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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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省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闲置土地认定处置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应当符合县、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其次章闲置土地认定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打算书商定

2、、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立用地; (二)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立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立用地总面积缺乏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中止开发建立满1年的国有建立用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以出让合同或划拨打算书确定的宗地为单位。已分割转让并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以分割所属出让宗地进展认定。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商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认定职责: (一)开工时间以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划拨打算书的商定、规定为准(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开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

3、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工程,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工程,打入全部根底桩;其他工程,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责任单位:住建局)。 (三)已开发建立用地面积由土地使用权人供应建立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对用地现状进展现场勘查测绘(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已投资额由土地使用权人供应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总投资额、已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审计局,各园区、乡镇、街道)。 第三章闲置土地调查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巡查发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发出

4、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要求供应土地开发利用状况、闲置缘由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闲置缘由说明材料: (一)因未根据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打算书商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致使工程不具备开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规划调整,造成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根据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打算书商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立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商定、规定的规划和建立条件进展修

5、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爱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六)政府的其他行为; (七)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第九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时,可实行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6、、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根本状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缘由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缘由,并书面告知有关单位。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准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四章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因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缘由导致土地闲置的,实行以下方式处置: (一)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立用地使

7、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打算书,根据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其次十六条的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打算书,无偿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因政府缘由导致土地闲置的,成立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建、发改、工信、审计、税务、纪委监委机关、征收办、工程招商单位、工程属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协商小组,与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报县政府同意后,

8、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延长开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商定开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商定的开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开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根据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根据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转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 (四)对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立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立用地总面积缺乏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缺乏25%,中止开发建立满1年的国有建立用地,向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要求必需在3个月内复工。工程复工时,国有建

9、立用地使用权人应通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场确认。 第五章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对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打算的详细程序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打算前,向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要求进行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三)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打算。国有建立用地使用

10、权人对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打算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打算书等费源信息。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自征缴土地闲置费打算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据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准时追缴。 (六)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打算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办理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使用权证

11、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打算书和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打算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打算的种类和依据; (四)打算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打算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打算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闲置土地利用 第十七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实行以下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给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藏;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立工程的,由当地政府托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八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展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全部集体建立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法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根据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本方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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