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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撤诉的协议书汇总撤销协议起诉状范文(八篇)2023年被告撤诉的协议书汇总一 1、 我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其次被告为任何行为。 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其次被告只是托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其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其次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其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状况下,真正能代表其次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其次被告,更不能代表其
2、次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 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工程,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 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想挂靠其次被告,承包以后,其次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工程中,根据合同商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其次批的20 个就根据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以至于我的当事人以其次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其次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其次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 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 由于其次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
3、以其次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其次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但凡标明属于其次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担当,对其次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其次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展。 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工程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工程,根据合同商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全部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担当),其次批的20 个工程就根据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 4、进度款支付状况。 我的当事
4、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其次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展监视,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查勇,甚至但凡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全部支付款项最终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5、工程验收状况。 原告对我的当事人说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当事人请相关部门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的结果为全部工程都不合格,要求按规
5、定进展整改。我的当事人就督促原告准时进展整改,原告叫龙涛只对其中的几个点做了整改,上级主管部门来看过后,让再次按规定进展整改,原告却以种种借口始终拖着 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积”。由于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不影响全部工程的验收,直到20xx年8月,我的当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需要整改才行,他说他在威宁的工程把钱占用了,资金很困难。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当事人自己出钱找施工队去进展了整改,最终才通过验收。 6、结账状况。 其次被告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马上通知我的当事人来结账,针对第一、二批工程(也即是我的当事人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状况为:第一批应付
6、:318.50(亩)乘以16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收和费用)等于347939.45元;其次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750(裸包单价)等于463222.50元。两批工程共计应付811161.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了28838.05元。现已全部结清。 我的当事人结账后,就马上通知原告来结账,原告来后,知道已经超支了,就说他要与他的合伙人商议后再说,随即就走了。过了大约五六天后,我的当事人听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说,原告打电话给他说:要起诉。以后就没有再与我的当事人以及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联系过。 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的结账应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乘
7、以1500(含费单价)减161660.55(税费和费用)等于307589.45元;其次批应付为:617.63(亩)乘以650(裸包单价)等于401459.50元。两批工程共计应付709048.95元,已预支840000.00元,实际超支130951.05元。 7、超支的缘由。 第一、由于原告与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是在姑开乡时就熟悉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凭借熟人的条件尽量向其次被告方的代表陈陟要预付款或是请帮 借款后用工程款来抵。导致,在其次被告对厍东关乡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人员预支的进度款中,预支给原告的是最多的。 其次、原告请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帮他借10万元,按3%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诺将所借10万
8、和从借款之日起到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款结清时止的利息作为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的预支款,但是先打103000元(含第一个月的利息)的借条。 第三、20xx年3月6日,原告向陈昌华所打的22023元借条。由于原告欠白泥村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的民工工资,农夫工已屡次到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反映:“要求贵州智华建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厍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要求其次被告肯定要协作把此事处理好。经厍东关乡政府领导和白泥村支部书记陈昌华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同意从该工程款中扣取22023元人民币在陈昌华支书的账上,由陈昌华支书直接支付给农夫工,最终由原告打借条给陈昌华
9、。在其次被告把22023元给我的当事人方,由我的当事人方转给陈昌华后,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就要求陈昌华把原告打给他的借条直接转给我的当事人方,视为我的当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23元的工程预付款给原告。 8、违约责任。 本辩论状上述第5项已述,原告所做的全部工程当时都没有通过验收,也不按要求进展整改。依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乙方(原告)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顺当通过验收的,应向甲方(罗平)支付每工程20xx元的违约金,然而,该合同中的11个工程都未通过验收,原告应向我的当事人共支付20xxx11=22023元的违约金,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存
10、追诉权;另外的20 个工程,虽然我的当事人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是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签订的这 20个工程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唐军、丁红所签的合同,违约责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规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我的当事人对原告的这20个工程的总工程款为401459.50元,违约金就应为401459.50x10%=40145.95元,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存追诉权。原告总共应向我的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2023+40145.95=62145.95元。 另外,对于原告已超支的130951.05元。依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第
11、一款之规定,按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当事人通知原告结账之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 综上所述,其次被告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施工工程的合同时,我的当事人只是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对于该工程,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现在,原告已超支,且违约,还找借口不来结账。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恳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一被告罗平)的诉讼恳求,并且要求原告担当62145.95元的违约金,将超支局部的130951.05元及利息退还给我的当事人。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董均 20xx年8月30日 2023年被告撤诉的协议
12、书汇总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担当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打算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力量。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头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
