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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在规定进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时没有对进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出规定而是比拟详细地列举了进犯著作权行为的详细形态。如何评价立法技术上的这种设计方案其答案可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为了可以有充分根据地对这种立法技术做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有必要首先对进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与进犯著作权行为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进展讨并以之作为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一)进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并不是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形态是指侵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是对各类详细侵权行为的抽象和概括。(注:杨立新著:?侵
2、权法?(上册)吉林人民1998年10月版第276页。)相应地进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就是进犯著作权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不法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进犯著作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因别人的不法侵权行为而致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其所含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就是说别人只要违背法定义务施行不法侵权行为而造成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一部或者全部损害的就构成进犯著作权并应由侵权人承当民事责任。因此衡量是否构成进犯著作权要紧紧围绕进犯著作权的本质而展开从以下几方面进展分析:1.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施行不法行为。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人为特定人即著作权人其义务人为不特定人即除了著作权人之外的其别人义务人都负有不得进
3、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一般而言所谓不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非著作权人违背著作权法和民法通那么规定的不得进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法定义务而施行的进犯其著作权的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不法进犯著作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持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尽著作权法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实行不同的归责原那么包括过错责任原那么、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公平责任原那么(注:详见戴建志、陈旭主编:?损害赔偿研究?法律1997年11月版第69页第77页。)过错并不是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仍有着非常大的影响。3.是否有损害即是否存在著作权
4、人著作权及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损害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损害;二是权利被损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注:杨立新主编:?侵权法实物全书?(上册)吉林人民1999年8月版17页。)就衡量是否构成进犯著作权行为而言不仅要看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者全部是否受到损害而且要看是否因此而导致了著作权所包含的利益受到了损害。4.行为人的不法侵权行为与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不法进犯著作权行为是否是造成著作权受到损害的的原因损害是否是不法侵权行为引起的结果。换言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联络。以上四方面都对认定进犯著作权行为的本质
5、具有重大影响都对认定是否构成进犯著作权行为具有定性作用因此是构成一般进犯著作权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作为侵权行为的详细方式或者外在表现形式它与进犯著作权行为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由于“在内容和形式的互相关系中内容是主导的方面处于的地位。内容形式形式依赖内容(注:高清海主编:?哲学根底?(上册)人民1985年10月版第240页。)同时形式表达和反作用于内容因此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只是从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角度、侧面来反映和影响进犯著作权行为的本质、性质及其后果但是它不能与进犯著作权行为本身相等同它也不能侵权行为的本质、性质及其后果。因为行为本身由多种要素构成包括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
6、为过程、行为后果等一系列主观、客观构成要件和要素行为形态作为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只是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它不能与行为本身相等同。所以侵权行为形态作为侵权行为的形式并不是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对是否构成进犯著作权行为并没有本质性(定性)的作用。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不同只是说明进犯著作权行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对确认行为程度的轻重发生作用而由于“行为程度的大小或者说量的因素并不影响侵权的成立(注: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1998年4月版43页。)因此行为形态并不能对确认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应承当民事责任起性的作用。无其行为方式如何是消极的抑或积极的也无其行为方式对著作权内容造成的损害
7、程度如何是部的还是全部的是严重损害还是一般损害都应属于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形式构成要素。简言之衡量是否属于进犯著作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其行为的性质和内容即行为是否具有性、是否对著作权造成了损害而不其行为方式如何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不为侵权行为形态所。侵权行为的形态不应是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本身与侵权行为形态完全是不同的前者后者不能把两者相混淆。侵权行为本身是不同侵权行为形态的总称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它对是否构成进犯著作权具有性的作用。侵权行为形态只是侵权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的侵权行为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行为形态一样的侵权行为也往往可以表现为不同的行为形态因此侵权行为形态具有详细性和多样
