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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全文 诉 讼 法 1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当事人依法恳求法院运用审判权处理民商事纠纷,解决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争吵的一种方式。 2 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地域管辖 也叫一般地域管辖,指依据当事人居处地确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指依据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及被告居处地来确定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
2、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恳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着陆地或者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恳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
3、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依据案件的特定性质,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必需由肯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如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共同协议选择由哪个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应留意的是:(1)双方可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需是与争议相关的法院。(2)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形式。(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4)协议管辖有国内与涉外之分。国内案件协议管辖的
4、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案件,只能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的范围除了合同纠纷案件以外,还包括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涉外协议管辖,既可以选择中国法院,也可选择外国法院。但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即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我国针对特别案件基于主权限制的法定管辖。 5、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别缘由不能行使审判权,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人民法院管辖。 6、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认为受理纠纷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不应由该院管辖的看法或主见。行使这
5、项权利应留意以下几点: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被告。 (2)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的15日内提出。 (3)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323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恳求法院爱护其权利的有效时间。法院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爱护权利人的恳求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丢失了恳求法院依法爱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的恳求权就不受法院爱护。 时效期间届满以后,虽然权利人的恳求权不再受法院爱护,但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旧存在。因此,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
6、效的限制,即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要求债权人返还已履行的债务。 2、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诉讼时效期间有以下几种:(1)一般时效为2年。(2)短期时效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时效为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有特别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4)特别时效。如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3、应留意问题 (1)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起先的当天不算入,从其次天起先计算。期间届
7、满的最终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一般为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先一般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期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从期限届满日的其次天起算。 (3)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最终6个月内,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恳求权,诉讼时效短暂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缘由消退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接着计算。即在诉讼时效最终6个月内,暂停多少时间,补足多少时间。 (4)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经过的时间不算数,从中断时起,
8、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权利人或义务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向债务人主见权利;债务人表示履行义务,包括承认债务存在和实际履行债务。假如债务人偿还了一部分债务,从偿还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假如出现债务人表示要求延期履行,而债权人表示同意,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不同的是,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时效中断是时效发生根本性障碍,已经过的时间作废,时效重新计算。 324 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1、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
9、)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财产保全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如抽逃、转移、隐藏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实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状况紧急的,必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马上起先执行。 法院实行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供应担保;申请人不供应担保的,驳回申请。供应担保主要目的是:假如申请人有错误,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遇损失时,可用担保财产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
10、不马上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称为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供应担保,不供应担保的,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马上起先执行。申请人在法院实行诉前保全措施后,必需在15日内起诉,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恳求的范围,与债务额相当,不能与债务额过分悬殊,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财产保全实行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马上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被申请人供应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财
11、产保全应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应当实行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需对有重大货损、货差的物资进行查对核实的,应予查封。(2)对产品质量存有争议,须要爱护样品或原物以待鉴定、勘验的,应予以查封。(3)对存在争议的货款,或与经济违法行为有关的款项,应予以冻结或扣押。(4)对与经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资、产品,应予查封或扣押。(5)对于不宜保存的鲜活商品,有可能因自然条件的影响而降低其价值的季节性、时间性很强的物资,不易妥当保管、对公共平安有严峻危害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送交有关部门保管,或交有关部门作价出售,然后由法院保存价款。(6)对于拒收货物或强行发货的合同纠纷,必要时可以裁定一方先将存放
12、在车站、港口(,)严峻影响货场周转的货物提出保管,或裁定停止发货,撤销货物运单,然后再解决双方的争端。(7)对于因经济纠纷而扣留的运输工具,可视须要裁定先卸货放行车船,使其复原正常营运,然后再处理双方的纠纷。 5 主要诉讼程序 1、起诉和答辩 起诉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居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居处和
1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恳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居处。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首先要写明所涉案件的当事人及案由,其次要写明抗辩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要列出证据名称及来源。 2、开庭审理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然后起先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后,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应询问当事人最终看法。然后,应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或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刚
14、好判决。 3、上诉程序中应留意的问题 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一审法院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对上诉,上一级法院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法院的确定具有终局效力,法律文书送达即发生效力。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确有错误,进行重新审理,以订正错误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有以下途径:(1)作诞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提起,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是否再审。(2)最高法院和上一级法院对下级
15、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权再审。(3)最高检察院和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有权进行抗诉,引起再审。(4)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需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法院予以驳回。 5、支付令程序 支付令程序又称督促程序,指法院依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恳
16、求,不经过审判程序,干脆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并要求其按期给付,否则,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如下:(1)支付令仅适用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2)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不存在抵销法律关系;(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如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境内但不能干脆送达,则法院不予受理;(4)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 债务人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主动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先予执行
17、先予执行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依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先行给付肯定财物,或裁定另一方先行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制度。 先予执行必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内容一目了然,不需查证便能确定。(2)不先予执行将严峻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如原材料缺乏,企业发不出工资,甚至停产、停业。(3)被申请人有履行实力。如无实际给付实力,即使作出裁定也无法执行。(4)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供应担保。提出申请是先予执行的前提。只申请而不供应担保的,法院应驳回申请。 可以先予执行的详细状况有:(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酬劳
18、的;(3)须要马上停止侵害、解除阻碍的;(4)须要马上制止某项行为的;(5)须要马上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6)追索复原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7、执行程序 执行指法院依法定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诉讼活动。 能够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法院罚款确定书。(2)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4)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调解书。(5)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6)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确定书。 当事人应特殊留意
19、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则丢失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起先计算。如法律文书规定被告于年底前还清全部债款,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限从12月31日起起先计算。如双方均为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到次年6月30日止。有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申请期限到次年12月31日止。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起先计算。 8、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是法院依据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无
20、人申报,法院则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票据被判无效后,申请人获得票据权利,可持法院裁决书恳求付款人付款。在规定期限内,如有人申请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进行票据诉讼。 公示催告程序应留意以下问题:(1)公示催告中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支票。(2)公示催告只能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3)票据一旦被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即60日内,票据转让无效。因此受让票据应查明该票据是否已被公示催告。(4)只有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无明确的相对人时,才可申请公示催告。假如票据丢失后知道拾得人,就可干脆起诉,而不必经过公示催告程序。(5)法院确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将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但在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前,已支付的,支付人无过错。 18 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