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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教育法的制定 教育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教育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包括修改和废止)有关教育法规的活动。有关教育法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狭义的教育立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二、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二、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全国国人人民民代代表表大大会会常务委员会常
2、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部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地的市和经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的较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三、教育立法的原则三、教育立法的原则l(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l(二)实事求是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l(三)民主立法原则(三)民主立法原则l(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l(五)稳定性和连续
3、性原则(五)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四、教育立法的程序四、教育立法的程序l立法与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与立法权的概念:l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权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l立法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修立法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l从教育
4、的立法权限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从教育的立法权限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集权型、分权型和结合型。三种类型:集权型、分权型和结合型。l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程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程序为:1 1提出法律议案(提案)提出法律议案(提案)2 2审议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 3 3通过法律草案通过法律草案 4 4公布法律公布法律 五、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五、我国的教育法体系 (一一)教育法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教育法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二)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l1.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l2.2.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l3.3
5、.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教育法律(教育部门法教育部门法 或教育单行法或教育单行法)l4 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l5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l6 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三)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三)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1 1基本的教育法规基本的教育法规 2 2基础教育法规基础教育法规 3 3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 4 4职业教育法规职业教育法规 5 5成人教育法规成人教育法规 6 6教育人员法规教育人员法规 7 7教育财政法规教育财政法规 8 8教育行政组织法规教育行政组织法规第二节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的实施l一、法的适用一、法的适用
6、l1 1什么是法的适用什么是法的适用l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有权的国家行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以国家的名义把法律规范应法定程序,以国家的名义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使法律规范得以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使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国家职能活动。实现的国家职能活动。2 2法的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法的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1 1)准确、合法、及时)准确、合法、及时(2 2)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7、职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法律的遵守二、法律的遵守l三、教育行政执法三、教育行政执法l(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狭义的教育执法)(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狭义的教育执法)l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l把握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把握教育行政执法的概
8、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l第一,明确执法的依据。第一,明确执法的依据。l第二,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第二,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l第第三三,教教育育行行政政执执法法是是教教育育行行政政机机关关按按照照法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l第第四四,教教育育行行政政执执法法是是适适用用教教育育法法律律规规范范并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l第第五五,教教育育行行政政执执法法是是以以特特定定的的事事项项和和特特定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对象的。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对象的。(二)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二)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l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具有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
9、政执法主体,是指具有教育行政执法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的组织。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的组织。(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 1 1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措施 (1 1)概念:即国家教育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概念:即国家教育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教作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育行政执法行为。l(2 2)教育行政措施的分类:)教育行政措施的分类:羁束的教育行政措施与自由裁量的教育行政羁束的教育行政措施与自由裁量的教育行政措施(以受教育法约束
10、的程度为标准)措施(以受教育法约束的程度为标准)以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为标准,以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措施(主动的教育行政可分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措施(主动的教育行政措施)和依申请的教育行政措施(被动的教育行措施)和依申请的教育行政措施(被动的教育行政措施)。政措施)。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的教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与不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育行政措施与不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3 3)教育行政措施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通知、)教育行政措施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通知、批准(拒绝)、许可、注册、免除、发放、征收批准(拒绝)、
11、许可、注册、免除、发放、征收等。等。2 2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l教教育育行行政政处处罚罚,是是指指教教育育行行政政机机关关依依法法对对违违反反教教育育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行行政政管管理理相相对对人人进进行行惩惩戒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监督 一、教育法律监督的概念一、教育法律监督的概念 l狭狭义义的的教教育育法法律律监监督督是是指指专专门门国国家家机机关关(人人民民检检察察院院是是国国家家专专门门的的法法律律监监督督机机关关)依依照照法法定定职权和程序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职权和程序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l广
12、广义义的的教教育育法法律律监监督督是是指指包包括括一一切切国国家家机机关关、社社会会组组织织和和公公民民对对教教育育法法的的实实施施情情况况和和遵遵守守情情况况的的监监督督活活动动。它它包包括括国国家家机机关关的的监监督督和和社社会会力量的监督,构成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力量的监督,构成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二、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二、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二)行政监督(二)行政监督(三)检察监督(三)检察监督 (四)审计监督(四)审计监督 (五)党的监督(五)党的监督 (六)社会监督(六)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执法监督的经验三、国外教育执法监督的经验 1 1教育执法监督工作教育执法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依”2 2执法监督体系较为完备执法监督体系较为完备 3 3执法监督主体职责明确执法监督主体职责明确 4 4注重发挥大的督导机构的执法监督注重发挥大的督导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职能 启启 示示1 1完善监督体制,提高教育执法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制,提高教育执法监督主体的权威性的权威性 2 2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 3 3综合运用各种执法监督手段,充分发挥综合运用各种执法监督手段,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职能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