13、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根据丁的指令做一些详细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时机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工程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力量推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工程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力量,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根据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
14、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仔细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xx xx年xx月xx日 2023年被告撤诉的协议书汇总三 上述人(原审被告):_张_,女,_岁,_省_县人,住。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_陈_,男,三十一岁,_省_县人,住址同上。 上诉
15、人因离婚一案不服_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_年_月_日(50)民字第_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和恳求如下:_ 原判决认为:_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缺乏感情根底。婚后不久,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近年来,女方毫无依据地疑心男方另有外遇,常常到男方工作单位吵闹,影响工作,双方感情日益裂开。为此,夫妻分居已两年。现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经调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裂开,无法和解,因此判准离婚。 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我与被上诉人的婚姻,虽系父母包办,但订婚后,我们彼此不断约见,进展沟通和了解,彼此印象不错。结婚也是被上诉人自愿的,没有异议,这有亲友可证。我们
16、结婚已有几年,生下了我们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中并无大的分歧。依据这些事实,是不能认定我们没有感情根底的。况且,认定父母作主,必定无感情,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不能成立。只是由于近一两年来被上诉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对家庭照看不够,始有争吵。但争吵的内容究竟只限于“家庭琐事”,原审判决也是如此认定的。因琐事争吵而判决离婚,于法无据。至于我去对方单位反映状况,方式上欠妥,但目的却是为了解决问题,为了和好,原审据以为判离理由,未免武断。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另有别恋,也不是原判中所说的“毫无依据”。早在两年前,上诉人发觉被上诉人与邻居邓_关系暧昧,后经多方了解,并有四周同志及邻居证明,他们的关系确已越出正常
17、的范围。经过上诉人的劝解,被上诉人对此有所收敛,但还是背着我和邓_进展不正常关系。去单位反映,既是为了家庭,也是为了被上诉人不致越陷越深,铸成大错。原审不追究竟,得出了错误的推断。 据上所述,只要被上诉人出于至诚,放弃错误思想,改善夫妻关系,我们俩完全可以恢复和好,破镜重圆。我也有缺点,愿今后改正。为了家庭的幸福,恳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 此致 _县人民法院转送 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张_(盖章) 20_年_月_日 2023年被告撤诉的协议书汇总四 辩论人:*,男,汉族,*年*月*日诞生,住* 就#诉辩论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辩论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
18、要求离婚的诉讼恳求。依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裂开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辩论人于20xx年在深圳熟悉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20xx年农历正月十二,辩论人根据福建老家产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20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坚固的婚姻根底,原告提出“双方未进展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冲突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急躁,对原告极不信任,常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
19、,对此说法辩论人不同意。原告与辩论人觉得彼此适宜才会结婚,双方婚后始终关系不错,20xx年8月儿子诞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艳羡。20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当,双方间或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冲突,是许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辩论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头与一些男性朋友谈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辩论人的询问言辞闪耀。辩论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许多,辩论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判,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到达离婚的目的有意在语言上夸张了双方的分歧和冲突,凭
20、心而论,辩论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相互扶持,感情始终都还不错,不应当随任凭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辩论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由于原告上班的地方离辩论人住处很近,辩论人也经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肯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到达夫妻感情裂开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惜孩子的角度,辩论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
21、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知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状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诞生以后并非始终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20xx年小孩诞生后到20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始终很好。20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辩论人始终是不同意的。在这种状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便利,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始终
22、未参加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归还。”对此辩论人不同意。辩论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阅历缺乏,加上起步资金比拟紧急,盼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辩论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状况都是清晰的。退一步说,辩论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加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辩论人个人债务。固然,辩论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辩论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根底,盼望原告能给辩论人一些时间。 3.辩论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辩论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
23、意的过程中,间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成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许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辩论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辩论人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知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年 月 日 2023年被告撤诉的协议书汇总五 辩论人: 地址: 被辩论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辩论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辩论如下: 辩论事项: 辩论人不成认原告的诉讼恳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知
24、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理由: 1、辩论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熟悉,对彼此都有了解。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常常到辩论人工作单位接辩论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力量、工作力量都很强。当时,我正是观赏原告才同意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谐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诞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知称双方自小孩诞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辩论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辩论
