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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镇委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标准我县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视治理,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含局部垂直治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以被申请人或被告身份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应诉人员是指被申请或被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和托付人。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
2、称县法制办)统一协调、指导和监视全县行政应诉工作。 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打算引起的行政应诉,由县法制办详细承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作。 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在县法制办的指导下详细承办。 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打算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收件人员应在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件日期,并于当日转至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详细承办的案件,
3、县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通知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担当行政应诉责任。 第六条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参加行政应诉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应诉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复书或辩论状、证据材料、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案号,托付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权限,托付时间及有效期限,并由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名和加盖单
4、位印章。 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担当行政应诉工作,详细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案件有关手续; (二)审查案件有关状况; (三)提出案件受理异议; (四)收集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仔细讨论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五)撰写答复书、辩论状、词等材料; (六)向本机关提出撤销、变更或停顿执行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建议; (七)负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详细承办。 第九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应诉需要,可托付行政机关有关领导、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被申请或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经办人员及律师等参加行政
5、应诉,但不得仅有律师参加行政应诉。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行政机关年度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二)原告10人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在本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复议机关采纳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县法制办或人民法院建议应诉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确因特别状况不能根据本规定出庭应诉的,应当准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可托付本单位副职领导参加出庭应诉。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详细承办的案件,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按
6、本条规定参加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应诉需要,可授权托付人以下权限中的一项或几项: (一)参加行政应诉; (二)成认全部或者局部恳求; (三)同意全部或局部赔偿并进展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其他需要托付的事项。 行政机关变更托付人或权限的,应当准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应诉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进展行政应诉。 应诉人员应当主动、准时向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反映行政应诉状况和问题,对需要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 第十三条应诉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
7、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仔细作好阅卷笔录。 对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应诉。确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时应诉的,应当准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准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在行政应诉期间,应诉人员如发觉原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准时提请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停顿执行原详细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停顿执行的打算一经作出,应当准时通知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人或原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
8、一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打算、判决或裁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打算、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复议打算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复议打算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法制办备案。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打算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打算书、判
9、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报县法制办备案。行政机关败诉的,同时呈报败诉缘由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其次十条对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意见或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反应,并将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及反应函报县法制办备案。假如状况疑难或需进一步整改落实的,反应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对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准时整改。 其次十一条行政应诉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准时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规定存档。 其次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机关行政应诉状况、复议意见和司法建议反应状况向县法制办递交书面总结,由县法制办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其次十三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如发觉因不应诉或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的,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打算、判决或裁定的,不按时反应复议意见或司法建议的,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报批判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追究责任。 其次十四条行政应诉经费列入行政机关的工作经费。 其次十五条本规定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其次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