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波邮件系统功能表(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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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拓波邮件系统功能表(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Turbomail 邮件系统产品功能表新增、编辑用户可设置用户类型(普通用户,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昵称,用户类型,SMTP/POP3/IMAP4/WEB/SMS 功能控制,外发权限设置,最大空间/邮件数限制,发送邮件/SMS频率控制,用户别名,有效期,允许发送附件大小,网络硬盘控制删除用户可用复选框,一次删除多个用户,删除用户时用户邮件也一并删除查找用户可根据用户名、域、各用户属性做为关键字模糊查找浏览用户可分页浏览显示用户列表;可浏览用户邮箱空间情况批量修改用户可根据一定条件进行批量用户的属性修改新增域

2、可设置域名、HELO域名、总分配空间数、用户数、是否为默认域、是否允许用户自由注册、是否启用smtp/pop3/imap,是否只能发本域邮件、每个用户最大空间、每个用户最多发送邮件数,域到期时间修改域变更HELO域名、总分配空间、用户数、是否为默认域、是否允许用户自由注册、是否启用smtp/pop3/imap,是否只能发本域邮件、每个用户最大空间、每个用户最多发送邮件数设定域过滤规则可根据发件人、收件人、主题、附件名、邮件内容、邮件大小、邮件头字段、邮件发送时间设定域的过滤规则,满足条件后可执行4种动作:拒收、转发指定邮件夹、转发其他邮箱、自动回复邮件删除域删除域将删除域下所有用户和邮件功能增

3、加、删除、编辑地址以及目录,分为公共地址簿和个人地址簿公共地址簿分为系统级地址簿和域级公共地址簿,系统级公共地址簿由系统管理员维护,系统内所有用户都可以使用;域级公共地址簿只有域内的用户可以使用个人地址簿个人编辑使用用户组管理可创建用户组,删除用户组,编辑用户组,浏览用户组用户组是一个特殊的邮箱,给这个邮箱发信,组内的每个用户都可以收到,组内用户可以是系统内用户,也可以是系统外用户可设定用户组的属性:可选择接收所有邮件、只接收同一域下用户发来的邮件、只接收系统内投递的邮件、只接收通过用户验证后发送的邮件、只接收组内用户的邮件、只接收特定发件人的邮件可选择是否保存邮件副本,即指定是否在用户组保存

4、邮件的副本可选择是否替换接收人地址,指定是否把邮件头的接收人替换成真实的组成员邮件地址组织部门管理按层级编辑组织、部门以及下级单元,将所有用户按照层级进行分组已进行分别管理,同时可为每个部门指定一个邮件帐户,发送到这个帐号的邮件同时也会转发给部门内所有人增加、删除、编辑部门,部门人员一般参数设置设定用户验证方式:文本文件、数据库、LDAP设定接收错误信息的帐户设定日志记录层次:所有、错误信息、一般信息、底层信息、调试信息设定邮件最小容量告警值设定自动清除垃圾/病毒软件时间间隔设定自动建立用户邮件索引时间间隔设定自动定时发送邮件间隔设定清除postmasterroot超过 (小时)之前的邮件设定

5、清除超过 (天)之前的日志设定系统默认字符集设定邮件存储目录设定备份存储目录选择是否启用文本用户缓存设定文本用户缓存时间选择不使用日志缓冲功能选择是否记录邮件流量选择用户级过滤规则执行模式:默认是(最后)发送到用户收件箱选择操作系统字节序:最低位字节在最前、最高位字节在最前设定用户修改接口类设定邮件导入转换器实现类输入API访问用户名输入API访问密码设定需审批发件帐号投递服务系统设定最大投递线程数设定投递尝试间隔时间设定最大尝试投递次数设定投递间隔增加率设定外发绑定IP设定网络连接超时值选择投递失败是否转入用户Exception文件夹对中转邮件执行过滤规则选择是否记录发件会话明细选择HELO

