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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分析 【摘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侵扰公民隐私权行为侵扰屡屡出现,隐私权侵权事务起先出现范围扩大化、手段多样化、影响严峻化的趋势。文章介绍了隐私权的详细内容,列举了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一般性爱护,阐述了刑法对隐私权爱护的重要性,分析了刑法对隐私权爱护的范围、特点、现状,并对完善刑法对隐私权的爱护提出肯定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刑法爱护隐私权;现状;建议 隐私是一种固有的社会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隐私爱护意识也越来越强,我国须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相应的隐私爱护制度,加强对公民隐私的爱护力度。我国对隐私权的爱护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还不够重视刑事领域对隐私权
2、爱护的探讨,我们须要充分相识到刑法对隐私爱护的必要性,不断完善公民隐私权刑法爱护。 一、隐私权法律爱护 (一)隐私权概述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强化,带有较强个人主观色调的隐私观念起先切实转化为一种公民个人权利,即隐私权。个人信息包含个人信息相关财产利益爱护和人格权的详细信息爱护,而个人隐私则涉及个人人格尊严、隐私限制、隐私自由的爱护。隐私权是一种公民个人所享有的私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详细人格权,其基本内容是私人隐私和私人生活安静,爱护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静与私人信息隐私依法受到法律爱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搜集、利用、公开。隐私权是一种人的基本权利,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中,会产生不同
3、的诉求,是一种比生存权更高阶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中把隐私权列举为一种民事权益,确立了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并对其进行爱护。同时隐私权作为一种详细人格权,能与其他已存在的详细人格权进行互补,能将公民私人生活安静和隐私等其他详细人格权无法完全涵盖的内容纳入其中。 (二)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权是公民私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具有剧烈的排他性,详细表现为若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随意刺探、传播、非法运用他人权利。若权利人在肯定范围内对个人隐私进行公开、允许他人运用,则他人可在此范围内传播、运用隐私,在此范围外的隐私侵扰行为仍会构成侵权。隐私权独立于公共利益之外,与公共利益无关,若私人事务与公众具有利害关系为公众所关注
4、,则此时该事务已不能被称之为隐私,当个人隐私权涉及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不能单纯只维护个人隐私权所涉及的利益,不仅要在实现法律对社会利益整体爱护的同时避开过分侵扰个人隐私权,也要将隐私权限定在肯定范围内防止其对社会利益的过分损害。 (三)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一般性爱护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和爱护作为一种公民基本人权的隐私权,宪法上爱护隐私权是其他下位法同时予以确认和爱护隐私权的重要依据。对隐私权进行全面确认和爱护更须要依靠民法的介入,民法对隐私权的爱护是法律层面的一般性基础性爱护,虽然略低于刑法爱护层面,但也是至关重要的法律爱护,在隐私权侵权事务中,也须要先考虑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是否
5、须要消退侵害赔偿损失,再考虑是否须要刑法介入爱护隐私权。诉讼法则是对隐私权全面爱护的程序层面的补充,诉讼法对隐私权的爱护主要体现在不公开审理、不得非法搜集利用当事人隐私材料、解除诉讼过程中的无关问题等方面。 二、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爱护 (一)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爱护的重要性 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公民隐私侵权事务出现手段多样化趋势,我国当前法律在公民隐私权爱护方面稍显薄弱,宪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也只赐予了一般性爱护,为较好地解决立法缺失与公民权利意识提高之间的冲突,就必需在加强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爱护的同时将严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领域。随着隐私侵权后果
