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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1 0 篇 精 选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1男 方:,男,汉 族,年 月 日 生,住,身 份 证 号 码:女 方:,女,汉 族,年 月 日生,住,身 份 证 号 码:男 方 与 女 方 于 年 月 认 识,于 年 月 日 在 登 记 结 婚,婚 后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一 儿 子/女 儿,名。因 致 使 夫 妻 感 情 破 裂,已 无 和 好 可 能,现 经 夫 妻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见,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一、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抚 养、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儿 子/女 儿 由
2、女 方 抚 养,随 同 女 方 生 活,抚 养 费(含 托 养 费、教 育 费、医 疗 费)由 男方 全 部 负 责,男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元 给 女 方 作 为 女 儿 的 抚 养 费(/男 方 每月 支 付 抚 养 费 元,男 方 应 于 每 月 的 1-5 日 前 将 女 儿 的 抚 养 费 交 到 女 方 手 中 或 指 定的 银 行 帐 号:)。在 不 影 响 孩 子 学 习、生 活 的 状 况 下,男 方 可 随 时 探 望 女 方 抚 养 的 孩 子。(/男 方 每星 期 休 息 日 可 探 望 女 儿 一 次 或 带 女 儿 外 出 游 玩,但 应
3、 提 前 通 知 女 方,然 而 女 方 应保 证 男 方 每 周 探 望 的 时 光 不 少 于 一 天。)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存 款:双 方 名 下 现 有 银 行 存 款 共 元,双 方 各 分 一 半,为 元。分 配 方 式:各 自 名 下的 存 款 持 续 不 变,但 男 方/女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元 给 女 方/男 方。房 屋: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位 于 的 房 地 产 所 有 权 归 女 方 所 有,房 地 产 权 证 的 业 主 姓 名变 更 的 手 续 自 离 婚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男 方 务 必 协 助 女
4、 方 办 理 变 更 的 一 切 手 续,过户 费 用 由 女 方 负 责。女 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补 偿 房 屋 差 价 元 给 男 方。(3)其 他 财 产:婚 前 双 方 各 自 的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的 私 人 生 活 用 品 及首 饰 归 各 自 所 有(附 清 单)。四、债 务 的 处 理: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共 同 债 务,然 而 任 何 一 方 如 对 外 负 有债 务 的,由 负 债 方 自 行 承 担。(/方 于 年 月 日 向 所 借 债 务 由 方 自 行 承
5、担)五、一 方 隐 瞒 或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职 责:双 方 确 认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上 述 第 三 条 已 作 出 明 确 列 明。除 上 述 房 屋、家 具、家 电及 银 行 存 款 外,并 无 其 他 财 产,任 何 一 方 应 保 证 以 上 所 列 婚 内 全 部 共 同 财 产 的 真实 性。本 协 议 书 财 产 分 割 基 于 上 列 财 产 为 基 础。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隐 瞒、虚 报、转 移 婚 内 共同 财 产 或 婚 前 财 产。如 任 何 一 方 有 隐 瞒、虚 报 除 上 述 所 列 财 产 外 的 财 产,然 而 或在 签 订
6、本 协 议 之 前二 年 内 有 转 移、抽 逃 财 产 的,另 一 方 发 现 后 有 权 取 得 对 方 所 隐 瞒、虚 报、转 移 的财 产 的 全 部 份 额,并 追 究 其 隐 瞒、虚 报、转 移 财 产 的 法 律 职 责,虚 报、转 移、隐瞒 方 无 权 分 割 该 财 产。六、经 济 帮 忙 及 精 神 赔 偿:因 女 方 生 活 困 难,男 方 同 意 一 次 性 支 付 补 偿 经 济 帮 忙 金 元 给 女 方。鉴 于 男 方 要 求离 婚 的 原 因,男 方 应 一 次 性 补 偿 女 方 精 神 损 害 费 元。上 述 男 方 应 支 付 的 款 项,然而 均 应 于
7、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完 毕。七、违 约 职 责 的 约 定:任 何 一 方 不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期 限 履 行 支 付 款 项 义 务 的,应 付 违 约 金 元 给 对 方(/按支 付 违 约 金)。八、协 议 生 效 时 光 的 约 定: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自 婚 姻 登 记 机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 效,然 而 男、女 双 方 各执 一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九、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任 何 一方 均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男 方:(签