6、命令模式:使用各域设置HELO域名、使用默认域HELO域名选择中继的使用方式:不使用、投递失败时使用、总是使用设定中继SMTP服务器地址设定发件人邮件地址选择发送验证方式:不使用、LOGIN、PLAIN、CRAM_MD5输入用户名及密码以确认设定中继最大投递尝试次数设定中继最大同时投递数SMTP服务选择服务端口,可以绑定多个IP,设置端口号,是否使用SSL/TLS设定SMTP欢迎信息设定服务器IP选择是否启用SMTP验证设定SMTP验证最大尝试次数设定最大SMTP服务线程设定端口最大侦听数设定最大RCPT命令数设定最大MTA跳转数设定SMTP客户连接超时时间设定邮件最大尺寸设定SMTP服务最小

7、允许存储空间设定SMTP最小允许内存设定一次会话允许最大命令数选择是否检查发件邮箱地址域名有效性选择是否允许邮件中转选择是否允许VRFY命令选择是否允许ETRN命令选择是否允许空的发送者选择SMTP中继网关选择允许中继地址选择mail from与from不一致处理方式:允许转发、拒绝转发、替换邮件头的from字段为mail from字段选择收件人空间不足致处理方式:直接拒绝、发送提示信设定DNS服务器选择是否优先使用操作系统DNS设定一分钟内同一IP允许访问次数设定同一IP最大同时访问数选择是否启用智能反垃圾IP功能启用防止伪装发送地址邮件选择是否记录会话明细选择是否允许使用nobodyroo

8、t邮箱POP3服务器选择POP3服务端口设置POP3欢迎信息设定登录错误间隔延时值设定最大POP3服务线程设定端口最大侦听数设定POP3客户连接延时值设定POP3验证最大尝试次数设定验证前最大可执行命令数设定最大无效命令数设定POP3服务最小使用内存设定一分钟同一IP允许访问次数设定同一IP最大同时访问数是否记录会话明细设定POP3收信服务执行间隔IMAP4服务器选择监听端口设置IMAP4欢迎信息设定登录间隔延时值设定最大IMAP4服务线程设定端口最大侦听数设定IMAP4客户连接超时值设定验证前最大可执行命令数设定最大无效命令数设定一分钟同一IP允许访问次数设定同一IP最大同时访问数队列系统设

9、定扫描间隔时间设定队列文件系统层级队列中待发送邮件显示队列邮件手工处理本地投递服务设定最大本地投递线程webmail参数设定允许发送的最大附件大小设定会话非活动超时值选择窗口显示模式:嵌入窗口、弹出窗口选择是否记录客户端MAC地址(适用于IE)选择是否直接生成注册用户设定URI编码集设定发送定制信息线程扫描间隔选择发送回执方式:需用户确认、自动回执选择添加编辑附件方式:传统方式、同一页面方式、同时添加多个附件方式选择是否开通新邮件通知、新邮件签收功能选择发件页面是否显示密送设定匿名发件帐号CTRL服务设定服务端口设定最大线程设定客户端连接超时值设定端口最大侦听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以供确认设定许可

10、访问IP设定CTRL服务器IP数据库参数设定DB驱动程序类名设定连接URL输入数据库用户名及密码以供确认设定最大连接数设定空闲超时设定检出超时设定最大检出数网络访问控制增加:设定名称,设置判断条件类型和控制动作编辑网络访问控制:名称,设置判断条件类型和控制动作证书管理选择域设定密钥长度设定有效期设定国家、省、城市、组织、部门短信设置选择是否启动短信功能设置SMS实现发送类设置串口号、波特率、短信中心号码、短信最大长度短信发送测试彩信设置选择是否启动彩信功能设置网关IP、网关端口、服务器URL、MMS发送实现类彩信发送测试网络硬盘设置选择是否启用网络硬盘功能设置允许上传最大文件大小数据库参数设置

11、DB驱动程序类名设置连接URL输入数据库用户名及密码以供确认设置最大连接数设定空闲超时值设定检出超时值设定最大检出数LDAP参数设定LDAP服务器名设定LDAP服务器端口设定BASE DN输入管理员DN及密码以供确认设置查询DN格式设定保存密码的属性设定密码格式认证中心设定认证服务器地址输入用户名及密码以供确认输入服务器端口Plugin服务设置Plugin服务IP设定Plugin服务器端口设定连接超时值分布式服务节点管理:增加、编辑、删除节点设置本节点IP设置服务端口设置客户端连接超时值设置端口最大侦听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以供确认设置许可访问IP选择是否启用分布式服务端选择是否允许通过分布式服务

