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权力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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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导干部权力观 权力有限论是把权力视为特定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的观念。权力有限论是现代政治民主观念在法律上的延长,它包括: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分类分权、职权特定化和详细化,它是以人民主权论为一般理论、以分类分权和权力与权利均衡为详细法律操作技术的权力相对主义观念。其中,权力与权利均衡观是现代权力观的精华。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是其根本内涵。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当前党员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权力观的内容包括权力主权观和民族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权力是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的观念、权力的义务和责任及效劳观念。 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场合对领导干部应当

2、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有过阐述,提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政为民所执”等观点,到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党的执政力量建立的打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坚决反对脱离群众、以权谋私。”最终形成了比拟系统的、表达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科学权力观。从根本上看,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权力有限论是现代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结合的产物,是现代宪政民主理念的集中表达。 一权力有限论的一般含义 把权力视为区分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权利,理解为超社会组织体或特权者享有的一种垄断性的政治上的强制力,是从古至今人们的一种普

3、遍观念。卢梭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和“国家权力不行分割”理论就是由此引伸而来的。(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3版(修订本).2023.p31-35)。一个国家,一片领土,一个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及一个权力是同义语,也等同于统一的国内法律秩序及其效力和实效。(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p283)与此严密相关的就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将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授予自由选举而产生的代表,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人民据法而过一种法律生活。选举是这种权力观的重要原则,建立以普选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判定社会文明进化的首要标志,一个尽量消极的

4、政府是维持这种民主制度不行或缺的条件。选举在国家权力制度配置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政治属性打算了这种权力观的主要特质是政治性的,法律不过是民主的制度化。 但是,到二战前后,萌发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宪政理论得到长足进展,强调用法律限制权力、防止卑视和专断、为政府行为设定实质性界限、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理念的民主制度成为民主政治的更为根本的标杆。这种理论的核心是“以法律确定国家权力并对国家治理者进展限制,使政治权利得到法律的掌握,通过法律或者说通过宪法的认可再把权力转化为合法的权威。”(信春鹰.宪法的历史进展.宪法比拟讨论(李步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p127)权力有限是这种理论的核心,它有三个明显特

5、征:(1)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是法律认可;(2)政治权利只有实行法律形式才具有合法性;(3)爱护民主与人权的手段不仅仅采纳一般化的权力限制选举制度和权力分立制衡制度,更重要的是在权力实际运行中形成公民权利对权力的约束机制。 在当代社会中,权力有限论的核心归结为权力和权利均衡论,它包含七个方面的根本涵义:(1)权力和权利总量均衡;(2)权力为权利供应保障和效劳;(3)权力主体特定;(4)权力的职能详细化;(5)权力操作技术规程化;(6)权力的界限明晰化;(7)权力运行程序化。其中,权力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受限制或防止权力恣意行使是权力有限论的根本。 二权力有限论的理论形态 权力有限论源自古希腊罗

6、马的国家职能分工理论。它经古代到中世纪的进展,到现代社会,经过了一个对权力的外部强制到内部制衡再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化过程。这个过程中权力完成了抽象权力向详细权力、政治上的强制力向法律化权力、权力权利化的演进。 1.权力的国家职能分工理论 国家权力统一行使可以到达国家运行效率最大化,这既是古代国家积存的国家阅历也是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给近代国家的箴言。其实,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人们就已经熟悉到为了维护国家机构高效率运行,必需根据社会分工的客观要求对国家进展职能划分。而且国家职能按其属性划分为若干组成局部,并由不同的国家机构代为实施,可以维护社会总体上的正义价值(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

7、务印书馆,1989p1)。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认为权力作为现实的实现特定国家职能的手段,运作总是详细的,权力无法脱开具有个体利益追求的“经济人”而自我执行。不进展职能划分的国家仅仅是理论上的抽象国家而不是现实存在和运行的国家。可见,效率最大化是国家权力配置的根本原则,权力功能主义从近代国家建立时起就已经深深地嵌入了确保国家机器根据特定价值目标运行的法律实践中了。所以,凯尔森讲到国家分权时,把权力理解为国家的职能,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p283) 根据国家职能分工理论,国家权力配置体系是国家职能分工的对应体

