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生工作实习报告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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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学生工作实习报告3篇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1 关于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依据市教育局工作要求,对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治理方法,结合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教学要求,仔细自查,发觉问题,准时整改,为人才培育方案制定供应依据。我校特成立以张健校长为组长,雷高强处长为副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学生实习工作中各项工作进展仔细细致的自查。 一、根本状况 我校20xx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治理专业共98人,其中自主联系实习德学生11人,其余的87人全部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主要安排在西安地铁、北京地铁等用人单位。 二、实习治理状况 (一)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为做好我校毕

2、业生实习工作,我校实行一把手主抓实习就业工作的原则,把实习就业放在学校工作的重点。由校长直接担当组长,雷高强人副组长,统揽实习全局工作,负责对外与用人单位德沟通沟通,就业实习基地的建立,组织面试等,各班主任做好毕业生就业知道工作和就业信息的传达。召开实习就业专题会议,组织发动学生加强实习就业意识。 (二)健全制度,治理标准 建立城市及轨道交通运营治理专业学生实习安排,制定实习就业治理规定,学生实习就业责任书,严格执行国家的学生实习就业方针、政策、遵守实习就业工作程序,做到公正、公正、合理、有序,确保工作顺畅。 加强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的沟通,要求班主任每月不定期的对校外实习学生联系两次以上,了解实

3、习学生在企业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治理等状况,准时进展信息统计。实习学生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登记表和使用方面我们也制订了详细的治理方法。 三、实习自查状况 经我校仔细自查,自查中对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治理方法,不存在学校借学生实习与实习企业、劳务中介机构之间进展利益输送,收取劳务费、中介费的状况;不存在克扣或拖欠实习学生酬劳等状况。 四、实习工作存在的缺乏 通过自查,我们感到我校毕业生顶岗实习在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关怀下,做出来一些成绩,但与学校的要求还有肯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1、学生专业力量和综合素养还有待连续提高。 2、局部实习生对就业的期望值很高,择业观、价值观、人生

4、观尚有偏差。 3、学生缺乏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 总之,顶岗实习作为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和专业力量的重要教学方式,对顶岗实习进展科学设计、合理安排、细心组织、标准治理是提高顶岗实习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提高人才培育质量的重要课题。新形势下中职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有了新的特点,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工作也需要因势利导,加大宣传和对学生的教育力度,把握指导过程的每个细节,落实每个学生详细实习规划,完善顶岗实习机制。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就业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应当发挥优势,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积极推动就业工作,更好地效劳学生、效劳经济、效劳社会。 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2 一、实习概况 1实习目的:

5、通过自己的所见所闻,以及同当地居民或公园游客的沟通,增进我们对于城市生态系统的根本要素、城市人与环境关系的熟悉,以及了解人们对于环境的真正需求。 2实习路线及内容:20xx年4月5日,早八点,在北大逸夫二楼前集合动身,经图书馆至燕南园,停留进展观看调查;经静园至翻尾石鱼;从北大西门出至蔚秀园及承泽园,解散进展调查;在海淀公园调查后,经六郎庄、北京城市绿化隔离带、京密引水渠,从南如意门进入颐和园,沿昆明湖南岸、颐和园北岸、万寿山北坡一路观看,听取教师讲解;约14:30实习完毕。 3实习到达的目标:通过教师的讲解以及自己的观看,将课堂上讲授的学问同实际联系起来,发觉原来我们身边有很多细节都被我们忽

6、视了,一些习以为常的事情背后还有大文章。通过实习,也熟悉了一些动植物,增加了学问。 二、实习记录 1逸夫二楼经图书馆至燕南园途中: 在图书馆前回望,通往东门的那条路,左边是繁忙的建筑工地,右边是教学楼,仅有的那片可怜的草坪是看不到的。虽还是春天的早上,但还是给人一种热的感觉。或许由于是新建不久的,路两旁几乎没有一棵树。北京春季多风,有时还会夹杂着工地上的土,形成一个小型“沙尘暴”,令这条路有些让人望而却步,尤其是在夏天,大家都要低头疾走,固然这种状况在出了东门以后也没有得到缓解。缺乏绿色,也使这条路让人感到很暗淡,有些过于严厉。 不能说这条路上完全没有绿色,还有一片草坪。关于它我问了问四周的同