12、转发邮件设置客户端最大线程数选择是否启用分布式客户端虚拟域可设置多个虚拟域增加、编辑、删除虚拟域邮件模板可设置多个邮件模板增加、编辑、删除邮件模板设定模板名称、主题及内容过滤范围对系统内所有用户都起作用规则设置可根据发件人、接收人、主题、附件名、邮件内容、邮件长度、邮件头字段、邮件发送时间等条件进行判断执行操作拒绝接收、发送到指定文件夹、转发到指定邮箱、自动回复、发送短信、发送彩信、执行PLUGIN(JAVA处理类)邮件监控可设置被监控人邮箱,接收监控邮件邮箱,设置过滤条件选择需要监控的邮件类型邮件审批可设置被审批人邮箱,接收审批邮箱,设置过滤条件选择需要审批的邮件类型邮件跟踪实时跟踪邮件发送

13、情况邮件归档所有进出邮件都会被备份到备份邮件中,即使用户执行彻底删除,邮件仍已被备份,仍能轻松检索调出。邮件公告管理员向全体用户发公告,域管理员向本域全体用户发公告Webmail在线用户查看当前在线的webmail 用户邮件队列查看查看系统的邮件就绪队列和重发队列,并可手工删除队列里指定邮件SMTP当前活动会话查看查看当前活跃的SMTP会话,和会话状况POP3当前活动会话查看查看当前活跃的POP3会话,和会话状况IMAP4当前活动会话查看查看当前活跃的IMAP4会话,和会话状况远程投递当前活动会话查看查看当前活跃的Sendmail会话,和会话状况智能反垃圾IP列表查看、增加、删除系统垃圾IPw

14、eb服务器信息查看Tomcat 服务器的环境系统信息查看系统安装目录和版本号系统警告信息查看系统警告信息,如:注册码到期信息RBL动态黑名单选择启用RBL动态黑名单查询编辑RBL服务地址RWL动态白名单选择启用RWL动态白名单查询编辑RWL服务地址对HELO域名进行反向DNS查询验证HELO域名有效性黑名单管理增加、删除黑名单新增黑名单IP地址新增黑名单域名新增黑名单邮件地址新增黑名单(网段)IP地址新增黑名单(网段)掩码白名单管理增加、删除白名单新增白名单IP地址新增白名单域名新增白名单邮件地址新增白名单(网段)IP地址新增白名单(网段)掩码反垃圾引擎选择启用反垃圾引擎设置同域内互发邮件也使

15、用反垃圾引擎设置外发邮件也使用反垃圾引擎设置标记为可能垃圾邮件值设置标记主题前缀设置判定为垃圾邮件值设置垃圾邮件主题前缀设置判定为系统自动删除值设置垃圾邮件处理帐号设置启用SpamAssassin 引擎设置规则库自动升级间隔设定规则库自动升级地址设置SpamAssassin服务地址设置SpamAssassin服务端口设置最大SpamAssassin检查线程数选择启用SpamFilter垃圾邮件内容评分规则,可根据邮件发件人、接收人、主题、附件名、邮件内容、邮件长度、邮件头字段、邮件发送时间等条件进行判断,并做垃圾邮件评分设置邮件来源评分规则,可对邮件的来源IP,域名,邮件地址进行垃圾邮件评分设

16、置RBL规则列表,可根据各种RBL进行垃圾邮件评分选择启用Commtouch设定Commtouch服务器地址、Host IP、端口、网络超时值设定X-CTCH-Spam判断值是否启用白名单增加、编辑白名单内容规则增加、编辑邮件来源白名单垃圾邮件样本测试测试垃圾邮件样本垃圾邮件报告列表显示发件人、收件人、主题、类型、日期、长度选择删除或重新发送垃圾邮件ClamAV反病毒引擎设置选择启用ClamAV设置病毒邮件处理帐号设置病毒库自动升级间隔设置升级失败尝试次数设定病毒库版本信息查询地址设定病毒库下载地址病毒邮件报告列表显示发件人、收件人、主题、类型、日期、长度选择删除或重新发送垃圾邮件按类型查找分

