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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美国教育合同观念对我国的启发 一、美国教育合同理论的渊源 美国教育合同理论发源于其教育市场理论。当代闻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教授被看做是美国教育市场化的创始人。早在1955年,弗里德曼就发表了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一文,提出上个世纪后半叶以来建立起来的公共教育制度是一种政府的垄断,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这种垄断体制简单导致效率低下、资源铺张,学校对学生和学生对自己的学习均不负责任。这种教育体制无论从经济、社会,还是从教育上看都是失败的。要转变这种状况,唯一的出路是推行教育市场化,将市场规章运用于教育领域。要实现教育的市场化,其前提就是建立教育效劳的市场交换关系,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教
2、育竞争市场,无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教育机构,都应当是独立、公平的竞争主体。教育机构在市场中处于公平的竞争地位,在吸引和满意“消费者”需要的条件下进展竞争,以获得生存与进展。美国另一位闻名学者海耶克,也将经济学理论运用于教育领域,他认为,市场是教育活动的根底和依据,应将市场的竞争原则运用于教育领域。学校和学生双向选择的唯一途径是市场竞争过程,教育唯一的公平形式是市场公正,教育机构的多少和受教育者的多少均由市场供需打算,比方多少人需要承受高等教育完全由教育和就业市场打算。5在教育市场理论下,政府只是在市场机制简单失灵的地方发挥作用,比方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第一次教育峰会通过的美国2023:教育战略就是
3、为指引教育改革方向而通过的文件。6教育市场理论必定导致教育合同制度的运用。合同规章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规章。市场交易离不开交易主体(市场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合意,这些正是合同的要素。具备什么条件方能成为交易主体,何种事务可成为交易对象以及成为何种交易的对象,交易合同依据何种程序进展以及如何才算达成,已经达成的合同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在何种状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解除,交易主体违反合同时采纳什么法律手段加以救济等,都需要通过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订立、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制度加以标准。因此合同法规章成为了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章。7基于教育市场理论,教育效劳是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供应教育设施、教育技术和教
4、育内容等方面的效劳,教育消费是受教育者有偿地承受教育效劳。受教育者在承受教育效劳时,向教育机构支付肯定的教育本钱,于是必定在两者之间形成某种直接的价值交换关系,这种关系便是教育合同关系。 二、对我国教育合同法律制度建立的启发 美国教育合同理论虽然不能解释我国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全部法律关系,比方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公益教育机构对学生进展学籍治理的活动,学校就具有单方行使权力的地位,但教育合同理论至少可以合理说明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大局部法律关系。比方,高等教育关系就是主体双方意思表示全都的产物,高等教育合同的订立同样适用合同要约承诺制度,学生填报志愿是一种要约邀请,高等院校向学生发放录用通
5、知书就是高等教育合同的要约行为,学生按要求到校报到就是高等教育合同的承诺行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在教育合同的订立上实行相应的政策予以保障,即“强制缔约”,但这种“强制缔约”并不影响教育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享有及履行上的合同关系,学校仍旧对学生担当供应教育效劳的义务;各种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通过协议明确教育内容,更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美国的教育合同理论对我国教育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具有肯定的启发意义,详细表现在: (一)以市场理论为根底构建教育合同制度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美国的教育合同制度是建立在教育市场理论根底上的。近几年来,美国的教育领域的市场化倾向越来越明显。美国大规模地实行公立学校私营化,
6、把市场竞争和营运机制运用到教育领域。8这促进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教育效劳进展投入,有效优化了教育资源配置。1998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OECD)在其发表的重整高等教育报告中就对教育市场化做了如下定义:“把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中,使高等教育运营至少具有如下一个显著的市场特征:竞争、选择、价格、分散决策、金钱刺激等。它排解肯定的传统公有化和肯定的私有化。”中国在参加WTO协定书中对外国教育效劳在我国的商业效劳做出局部承诺,已说明我国在肯定程度上成认了教育市场,这也为推行教育合同制度奠定了根底。中国在规划经济时期,教育资源稀缺,教育双方的地位不公平是很正常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教育
7、日益走向群众化,教育资源供给日趋丰富,教育关系的抱负模式已经从过去不公平的关系转变为现在公平的“效劳消费型”。在新的教育关系下,教与学之间在肯定程度上是基于教育市场的调整和双方自愿协商而形成教育效劳关系,双方有着公平的对应的权利义务,这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教育市场中的合同关系。教育领域引入合同机制,那么建立在合同规章之上的公平自由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利益驱动机制等市场机制便可自然而然地形成并运行。这样一方面,受教育者对教育效劳的选择,可以促使教育机构提高效劳质量,在教育机构之间形成优胜劣汰,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教育市场化之后,受教育者的就业也通过市场进展,就业市场引导着学生的教育选择
8、,学生的教育选择打算着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等,这也就实现了就业与教育的市场化对接。 (二)尽快进展教育合同制度立法 美国合同法制度经过长期进展,已非常完善,其合同法一般规章都可以适用于教育合同纠纷的处理,除此外美国还通过判例和制定法丰富详细的教育合同规章,如前述的联邦流淌教育合同立法。目前我国合同法未对教育合同进展明确规定,教育法也未设教育合同条款,由于缺乏正式的教育合同制度加以规制,导致我国教育领域存在许多问题,比方有些教育主体不符合合同主体要求,超出自己的力量范围实行挂靠等方式开办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在不具备办学资格的状况下以学校、培训中心的名义在教育市场招揽生源;有些教育合同只规定学生交学费
9、和学校颁发文凭的内容,对于教育效劳的过程和效果一概不提,实际上等同于文凭买卖;有些教育合同对必要条款商定不明确,对权利义务规定不合理,缺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法的规定,造成纠纷消失时合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只有确立标准的教育合同法律制度,将教育合同纳入到法律标准和政府指导治理的范围内,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改观。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推动,社会力气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的公布,我国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进展,教育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在教育关系确实立过程中,不能再片面地强调国家、教育机构的意志,而无视受教育者的利益。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或委培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需通过教育合同来标准,这都要求我国尽快进展教