8、性。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立法技术不可能穷尽一切侵权行为的复杂多样形态相反很可能会出现遗漏和空白存在较大的弊端。首先“著作权堪称是最复杂的一种权利。(注:夏叔华主编:?法理与实务?法律1992年8月版第269页。)其复杂性的表现之一是其客体种类的复杂多样性、范围的广泛性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作品、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对于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行为形态各不一样对于一样种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行为形态也不尽一样难于概括穷尽、包罗无遗。其次著作权内容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其复杂性的又一明显表达。从一般方面分析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从详细
9、方面进一步分析那么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好权等后者包括通过各种使用方式而产生的作品使用权如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等以及由此而生的获得报酬权等。进犯不同内容以及进犯一样内容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行为形态都是多种多样各不一样。再次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了进犯著作权形态的多样性。著作权具有绝对权性质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即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是特定之人其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不特定的人任何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进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不作为义务。除了著作权人本人之外其他任何人都有可能违背该不作为义务而进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既增加了著作权
10、受到进犯的时机和可能性也同时造成了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著作权“由于其无形、具有地域性、受法定时间限制之类物权等民事权利不具有的特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范围被别人无意及无过失闯入的可能性与实际时机比物权等权利多得多也普遍得多(注:郑成思著:?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8月第2版第218页。)而且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传播范围又非常广泛作品已经发表就很容易被利用作者对自己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进犯(注:沈仁干、钟颖科著:?著作权法概?辽宁教育1995年12月版33页。)加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自动性以及“权利人在获得权利之前或之后均未以明确的要求书形式向公众
11、昭示其权利范围(注:郑成思著:?法?法律1998年1月版第294页。)其性较弱法律强迫保护机制对著作权的适用范围狭窄并有很大的限性。这些都会使著作权法制止和预防进犯著作权行为发生的作用大打折扣而可能导致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多发性和频繁性也同时了其侵权行为形态的多样性。(二)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尽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不是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但是它对确认进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确认其侵权责任的定量因素和参考因素。1.侵权行为形态有利于确认受进犯的著作权内容。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作为侵权行为的形式对侵权行为具有反作用它可以表达和反映侵权行为内容说明受进犯的著作权内容终究
12、是著作财产权还是著作人身权抑或两者兼而有之。通过划分侵权行为的不同形态有利于准确掌握和判断侵权行为的内容。比方不法使用型侵权行为形态主要说明进犯了著作权人著作财产权;不法享有型侵权行为形态主要说明进犯了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阻碍型侵权行为形态既可能进犯著作财产权也可能进犯著作人身权。(对这三种不同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划分详见下文)2.侵权行为形态有利于确认侵权行为的过程、状态、情节轻重以及损害程度大小。侵权行为形态也是侵权行为过程、状态及其情节轻重、损害程度大小的外在表现。比方进犯著作权行为的不法使用型形态和不法享有型形态一般是指侵权行为已经施行或者正在施行不包括尚未施行的侵权行为;而不法阻碍型
13、侵权行为形态那么可能是已经施行、正在施行的侵权行为状态也可能是将要施行的侵权行为状态。以此为根据有利于确认不同进犯著作权行为的情节轻重、损害程度的上下进而正确确认其民事责任的大小。3.侵权行为形态有利于确认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的大小。不同的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也可以表达出侵权人施行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通过认识和区分进犯著作权行为的不同形态有利于准确判断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大小。比方不法享有型进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和不法使用型进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既可侵权人主观过错而构成也可侵权人主观上无过错而构成而且在两者假如都是由于过错而构成侵权行为的场合前者的过错往往比后者的过错要小我
14、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对前者规定的法律责任比后者规定的法律责任要轻就正好说明了此点:对于前者只承当民事责任对于后者要同时承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阻碍型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而且只有在主观上是成心的情况下才能构成。4.侵权行为形态有利于确认侵权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民事责任的适用恢复或者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弥补民事权利和利益损害。民事责任详细形式的设计和适用直接取决于实现其功能的目的即应从恢复或者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出发来民事责任的详细形式。而民事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状况和程度又与侵权行为形态亲相关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往往导致民事权利及其
15、利益受到损害的状况和程度不同。因此侵权责任的形式选择既要考虑民事责任的功能也要兼顾侵权行为的形态。也就是说和适用侵权责任的形式要综合考虑侵权责任的功能实现和侵权行为形态把两者统一起来。对于进犯著作权行为民事责任形式的选择和确立也同样如此。比方对不法使用型侵权行为和不法享有型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停顿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方式而对阻碍型进犯著作权行为除了可以适用以上几种责任形式外还可以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内容总结(1)浅谈进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法律意义我国(2)进犯著作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因别人的不法侵权行为而致使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其所含利益受到了损害(3)换言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必然的联络(4)由于“在内容和形式的互相关系中内容是主导的方面处于的地位(5)侵权行为的形态不应是进犯著作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