8、系,国家职能履行的范围特定打算了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国家职能特定化为限制权力供应了根本前提。国家职能按社会分工的要求以效率原则进展适当分工,并交由不同国家机构去执行,使每一种国家职能都有了特定的活动目标和界限。然后,根据职能权力对称构造进展权力配置,每一项职能都有相应的权力相对应,每一项国家权力都执行着特定的国家职能,由此构建起了对应国家职能系统的国家权力体系。这样,权力不再是抽象的政治术语,而具有了确定的、详细的法标准品质,已经具有了上升为法律标准的可能性。 国家权力按国家职能形式的效率化要求配置成为国家权力由政治强制力向法律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它使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权力转化为一种可安排的资源和

9、按肯定技术规程可操作的标准。正是国家职能与权力的配对配置关系,完成了权力运作由政治政策向法律标准的跨越,细分国家职能的系统工程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事业。权力代表的国家职能的界限打算权力的界限,权力的界限打算特定的代行权力人的职权界限:“权力一词始终被用来指拥有以强力或以说服来获得特定目的的力量,指进展特定行为的法律权限,指立法、行政、司法的职能,指政府机构或部门,或者指组成这些机构的人们。”(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p12) 2权力有限论的内容 根据权力的国家职能分工理论,权力不过是国家职能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分工的国家形态。在权力有限论的进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层进递伸的

10、历史理论形态。 一是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论。即一般意义上的人民主权论,是人民权力的同义语,认为权力表达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政治关系。虽然权力是国家职能的表现,但是权力根本上是人民授予的,是权利派生的,整体意义上国家权力应当等于全体公民个人权利的总和。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力的合法性取决于权力的人民性。人民主权论的完整形态是近代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公意,它派生了一系列制约国家权力的外生制度,如选举制度等。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社会无法摆脱的传统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影子,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近代形态。 二是分权论。分权的国家理论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到古罗马时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思想

11、。它分为两种情形:(1)等级分权,即代 表贵族利益的元老院和代表一般自由民(平民)的最高执政官之间的权限划分。名义上作为隶属于最高执政官的询问机构的元老院通过实施对最高执政官的财政监视等形成了对最高执政官的实际约束,这是社会划分为贫富不同的阶层在国家权力内部的反映,它在整个奴隶社会和中世纪都被视为正值的、合法的内部权力分工形式。它本身构成对权力的限制,是近代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以权力限制权力”思想的真正来源。 (2)分类分权,即把详细的、合法状况下合理确定的国家统治职能交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去行使。在罗马,世俗权力和僧侣权力泾渭清楚,按职能要求对执政官的权力进展“分割”并由不同的执

12、政官去执掌,它本身是基于社会客观条件对国家职能分工要求的产物,重在于对国家职能的“分割”,并没有形成权力制肘的设置初衷。 可见,从分权理论的起源上看,分权完全是社会分工直接表现为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这种将权力的等级分权和分类分权结合在一起的“合作性国家”明显具有把权力的分别、限制和制度性构造相连接的趋势。(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p50)到近代,经过孟德斯鸠、卢梭等人揉和两种分权形式的特长,形成了西方国家系统的公法理论和国家理论。分权理论的核心是三权分立,它实质上是在国家权力体系内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创制了一种民主机制,主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13、它派生了一系列制约国家权力的内生制度,如权利分立和制衡制度等。 三是权力与权利均衡论。分权是和权力限制相辅相成的。当权力根据国家职能分工划分时,就形成对权力的限制,就不再是不受限制的整体意义上的那个“人民权力”而是法律上的权力,对权力限制的链条也会随着权力详细化的加深而进一步细分。经过对权力的其次层级分权的限制,国家职能为不同的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所担当,权力也相应有了详细的享有者,并转化为担当者的职权。相对于国家和整体意义上的人民,职权是一种必需依法担当的实体义务;相对于其他权力的享有者,职权表达为一种权限命令权的合法性和遵循适当程序的必要性。无论在哪个角度上,职权担当者都无权任意处分职权。由

