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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党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可参考) 3篇党建诚信体系建立实施方案(可参考) 篇一 为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XX年工作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工作实施案(2XX-2XX年)(工信部消费2XX549号),加快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立,提高企业诚信保障力量和食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促进食品德业安康进展,特制订2XX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工作实施案。 一、工作目标 2XX年推动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立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全面铺开、选择重点、稳步推动”的原则,在全国食品德业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在乳制品、肉类食品德业开展诚信试点根底上,扩大试点到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
2、料行业企业,加强诚信标准宣传和贯彻指导,加快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制定诚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营造食品德业诚信气氛。 详细工作目标是:组织专家指导4家食品企业按行业标准建立企业诚信治理体系,其中婴幼儿配乳粉生产企业1%建立并实施诚信治理体系;在北京、等4省市分别选择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重点行业开展诚信试点工作;选择4家食品企业试行诚信治理体系评价试点工作;连续支持地和行业诚信信息公共效劳平台建立,指导建立2-3个省级诚信信息治理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诚信体系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2XX年工作进展状况,讨论并协调解决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立推
3、动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二是成立诚信体系建立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详细负责制定工作实施规划、组织专家指导地和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立、审核并治理企业诚信信息和评价机构备案信息、建立并维护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治理平台、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和升级等工作。三是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建立诚信治理体系、开展诚信治理培训、参加企业诚信评价等面的作用,形成诚信询问和治理效劳机制。四是建立部与省、行业组织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各省、行业组织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中的任务,落实地政府负总责,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的责任。五是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
4、信体系建立工作督查及信息报送制度。检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开展状况,对地工作进展指导和催促检查。建立简报和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二)完善诚信制度和标准体系。一是编制扩大试点行业实施指南和评价细则。根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治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编写调味品、葡萄酒、罐头、饮料等行业诚信治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制定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饮料等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二是完善诚信信息治理规定。讨论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治理方法,明确信息征集工程、渠道、式,规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三是讨论制定诚信效劳机构治理方法。完善诚信评价申报、审核、评定、
5、申投诉等流程和评价证书(或报告)的发放、暂停、撤销等治理环节和程序;规诚信效劳机构和效劳行为,培育诚信效劳市场。 (三)加快建立企业诚信治理体系。一是开展培训。开展诚信建立标准宣贯工作掩盖31个省份;培训地诚信建立和食品安全治理师资。二是加强指导。平均每省选择指导1-2家企业作为示,指导其建立诚信治理体系,积极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并对每家企业按实际需求,培训食品安全和诚信治理人员,充实企业治理队伍。三是开展沟通。组织罐头、调味品、饮料和葡萄酒等行业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立学习沟通活动,推动企业加强原料治理,建立健全诚信经营档案,同时,催促食品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和健全良好生产规(GMP)、危害
6、分析与掌握点(HACCP)等质量自控体系,提升质量安全保障力量。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一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治理平台和查询披露系统。促进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准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信息。二是加快地、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立,促进两化融合。作为平台建立试点,拟在、上海等省市指导建立地食品企业诚信信息治理平台。三是格执行治理制度,做到依法采集和披露企业诚信信息。 (五)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一是组织先期试点的乳制品、肉类食品等行业企业开展对标达标自查自评活动。二是开展企业诚信治理体系试评价。由企业自愿申请,地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推举,由行
7、业协会或第三诚信效劳机构,在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选择4家(包括全部婴幼儿配乳粉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立根底较好的企业,开展诚信治理体系试评价。三是开展诚信等级试评价。对已通过诚信治理体系评价试点的企业,开展诚信等级试评价。 (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食品工业行业协会要促进展业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间、上下游行业间的有效应用,要加强对会员企业信用风险学问的培训,帮助会员建立信用风险防机制;企业要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提倡文明诚信经商,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形成有效的企业自
8、律机制。同时,建立诚信治理体系的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企业要建立部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视作用。 (七)加强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立。一是宣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立进程。指导北京、分别在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重点行业开展诚信体系建立现场沟通会;组织消费者进诚信试点企业开展参观活动,宣传试点地区、行业及企业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二是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经营”示创立活动。3月份组织3.15诚信宣传、6月份举办第三届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和9月份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三是组织开展诚信和食品安全学问培训、企业诚信文化沟通等活动,探究沟通国际诚信治理阅历。
9、(八)加快诚信奖惩机制建立。讨论诚信鼓励惩戒措施。利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包括中小企业进展专项资金支持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治理平台建立、企业诚信治理体系建立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食品企业诚信保障力量;在食品储藏、政府选购、招投标治理、公共效劳、工程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赐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展业安康进展。 三、工作要求 (一)增加责任意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食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把
10、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作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立的重要容,切实提高对诚信建立重要性和紧迫性的熟悉,增加责任意识,仔细履行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工作的领导,要结合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地工作规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讨论建立地诚信治理配套制度,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全面推动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立工作。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相关部门的协同协作,健全地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和治理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规与自律作用,形成全位、多层面合力推动、协同推动的格局。 (四)加强诚信宣传。连续
11、大力营造诚信建立的舆论气氛,加强地区间、企业间沟通,宣传好的做法和阅历;组织开展“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专题宣传活动,稳固社会舆论监视成果。 篇二 一、工作目标 2XX年1月,市人社局和各县(区、市)人社局依托门户,设立“工程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依职责公布工程建立领域相关工程信息、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加强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立。 二、工作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以副局长戴尚玉为组长,劳动监察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息中心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立领导小组,负责指