17、系统信息、IMAP、POP3、SMTP、本地处理服务、队列系统、投递服务系统、WEBMAIL、POP3收件、证书管理,反垃圾、反病毒按时间查找可设置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进行查找按层次查找可分为错误信息、一般信息、底层信息、调试信息进行查找按内容查找可根据内容进行模糊查找系统备份可选择备份用户地址本、用户邮件内容和用户网络硬盘空间注册码管理输入域名及相应的注册码收邮件阅读邮件,删除邮件,可选择收件移往其他文件夹发邮件可进行多媒体编辑,可预览,可定时发送,可先存放在草稿箱、可由地址簿选择收件人,可使用签名档,可设置需要回执,可增加多附件,可设置邮件优先级新邮件提醒 签收可选择收到新邮件时弹出提醒通知

18、 可选择新邮件签收功能文件夹分为收件箱、草稿箱、发件箱、回收站、异常邮件、垃圾邮件、病毒邮件,可自定义文件夹模糊搜索可使用通配符进行模糊查找高级搜索可输入主题、发件人、收件人、内容、有无附件、附件名、时段、文件夹进行精确查找个人设定设定默认值:每页显示邮件数、发送的邮件自动保存到发件箱、发送邮件需要回执、发送邮件编码设置个人信息输入昵称、 、 、单位等个人信息个性化签名可设置三种个性化签名档修改密码修改登录密码文件夹管理删除文件夹、文件夹改名、增加文件夹过滤规则设置对当前用户起作用可根据发件人、接收人、主题、附件名、邮件内容、邮件长度、组合条件执行相应的过滤作用拒绝接收、发送到指定文件夹、转发

19、到指定邮箱、自动回复、发送短信、发送彩信、执行PLUGIN(JAVA处理类)POP3收信设定POP3服务器地址、端口、用户名、密码选择发送到指定文件夹选择接收邮件后,是否删除POP3服务器上的邮件自动转发选择启用自动转发设置转发到的邮箱选择是否保存副本在本地邮箱自动回复选择启用自动回复编辑回复内容黑名单个人黑名单设置白名单个人白名单设置证明责任:一个功能的视角(上) 内容提要:证明责任*乃诉讼法、证据法甚至实体法中极具实践性的课题,也是近年来引起学界强烈关注的课题。本文从证明责任功能的视角对证明责任问题进行剖析,试图从多个功能角度看待证明责任而不是将其局限于裁判功能,试图解析证明责任所蕴涵的多

20、重理念和具有的重大制度价值,以期对证明责任理论的研究、民事证据立法乃至民事实体立法有所助益。本文的研究可能只是一个初步的甚至是肤浅的探讨,证明责任的意义远比我们知道的要多。 关键词:证明责任;功能 Abstract: The burden of proof is a practical subject in the procedure law and evidence law, which is discuss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aspects of its

21、function. The author thinks that we should not restrict the burden of proof within the range of judgments, and we should try to find out the value and purpose of the burden of proof. This attempt is just a beginning of the study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re is still a long way to go to discover

22、 the truth. Key words:the burden of proof.;function 引 子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法、证据法乃至民事实体法中极具实践性的课题,也是近年来引起学界强烈关注的课题。所谓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依法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1,它是“先于具体的诉讼而规定在实体法中的规范,从诉讼开始到结束一直由固定的一方当事人在观念上承担,只是当诉讼的结果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才真正实现”2。虽然“证明责任”与民事诉讼相伴而生或者说“证明责任”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客观存在,但事实上与真伪不明直接联系的“证明责任”的本质被阐明却是比较晚近的事情3。这一方面是因为,虽然古罗马