14、于,它不是对个人负责,而是对全体人民和国家整体负责。但是,权力假如不能转化为一种操作技术的话,同样不能产生现实支配力,权力特定化为职权仅仅是为权力转化为实践操作技术供应了根本前提条件和满意了国家职能按社会分工要求运行的根本条件。“权力无以自行”,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职权最终还得由其雇员去行使,雇员成为实质上的权力执行人。职权进一步详细化为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法律关系。因此,权力详细执行国家职能时,权力就操持在了有利益偏好的个人手中,构成直接威逼公民个人权利的手段,对权力的限制也就显得非常现实和必要。权力也就完全脱开政治学的视阈,进入法律的视野。然而,雇员有其个人利益,是

15、个人利益的载体;雇员在代行公共职权时,发生个人利益和公共权力的混淆或权力权利化的情形就不行避开。权力本身就是“影响或掌握他人行为的力气”(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98p107),一旦把握在个人手中就可能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甚至发生借权力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人类社会进展到今日,一切限制权力、防止权力腐败的努力最终都落到了这个层面上,全部防止权力滥用的法律制度,如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等,都是为此而设,都意在于为职权设定羁束义务包括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及相应的责任。由于,对权力整体意义上的限制和分权仅仅是为防止权力腐败供应保障,抽象的权力是不能直接导

16、致腐败的恶果的。只有详细的权力与详细的权利相对峙时,权力才可能成为权利的手段,权力也才可能承受义务、责任之重。可见,从权力产生实效的最终环节上看,权力限制最终要归结为权力执行人员的职权特定化和详细化。权力和权利均衡论的核心自20世纪50年月兴起的民权论,它既坚持分权理论,又将抽象的人民主权论进一步详细化、制度化,将限制权力的事业深入到权力产生实效的最终环节,以权利制约权力,把权力根本上看作是特定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这也正是权力有限论的本质所在。 三权力有限论下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权力观 1我国主流的权力观 我国传统社会是以家族来理解国家的,社会组织内人们的地位是按人生来的地位、等级式地划

17、分的(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新世界出版社,2023p22),国家权力实行类似于家庭的等级分权模式。因此,流行和占主流地位的权力观是权力的政治强制力的观点,缺乏权力有限的观念,尤其缺乏从职权特定化、详细化角度认知权力的观念。因此,从政治强制力权力观角度端详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权力观是不行或缺的角度。 直到上世纪90年月末,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主流地位都未根本动摇。主要的代表性观点有:(1)权力是一种治理关系。“权力是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治理关系,它反映的是肯定的政治生活。”(张循理.利益论九讲.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p29)(2)权力是一种不得不听从的力气,而不管这种听从是由于

18、何种缘由引起。它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权力,是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并且可以延长的支配力气。”(时运生.论公权私用、滥用的动机和条件.政治与法律.1996.1p4)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意志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听从的力量。”(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p1)(3)权力是源于特定主体的职权的强制力。“权力是指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气和支配力气”。(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p114)这些观点虽然提法各异,但根本上都把权力界定为政治强制力,只争论

19、一般意义上的主权或整体意义人民权力,把权力的外延范围作了一般缩略,缺乏一般理论抽象向形而下的感性实践层面转化的机制,使得权力问题的争论难以跳出政治学的圈子,很难形成兴旺的权力理论。 2.权力有限论下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权力观 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党的执政力量建立的打算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坚持正确的权力观”的提法的侧重面上看,其所谓的正确的权力观不排解“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观点”,但不包括等级分权意义上的权力观,主要指的是各级国家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如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的问题,它主要就是从权力有限论意义上讲的。详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