8、名)女 方:(签 名)年 _ 月 _ 日 年 _ 月 _ 日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2男 方:,汉 族,年 月 日 生,家 庭 住 址,身 份 证 号 码。女 方:,汉 族,年 月 日 生,家 庭 住 址,身 份 证 号 码。男 方 与 女 方 于 年 月 相 识,并 于 年 月 日 在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婚 后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儿 子/女 儿,名。因致 使 夫 妻 双 方 感 情 破 裂,且 已 无 任 何 和 好 可 能,现 经 双 方 自 愿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见,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一、男 女 双 方 均 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抚
9、养、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儿 子/女 儿 由 方 抚 养,随 方 生 活,由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方 支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教 育 费 和 医 疗 费)。方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抚 养 费 元 给 方。方 应 于 每 月 日 向 方 账 号 为 的银 行 卡 支 付 抚 养 费 元。(从 以 上 两 种 抚 养 费 支 付 方 式 选 择 一 种)在 不 影 响 孩 子 学 习、生 活 的 情 况 下,方 每 月 可 以 前 往 方 处 所 探 望 孩 子 次。具 体 探望 方 式 为:前 往 探 望/接 出 探 望,探 望 的 具 体 时 间
10、 为 每 月 的 第 个 星 期早 上 点 到 当 天 下 午 点。如 方 不 按 照 上 述 时 间 将 孩 子 送 回,方 有 权 拒 绝 其 今 后 继 续 探 望 孩 子。节 假 日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子 女 的 探 望。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元 给 方。房 屋:登 记 于 夫 妻 双 方 名 下 的 房 产 共 处,其 中,由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位 于的 房 产 所 有 权 归 方 所 有,房 地 产 权 证 的 业 主 姓 名 变 更 的 手 续 自 离 婚 后 一 个 月 内 办理,方 必 须 协 助
11、 方 办 理 变 更 的 一 切 手 续,过 户 费 用 由 方 负 责。方 应 当 于 方 户 口 迁出 日 内 向 其 一 次 性 支 付 房 屋 差 价 元。(3)其 他 财 产:婚 前 双 方 各 自 的 其 他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的 私 人 生 活 用品 及 首 饰 归 各 自 所 有(附 清 单)。四、债 务 的 处 理 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共 同 债 务,任 何 一 方 如 对 外 负 有 债务 的,由 负 债 方 自 行 承 担。双 方 确 定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12、的 债 务 由 双 方 共 同 偿 还:年 月 日 向方 所 借 债 务 元,由 方 偿 还;年 月 日 向 方 所 借 债 务 元,由 方 偿 还;年 月 日 向 方 所 借 债务元,由 方 偿 还;方 还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向 方 一 次 性 支 付 差 价 元。五、一 方 隐 瞒 或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责 任双 方 确 认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上 述 第 三 条 已 做 出 明 确 列 明。除 上 述 外,并 无 其 他 财产,任 何 一 方 应 保 证 以 上 所 列 婚 内 全 部 共 同 财 产 的 真 实 性。本 协 议 书 财 产 分 割 基 于
13、 上 列 财 产 为 基 础。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隐 瞒、虚 报、转 移 婚 内 共同 财 产 或 婚 前 财 产。如 任 何 一 方 有 隐 瞒、虚 报 除 上 述 所 列 财 产 外 的 财 产,或 在 签订 本 协 议 之 前 两 年 内 有 转 移、抽 逃 财 产 的,另 一 方 发 现 后 有 权 取 得 对 方 所 隐 瞒、虚 报、转 移 的 财 产 的 全 部 份 额,并 追 究 其 隐瞒、虚 报、转 移 财 产 的 法 律 责 任,虚 报、转 移、隐 瞒 方 无 权 分 割 该 财 产。六、经 济 帮 助 及 精 神 赔 偿因 方 生 活 困 难,方 同 意 一 次 性 支
14、 付 补 偿 经 济 帮 助 金 元 给方。上 述 方 应 支 付 款 项,应 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完 毕。七、违 约 责 任 的 约 定任 何 一 方 不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期 限 履 行 支 付 款 项 义 务 的,应 向 方 付 违 约 金元,按 支 付 违 约 金。八、协 议 生 效 时 间 的 约 定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自 婚 姻 登 记 机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 效,男、女 双 方 各 执 一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九、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15、任 何 一方 均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男 方:(签 字)女 方:(签 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3 男 方:女 方:双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人 民 政 府 的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结 婚,婚 后 无 子 女,由 于 双 方 性 格 不和,没 有 办 法 共 同 生 活,自 愿 离 婚,经 双 方 商 量 一 致,订 立 了 离 婚 协 议 如 下:一、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二、现 有 的 房 产 为 婚 前 男 方 购 买、归 属 男 方。三、房 内 家 具、家 电 等 设 施 归 属 男 方。四、婚 前 双 方 各 自 财 产
