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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管理主讲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赵海涛2第一节 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的含义和性质(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关于劳务派遣现象有多种术语表述,如有雇员租赁、雇员派遣、劳动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派遣。1、雇员租赁、人才租
2、赁等术语,不考虑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地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物、等同于可以随意支配的一种财产,有悖于现代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妥当的术语。2、劳动派遣也不甚准确。劳动指的是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劳动者使用一定的劳动工具、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和社会过程,只能对其进行组织和管理,不能派遣。33、劳务派遣比较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含义:一、劳务派遣泛指民事活动中的特殊的劳务关系;二、特指劳动力市场中的组合劳动关系。在第一种含义中,劳务供给与劳务需求是两个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劳务供给主体无须成为需求主体的组织成员即可以供给劳务;劳务过程由劳
3、务供给主体进行组织和管理,劳务供给过程中的主要劳动条件由供给主体负责;劳务需求主体所接受的是劳务行为的使用价值,即劳务成果,而不是依附在劳动者身上、可以让渡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劳务关系中,劳务的供给者通常在劳务需求者的场所中实施劳务供给行为,劳务供给过程要受到需求主体某些规则的约束等;4 此外,劳务关系作为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一方供给劳务的使用价值,另一方支付劳务成果的对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承揽合同。劳务派遣的第二种含义是指组合劳动关系。在组合劳动关系中存在多重关系中的主要方面为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调整。劳动合同法使用劳务派遣这一
4、术语在于在形式上突出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全部业务对于用工单位的服务性质。在劳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即劳动者亦称之为劳动力,所以,劳动合同法使用劳务派遣等同于劳动力派遣。56(二)劳务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借调与劳务派遣的区别1、借调多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产生的行政明令或单位间的商请。这种借调一般是无偿的;而劳务派遣则是一种出于市场需要的商业行为,双方都要付出相应的对价。2、借调劳动中的原单位有自己的生产经营任务,并不专门从事此类派遣员工的行为,劳动者
5、被借调只是偶然的行为,借调完成以后,劳动者仍然要回原单位从事自己的工作;而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单位则是以劳动者的派遣为职业的,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并没有工作岗位,一个派遣期间结束,劳动者或者被派往其他用工单位,或者等待下一次派遣,或者与派遣单位解除合同。7 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两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一种是形式劳动关系,一种是
6、实际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者纽带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8 二、劳务派遣的成因(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劳务派遣单位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其职责:1、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录用,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督促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2、收取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支付的派遣服务费;3、行使和履行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以及与接受单位订立的
7、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此相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9(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获得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单位。其职责:1、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定和实施与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部劳动规则,实施其他的劳动管理事务;2、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服务费,行使和履行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与此相应,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10(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务
8、派遣中的劳动争议,既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也可能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虽然也会涉及派遣劳动者的利益,但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民事纠纷。在形式劳动关系与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一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在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谋共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形式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都应当作为被诉人。在组合劳动关系的任一用人单位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中,如果争议处理结果与另一用人单位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前者作为被诉人,后者作为第三人。11 异地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由于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就涉及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处理异地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以下原则:1、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派遣单位所在地管辖;2、被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由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3、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派遣单位所在地或接受单位所在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