20、容: 首先,从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角度看,领导干部应当树立权力主权观和民族观。作为政治强制力的权力首先指的是国家主权,任何个人都不是权力的主体,国家才是唯一的权力的主体,个人无随便处分权力的资格;领导干部代行权力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牵涉国家主权、民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由此,领导干部代行权力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国家义务和国家责任,而不是个人义务和个人责任;领导干部代行权力时要严格区分权力和领导干部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的界限,也应严格区分代行权力产生的义务、责任和领导干部个人行使公民权利产生的义务、责任的界限。权力者,国之器也,当慎重事之,勿以其利而据为己有,勿以其害而怠行。否则,轻者遗害

21、及人,重者危邦亡国。 其次,从人民主权论角度来看,领导干部要树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人民主权是近现代宪政国家的重要原则。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值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整个国家主权的根源寄予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权力与人民的关系也作过许多阐述,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托付”(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p305),国家权力是以人民主权为根底的(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p279)。恩格斯在谈到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时说:“人

22、民拥立国君是为了爱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消灭自由,这是全部公法的根本原则。”列宁也指出民主共和制的本质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列宁.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9p524)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视。”可见,从权力产生根源上看,领导干部代行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整体上应受人民权力的限制,任何国家权力相对于人民权力都仅仅是一种执行权,既使在详细执法中法律授予代行权力人自由裁量权也不能否认

23、其执法的性质;整个国家的权力配置应当和公民权利的总量保持大体平衡;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应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始终不应当遗忘权力的人民性。权力为人民所给,当受人民监视,为人民效劳。权力者,人民之公意也,为民所授,当为民所用。 第三,从分类分权意义看,领导干部要树立权力是国家职能分工的结果的观念,摒弃宗派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的思想。分权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有制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存在过分权,只是由于社会经济进展的程度不同从而对社会分工的要求不同,导致国家职能分工和相应的权力配置深度不同而已。我们固然要摒弃在近代社会以前的等级分权,但我们没有理由排斥按国家职能分工要求的分类分权。马克思

24、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论述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时也确定了分权思想的进步意义,认为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视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是一种监视国家机构、防止专制专制的民主政治形式。(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p274)事实上,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体系也并没有否认分类分权制度,国家权力也是根据国家职能的效率原则进展配置的,国家机构的职能分工和权力运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身就是一个明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一种新型的权力的分类分权模式,它没有简洁地抛弃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原则,而是在成认了按国家职能分工配置权力资源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增加了权力配置的深度和广度,否认分权的对立

25、意义而复原出分权的社会分工内涵,建立起的一种议行合一的权力分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权力监视原则取代了权力分立原则,与此相应的根据权力执行的职能进展必要的分权来预防部门利益滋长和权力滥用的必备措施也不再是孟德斯就所说的权力制衡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p154),而是给予了广阔人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和监视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和舆论媒体广泛的监视权,如批判权、建议权、控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诉权、检举权、罢免权、抗诉权等等,并形成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和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分权制度

26、。尽管说议行合一的权力分工模式目前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方面,但是这一模式的设计理念对广阔领导干部树立什么样的权力观的要求还是明确的:(1)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根据国家职能分工配置的,是有界限的,不得越权行事;(2)权力只有职能分类的差异,没有等级之分,权力性质的不同是因社会分工使然;(3)没有肯定独立的权力和至上的部门利益,只有受监视的权力和人民的利益;(4)任何权力的设置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实施国家职能的效能,没有国家职能依据的权力为不正值之权力,未经人民同意或法律明文授权不得行使;(5)没有不受监视的权力,对权力的监视无处不在。总之,国家职能乃权力设置之依据,社会分工为权力存在之根本,权

27、力无贵贱,皆系民愿,理当必为民所细察也。 第四,从职权特定化、详细化的意义上来看,领导干部要树立义务、责任观念和效劳意识。权力细化至有关国家机关时,权力就已经转化为一种法律形态,即职权了。当进一步落实至权力代行人手中时,权力就已经完全具备了一切公民权利的情态,很简单和权力代行人的个人利益混淆,权力的道德风险突然升级,权力设置的一切价值目标和权力以何种方式实施、以何种程度的实现,都孤赌于权力代行人的个人人格,权力的一切脆弱特性都显现出来了。这也是权力转化为一种实践操作技术的代价。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腐败就是在这个层面上消失的,至少当一种国家根本制度已经定型为制度的状况下,一切反对权力异化的斗争都是