12、导、催促、检查全市人社局推动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立工作。详细分工如下: 劳动监察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准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通报状况。 劳动关系科:指导、催促全市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负责市本级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状况采集、数据质量治理。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办理(本级)工程建立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企业根本信息的采集、数据质量治理;负责本级工程建立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惩罚信息的采集、数据质量治理;负责收集本级工程建立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信息(包括欠薪时段、欠薪总额、欠薪记录机关、欠缴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容)。
13、信息中心:依托门户开设“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工程建立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工程信息和信用信息。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防止重复建立。市人社局和各县(区、市)人社局要充分利用门户,设立“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立工程领域工程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子站,推动工程信息集中公开和信用信息集中共享。 (二)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利用业务集成系统数据库信息,重点公布在我市区域从事与工程建立领域相关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状况、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惩罚信息和企业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信息。 (三)客观公开,真实精确。坚持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
14、原则,依法依规,准时规公布信息,不得泄露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四、主要工作 (一)关于工程建立领域信用信息的公开 1、公开的名目。根据市工程建立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名目(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程建立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名目”如下: (1)从业单位的根本信息。 (2)从业单位2XX年1月1日以来被县(区、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表彰的纪录信息。 (3)从业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2XX年1月1日以后受到行政惩罚的信息以及企业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信息。 从业单位是指参加工程建立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企业,包括:从事建立、勘察、施工等活动的企业。 2
15、、名目容说明 (1)从业单位根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经营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日期、住宅、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从业单位2XX年1月1日以来被县(区、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表彰的纪录信息:确认年度、确认机关、确认日期、文书编号。 (3)行政惩罚信息:包括惩罚种类、惩罚对象、惩罚事由、惩罚依据、惩罚容、惩罚日期、惩罚执行状况、惩罚机关及企业欠薪及欠缴社会保险信息等容。 3、公开的主体。市人社局和各县(区、市)人社局为参加工程建立领域相关活动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的主体,并根据“谁主管、谁公布、谁治理”的原则,做好信息的录入、收集、公布和维护等工作。 4、
16、公开的载体。市人社局在门户首页(或市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各县(区、市)人社局在门户首页,设置工程信息公开专栏,名称为“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作为信息治理、公布平台,向社会供应检索及查询等效劳功能。 5、精确、准时、规地公开工程建立领域信用信息。各县(区、市)人社局要依据治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准时公布工程建立领域信用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公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二)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1、我市人社部门依据市工程建立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名目(试行)的要求,促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2、
17、建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县(区、市)人社局要根据市工程建立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名目(试行)的要求,采集整理工程建立领域相关活动企业信用信息,逐步在“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准时供应和公布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在工程建立领域诚信体系建立中的共享应用。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做好企业限制警示应用。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发动部署阶段(2XX年8月31日-9月2日) 各县(区、市)人社局依据本案,制定本部门推动工程公开和诚信体系建立工作实施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容、任务分解和时限要求等,组织开展工作。并于2XX年9月15日前将工作实施案报市人社局。 (二)组织实施阶
18、段(2XX年9月21日-11月1日) 1、2XX年9月21日-1月2日,全市人社部门依托门户设立“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 2、2XX年1月21日-11月1日,根据人社部门工程建立领域信用信息公开的名目,公开和公布相关信息。 (三)总结阶段(2XX年11月11日-12月2日) 市人社局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立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市)人社局工作完成状况进展检查,准时了解工作进展状况,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做法和阅历。对工作薄弱地区加强催促指导,开展工作沟通,以点带面,查缺补漏,同步推动。 各县(区、市)人社局要准时总结工作开展状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XX年1
19、2月31日前报市人社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人社局要加强对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立工作的组织领导,准时成立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讨论制定详细的推动案,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开展工作。 (二)加强催促检查。市人社局加强对工作开展状况的监视检查,适时召开工作状况调度会,建立定期工作状况通报制度,对于不准时精确公开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市)人社局要结合工程建立领域工程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立工作,讨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关信息公布机制、工作考核方法、责任追究方法
20、,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和治理,准时更新信息,增加信息公开实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监视权,提高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篇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心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根据党中心、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治理与应用制度,标准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标准透亮地推动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力量现代化。 (二)根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
21、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治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舞调动社会力气广泛参加、共同推动,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根据“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讨论制定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红黑名单。 分类分级,区分对待。依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到达“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爱护权益,鼓舞修复。严格爱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订正违法失信行为,鼓舞守法诚信。 二、科学制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 (三)制定标准的部门。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效劳职责讨论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依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阔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详细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标准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
23、公共治理和效劳中反映相关主体根本状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惩罚、行政许可、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嘉奖、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把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嘉奖等信息;五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五)不断完善名单认定标准。标准制定部门应托付第三方机构对所监管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执行效果进展评估,准时完善认定标准,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建立的名目清单,健全名单认定标准体系。 三、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24、(六)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根据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国家有关部门可依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效劳机构根据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鼓舞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供应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究讨论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依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
