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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通知如下:一、校验对象全市范围内执业许可证已到校验期尚未进行校验的所有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二、校验的管辖 由市卫健委颁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由市卫健委负责校验。各县区卫健局颁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县区卫健局负责。三、提交的材料需校验的医疗机构需向市卫健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二)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自查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基本
2、标准符合情况、执业状况等。含人员配备、科室和诊疗科目设置、制度建设、业务开展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及预防措施,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市卫健委规定的社会工作完成情况等); (三)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从业人员资料(人数较多的公立医院,其从业人员登记表中资格证、执业证书的信息,由执业者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审查、填写,本次校验工作中可以不提供资格证、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在本单位留存备查);(五)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情况;(六)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四、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3月25日4月5日)。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提交“医疗机构申
3、请校验登记注册书”等资料。(二)书面审查(4月6日4月20日)。市卫健委对医疗机构提交的资料、日常监管资料等进行书面审查;(三)现场核查(4月21日5月10日)。市卫健委组织力量对申请校验者实施现场的核查、评价。(四)结果公示(5月11日5月20日)。公示校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认校验结果,办理校验登记注册。五、校验内容(一)医疗机构的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国家卫健委以及原国家卫计委、卫生部等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应规定。(二)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诊疗科目是否与执业登记内容相一致,开展的诊疗技术等是否符合上级关于技术准入管理的政策。(三)医疗安全
4、管理的核心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四)医疗机构的名称、内部科室的名称等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要求。(五)手术室、供应室、重症监护室、血透室、急诊科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六)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六、工作要求(一)各县区卫健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校验工作。要通过校验对医疗机构遵守卫生工作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底。医疗机构要认真对执业状况、质量管理、医院感染控制、行风建设等进行全面自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表格,及时提交校验资料。(二)对存在问题,依法应当暂缓校验的,要坚决暂缓校验,责
5、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限期整改之后仍无法通过校验的,依法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三)执业许可证校验是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应常态化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根据登记和校验时间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今后,无情况特殊,我委不再专门发文安排这项工作。各县区卫健局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制度,进一步落实校验管理的政策,做好每年的校验管理工作。(四)请各县区卫健局在5月30日前将“县区医疗机构登记册”及工作总结(纸质及其电子版)送市卫健局医政科。XX单位20xx年x月x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