23、时期就已经确立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两条一般性原则,即“原告有举证的义务,原告不尽证明义务时,应为被告胜诉的裁判”和“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但在古罗马及其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意识到“证明责任”的本质所在,他们在“证明必要”而非“证明负担”的意义上使用“证明责任”,使“证明责任”基本停留在提供证据责任的意义上。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人的认识能力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框架等的限制而使“证明责任”作为一种裁判机制在某些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并不具有“语境的合理性”。因为对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先辈们有自己的解决方式,即使某些解决方式从现在的观

24、点来看是落后的甚至是非理性的(本文后有详述)。 证明责任既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又是一个新生的概念。作为证明负担的证明责任虽然已经在19世纪几乎同时得到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极大关注并取得重大理论进展,但对于已经是20世纪后半期的我国来说证明责任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因为我们所熟悉的所谓“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仅仅被我们局限于提供证据责任的意义上),虽然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对于证明责任(未必使用证明责任这一概念)极力倡导并为观念普及和制度设计作出了重大贡献,但证明责任在中国真正的独立化(观念上的和立法上的)仍然任重道远,证明责任的制度价值尚待进行多视角多层次的充分挖掘。 本文写作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分析证明责

25、任的独特功能,在一定意义上揭示证明责任的本质、规范性质以及所蕴涵的多重理念与价值,论证证明责任独立化的必要性和事实上的可能性。作者相信,证明责任穿行于诉讼法、实体法、证据法之间的事实,决定了证明责任是一个多重价值和多重功能的结合体;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本质与规范功能的差异决定了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的分离不仅有助于理论上的明晰也有助于实践中的操作。这种功能视角研究的意义在于,证明责任的本质和独立化决不仅仅是一个概念的重新界定问题,更是一个对于民事证据制度部分重构、对某种民事诉讼理念进行审视以及对民事实体立法解释和反思的过程,这对我国的民事实体立法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证据立法都不无意义。 一

26、、证明责任的裁判功能 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法律方法和技术 (一)“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构造性”现实与制度化解决 1.“构造性”现实 “确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就是裁判所呈现的构造”4,事实与法律构成了法官裁判的两大基础。对于法律问题,“法官知法”是一个基本的预设,但对于事实问题却无法作出这样的预设。事实问题作为法律适用的前提往往更会成为问题的关键和争议的焦点所在。由于案件的事过境迁、司法证明的历史证明性质、事实探知成本以及法官的有限理性5等因素的制约,司法过程中对于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会达到一个确定的二分状态“真”或“假”,而是可能会在真与假之间存在一个模糊状态即“事实真伪不明”的灰色状态。哈耶克

27、在谈到人的有限理性时指出,人的有限理性是一个“构造性”现实,所谓构造性即不能在假设中将其排除6。而事实真伪不明由于司法证明性质和人类的种种局限也可以认为是司法裁判中的一个“构造性现实”。所不同的是人类有限理性的构造性现实既是就人类整体而言,也完全适用于任何具体的个人;事实真伪不明作为一种构造性现实是就作为整体的司法裁判而言,而不是就个案或部分而言,虽然事实真伪不明只能具体的出现在某些个案中。虽然就绝对意义而言,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无法确定真与假,但即使是奉行证伪主义的波普尔也让步说,人类的经验还可以获得概率最大的、比较确定的知识7。 2.民事诉讼目的与司法机关的裁判义务 事实真伪不明是对司法裁判的

28、一个挑战,因为一般来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在法理上意味着由该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否发生也应当处于不明的状态。其结果是使法官陷入既不应该判决适用该条法律,也不应该判决不适用该条法律这样左右为难的境地”8。但法官是否可以因左右为难而不作出裁判呢?答案是否定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并通过这种纠纷的解决使当事人由冲突走向和平,从而达成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秩序目标。纠纷的解决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无条件的,即有纠纷就必须予以解决,否则法律与社会的秩序无以达成。正如埃尔曼所指出的:“任何法律秩序都不能容忍有责任的审判员拒绝审判,因为这种拒绝将使未解决的冲突变成公开的对抗。”9司法救济作为私权保护的最后一