25、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辩论人有决心、信念、力量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冲突。我也情愿转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辩论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到达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到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_年前就提出要与他离婚,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屡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辩论人。假如辩论人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展指责呢? 辩论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冲突系因双方家庭的缘由所致,辩论人情愿赐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沟通沟通消退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情愿
26、看到由于离婚而损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辩论人恳求合议庭能够依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冲突的根源,辅以急躁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辩论人之间的“疙瘩“,帮忙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法院爱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_人民法院 辩论人:_ _年_月_日 2023年被告撤诉的协议书汇总六 辩论人(被告): xxx 被辩论人(原告):xxx 辩论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展手术治疗,即花费近
27、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展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局部。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展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亲密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展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工程,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而在经过7日后
28、即20xx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状况严峻不符,被告可以合理疑心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展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展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肯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因此,被告申请进展用药合
29、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展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辩论人:xxx 20xx年 月 2023年被告撤诉的协议书汇总七 申请人:xxx,x,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xx工人,现租房居住,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女,xxxx年12月9日诞生,汉族,居住在xxx号。 申请事项: 一、恳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x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要求xxx停顿侵权并搬出xxx号。 二、恳
30、求依法判令xxx的监护人xxx担当xxx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诉xxx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xx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全部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xxx由被告抚养。20xx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xxx始终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旧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此致 签名:xx 日期:年
31、月日 2023年被告撤诉的协议书汇总八 原告知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承受其次被告贵州智华建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托付,担当其诉讼代理人,其中的一项权利为代理辩论,现在我依据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展辩论如下: 1、工程先开工后补签合同 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8月初向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承包了厍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的建立工程,工程承包后,虽然承包合同还未签订,但发包方要求我的当事人抓紧开工,所以我的当事人把工程转包后(也没签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签了后才签。)就先安排施工。合同始终到20xx年8月底才签订,随即我的当事人就向转承包人签
32、订。 2、第一被告只是作为我的当事人在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 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我的当事人托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且签字后,顺便让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签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作为我的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状况下, 真正能代表我的当事人的是刘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否则,一切都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3、第一被
33、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转承包关系。 在向厍东关乡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挂靠我的当事人,承包后,我的当事人觉得此项工程利润不高,又没时间治理,就将工程转包给了第一被告。从今,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就只是承包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的.当事人就该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就只是第一被告,与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无关。 4、第一被告将局部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所签的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对该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认,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原告在与第一被告以我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当事人的授权托付书、证
34、明、函件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第一被告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相关材料,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是有过错的。因此,该份合同与我的当事人无关,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 5、我的当事人预付工程进度款状况。 我的当事人将工程承包给第一被告后,就派陈陟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整个工程进展监视,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关的进 度款。在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第一被告给陈陟说:“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原查勇,甚至但凡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全部支付款项最终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
35、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罗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治理人员)、龙涛(与原告一伙的)、陈昌华(白泥村支书,工程民工代表,对此人的打款也是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的要求。)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6、工程完工后的结算状况。 我的当事人于20xx年6月从纳雍县厍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马上通知第一被告方来结账,针对第一被告方第一、二批工程(也即是第一被告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状况为:第一批应付:318.50(亩)x1600(含费单价)161660.55(税收和费用)=347939.45元;其次批应付为:617.63(亩)x750(裸包单价)=463222.50元。两批工程
36、共计应付811161.95元,现已全部结清。 总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当事人与厍东关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时作为我当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的任何行为。我的当事人与第一被告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并不是什么挂靠关系。在第一被告将局部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签合同时,第一被告也没有持有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关资料,第一被告的行 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存在过错。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又不予以追认,故该份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综上,我的当事人对该工程的合同相对人就只是厍东关乡政府和第一被告,与这两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无关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当事人从相关部门结账后就马上向第一被告方结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恳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其次被告贵州智华建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恳求。 此致 纳雍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唐明晋 20xx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