25、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展穿插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八)守信联合鼓励对象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鼓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展穿插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可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红名单”;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四、标准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公布 (九)标准名单信息内容。名单信息主要
26、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根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恳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知名单的相关状况。 (十)共享名单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牵头单位要建立名单信息共享名目,严格根据名目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牵头
27、单位,并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治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供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共享使用。 (十一)公布名单信息。根据依法公开、从严把关、爱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红黑名单。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名单信息,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机构编制网等渠道公布。名单信息的公布,应当客观、精确、公正,保证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精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布前应进展
28、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公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全都。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鼓舞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效劳机构收集各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红黑名单,经核实后与本单位履职和效劳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名单进展整合并向社会公布。 五、依据名单实施联合奖惩 (十二)政府部门实施联合奖惩。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行签署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状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应的联动机制。鼓舞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
29、国务院关于联合奖惩的要求将红黑名单信息与相关信息进展比对,并制造条件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效劳等信息系统和详细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准时归集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状况并反应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三)鼓舞社会力气协同参加联合奖惩。积极制造条件,向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效劳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效劳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全国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信息。鼓舞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供应效劳便利,优化诚信
30、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本钱,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有关单位准时向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反应红黑名单奖惩信息,构建全社会广泛参加的联合奖惩机制。 六、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十四)鼓舞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舞与关爱机制,鼓舞“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订正失信行为、消退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状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五)标准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峻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和期限。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订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
31、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七、建立健全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警示机制 (十六)实施分级分类治理。认定部门(单位)可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屡次发生稍微失信行为但尚未到达“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十七)对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的警示。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3个以上不同的重点领域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通过“信用中国”
32、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重点关注名单主体有效期内发生严峻失信行为的,应根据“黑名单”认定标准,准时转入“黑名单”。 八、依法依规退知名单 (十八)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状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转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黑名单
33、”主体退知名单后,应马上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十九)守信联合鼓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恳守信状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觉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嘉奖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 “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转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
34、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十)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准时通过原公布渠道公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顿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连续保存,信用效劳机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肯定期限内连续保存其失信记录。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九、爱护市场主体权益 (二十一)建立健全守信联合鼓励对象反映监视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恳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反映并供应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准时核实。经核实反映状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
35、)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展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应反映人和当事人。 (二十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供应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准时反应是否受理,并尽快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应当事人,当事人对反应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 (二十三)建立健全名单信息更正机制。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名单执行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觉、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觉名单信息不精确的,应准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准时核实并反应。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
36、“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准时更正值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赔礼并进展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赐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鼓励获得的权益。 十、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爱护 (二十四)爱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有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爱护制度,加大对全国信用信
37、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效劳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十一、保障措施 (二十六)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的指导、协调和监视。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治理方法,积极主动发起签署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治理方法,依法认定、公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严格执行各项联合奖惩措施。 (二十七)完善法律法规。加快讨论推动信用立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强化诚信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展有针对性的修改。 (二十八)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报纸、播送、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提倡诚恳守信,准时曝光重点领域严峻失信行为,形成舆论压力,广泛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做法和阅历,扩大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