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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展中国特色讨论生教育,促进讨论生培育机制改革,提高讨论生培育质量,国家特殊设立了“讨论生国家奖学金”。为确保我校“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平稳、有序的进展,依据讨论生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财教2023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讨论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心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嘉奖在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讨论生,是国家设立的讨论生奖学金中最高荣誉奖项。 其次章参评对象、名额安排及嘉奖标准 第三条 我校讨论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在籍非在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硕士、博士讨论生。
2、具有以下状况的讨论生不参与该奖项的评比: 1.录用类别为规划内定向、单位托付培育的讨论生; 2.休学期间的讨论生; 3.延迟毕业的讨论生; 4.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判或其它处分且临时没撤销处分的讨论生。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依据教育部下达的.讨论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讨论生人数的比例,以实际名额或推举名额的形式下达各讨论生培育学院,并适当向根底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五条 讨论生国家奖学金每年10-12月份评审一次。博士讨论生国家奖学金嘉奖标准是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讨论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 讨论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根本条件: 1.喜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
3、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恳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抱负高远,情操高尚,情趣高雅; 4.综合素养高,力量强,进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效劳,取得良好工作业绩者可优先考虑; 5.学习成绩优异,学术型讨论生的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专业型讨论生的公共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不低于60分,非英语专业讨论生过英语六级,英语专业讨论生过英语专业八级,中期考核合格; 6.科研力量突出。 硕士讨论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需满意以下科研条件之一: (1)以第一身份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
4、)以第一创造人获得国家创造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有证书),且署名单位有长江大学。 博士讨论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需满意以下科研条件之一: (1)有1篇以第一身份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EI(期刊)、CSSCI(核心)三大检索收录,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且以第一创造人获国家创造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60%),且署名单位有长江大学。 7.在道德风气、科学讨论、学科竞赛、创新创造
5、、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殊优秀,并在全国、全省或在某学科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者(限讨论生在读期间获得),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8.符合培育学院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在校期间已获得讨论生国家奖学金的讨论生再次申请时,以前申请所依据的条件不再发生效力。 第八条 在奖学金评审期间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行政惩罚及纪律处分者; 2.违反长江大学讨论生学术道德标准治理方法中关于学业及学术道德的规定,消失学术不端行为者; 3.申报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讨论生工作的校领导,讨论
6、生院、讨论生培育学院、监察处、规划财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讨论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监视整个评审工作,详细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法,制定名额安排方案,审核申报材料,投票表决确定获奖人选,裁决学生对评审状况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由讨论生院详细负责。 第十条 学校各讨论生培育学院成立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讨论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讨论生学生工作的领导或辅导员、讨论生导师代表、讨论生教务秘书、讨论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讨论生国
7、家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组织初评、回复申诉和报送材料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我校讨论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讨论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举、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终审核定的方式进展。详细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讨论生个人依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培育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讨论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和参评的支撑材料。 2.学院初评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讨论生提交的材料进展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学生组织专题辩论。申请人主要围绕学业成绩、科研力量、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方面进展陈述。评审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投票确定
8、初选名单。初选名单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时将相关资料汇总并上报讨论生院。 3.学校审核 学校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学院提交的推举名单及相关材料进展严格审核,通过全体小组成员集体投票表决后提出学校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入选名单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假如对学校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和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被公示人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投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准时受理并予以妥当处理。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公示期满后,学校按时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治理
9、 第十三条 评审完毕后,讨论生院会同规划财务处将讨论生国家奖学金按嘉奖标准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讨论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治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承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视。 第十五条 获得讨论生国家奖学金的讨论生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赐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追缴的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状况制定实施细则,各学院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必需于当年评审正式启动前提前10个月正式公告,并报讨论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讨论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