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培训中心章程(完整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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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培训中心章程(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全称为成都 艺术培训中心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区 路 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

2、,为社会培养充裕的文化艺术后备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形式:货币。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一)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三) 本中心董事长任期3年(四)

3、 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五)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培训活动。

4、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开、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二)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四)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 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1、选举

5、和罢免董事长;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4、制订发展规划;5、审核预算、决算;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六) 董事会应对所提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四)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

6、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教务处,办公室等管理机构。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培训活动;(三)招收学员;(四)对学员实施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学员颁发相应的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培训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

7、政策,保证培训质量;(三)维护学员、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员及其监护人了解学员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 培训中心经理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经理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批准。聘任培训中心经理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经理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大专以上学

8、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三)熟悉培训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组织管理能力;(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五)身体健康、专职在培训中心工作;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经理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9、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经理应予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经理职责的;(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培训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培训中心经理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章 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培训管理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培训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10、和税务登记证等。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经理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培训业务。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经理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项目。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

11、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第三十二条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订。第三十四条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有:(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机关和

12、登记管理机关。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和法定代表变更、培训中心经理变更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13、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

14、训中心。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二零一五年月日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书甲方: 身份证号:住址: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以合伙人的方式,合作开办培训机构。现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责任声明第二条 三方已均作声明,承诺本方与其他两方共同合作开办培训机构所涉的一切事项,已充分知晓并

15、详细了解,并承诺愿意履行股东义务、接受分工责任、承担投资风险。第三条 合作生效日期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债权债务,以及合作生效日期起至合作终止或合作期满间,任何一方的非涉及合作范围内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合作开办的培训机构及其他两方无关,其他两方均不承担其承诺保证或赔偿责任,也不认可其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在非涉及合作范围内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合作开办的培训机构及其他两方无关,相应的违法后果由其本人自行全部承担, 第三章 合作概况第四条 三方合作开办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XX艺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 第五条 培训中心经营范围:交响乐团器乐培训、童声合唱

16、团培训、成人合唱指挥培训、XXX音乐教学法培训及乐器销售。第六条 培训中心的运营目标为:致力将培训中心打造成为全国最优秀的少儿交响音乐团人才产出和培训基地,全国最优秀的童声合唱团人才产出和培训基地,全国最优秀的合唱指挥专才产出和培训基地和全国最顶级的XXX音乐教学法培训基地。第七条 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合作期满后,若三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则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有效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继续合作的事项进行修正和续签新协议。合作期满后,若三方无继续合作意向的,按本协议第九章规定的方式处理。第八条 开办培训中心需资金人民币贰拾零万零仟零佰零元整(¥200,

17、000元),由三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捌万零仟零佰零元整(¥80,000元)占40%股份;乙方出资人民币捌万零仟零佰零元整(¥80,000元)占40%股份;丙方出资人民币肆万零仟零佰零元整(¥40,000元)占20%股份,并以此作为今后分配利润、继续出资、及承担亏损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各方的出资应于签订协议起的五天内交齐并汇入三方确认的指定账户。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成立培训中心后,具体的方针,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均须按各方一致通过的原则方可执行。如有意见分歧,应及时召开全员参加的股东会议,在充分沟通后,如仍无一致意见,应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超过半数的支持为最终决议。第十一条

18、 甲方的具体职责权限为:1、担任培训中心校长,负责对培训中心发展的整体方向进行把控;2、负责培训中心各项培训课程总体的监督和指导工作;3、对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及财务工作进行监督;4、参与培训中心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乙方的具体职责权限为:1、担任培训中心副校长,负责培训中心的招生发展工作;2、协助甲方对培训中心各项培训课程进行监督和指导;3、对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及财务工作进行监督;4、参与培训中心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丙方的具体职责权限为:1、担任培训中心主任,全职负责中心具体营运管理工作;2、参与培训中心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各方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培训中心的各项工作,如由于自身原因造

19、成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培训中心产生严重损失,应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部门架构及职责,今后将根据发展需要,经全体股东共同商讨后进行设置。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的财产为全体股东所共有,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资金、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的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今后的业务拓展,以及经各方同意发展的新项目投资。如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不得擅作它用。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管理运营所需的全部资金经费,应从培训中心指定的账户中支取,并凭发票单据据实列支报销,报销时发票单据应有至少一名股东签名方为有效;如使用资金超过五千元,使用前应向其

20、他股东说明,并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时发票单据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第十九条 所有私事费用、私人开支、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培训中心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以备所有股东随时查阅。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运营所得款项,应以包括但不限于转账的方式,即时汇入培训中心指定的账户;如应收款项为现金,应即时一次性足额汇入培训中心指定的账户,如无法即时汇入,应妥善保管并尽快处理,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运营如所需资金不足,各方应即时召开股东会议进行商讨,并按实际情况以控股比例继续出资,确保运营所需资金到位。第二十二条 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四个季

