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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费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一起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纠纷案为例征地补偿费纠纷案件历来关系比拟错综复杂也颇受各方重视。尤其在当前提出着力解决三农问题力求农村稳定的新形势下研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适用问题发挥律师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代理中的作用确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开展很有理和现实意义。下面仅就笔者曾经承办过的这样一宗案件为例稍作一些讨。一、案件根本领实及的裁判。1、案件的根本领实村民李某系海口秀英区某村的村民家庭共有六个人口李某的妻子庄某是该村土生土长的村民李某原系外地人但早已和庄某结婚并且于1991年正式将户口迁入方落户李某在该村生儿育已有三代。1998年李家以李某为户主与该
2、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海南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并领取了所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海口征用了该村600亩土地用于“药谷工程每亩征用费4.5万元该村获得征地补偿款2700万元。村委会经过村民会议做出按村里常住人口每人3万元分配征地补偿费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征地补偿费实际发放到村民的银行存折中而李某一家六人(四人为瑶族二人为妇)分文未得。村里同时有几十名“外嫁也未能得到征地补偿费她们曾为此事向区、等部门上访、静坐也向?海南?等有关媒体来信来稿呼吁均未能得到解决。部门反而要求她们向起诉李某迫于无奈以全家六口为原告于2004年10月将该村村委会及经济合作社告到海口秀英区人民。2、的
3、裁判。(1)秀英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根本领实没有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原告认为本案属于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完全可以受理并依法做出裁判。被告那么认为本案属于协调、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人民的主范围。一审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每人3万元的征地补偿费。两被告不服向海口中级人民提出上诉。(2)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因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
4、行政部门协调解决故李某等的起诉予以驳回。人民法研200151“人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不适用于本案。海口中院于2005年6月16日裁定撤销秀英区的一审讯决驳回李某的起诉。类似的案件在海南的系统中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种是认为这样的案件不属于主的范围驳回村民的起诉;另一种是支持村民的主张判决村民获全额征地补偿款;还有一种是认为村委会享有自治权不分给村民在村委会的权利范围内因此驳回村民的诉讼恳求。二、笔者的观点。对于一、二审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和系统内对该类案件的不同态度我们较倾向于一审的判决结果认为本案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应在主的范围理由如下: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所有
5、的土地征用后给予补偿、安置的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被征地与土地主部门的关系;第二个阶段是土地补偿款分配做出后村民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每个阶段的法律适用各有不同。在“第一个阶段中被征地与土地主部门之间存在确定和落实补偿安置方案的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流程先由土地主部门将土地征为国有并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展补偿再由土地主部门将被征用的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在这阶段中补偿安置的双方当事人是土地主部门和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有行政上的理和指导关系因此此阶段发生的纠纷也主要由协调或裁决。例如在本案中就是海口国土和本案被告村委会之间的征用和补偿关
6、系由国土划拨到被告银行账户的征地补偿款由被告所有被告有权理和使用。对此原告不能要求分配或分得多少假如在此阶段原告向起诉应不属受理范围(对此?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涉农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在“第二阶段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款后进展分配的问题。在此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并没有行政上的理和隶属关系。假如说如何制定补偿或安置方案属于农村经济组织的自主权和村民自治范畴那么一旦村民大会做出分配的(该从法律性质上应属于析产协议或收益分配)并经部门的
7、批准也即方案进入了施行阶段后因此所产生的争议已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范围被告假设违背的原告自然有权向人民起诉恳求救济。所以说在第二阶段应属于受理的范围完全可以审查村民大会的合法性(例如是否歧视或妇等)并在此根底上根据公平和合法原那么来判决原告应得份额及被告应履行的给付义务。类似的情况比方的股东大会通过了利润的分配方案后该方案即对及股东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假如不依分配方案执行股东即可通过裁判来实现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能以这属于自治的范畴或关系而回绝受理并做出裁判吗?三、对二审终审裁定所持观点的评析(一)笔者认为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认定在以下两方面有失偏颇:(1)二审认为村民因土地补偿款问题
8、与村委会、经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首先村委会系根据?村民会组织法?而成立该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不是行政。经济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农户签订有关土地承包合同经济合作社就是地地道道的民事主体经济合作社不享有行政理权。所以从法律主体资格方面来看村民和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其次它们之间所发生的征地补偿费或土地安置费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纠纷:村民认为自己应该分得该补偿费而村委会那么认为不应分给该村民。因此村民和村委会之间因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法通那么?调
9、整的范围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应属于人民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2)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均是围绕法律适用的问题为争议焦点二审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竟然未能指出有哪一部法律、哪一条规定明确制止受理本案。在二审庭审中原告(被上诉方)向二审提交了人民法研200151“人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和人民法研2001116“村民因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会发生纠纷人民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等有关法律根据但二审的裁定只是说本案不适用于“法研200151所规定的情形也未说明理由实在不能人信服。根据法治的根本要求“不得回绝裁判、“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民事纠纷立法无明文制止的即应当受