29、道屏障,作为正义的底线和最后的守护者,也决定了司法机关不得以法律之外的理由拒绝作出裁判。事实真伪不明这种事实层面的不可能不会对法官的裁判义务产生丝毫影响,正如罗森贝克所指出的:“法官因对事实问题怀有疑问而使有关的法律问题不予裁决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只要判决的诉讼条件基本具备,法官总是要么对被请求的法律效果已经发生予以肯定,要么对该效果未发生予以否定,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要么对被告作出判决,要么驳回诉讼。法官的判决不可能包含其他的内容”10。而古罗马的法官遇到不能克服的事实问题的疑点时通过宣誓真伪不明结束程序的做法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既然司法机关不能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拒绝裁判,就必须有某种法律机制

30、能够化解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当然这里的化解不是说使事实由“不明”变为“明”,而是说通过某种机制使判决超越事实真伪不明,即通过某种机制使判决的作出虽然仍是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做出,但通过这种社会认可的机制或法律装置,能够获得当事人以及社会民众的信赖。在我们无法保证可靠性的情形下,我们唯一能够做到的是使这种判决尽可能的获得某种意义的可信赖性。 3.事实真伪不明解决途径的历史演变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作为法官在裁判中的认知对象,根据被法官认知的最终结果,在逻辑上可分为“真”、“假”和“真伪不明”三种状态。与真和假不同,真伪不明在法律发展特别是裁判机制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极为不同的意义(当然,在裁判被正当化这

31、一点上意义大致相同),它经历了由被吸收且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附属变为具有独立法律意义和地位的法律裁判机制重要部分的历史演进。 (1)神明裁判与真伪不明 神明裁判实质上是依神意确定事实,让伪证者遭受天罚,是一种“超凡的发现真实”11机制。通常是置嫌疑者于一种危险(或生命危险或肉体痛苦的危险)的境地,看他是否能够安然无恙。如果单从纯客观的角度看,无论在任何时代真伪不明是必然会存在的,但在神明裁判时代,这种真伪不明并未获得独立的地位和法律意义。因为神示裁判的这种发现真实的机制是一种“是非”机制或者说是一种二者必居其一的机制。比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曾存在过的“水判”,将涉嫌犯罪者或被认为主张虚假事实者放

32、入水中,若其没入水中,说明其有罪或不诚实;若其不没入水中,则说明其无罪或诚实。由于把人放入水中只有两种结果:沉没和不沉没,因而这种裁判机制不存在中间可能。因此,神明裁判机制实际上是在法律上通过“程序形式主义”12绕过了真伪不明或者说神明裁判机制排除了真伪不明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可能,这种神判机制在不受人类理性支配的意义上,是一种“非合理的决定”13。 (2)法官任意裁判与真伪不明 法官任意裁判即法官凭其主观意志强行认定事实以决定裁判的后果。与神明裁判相比,法官任意裁判作为一种依法官内心判断进行裁量的法律机制,更有可能使真伪不明取得独立的法律意义和地位。因为与神明裁判相比,法官任意裁判毕竟是一种理

33、性的人取代假定的神的裁判机制,其科学性和准确性是后者所无法比拟的,它是人类文明进步在法律领域的表现。但这种比较而言的科学性无法掩盖其致命的弱点,即法官的任意性14。这种“一人司法”15(忽视甚至否定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必要的程序约束)中的任意性使法官任意裁判与神明裁判一样在法律上绕过了真伪不明,因为在法官任意裁判的情形下,即使在某一案件中客观上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由于法官可以任意将这种真伪不明强行认定为真或假,因而,这种情形下的真伪不明也没有在法律上独立存在的余地。 (3)法定证据制度与真伪不明 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

34、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从神明裁判到形式化的证明力规则,对事实的认定从“超凡”回到“平凡”,只是这种事实认定的决定权力不在法官,而在于各种类型的立法者手中。在这种证据制度下,法官成为了一个法律的奴仆或一台计算器。虽然法定证据制度由于过分形式化因而缺少灵活性并且由于对某些证据形式的极端化倚重造成了相当的负效应(如由于过分倚重口供而导致的刑讯逼供的泛滥),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定证据制度提高了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与决斗和神明裁判等息纷止讼方式相比“对司法程序产生了巨大的人道主义影响,并向审判程序转向对事实进行理性调查迈进了一大步”16。但这种事实认定上的理性调查由于排除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而排除了事