6、的严峻化,刑法介入公民隐私权爱护势在必行,当公民的私人生活受到严峻侵害时,刑法具有的强制性和不行避开性更能有效爱护公民隐私权,更好地弥补新型侵扰隐私权行为的法律空缺。 刑法的规制机能、秩序维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有利于隐私权爱护,通过刑罚惩处严峻侵扰隐私权行为的犯罪分子,警示未犯罪人员,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维护社会秩序。刑法对隐私权的爱护有利于刑法的人权爱护,以往刑法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只重视刑法的社会爱护机能而忽视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过于重视社会爱护机能强调刑法最终目的的做法简单在刑法运作过程中忽视公民的基本人权,在刑法中完善对公民隐私权的爱护有利于限制国家公权力,落实
7、刑法中的人权保障。另外刑法对隐私权爱护起到了肯定的预防作用,严厉打击严峻侵扰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能预防社会中严峻侵扰隐私权行为和已造成了一般性侵害有可能接着严峻化的侵扰隐私权行为,公民的隐私爱护须要刑法做出确定性规定来更有效的惩治犯罪分子,预防严峻侵扰隐私权犯罪。与此同时,对严峻侵害隐私权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定也顺应了世界隐私权保障的立法趋势,进一步促进了国家对公民隐私权的爱护和完善。 (二)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爱护的特点 刑法是一种能惩治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具有严峻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调整,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严厉性要求其对隐私的爱护必需限定在肯定的范围内,在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整
8、体性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对象调整,另外刑法对隐私权爱护不仅须要以爱护为目的进行爱护,运用刑法的强制措施,更须要通过其他措施和政策来进行调整。 刑法爱护是社会爱护的最终屏障,无须对能被其他法律法规覆盖调整的行为进行刑法上的提前规制,可以通过行政行为来限制或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侵扰隐私权的危急状态,尚不须要通过规定危急犯来进行刑法隐私爱护,刑法可以在产生实质性的侵扰隐私权后果之后介入隐私权爱护。隐私权自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刑法的确定性原则相冲突,在进行隐私权的刑法爱护时须要严格划分隐私权的爱护内容和爱护范围,遵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爱护的范围 我国宪法中隐私权爱护的缺失导致下位法
9、对隐私权缺乏系统性的爱护,对隐私权的爱护应当先考虑民法再考虑刑法,但当前涌现的隐私权侵权事务后果严峻化范围扩大化,明确系统的进行刑法隐私权爱护势在必行。当前隐私权的刑法爱护仍处在零散不明确阶段,缺乏干脆性规定和爱护,隐私权爱护仅仅涉及到公民通讯自由、信息平安、住宅自由等与隐私权部分相关联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 如今出现的以人肉搜寻为代表的一系列严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事务,使得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爱护问题越来越突出,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出台了相关个人信息爱护的新规定,将个人信息纳入到刑法爱护中来。个人信息爱护与公民个人隐私爱护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分的特点,要求刑法运作过程中界定好这两者的范围。 侵扰公民个人
10、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主体不同,非法供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别主体如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些单位和国家机关利用公权力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却不遵守保密义务的行为进行惩处,未能将侵扰公共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其他一般单位和个人,侵扰公民隐私权的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因此对侵扰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有着不同的侧重主体。虽然在宪法中公民隐私权和公民个人信息均未被系统提出和爱护,但公民隐私权是被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很多法律对隐私权都有一般性的爱护,而公民个人信息则缺乏民法等法律的前置性爱护。 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是私人隐私和私人生活安静,公民隐私
11、权要求爱护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公民个人人格利益,公民个人隐私爱护主要涉及到公民精神利益的爱护,个人隐私权更多涉及到荣誉权和名誉权,也可能涉及到并不是固有内容的财产性利益。个人信息不仅包括财产利益,还包括其他人格权利益,其中一般人格权包含了隐私权,个人信息的爱护主要是对个人具有的可识别性的个人姓名、档案、联系方式、电子数据等方面信息的爱护,具有爱护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对人格权的爱护在目的和范围上与隐私权的爱护存在肯定的交叉区域,但是各自爱护的侧重点不同。个人信息爱护侧重于对个人信息人格权的相关财产性利益和详细信息层面的爱护,个人隐私爱护则侧重于对人格尊严、隐私限制、隐私自由等精神利益的爱护。公