7、学,有的说没什么感觉,有的说它晚上还不错,还有的说刚来的时候觉得绿油油的挺好,后来就没留意了。我觉得这和人的心情有关,刚入学固然觉得什么都好,后来也就没心情留意了,还是“低头疾走”要紧。晚上其实是草坪里的灯好看。这么说来它存在的意义好像不大,不如种些树,由于在地学楼前,我觉得弄成一个小型的实习场地,大家可以辨别辨别岩石,熟悉熟悉植物,比在屋子里印象要深刻。 教师还提到如何设计这条路以协作图书馆及四周景物的问题。 2“世外桃源”燕南园: (1)教师在园内一片草地中讲解: 了解并熟悉了一些植物,如耐践踏的车前草,开着紫色小花的二月兰,堇菜和蒲公英等。这些野生的植物不需要人们特别的照看,自生自灭,但

8、是生生不息,二月兰谢了,三月兰花开,种类更加丰富。 (2)自己在园中的观看: 与园外相比,园中的人工雕琢很少。墙角,路边都长着野花。留意到园中很少有铁栅栏,草地的边界都是由一种植物,再在上面简洁的架一根竹竿组成的。植物都是活的,长叶开花后应当很美丽。我想这个效果是铁栅栏无法拥有的。在里面还看到三只野猫,两白一黄。 (3)同园内居民的沟通: 有一位40多岁的叔叔在自家门前的地里给玉簪花分株,访问中他说这一小片地里的植物都是他种的。问他住在这里同住在楼房哪个好,他说固然是这里好,由于这里人的密度小,活动空间大,还可以种花草。 在询问一位住在园中30多年的老大爷时,他指着园中的一个花坛说,那里以前是

9、一个游乐场,现在修了反而少了个消遣的地方。 在问及住在此处还有什么不如意的时候,被访的人全都对园内的公厕表示不满,说不仅环境差了,而且人也杂了。有一位50年月就居住在这里的老奶奶说这里的植被乱七八糟的,自己想种点花,又会被人折走。 3静园: 据教师介绍,这里以前是一片苹果树林,但为修草坪被砍掉了。静园的草坪可以任人践踏,目前黄绿相间,野草为绿。 4未名湖: 有一个插曲令我印象深刻。一个人正在湖边的长椅上看书,突然身边开头喷水,吓的差点跳起来,原来是给草坪浇水的时间到了。我觉得这是设计的一大失败。设计要到处为处在其中的人着想,或许坐椅与喷头不是一起建的.,但后来添加的应考虑到整体,不能将一个一个

10、设施隔离起来。 5蔚秀园: 主要是同居民进展沟通。大家好像还是埋怨的比拟多,都反映小区中的一个死水沟蚊蝇滋生,臭气熏天,垃圾成堆。据了解,这个水沟以前水是清的,水源是地下的自来井,居民也不多,后来盖房子,把水填了,把山推了,自来井不出水了,活水变成死水了,清水自然也混了,臭了。当问及对小区内的植物有何看法的时候,大家的意见也是特别的全都,说现在太乱,草乱七八糟的,还是要搞搞绿化,弄利落点好。问她们野花莫非不好吗,答复是花期太短,不象种的花那样开的长,也没有那么多种类,而且也没有种的花花朵大,好看。 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3 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忙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

11、我的指导教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忙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稳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局部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了深入

12、的讨论,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详细状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

13、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托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托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商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

14、。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 为是无效的。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

15、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商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辩论。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

16、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

17、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复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赐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

18、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19、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商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立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工程。工程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治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

20、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郭继魁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置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商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置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

21、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掌握。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参谋)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全部权进展了确认。三方协商全都,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全部,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托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展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

22、,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 同商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商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全部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

23、意见和理由 依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爱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24、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托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工程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工程明确产权全部人,并由产权全部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展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展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爱护,

25、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全部。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全部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工程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 权全部人,也不是商

26、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全部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爱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

27、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简单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

28、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局部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剧烈争论实行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恳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争论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

29、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讨论,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其次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恳求的范围进展,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制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复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缘由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爱护,即开发公司应

30、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当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爱护,而且增加诉累,铺张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受,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稳固,解决问题的力量也受到了熬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尽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有关学生工作实习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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