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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
2、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4、决定
3、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
4、承包人、承租人。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七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资产的台账登记管理,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经营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产应建立台账:1、固定资产台账。包括: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单价、规格、数量、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存
5、放地点和责任保管人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的固定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或租赁人的名称、年承包费或租赁金的金额、期限及兑现情况。2、产品物资台账。包括:产品物资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金额及存放地点,特别要登记清楚领用、交还和责任保管人。3、债权债务台账。包括: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时间、经济事项的内容、约定还款期限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保管管理制度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
6、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 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发包、租赁等。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要公开、民主、公平。1、价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理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2、价值1000-5000元(含5000元)的资产,召开村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理
7、事长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3、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批后,由理事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财务会计调帐或销帐,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备案。4、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在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评估并报镇办农经机构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直接招投标。承包期、租赁期原则掌握在届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管理制度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1、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固
8、定资产,要以重置完全价格登记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2、库存物资、材料和产品应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对盘盈的产品、物资、材料,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产品、物资、材料,要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3、低值易耗品以及一次性费用列支的普通财产应专门登记,至少每季度清查盘点一次。4、债权债务等往来结算款项应半年清查一次,并及时组织核对清收。第二条 村组织在清查结束后对有账无物的各类资产和呆坏账,应当注明原因,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进行核销。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进行,
9、并采用农业部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逐级报送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做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资产登记保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账务建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即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每月或每季度上门服务。经营规模大且会计账务记录规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记账,并按照规定定期公开财务,并接受区镇农经部门、财政部门
10、的业务指导,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各种存款、帐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账目保管要完全完整,不得损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私存,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应坚持预决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二)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
11、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三)年初预算草案由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提出,再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办)农经部门备案,并在公布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等,必须提请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四)监事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纠正建议。(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要向全体股东(成员)公布。第五条 收入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各种款项,必须使用XX县财政局统一监制的XX县村级(社区)收入
12、专用票据,由会计在镇(办)审计所领取(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要对收款收据起始票号进行登记并建立领签制,非财务人员不得领用收款票据开票收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代为收款的,必须在村会计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并于收款后3日内将财务手续交给会计出纳。严禁非财务人员直接经办财务收支。镇(办)审计所要对各村领用票据进行登记,加强管理,作为审计村组账务收入的依据,不得将村级专用收据发(售)给村会计以外的人员。(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或次日送存本村(组)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建立一个总账账簿和开设一个银行存款账户,所有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三
13、)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收集体的各项承包收入,对于不及时履行合同,2年以上不交承包费的要及时终止合同,重新对外承包,确保集体利益得到维护。(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得借款或贷款新增债务。如确有需要,借贷款的应当提交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使用。第六条 支出管理(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注明用途及时间。无经办人、经办事由的票据不得报销入账。(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农户提供少量劳务可打领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工
14、程材料,支付劳务、工程款都必须取得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虚假票据及白条支出。(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物票据必须附购物清单,工程款票据必须附工程合同及预、决算清单、验收清单。拉运砂石、砖瓦等工程材料要附材料接收人签字的接收清单。支付劳务报酬、误工补助要附出工清单。(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在规定时间内没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五)经济组织干部给集体垫支款项时,必须在3日内到财务人员处履行借贷手续,超期不予报销,不得依为集体垫支为名收取集体资金,顶底债务,长期不向财务人员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六)经济
15、组织干部不得向集体借款用于非公事项,借款办理公务事项的必须于一周内履行报销手续。(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得随意列支招待费、补助费等。因招商引资、办企业等确需列支招待费的,应经理事会、监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 财务审批(一) 村集体经济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二) 500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三) 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建设或投资,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理事长审批。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开
16、支须有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结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负责人赔偿。(四) 理事长必须严格按权限及程序审批,不得越权审批。第八条 收益分配(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应处理完有关账务,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编制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办)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在进行依法纳税后,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约10-30%,没设集体股或集体股较少的村公积公
17、益金提取比例可设高,反之设小)。2、提取福利费(约5%-15%)。3、向投资者分利(按投资协议约定)。4、股东(成员)分红(按持股数量分配)。5、其他分配。(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东(成员)的分红金额要记载到股权证中。 第九条 社务公开(一) 公开的内容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3、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他捐赠收交、使用、管理情况。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资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
18、业绩情况。5、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6、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7、社基本社股东利益,股东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二)公开的形式1、公开栏公开。在合作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与已公布,并设置意见箱。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3、填写发放股权证公开。设计制作注明股东身份、量化份额、分配记载于一体的股权证,实时填写发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三)公开的时间社务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月公开一次,
19、填发股权证一般一年公开一次,应当随时公开的事项按发生时间及时公布。(四)公开的程序1、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股东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2、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交接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3、监事会建立社务公开档案复查。(五)意见反馈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社员反应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股东对涉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
20、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理事长、财务人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应加强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监督由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监管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村集体经济业务量多少按月或按季审核村组财务收支票据,发生重要经济业务时,应随时理财; (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 (四)参与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竣工验收,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
21、决策; (五)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务公开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重大项目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八)股东(成员)会议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应当自觉接受监事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保证他们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监事会成员,不得阻碍监事会履行职责。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向股东(成员)会议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
22、理事长反馈。 第五条 镇(办)农经部门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审计直接责任主体,应加强辖区内集体资产管理的检查、指导和审计工作,应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制度标准和审计方案,整合审计所、农经、纪检力量每年对各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离任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各镇(办)每年至少应检查或审计三分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并答复群众提出的疑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财务管理出现的群众上访事件必须先由镇(办)进行调查、审计和查处,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镇(办)查处后群众不服的,由镇(办)申请,区农业局批准后
23、,区农经站进行审计。第六条 区农业、财政、纪检、民政等相关部门是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和监督主体,根据各自职能对镇(办)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抽审,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批示进行专门检查和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资产,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 违反规定程序,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签订各业经营合同和处理专项资金,变更和处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建设和开发工程项目,制定和公布招投标方案等均为无效行为,并由镇(办)和区直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
24、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不及时入账、坐收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财务收支票据把关不严私自入账的,由镇(办)和区主管部门负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数额较小的,扣发当事人全年奖金,在本镇(办)范围内通报批评,数额较大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并在全区范围通报批评。第四条 对未实行社务公开制度、未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情节较轻的,由镇(办)和区主管部门负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于财务人员责任的,扣发财务人员半年工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责任的,在本镇(办)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全区通报批评,
25、属于财务人员责任的予以辞退;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责任的,给负责人免职处理。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办)或区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组织处理。(一)对上级相关部门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未足额到位或未专款专用的;(二)不积极配合镇(办)及村两委班子工作的;(三)对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把关不严,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四)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五)不接受镇(办)和上级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的;(六)监事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第六条 对经办财务收支不按规定时间(3天内)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的、财务人员离任未
26、按期限办理财务交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和财务移交手续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隐匿和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档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动用农村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的,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的,为本人或亲友在承包经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指定承包队伍、承包人的,由镇(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