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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合同证券合同号为18(15篇)证券合同 证券合同号为18篇一 fprc系统是由创元开发的证券质押典当业务治理与风险监控系统的简称。该系统通过电脑网络技术,依照典当治理方法,为乙方供应最短2天最长不超过15天股票当质押效劳体系,包含了相关动态监管与风险监控功能。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是甲方供应给乙方作为申请证券质押典当业务使用的软件,包括股票买卖撤单、查询、结算等功能。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使用网上客户端自助申请当金购置股票,随买即借随卖即还,周而往复。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当金的天数计算和收取典当综合治理费。 1。2。1、质押帐户 质押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
2、a帐户,是乙方在证券公司设立的个人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将该帐户的全部资产作为质押物俗称“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乙方丢失a帐户的全部权,但可对该帐户进展股票交易 。 1。2。2、典当帐户 典当帐户是由典当行供应的资金帐户(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简称b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质押猎取的当金由该帐户供应;乙方取得在该帐户内进展股票买卖交易(包括资金帐户、股票帐户)的使用授权。 本合同对乙方进展授信治理。甲方通过对乙方历史交易力量的评估确定乙方授信级别。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依据乙方使用b帐户的交易频率与盈亏状况,对该授信级别定期自动调整,若授信级别降至25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
3、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帐户的现金95%购置股票前方可申请质押典当,fprc系统自动依据乙方当时持有股票市值的评估总额乘以乙方授信级别计算并批复;乙方当日申请到的当金额度仅限当日有效。 本合同期限为半年,到期后甲乙双方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应在质押典当到期前乙方应主动抛售b帐户的股票,否则未抛售股票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强行抛售;乙方以其a帐户的资产担当全部风险、综合治理费。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对乙方使用当今的全部交易及占用当金的典当综合治理费进展定期清算。fprc系统自动治理乙方的融资买卖记录,乙方使用fprc网上交易客户端可以随时查询。清算日乙方未抛售的股票当月不清算,
4、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当月没有申请质押典当的乙方不参加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将盈利局部由b帐户划拨资金到乙方a帐户,乙方若亏损,乙方或主动支付亏损局部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预留的授权托付书,从乙方a 帐户划拨资金到b帐户弥补亏损。 1。5。2、平仓清算 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a帐户资产及b帐户当金资产总市值跌落到本合同商定的平仓线以下时,进展平仓清算。甲方有权不通知乙方,市价抛售乙方b帐户、a帐户的股票,并从乙方a帐户划拨资金以弥补乙方占用b帐户当金的典当本息及亏损。对于a帐户全部划拨或股票全部买出后仍缺乏弥补甲方亏损,甲方有权向乙方连续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
5、日内,停顿乙方贷款权利,到期日前5天办理清算手续。 甲方有权调整典当综合治理费率。fprc系统将自动提示乙方每次申请当金的实际费率,该费率在当次质押典当期内不会变动。甲方按乙方实际占用当金额度、及占用时限计算综合效劳费;当金占用时限从乙方b帐户当金买入股票之日起计,至卖出日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连续计费。 违约金:乙方占用当金超过15日未归还,按日加收4违约金。 甲方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将a帐户作为典当质押物。质押期间,乙方可对a帐户进展正常的股票买卖,乙方始终以其a帐户内总值项下的资金和证券持续作为典当的质押物(当物)。乙方自愿向指定营业部办理不行撤消的a帐户的帐户托付申请和授权托付书指令。
6、同时乙方将深、沪股东及身份证复印件留置甲方。 质押物的质押担保范围指本合同重要一栏所规定的当金、当金利息、综合费(含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b帐户授权乙方使用,乙方通过frpc网上交易客户端自动进入交易及查询交易记录。 5。2本合同有效期内fprc系统自动限制乙方买入具有风险的股票。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股票的风险几级别进展调整,风险级别在25分以下的股票为系统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类股票的默认风险分别为零。乙方认可该限制可能对乙方的投资产生影响,并承诺对此限制不提出任何异议。 5。3乙方对所持有的a帐户总资产享有完全的无可争议的全部
7、权,不得将该帐户的资金及其对应证券帐户资产借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4若乙方违反上述商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担当所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营业部提交帐户托付申请书前方可获得会员资格。申请书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冻结a帐户,包括停顿上述资金帐户的银证转帐功能、柜面资金提取与转出,限制证券帐户办理股票转托管(深圳)指令、办理撤单指定交易(上海)指令、制止本人消户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写了授权托付书后,才能获得典当质押资格。合同有效内遇定期清算或平仓清算,该授权托付书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写并提交甲方后,才能连续申请当金额度、并获得交易授权。否则按乙方
8、单方终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后,可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帐户资金或与乙方办理清算手续后,由于乙方授新额度降低至合同规定最低值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7。1、本合同不得续当。本合同限界满前20日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重新订立合同。 证券合同 证券合同号为18篇二 基金发起人:_ 基金治理人:_ 基金托管人:_ 名目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治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9、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根本状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安排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章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0、,标准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公平自愿、诚恳信用、充分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根底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年_月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依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假如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展公告的,还应进展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
11、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担当义务。 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说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推断或保证,也不说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治理人保证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
12、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肯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方
13、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 10.试点方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依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担当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治理人:指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详细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治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1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或承受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托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15、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治理暂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与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到达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
16、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消失后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治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治理人承受申请
17、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展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治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展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承受基金治理人托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治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治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展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18、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状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置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指数为标的
19、指数,但基金治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打算、决议、通知等; 48.不行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制、无法避开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局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大事,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难、战斗、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大事、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顿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20、总经理: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 经营范围:_ 组织形式:_ 注册资本:_ 存续期间:_ (二)基金治理人 名称:_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总经理: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 经营范围:_ 组织形式:_ 注册资本:_ 存续期间: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 组织形式:_ 注册资本:_ 存续期间:_ 经营范围: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
21、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说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成认和承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担当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治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治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治理人依照
22、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安排等方面的业务规章; 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治理费,收取或托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视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23、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实行其它必要措施爱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展必要的监视和检查;假如基金治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治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给予、赐予、规定的基金治理人的任何及全部权利和救济措施,以爱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商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24、,打算基金收益的安排方案; 12.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治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展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治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托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展基金的注册登记或托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2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掌握、监察与稽核、财务治理及人事治理等制度,保证所治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治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治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托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承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展的监视; 9.根据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根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隐秘,不泄露基金投资规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安排基金
26、收益; 1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准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收理; 15.依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供应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与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安排;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资产时,准时报告中国
27、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担当,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治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正对待所治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展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安排;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视基金的投资
28、运作,如认为基金治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实行必要措施爱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的行为不担当任何责任; 4.在基金治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治理人; 5.有权对基金治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好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地持
29、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特地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识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治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担当赔偿责任;基金
30、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反此款规定的,将担当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担当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方法、试点方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托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治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隐秘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展基金交易有关状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规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
31、资者的相关状况及资料等;除暂行方法、试点方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听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打算、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治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状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治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展,假如基金治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
32、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实行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治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治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与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安排;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资产时,准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治理人; 18.基金治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治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反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
33、应以其自有财产担当,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视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视基金经营状况,查询或猎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
34、猎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准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担当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担当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3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治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打算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酬劳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治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
3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需对基金合同进展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状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治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治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状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状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消失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
37、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托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托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实行通讯方式开会并进展表决的状况下,由召集人打算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实行的详细通讯方式、托付的公
38、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需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托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托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托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托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9、;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展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视下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
40、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托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托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托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实行通讯方式进展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外表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冲突的视为无效表决。 3.假如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41、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托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托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托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视下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