21、度结算日。结算时应以银行账户款项、备用现金、未收款项进行盘点,并视盈利情况进行分红。具体分红方式为扣除经营成本后及未付款后的纯利润,并根据可支配现金情况,以不低于总纯利润50%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红。培训中心的发展基金应在纯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应召开全员股东大会决定。第二十三条 股东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全体股东对培训中心享有相应股权的所有权,但股东如无参与培训中心的全职工作,即只能享受股东分红权利;如股东参与培训中心具体的全职、兼职或计件的工作,除享受股东分红权利外,也应获得培训中心规定的相应薪酬待遇。第六章 债务承担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如发生债务,应先由培训中心的资产偿还,培训中心资产不

22、足偿还时,应由各方股东按占股比例进行偿还。第二十五条 如培训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损情况,应按各方股东所占股份承担亏损额,并及时填补亏损。若任何一方出现三个月以上不履行填补亏损额的行为,将视为自动放弃股权,其股权由其他股东平分,同时继续必须承担相应股权比例的债务。第七章 股权规定第二十六条 合作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一致同意,不得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向任何非培训中心股东转让。如任何一方有意向培训中心某一股东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则另一股东应均等享有受让权,并可通过协商方式处理转让方的股权,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按平分方式,处理转让方的股权。第二十七条 合作期内,任何一方要求退股,属违约退股,在合作期剩

23、余时间内,不得使用及侵犯培训中心已建立或确立的品牌、名称等无形资产。如培训中心有债务或亏损,应在承担所占股份比例的债务和填补亏损的基础上,进行违约股清算。违约退股清算时培训中心现有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涉及办学资质的经营证照、场地租赁权、场地转让权、车辆、机器、乐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不计入违约退股清算资产,仅以公司现有账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未收款项等为违约退股清算资产,并以现金结算。违约退股后,按股份比例,分两年八个季度每季度退回12.5%的退股资金。第二十八条 合作约期满后,允许股东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及均

24、分股权的权利,如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方,应征得其他两位股东一致同意,如未获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视为合约期满退股处理。第二十九条 合作期满后,任何一方要求退股的,属合作期满退股,如公司有债务或亏损,应在承担所占股份比例的债务和填补亏损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期满退股清算。合作期满退股清算时公司所有资产将作为合作期满退股清算资产,并以现金结算。合作期满退股要求的,按股份比例,在一年内每半年各以50%的比例退回资金。一方退股后,另两方可优先均分退出方的股权。合作期满后如有两方要求退股的,进行资产清算后,第三方对培训中心全部股权享有自由处置权。第三十条 如培训中心今后需要在股东内部进行内源融资,须经三方股东

25、一致同意,并共同协商确定培训中心整体估值及所需融资金额后,方可进行追加投资,追加部分应分别由甲乙丙三方按原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如有任意一方或两方放弃部分或全部追加投资的权利,则其放弃的追加投资股权部分可由另外一方接收或两方共同协商接收。第三十一条 如培训中心今后需要进行外源融资,须经三方股东一致同意,并共同协商确定培训中心整体估值及所需融资金额后,方可引入其他投资者。引入其他投资者成为新股东后,应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但本协议的有效部分不受新协议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如培训中心需要建立股权池,作为今后对培训中心技术骨干或有重大贡献的员工的激励机制,应在三方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现有股权进行稀释,任意

26、一方股东均拥有对现有股权进行稀释的一票否决权。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解除其股权: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培训中心造成严重损失;3、处理培训中心业务时有不正当或违法行为。第八章 竞业约束第三十四条 在各股东一致认可的竞争地域范围内,不得私自从事、参与、入股及经营与培训中心有利益冲突及存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业务。第三十五条 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培训中心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培训中心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第九章 终止和清算第三十六条 如经各方一致同意,在合作期内或合作期满后可终止合作关系。第三十七

27、条 经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后,应即时对培训中心的所有资产进行清算,如需对培训中心的办学资质及办学场所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让等方式的处置,所得应按占股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占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出售,其价款参与分配。第三十八条 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培训中心财产偿还,培训中心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各股东按占股比例承担偿还。第十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培训中心蒙受损失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股东违反第八章规定的,除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后,并经其他股

28、东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并平分其股权。第四十一条 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导致其他方利益受损时,受损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三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无法解决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如对股东大会决议不服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四十