10、育合同立法,建立教育合同制度。三、我国教育合同法律制度的立法设想与实践目标引入教育合同制度,最重要的步骤就是进展教育合同立法,鉴于我国目前合同法、教育法在教育合同立法方面都还是空白,因此,需尽快确立我国教育合同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与预期的实践目标。 (一)我国教育合同法律制度的立法设想 对于我国应如何进展教育合同立法,各界熟悉不一。笔者认为,目前的教育法是一部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并着重于行政治理秩序的维护,因此并不适合规定具有公平关系的教育合同制度;而教育合同有不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特征,教育合同在订立、履行方面存在着政府管制,如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政府对教育合同进展管制的详细方式,可以是审核批
11、准、登记、鉴证等,对严格执行国家指令性规划的教育合同,必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国家指导性规划教育合同,必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执行国家规划的教育合同,必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因此,教育合同也不适合在合同法中进展规定,其最适合的立法模式是进展单行立法,国务院可以先制定一部特地的教育合同条例,对教育合同作出全面的规定。在积存肯定的司法与立法阅历时,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特地的教育合同法。先行制定的教育合同条例,可以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局部。教育合同条例总则中要对教育合同的一般规定、教育合同的订立、教育合同的效力、教育合同的履行、教育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教育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进展
12、规定。一般规定确定教育合同的立法任务、立法原则、教育合同的性质与解释、适用范围、教育合同纠纷的救济规章等根本问题。其中在适用范围中要排解局部教育机构、局部教育行为的适用,比方由国家完全资助治理的军事院校的教育行为、高校依据学位规章打算学位授予与否等不适用教育合同规章。教育合同的订立中要确立订立教育合同的缔约力量要求、合同订立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合同订立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过程。教育合同的效力局部需要确立教育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效的教育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教育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教育合同。教育合同的履行局部需要确立教育合同履行的规章,包括合同履行内容确实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13、担心抗辩权、代位权以及撤销权等。教育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局部需要确立教育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教育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局部需要明确教育合同解除的情形、程序以及后果等问题。教育合同违约责任中需要确立违约责任的认定、违约责任担当的形式、免责条件等问题。教育合同条例分则中,可以以学历教育合同和非学历教育合同的分类为根底,分别确立初等教育合同、中等教育合同、高等教育合同以及培训教育合同等详细教育合同类型的权利义务细则。 (二)我国教育合同法律制度的实践目标 1.标准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的关系 建立教育合同法律制度,可以使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处于公平的地位,一方供应教育效劳,一方进展教育消费,学校为学
14、生供应学问、技能等方面的学习效劳(即教育产品),这种效劳是教育设施、设备、教育技术和教育内容的有机结合,学生是教育产品的消费者。这种公平互换关系正是教育市场化存在的根基,也是标准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关系的关键。首先,教育合同引入了自由公平的正确理念、强调了受教育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合同主体可以凭借教育合同抵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对教育效劳和教育消费行为的非法干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合同还为爱护教育市场竞争供应有效的手段和明确的依据,促进教育机构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教育效劳质量。9其次,高等教育具有有效预防教育纠纷的功能,近年来教育纠纷频发,其中一个重要缘由就在于当下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特殊是
15、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已使原来由国家免费或根本免费的教育模式渐渐演化为由学生支付学费购置教育效劳,但学校的治理者们却仍旧沿袭以往家长式的治理模式,无视了“依法治校”,无视了合同双方权益均受法律爱护的规章,致使学生权益轻易被侵害。通过教育合同有利于明确教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教育机构对自己学生治理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推断,依法进展教育活动。 2.统一教育纠纷司法裁判规章 近年来学生起诉学校的教育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审理结果却呈现出纷杂、不统一的局面,法院对教育纠纷是否应当受理及其如何审理有不同的看法,教育界对法院的判决也褒贬不一,但无论如何,司法裁判的不统一,严峻影响了司法机构的权威性以及
16、教育活动规章的可预见性。纷争的根本点在于我国缺乏此类案件的统一的裁判规章以及对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熟悉上。其实,很多教育纠纷是应当作为教育合同纠纷来处理的,教育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规章只要健全,是完全可以处理这些纠纷的。比方,我国普遍存在的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受教育者缴纳的择校费和赞助费,只要是自愿的且不违反收费规定,就可以作为教育合同订立时双方协商的合同订立条件来处理;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中作出虚假宣传、不实的招生信息等,学生在受欺诈的状况下订立教育合同的,作为受害方的受教育者就可以恳求法院撤销该教育合同;假如教育机构在受教育者入学时向其公布了学生守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受教育者之后实施这些违纪行为,教育机构将其开除也符合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规章;再比方,教育机构供应的教学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导致受教育者人身伤亡时,照实践中发生的教学楼护栏倒塌致使学生受伤的,因保障教学生活设施安全是教育机构根本的合同义务,此时教育机构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总之,教育合同规章可以解决大局部教育纠纷,也可以统一教育纠纷司法裁判规章,促进教育机构自主权的行使和受教育者根本权利的保障。 :严鸿雁单位:河南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