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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选17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 一、负责人职责 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 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 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详细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 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
2、污物,无卫生死角,实行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 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常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纳密闭方式进行。 三、公
3、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_)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 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 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准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
4、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常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 二、每日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 三、下班前,要准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 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根据制定的卫
5、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准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
6、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执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 卫生许可证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
7、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健康合格证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 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 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 卫生许可证 。 卫生许可证 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准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
8、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
9、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惩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 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
10、,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 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惩罚不服的,在接到惩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掌握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惩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2
11、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
12、、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
13、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全部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常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日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
14、、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4 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阔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任人(经理)是本单位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要专心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自主规范
15、管理 二、要根据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选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 三、根据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次,卫生管理组长每日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准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 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
16、、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根据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
17、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激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
18、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准时调查处理,并根据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平安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详细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
19、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
20、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6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平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头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21、四、严格根据冲身淋浴 强制浸脚消毒 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 1996)的要求。余氯在0.3 0.5mg/L之间PH值在6.5 8.5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 1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 10mg/L.。 八、选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
22、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四周环境整洁、准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
23、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 消毒、平安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担心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
24、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 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准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准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25、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执行 卫生许可证 制度。 卫生许可证 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
26、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健康合格证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 卫生许可证 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 卫生许可证 。 卫生许可证 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
27、妥善处理,并准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
28、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惩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 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 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
29、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 卫生许可证 的行政惩罚不服的,在接到惩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掌握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惩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
30、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9 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平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头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五、设置清
31、洁工具洗消间(区)。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做好楼梯扶手、购物车(篮)等公共物品定期消毒,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同时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六、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有防蝇、蚊、蟑螂、鼠害的设施,常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 七、场所内做好新风供给,将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做到定期清洗或更换。假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确保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八、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九、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要
32、设有单独售货室。 十、厕所要准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纳水冲式蹲式便器,确保良好通风。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实行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
33、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掌握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
34、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根据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气,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
35、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常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掌握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实行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6、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
37、采纳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实行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
38、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准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方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方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
39、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实行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掌握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
40、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方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全部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方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_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1 公共浴室卫生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41、,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平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头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顾客用过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并配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对浴衣、浴裤、毛巾、浴巾等棉织品要求做到严格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
42、衣裤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浴室设置气窗,保持良好通风,做到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顶应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九、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十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2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食堂是学生生活一个公共场所,应保证良好的清洁环境,为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卫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食品操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 病从口入 关,严格根据操作规程去做
43、,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 二、将食堂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划分,分别由将卫生分担区域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将自己的卫生分担区域专心清扫整洁。 三、食堂卫生要每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油渍,窗台无灰尘。保证纱窗完整无破损,发现破损时准时上报修理。暖气片(管)及各种上下水管道无灰尘。垃圾桶要准时清理,不得长时间存放。 四、每周六、日进行卫生大扫除,周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根据情节进行惩罚。 个人卫生: (一)必须具备有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健康证。 (二)工作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装整洁干净。 (三)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
44、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 (四)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特殊的饰品,女员工不应画浓妆,涂染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头发、长胡须。 (五)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篇13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平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平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头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按时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六、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