12、民个人信息和跟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概念有交叉的部分,二者相互区分且相辅相成。 传统的民事立法难以对公民个人隐私进行全方位爱护,因此须要引入刑法来对关于隐私权爱护的立法不足进行补充,刑法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爱护范围应继承民法对隐私爱护的范围,继承对隐私权范围界定的本质,对入罪标准进行区分划分,坚持执行严格的刑法入罪标准,只对侵扰隐私权行为特殊恶劣、后果特殊严峻、牵涉范围特殊广的侵权行为入罪,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只有在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调控力度不够,无法对隐私权进行合理爱护的状况下才运用刑法爱护。刑法隐私权爱护范围应当以民法爱护范围为基础,将侵害后果的严峻性作为入罪标准,在肯定程度上弥补其他法律对公民
13、个人隐私爱护力度不够的缺陷,更好地制裁犯罪行为,爱护公民个人隐私。 (四)刑法对公民隐私爱护的现状 我国刑法对公民隐私爱护相关规定零散化间接化,不具有系统性。在刑法相关规定中,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在权利爱护的内容和目的上实现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间接爱护。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在爱护公民通讯自由的同时,也爱护了公民个人隐私权中的通讯隐私权。非法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在爱护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管理秩序的同时,也肯定程度上爱护了公民的隐私权,本罪构成条件之一造成严峻后果的判定也是对侵扰公民的个人隐私损害公民人格尊严行为的一种判定,间接爱护了公民个人隐私权和人格权。我国刑法涉及
14、的隐私爱护的条款缺乏系统性、专业性、全面性爱护,仅从单一层面进行间接爱护会降低隐私权爱护的社会一般预防效果,刑法立法者对隐私权爱护的重视不够不利于公民个人隐私权的爱护。 刑法在传统的隐私爱护层面力度不够,缺乏系统完善的条款,缺乏对公民生活安静的明确爱护,对空间隐私权的爱护不够,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不够,不能很好地爱护公民私权。刑法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爱护范围,不能很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原有的刑法涉及隐私爱护条款的爱护范围爱护手段不能适应当今手段多样化、困难化的隐私侵权事务。刑法缺乏对新型隐私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缺乏对非法传播公民个人电子设备中的私密文件等严峻侵权行为的明确规制,同时信息时代各
15、种软件技术的隐秘性和即时性,增加了对此类非法获得公民个人隐私进行侦查和定罪量刑的难度。 三、加强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爱护的相应建议 (一)修改法律条款,完善法律体系 顺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不断完善各个涉及隐私权爱护的条款,变更法律条款对隐私权爱护的间接状态,完善法律体系,干脆对隐私权进行法律爱护。加强隐私爱护体系建设,调整非法入侵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将其划入侵扰公民人身权利方面。调整侵扰通信自由罪,将侵扰公民通信自由罪提前纳入侵扰人身权利部分,对通信自由的爱护也应加强对新型通信方式的爱护,在扩展通信自由爱护对象和爱护范围的同时也须要增加犯罪行为方式的界定,在通信自由罪中明确对隐私权的爱护也是至关重
16、要的。调整非法运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扩大犯罪行为方式范围,侵权行为判定应不仅限于运用专用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运用其他窃听窃视设备的行为也应被涵盖在该罪名之内,明确隐私权的爱护。 (二)增加侵扰隐私权罪 对隐私权实行干脆型立法爱护模式,提高隐私权在刑法中的地位,可干脆增设侵扰隐私权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有可以利用职业便利进行隐私侵扰的特别主体,也有通过其他手段侵扰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一般主体,犯罪客体为公民的隐私权,即私人生活隐私和私人生活安静,对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界定标准的制定则须要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来进行。 四、结语 隐私权作为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剧烈的排他性,与公共利益无关,主要内容为
17、私人隐私和私人生活安静,我国宪法、民事法和诉讼法、刑法都有对隐私权的一般性爱护。刑法介入隐私权爱护能弥补新型侵扰隐私权行为的法律空缺,能更好地保障基本人权,刑法的严厉性与隐私内容的不确定性都会给刑法隐私爱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基于我国隐私爱护条款零散化与间接化,刑法爱护范围与时代脱节的特点,可以实行修改条款完善体系,增设侵扰隐私权罪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刑法对隐私权的爱护。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