化教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者,由培训
17、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三)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对考核合格的,15日内核发证书。对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本人。十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国家局提供统一式样。十六、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生产经
18、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证书管理档案。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十八、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并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十九、生产经营单
19、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考核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二)未按期参加培训、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二十、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辖区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实施意见。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2002年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四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一、国家有关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及有关行业的规章
20、、规程、规范和标准;二、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三、三、重大重大事故防范、事故防范、应急应急救援措施救援措施及及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方法,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原则;四、四、国内外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经验;五、五、典型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案例分析。分析。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第3号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21、规定已经2005年年12月月28日国家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局长局长李毅中李毅中二二六年一月十七日六年一月十七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
22、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负责人、安全生
23、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
24、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管理。
25、第二章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26、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
27、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28、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
29、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少于16学时。学时。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
30、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
31、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
32、全生产监管监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训合格证书。第三章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
33、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生产经营单位
34、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学时。时。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
35、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车间(工段、
36、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六)本车间(工
37、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
38、以上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规的规定接受专门
39、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
40、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省级煤矿
41、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
42、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三
43、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第五章第五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第二十
44、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45、及其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
46、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
47、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用职权。第六章第六章罚则罚则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需资金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
48、用的。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
49、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50、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改正,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