35、实真伪不明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因为真伪不明“既不是认识客体的固有属性,也不是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量对比关系的描述,这里表述的是裁判者对系争事实的存在与否无从把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17。作为法律奴仆和计算器的法官没有判断真伪不明的职权(他们没有自由心证的权力),他们的工作只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数学的运算,从而机械的得到事实“为真”或“为假”的结论,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裁判。 (4)自由心证与真伪不明证明责任作用的前提条件 虚幻的全知全能的神、缺乏规则制约的人以及无法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人都通过某种方式或机制使事实真伪不明无法走向法律的前台。但是在现代自由心证裁判中,事实

36、真伪不明终于得到上场的机会,因为自由心证的本质在于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在法律规则范围内自由的判断证据,它在实质上同时承认了人的理性和人的理性的有限性(神判排除了人的理性的作用,而任意裁判则否认了人的理性的有限性),而这两者正是事实真伪不明独立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自由心证裁判使事实真伪不明在法律的台前得以存在,事实真伪不明意味着不确定性,而诉讼的最终目标是要消除争议或纠纷所造成的不确定状态。自由心证无法独立承担起消除事实真伪不明的不确定性这一任务,如果法官在自由判断证据之后仍然无法形成心证,则单纯的自由心证是无能为力的。如果强行使自由心证负担这一使命即超越其本来意义和宗旨强行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

37、不确定性,将会使自由心证负担“不能承受之重”,事实上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否定自由心证本身。罗森贝克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如果人们想强制法官,让他将真实性没有得到确认的主张作为不真实来对待,这恰恰是对自由心证的扼杀。”18这就需要另外的法律机制对这种事实真伪不明状态进行制度上的克服,证明责任担当起这一历史使命。于是事实真伪不明成为证明责任作用的条件和前提,证明责任成为克服这种真伪不明的手段。在依证明责任进行裁判的情形下,真伪不明有了与神明裁判、法官任意裁判和形式化证据裁判情形下完全不同的意义。因为此时由法官作出事实真伪不明的判断具有了独立的法律意义和地位,在法律上已经不能被随意绕过,而是通过某种机制(

38、证明责任)对这种真伪不明进行某种“法律的解决”。当然这里所谓的“法律的解决”是指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则进行的解决,而不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解决。因为虽然在神明裁判和法官任意裁判情形下,真伪不明没有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甚至没有表现出来,但其毕竟在事实上通过当时法律认可的机制予以解决。象神明裁判“这些看似古怪荒谬的证验与裁判手段,曾经都是相对合理的”19。在当时的社会和心理因素下它们都是被普遍相信的、因而也被认为是实现了法律正义的方式。事实上“在法律诞生的早期,在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发展到运用足够(现代意义上的)理性的手段来调查案情的时候,诉诸不可知的神灵力量是很正常的选择”20。 4.作为制度化、理性化机制

39、的证明责任 现代证明责任的意义就在于,它对于事实真伪不明进行的是一种法律的普遍性拟制,而不是一种个案的拟制(如任意裁判的情形,虽然这种拟制是在当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一种理性的拟制(这种拟制是法律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并进行价值排序而做出的决断),而不是一种非理性的拟制(如古代社会的神明裁判,虽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种拟制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并不是非理性的)。既然事实真相无法查明,那么最明智的做法是以人们能够普遍接受或认同的规则作出判决(虽然它并不能总是保证实质的正确),证明责任规则的真正意义正在于此,证明责任“意味着从方法和过程上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确定实体时,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是一种不得已的必要

40、妥协”21。这种妥协的正当性还在于作为裁判机制的证明责任通过“由程序本身产生的正当性具有超越个人意思和具体案件的处理,在制度层次上得到结构化、一般化的性质”22。 司法的目标是要使判决具有对于社会而言的可理解性和意义性,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只能保证裁判的终局性而不能保证其绝对正确性。法律问题不是一个真与假的事实判断问题,而是一个合理与否的价值判断问题。正如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所指出的:“对事实问题真假不明并不意味着对法律问题也真假不明。”23证明责任的存在是人类在不断完善认知手段和提高工具质量仍无法发现事实的情形下所采取的一种克服有限理性的制度性保障措施,是一种无奈的法律技术或方法。正如波斯纳所指出