28、围绕它绽开的。可以说,这个意义上的权力观就是狭义上的权力观。 职权特定化、详细化是权力运行的最终一个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它对领导干部权力观的要求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而是对详细代行国家权力的领导干部本人的详细要求。在这个环节上权力不再是抽象的国家形态,它完全被详细化、共性化和权利化了,成为直接影响权力代行人个人权利和权力相对人权利的手段,权力完全转化为和权利一样的“个体行为”和个人形态。因此,一切适用于公民个人行使权利的审慎方式同样适用于权力代行人,即权力代行人必需以行使自己权利之审慎行使其职权,此为权力代行人行使权力之根本要求。这就是有学者所谓的“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的转化或回归”。(童

29、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中国法学,1995.6p22)可见,在职权特定化、详细化意义上的权力是和权利相对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外都不乏有人把权力和权利联系起来熟悉或者纯粹把权力理解为权利来对待的学者和法律专家。(把权力和权利联系起来熟悉,认为权力和权利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在我国上世纪90年月以来比拟流行,这方面有影响的主要论著和文章有:郭道晖.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法学讨论,1990.4.p1-6;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p187-191;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中国法学,1995.6.p14-22;张

30、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讨论.法律出版社,1996.p507;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和根底.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p340-345;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p189-190;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p555-562;等等。把权力理解为权利的现象在英美法系很常见,如,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p78;英美权威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89-1190页关于“权利”含义的五个层次的解释,也包含这样的观念;等等。)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对领导干部权力观的要求也是侧重于在这方面讲的。 从权力和权利相对的意义

31、上看,领导干部应当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角度定位权力,提升效劳意识,树立权力的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详细包括:(1)权力相对,义务肯定,有无权力的义务但无无义务的权力;(2)严格区分职权和个人权利的界限,不得借权谋私;(3)法 有明文不得违,法无明文非自由;(4)可能存在运行中的肯定的权利,但只有受限制的运行中的权力,权利是对权力的约束,权力是保障相对人权利实现的手段,不得成为代行权力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5)程序优先,权力运行的程序规章必需不折不扣地执行;(6)权力操作设置应当保持适度分散,不能过分集中,保持权利与权力的和谐与均衡;(7)权利本位,权利至上,低位使用权力;(8)依法用权、依法治

32、权,不与民争利,不依权谋私,亦不以权为本部门争名;(9)权、义、责统一,树立法治信念,有错必改,有责必究。总之,所谓权力,生于民意,操于吏手,守于理法之间,关乎民生重计,义、责相随,当敬而用之。 四完毕语 综上来看,权力有限论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的法律延长,它包括:整体意义上的权力限制、分类分权、权力与权利均衡观,它是以人民主权论为一般理论、以分类分权和权力与权利均衡为详细法律操作技术的权力相对主义观念。其中,权力与权利均衡观是其精华,职权特定化和详细化是权力与权利均衡观的根本落脚点。它是将权力按社会职能进展分工,在公法体系中引入义务、责任范畴,权力被降解为可按法律上的技术规程操持的职权,打破公

33、法和私法对立的界限,私法和私权的地位大幅度提升,民主、民权、民本成为衡量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根本尺度。 我国占主流地位的权力观始终是政治强制力权力观,它实际上是一种权力的政治观和更多带有前资本主义传统的一种权力观。它主要是从公权体系和私权体系的对立中引申出来的,权力主要被解释为国家主权及公民对国家的肯定忠诚义务和听从关系,权力的政治意味远重于按技术规程操作的客观必要性。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党的执政力量建立的打算中提出的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的正确的权力观不排解“权力是政治强制力的观点”,但不包括等级分权意义上的权力观,它是一种权力有限论和民权、民主、民本观,它是我国国家权力观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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