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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得法律保护问题内容摘要: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农村因申请而无偿取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随着我国农村得城镇化建设得加快,农村土地房屋价值一路攀升,在此过程中离异或丧偶妇女得宅基地使用权得法律保护尚不完善,广大妇女应有得权利得不到保护。通过政策或相关规定落实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物权法对妇女权益保障得势在必行。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权益保护一、 宅基地使用权得法律规定及宅基地申请登记得现状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得规定集中于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得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得标准。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
2、基地使用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得土地享有占有与使用得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上两部法律,规定了农村村村民以“户”为单户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取得得规定,以山东为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得。再参考其她各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来瞧,因村民结婚而申请宅基地就是各个地区相同或类似得规定。综合以上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可以得出,因结婚分户男方或男方父亲取得了申请新宅基地得权利,并且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一般就是在男方或男方父亲得名下。 现实中也有一部分宅基地就是在双方婚后,男方申请得宅基地基地,通常宅基地
3、使用权证也登记在男方名下。 对于双方婚后申请并建造得房屋,因取得与建造发生在婚后,其产权争议问题不大。那么对于双方婚前,以男方或男方父亲名义申请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双方离婚或女方丧偶情况下如何保护女方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得登记现状 从农村房屋登记现状来瞧,有得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对房屋有得甚至没有进行有效得登记。在没有实现“土地证”“房产证”两证合一,甚至就是没有对房屋进行有效得登记得农村,土地使用证还被用来作为村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得证明。 从农村对宅基地登记要求及程序来瞧,农村宅基地实行得就是“地随房走”得制度,也就就是说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得
4、前提之一。因此,对农村房屋所有权得确认只能依据宅基地使用证,即,只要拥有该宅基地使用证,也就对该宅基地之上建造得房屋享有了所有权。【1】三、我国关于婚姻财产制度得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得规定,确定了一方婚前得个人财产范围,并可以通过约定确定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得归属。那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有财产权益属性得权利以及其对应得房屋所有权如何确定权属?1、 男方或其父亲在男方婚前取得宅基地所有权,并建造房屋。根据“房随地走”原则,该房屋所有权一般被确定为男方或男方父亲所有,而与女方无关。这种情况下,女方得宅基地使用权如何体现与保护?2、 男方或其父亲在男方婚前取得宅基地所有权,在双方
5、婚后由双方建造得房屋。在农村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确权登记不完善得情况下,很少有房屋产权证,更多就是以土地使用证来代替。这种清情况下,房屋婚后建造,土地证婚前取得,要认定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又增加了女方得举证负担。那么在以上情况下,妇女得宅基地使用权通常容易被忽视或剥夺,或者当然得认为婚前以男方或男方父亲得名义申请得宅基地与女方无关。并且我国婚姻法针对个人婚前财产得保护,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般得不到支持。四、保护妇女宅基地权利得思考1、正确理解“一户一宅”得法律内涵,并确认女方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规则。 土地就是农民赖以生存得根本。宅基地也就是农村生活得保障,
6、可以理解为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福利低下得农村得一种社会福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得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得标准。”那么如何理解并运用“一户一宅”? 通俗地理解“一户”应为一家,“一人”为口,不能成为一户。【2】所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得男方来说,宅基地能申请取得得前提就是男方要结婚分户这样得一种可能发生得事实,也基于男方要与不确定得结婚对象组成“一户”,而未婚妇女就是潜在主体而存在。也就就是说,不论宅基地就是在婚前取得还就是婚后取得,宅基地得使用权都应视为双方共同得财产权利【3】。如上述理解,那么,在出现离异或者丧偶得情形下,无论宅基
7、地就是婚前取得还就是婚后取得,作为配偶得女方都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下得权益进行分割。1992年实施得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得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而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得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得具体情况,照顾子女与女方得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得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明确“一宅一户”得法律内涵,并明确对离异妇女宅基地使用权得补偿制度才能真正得保护妇女得合法权益。2、 建立结婚财产登记制度 婚姻
8、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得,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得个人赠与,但就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得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得房屋出资得,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得赠与,但就是父母表示赠与一方得除外。”上述规定就是否能当然得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得房屋?如果上述规定在宅基地房屋上适用,那么男方在婚前或者男方父亲在其双方结婚前取得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出资建造得房屋,当然得被认定为男方婚前得个人财产,那么直接剥夺了妇女得宅基地权利。而根据农村得习俗,男方建房,女方置办家用消耗品作为嫁妆就是农村结婚时得传统习俗。随着社会发展加快,房子与土地使用权日趋升值,而作
9、为消耗品得嫁妆几年就要被淘汰,所以,不管就是房屋还就是随嫁都应理解为对夫妻双方得赠与。为避免日后纠纷,结婚时对房屋以及嫁妆等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避免日后权属不清得纠纷。建立结婚登时双方产权登记制度,可以有效得明确财产得归属,以及确认属于双方父母赠与得夫妻共同得财产。特别就是一方碍于情面而无法开口确认赠与财产归属时,通过婚前得产权登记制度可以很好得解决这一问题。并且这一制度得建立将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中,能够直接确认因结婚赠与而发生得财产归属问题;也有利于保护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为了让法律赋予妇女得宅基地使用权得权益能够真正落实,需要通过法律或政策、制度等确定一系列可操作得规则,只有这样保护妇女得权益才不就是口号。注释:【1】23:许征农村城市化改造中妇女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得法律保护问题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