41、的:“法律制度常常对它必须解决的法律纠纷的是非曲直没有任何线索,但是,通过运用举证责任,以它来作为缺乏这种知识的代位者,法律制度就避开了这种耻辱。”24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依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实质是通过进行某种拟制将要件事实拟制为“真” 或“假”进而依据法律规范作出裁判。或者也可以说,证明责任的本质意义是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为法官提供将不利益的诉讼后果判决给某一当事人承担的法律依据,从而显示在真伪不明情况下法官并不是任意的将不利后果分配给一方当事人。与历史上的神明裁判、法官任意裁判相比,证明责任的这一本质反映了现代法治国家极力强调的法的安定性、法的可预测性及司法信赖性原则25,证明责任

42、与法治的这种天然联系可能在相当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证明责任直到近代才被人们所认识并开始取得独立的地位。 “证明责任规则赋予了人民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作出裁判的权力,并使得这种裁判在法律上成为合法的和正确的。但另一方面,这种裁判毕竟是建立在事实并未查清基础之上的,这与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相距甚远。”26这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证明责任判决的本质其实就是与事实状况完全分离的风险判决”27,它确实包藏着实际上有理的当事人反而输掉诉讼的危险。但这丝毫不会有损证明责任的正面功能,因为依证明责任的裁判本身就是一个对于依形成的心证裁判的补充,一个无

43、奈的选择。依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所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的风险是我们为使司法裁判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仍为可能必须付出的代价。但即使这样,我们也必须看到,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依据证明责任作出的判决在大体上是与案件事实的真相相符的。因为从理论上说,“如果一种民事诉讼制度不能保证大部分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客观真实本身的话,则该制度恐怕很难长久的存立下去”28。同时从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法律在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时决不是任意的,而是充分考虑了诸如实体法要件、证据距离、事实性质等多种要素,从而使主张了真实(从原始真相上看)的事实的当事人通常可以容易的加以证明29。在法律诉讼中作为公正裁判第三人形象出现并给予争

44、议当事人以较大可预见性的确定判决,是司法机关维持其自身的存在和在社会中的持久作用的基础,而对争议当事人而言,“对结果较高的可预见性可能使依赖于法院较依赖其他程序更为可取”30。证明责任非但没有因为其具有一定的或然性甚至是错判(相对案件真实情形而言)而降低判决的预见性和确定性,相反它通过制度化的克服事实真伪不明这一不确定状态作出判决而尽可能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证明责任在诉讼之前被预置而且具有确定性,即不会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二)证明责任作为裁判机制正当性的证成风险分配与裁判正义 1.作为核心与难点的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作为一种为进行裁判而设置的法律装置,必然有一个正当性的问题,这种正

45、当性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整体(裁判机制)的正当性;二是具体案件(指某一类型案件)中的正当性。对于前者,正如笔者已经论述的,证明责任作为裁判机制产生的历史必要性和可能性已经证成了证明责任作为整体的正当性。但证明责任作为整体的正当性的证成,并不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正当性一并获得证成。证明责任作为一种无奈的法律技术或方法仅是为法官提供将不利益的诉讼后果判决给某一当事人承担的法律依据,从而显示在真伪不明情况下法官并不是任意的将不利后果分配给一方当事人。而这种法律依据本身是否合理(即是否“法官并不是任意的将不利后果分配给一方当事人”就必然意味着这种风险负担分配的合理)却仍存在疑问,因此证明责任在具体案件中的正当性证成在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 证明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败诉风险负担,证明责任作为裁判机制就是使经由法律公正分配而承担败诉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事实的真相无法查明,即不能够揭开案件事实真实的面纱,就只能以某种人们普遍接受的公正性规则作出判决”31,而这种作出判决的规则是否符合程序和实体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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