29、四条 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合作期内如遇国家、省、市的政策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导致中止合作的情况,应按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此获得补偿、赔偿的,各方应按股份比例分配获得相关的补偿金、赔偿款。第十二章 其它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 培训中心今后制订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的规划制度、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业务流程等规范性文件,应以本协议作为为唯一依据,如制订的上述规范性文件与本协议的条款有冲突,须经三方一致同意后方有效,并应即时对本协议有冲突部分进行修订。(SE

30、LECT * FROM SC WHERE SC.学号=s.学号 AND 成绩=85)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删除、修改的,应由三方共同协商讨论后重新进行修订,并根据重新修订内容,制订补充协议,增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该附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第五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共14页,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答案:【答案】Bs=area(r2)-area(r1)甲方签字: 日期: 【答案】A【答案】D991101 大宝 06/17/72 男 56 4 Memo乙方签字: 日期:15. MOD(9,-2)

31、的返回值为_。【答案】A丙方签字: 日期:【答案】.T.签字地点: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书甲方: 身份证号:住址: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以合伙人的方式,合作开办培训机构。现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章 责任声明第二条 三方已均作声明,承诺本方与其他两方共同合作开办培训机构所涉的一切事项,已充分知晓并详细了解,并承诺愿意履行股东义务、接受分工责任、承担投资风险。第三条 合作生效日期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债权债务,以及合作生效日期起至合作终止或合作期满间,任何一方的非

32、涉及合作范围内的任何债权债务,均与合作开办的培训机构及其他两方无关,其他两方均不承担其承诺保证或赔偿责任,也不认可其债权人或债务人;任何一方在非涉及合作范围内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合作开办的培训机构及其他两方无关,相应的违法后果由其本人自行全部承担, 第三章 合作概况第四条 三方合作开办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XX艺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 第五条 培训中心经营范围:交响乐团器乐培训、童声合唱团培训、成人合唱指挥培训、XXX音乐教学法培训及乐器销售。第六条 培训中心的运营目标为:致力将培训中心打造成为全国最优秀的少儿交响音乐团人才产出和培训基地,全国最优

33、秀的童声合唱团人才产出和培训基地,全国最优秀的合唱指挥专才产出和培训基地和全国最顶级的XXX音乐教学法培训基地。第七条 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合作期满后,若三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则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有效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继续合作的事项进行修正和续签新协议。合作期满后,若三方无继续合作意向的,按本协议第九章规定的方式处理。第八条 开办培训中心需资金人民币贰拾零万零仟零佰零元整(¥200,000元),由三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捌万零仟零佰零元整(¥80,000元)占40%股份;乙方出资人民币捌万零仟零佰零元整(¥80,000元)占40%股份;

34、丙方出资人民币肆万零仟零佰零元整(¥40,000元)占20%股份,并以此作为今后分配利润、继续出资、及承担亏损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各方的出资应于签订协议起的五天内交齐并汇入三方确认的指定账户。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成立培训中心后,具体的方针,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均须按各方一致通过的原则方可执行。如有意见分歧,应及时召开全员参加的股东会议,在充分沟通后,如仍无一致意见,应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按超过半数的支持为最终决议。第十一条 甲方的具体职责权限为:1、担任培训中心校长,负责对培训中心发展的整体方向进行把控;2、负责培训中心各项培训课程总体的监督和指导工作;3、对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及财务工

35、作进行监督;4、参与培训中心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乙方的具体职责权限为:1、担任培训中心副校长,负责培训中心的招生发展工作;2、协助甲方对培训中心各项培训课程进行监督和指导;3、对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及财务工作进行监督;4、参与培训中心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丙方的具体职责权限为:1、担任培训中心主任,全职负责中心具体营运管理工作;2、参与培训中心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各方应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培训中心的各项工作,如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培训中心产生严重损失,应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部门架构及职责,今后将根据发展需要,经全体股东共同商讨后进行设置。第五章

36、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的财产为全体股东所共有,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资金、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的发展资金应全部用于今后的业务拓展,以及经各方同意发展的新项目投资。如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不得擅作它用。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管理运营所需的全部资金经费,应从培训中心指定的账户中支取,并凭发票单据据实列支报销,报销时发票单据应有至少一名股东签名方为有效;如使用资金超过五千元,使用前应向其他股东说明,并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时发票单据应由全体股东签名。第十九条 所有私事费用、私人开支、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培训中心账