10、理并依法做出裁判。在人民不断拓宽案件的受理范围就连类案件都可以受理的情况下对于本案做出回绝受理实在于法无据。(二)笔者认为不受理征地补偿费纠纷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农村的稳定2004年6月28日人民?加强涉农案件审讯为农村经济开展提供保障的?(法2004124)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处理各类涉农民事、行政纠纷案件要坚决贯彻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对各类进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农民恳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因截留、扣缴农民承包收益发生的纠纷农民要求返还承包经营收益的要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也应属于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扣缴(村民)农户的合法收益二审在本案中未能保护农民的合法
11、权益也与甚至的精是背道而驰的。四、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告方当时所根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民法通那么?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人民法研200151和人民法研2001116。被告方引用的主要法律根据有:?土地理法施行?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方法?第十五条、人民“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1994年12月30日)和人民 “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所有的复 (法经199513)。1、?土地理法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和使用、和乡(镇)人民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展监视。这
12、仍属于“第一阶段的法律关系。其实该条也有可以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规定不能说征地补偿费绝对不能分给农民个人。理中征地补偿款全部留在集体经济组织而被一些村干部吃光、花光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也会引起的强烈不满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2、?征用土地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展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由、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施行。但第八条同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
13、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口的详细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详细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人民土地行政主部门组织施行。从以上规定看此处所指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该是指土地主部门与被征地之间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或安置补助问题。从本案的详细情况来看该规定应该是适用于海口国土与被告间补偿方案、补偿、补偿费的支付等问题即假如国土未按补偿安置方案进展补偿、安置而引发争议的应由协调和裁决。但该“方法并没有排除也无权排除有关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有关民事争议即假如被征地
14、与征用或土地主部门签订有补偿协议的假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当然有权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征用土地方法?仅适用于解决土地主部门与被征地间的争议并不适用于本案中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纠纷况且该“仅是部门规章。3、人民“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是1994年12月30日院给江西高院的答复。该答复指出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申请解决。我们认为该答复可能指的是“在没有村民对补偿款进展分配的情况下村民要求分配补偿款而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对补偿款进展分配(即“第一阶段)这种情形。退一步来说该“答复
15、确实是针对“有村民的分配而村民要求按照分配进展分配而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即“第二阶段)这种情形那么该“答复即与法研200151和法研2001116相矛盾而法研2001116也是给江西高院的法研2001116“答复认为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装补助费问题与村民会发生纠纷的参照院研究室给广东高级人民的“法研200151。而法研200151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应当受理。在这种情况之下只能认为“新法优于“旧法原来规定不属于受理的案件如今也可以受理了。4、人民“法经199513也
16、是给江西高院的答复。该复强调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所有由被征地集中理监视指导使用由被征地用于开展消费、安排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该复并没有规定类似的案件不属于辖的范围只是强调被征地对补偿款的所有权问题。但这种所有权也只是相对的在土地主部门将征地补偿款打入被征地的账户且征地未做出分配之前征地补偿款的所有权是属于被征地。一旦村民做出分配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监视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费打入村民的账户该已分配的补偿费就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了。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这时再以该来强调农村经济组织对安置费的所有权已没有实际意义。5、本案二审之后院于2005年7月29日公布了“涉农解释(法释200
17、56)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承办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恳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院的该解释无从程序还是实体上都再次确认了土地补偿款的民事权利性质。五、完毕语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中一审认为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征地补偿费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费无疑是正确的;而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显然是错判。虽然最近以解释的形式再次确认了类似的案件属于主的范围但对于其性质理中还是难免会有模糊的认识。建议立法在进展有关立法时应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民事权利性质进展明确以确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农村的稳定和开展。内容总结(1)征地补偿费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一起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纠纷案为例征地补偿费纠纷案件历来关系比拟错综复杂也颇受各方重视(2)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和使用、和乡(镇)人民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展监视(3)(二)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