37、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以备所有股东随时查阅。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运营所得款项,应以包括但不限于转账的方式,即时汇入培训中心指定的账户;如应收款项为现金,应即时一次性足额汇入培训中心指定的账户,如无法即时汇入,应妥善保管并尽快处理,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运营如所需资金不足,各方应即时召开股东会议进行商讨,并按实际情况以控股比例继续出资,确保运营所需资金到位。第二十二条 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四个季度结算日。结算时应以银行账户款项、备用现金、未收款项进行盘点,并视盈利情况进行分红。具体分红方式为扣除经营成本后及未付款后的纯利润,并根据可支配现金情况,以不低于总

38、纯利润50%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红。培训中心的发展基金应在纯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应召开全员股东大会决定。第二十三条 股东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全体股东对培训中心享有相应股权的所有权,但股东如无参与培训中心的全职工作,即只能享受股东分红权利;如股东参与培训中心具体的全职、兼职或计件的工作,除享受股东分红权利外,也应获得培训中心规定的相应薪酬待遇。第六章 债务承担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如发生债务,应先由培训中心的资产偿还,培训中心资产不足偿还时,应由各方股东按占股比例进行偿还。第二十五条 如培训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损情况,应按各方股东所占股份承担亏损额,并及时填补亏损。若任何一方出现三个月以上不履

39、行填补亏损额的行为,将视为自动放弃股权,其股权由其他股东平分,同时继续必须承担相应股权比例的债务。第七章 股权规定第二十六条 合作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一致同意,不得将部分或全部股权向任何非培训中心股东转让。如任何一方有意向培训中心某一股东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则另一股东应均等享有受让权,并可通过协商方式处理转让方的股权,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按平分方式,处理转让方的股权。第二十七条 合作期内,任何一方要求退股,属违约退股,在合作期剩余时间内,不得使用及侵犯培训中心已建立或确立的品牌、名称等无形资产。如培训中心有债务或亏损,应在承担所占股份比例的债务和填补亏损的基础上,进行违约股清算。违约退股清

40、算时培训中心现有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涉及办学资质的经营证照、场地租赁权、场地转让权、车辆、机器、乐器、设备、办公用品等,不计入违约退股清算资产,仅以公司现有账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未收款项等为违约退股清算资产,并以现金结算。违约退股后,按股份比例,分两年八个季度每季度退回12.5%的退股资金。第二十八条 合作约期满后,允许股东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及均分股权的权利,如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方,应征得其他两位股东一致同意,如未获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视为合约期满退股处理。第二十九条 合作期满后,任何一方要求退股的,属合

41、作期满退股,如公司有债务或亏损,应在承担所占股份比例的债务和填补亏损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期满退股清算。合作期满退股清算时公司所有资产将作为合作期满退股清算资产,并以现金结算。合作期满退股要求的,按股份比例,在一年内每半年各以50%的比例退回资金。一方退股后,另两方可优先均分退出方的股权。合作期满后如有两方要求退股的,进行资产清算后,第三方对培训中心全部股权享有自由处置权。第三十条 如培训中心今后需要在股东内部进行内源融资,须经三方股东一致同意,并共同协商确定培训中心整体估值及所需融资金额后,方可进行追加投资,追加部分应分别由甲乙丙三方按原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如有任意一方或两方放弃部分或全部追加投资

42、的权利,则其放弃的追加投资股权部分可由另外一方接收或两方共同协商接收。第三十一条 如培训中心今后需要进行外源融资,须经三方股东一致同意,并共同协商确定培训中心整体估值及所需融资金额后,方可引入其他投资者。引入其他投资者成为新股东后,应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但本协议的有效部分不受新协议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如培训中心需要建立股权池,作为今后对培训中心技术骨干或有重大贡献的员工的激励机制,应在三方股东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现有股权进行稀释,任意一方股东均拥有对现有股权进行稀释的一票否决权。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解除其股权: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培训

43、中心造成严重损失;3、处理培训中心业务时有不正当或违法行为。第八章 竞业约束第三十四条 在各股东一致认可的竞争地域范围内,不得私自从事、参与、入股及经营与培训中心有利益冲突及存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业务。第三十五条 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培训中心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培训中心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第九章 终止和清算第三十六条 如经各方一致同意,在合作期内或合作期满后可终止合作关系。第三十七条 经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后,应即时对培训中心的所有资产进行清算,如需对培训中心的办学资质及办学场所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让等方式的处置,所得应按占股比例进行

44、分配。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占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出售,其价款参与分配。第三十八条 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培训中心财产偿还,培训中心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各股东按占股比例承担偿还。第十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培训中心蒙受损失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股东违反第八章规定的,除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后,并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并平分其股权。第四十一条 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导致其他方利益受损时,受损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

45、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三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无法解决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如对股东大会决议不服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四十四条 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五条 合作期内如遇国家、省、市的政策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导致中止合作的情况,应按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此获得补偿、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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