16、归 各 自 所 有,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私 人 生 活 用 品 归 各 自 所 有。五、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共 同 债 务,任 何 一 方 如 对 外 负 有债 务 的,由 负 债 方 自 行 承 担。六、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考 虑 到 婚 姻 存 续 期 间,女 方 对 家 庭 有 较 大 的 付 出,男方 愿 意 补 偿 人 民 币 1 0 万。男 方 承 诺,上 述 款 项 在 2 0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一 定 付 清。七、除 上 述 房 屋、家 具、家 电 外,并 无 其 他 财 产,任 何 一
17、方 应 保 证 以 上 所 列 婚 内全 部 共 同 的 财 产 的 真 实 性。本 协 议 书 财 产 分 割 基 于 前 述 财 产 为 基 础。任 何 一 方 不得 隐 匿、转 移 婚 内 共 同 的 财 产 或 婚 前 财 产。如 任 何 一 方 有 隐 匿 前 述 所 列 财 产 外 的财 产,或 是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之 前 二 年 内 有 转 移、抽 逃 财 产 的,另 一 方 发 现 后 有 权 取得 对 方 所 隐 匿、转 移 的 财 产 的 全 部 份 额,并 追 究 其 隐 匿、转 移 财 产 的 法 律 责 任,隐 匿、转 移 方 无 权 分 割 该 财 产。八、
18、若 男 方 未 在 2 0 年 1 2 月 3 1 日 前 按 时 向 女 方 支 付 前 述 1 0 万 元,则 每 逾 期 一日,其 应 向 女 方 另 行 支 付 未 履 行 金 额 万 分 之 四 的 违 约 金,直 至 1 0 万 元 全 部 支 付 完毕 为 止。九、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自 婚 姻 登 记 处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 效,男、女 双 方 各 执 一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十、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双 方 应 商 量 解 决,商 量 不 成,任 何 一方 均 可 向 女 方 所 在 地
19、人 民 法 院 起 诉。男 方:(签 名)女 方:(签 名)年 月 日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4甲 方(男 方):身 份 证 号:乙 方(女 方):身 份 证 号:男 女 双 方 经 商 定,达 成 以 下 自愿 离 婚 协 议:1、双 方 自 愿 离 婚男 方 与 女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结 婚。现 因 夫 妻 感 情 彻 底 破 裂,双方 自 愿 离 婚。2、离 婚 后 子 女 抚 养 问 题(1)双 方 婚 生 子 女 由 方 抚 养,方 每 月 日 前 向 方 支 付 子 女 生 活 费 计 元 人 民 币,直 至 其岁。(2)子
20、 女 大 学 毕 业 之 前 的 教 育 费、医 疗 费 由 双 方 平 均 分 摊,非 监 护 方 应 在 见 相 关 票据 后 5 日 内 支 付,但 不 排 除 紧 急 情 况 下 非 监 护 方 的 垫 付 责 任。(3)如 果 子 女 对 外 侵 权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由 双 方 平 均 分 摊。(4)非 监 护 方 探 视 子 女的 具 体 方 式 为:3、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及 分 割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明 细(单 物 或 份 额 价 值 在 元 以 上 者)如 下:。如 果 一 方 持 有、控 制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单 物 或 份 额 价 值 在 元
21、 以 上 者)未 在 上 款 列明,一 经 发 现,另 一 方 有 权 分 得 该 财 产 的 8 0%。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如 下:。(4)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如 下:。以 下 财 产 归 女 方 所 有:。以 下 财 产 归 男 方 所 有:。其 他 特 别 约 定:。(5)夫 妻 共 同债 务 承 担:。4、本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一 经 双 方 签 订 即 合 法 成 立,经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备 案 即 具 有法 律 效 力。5、上 述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事 项,双 方 保 证 切 实 履 行。因 子 女 生 活 费、教 育 费、医 疗
22、 费、对 外 赔 偿 等,延 迟 支 付 的 一 方 应 按 日 向 全 部 垫付 一 方 支 付 未 支 付 金 额 千 分 之 六 的 延 期 违 约 金。子 女 监 护 方 阻 止 非 监 护 方 探 视 或不 提 供 探 视 机 会 的,非 监 护 方 有 权 取 得 监 护 权,有 权 要 求 另 一 方 支 付 精 神 损 失 赔偿 金,精 神 损 失 赔 偿 金 金 额 为 监 护 方 违 约 行 为 发 生 时 的 上 年 度 全 部 收 入。本 离 婚 协 议 书 一 式 份,甲、乙 双 方 各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各 持 份,具 有 同 等 法律 效 力,自 婚 姻
23、 登 记 机 关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 效。甲 方(签 字/盖 章):乙 方(签 字/盖 章):联 系 方 式:联 系 方 式:年 月 日 年 月 日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5协 议 人:,男,年 月 日 出 生,族,住 市 路 号。协 议 人:,女,年 月 日 出 生,族,住 市 路 号。协 议 人 双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因 双 方 性 格 不 合 无 法 共 同生 活,夫 妻 感 情 已 完 全 破 裂,现 双 方 就 自 愿 离 婚 一 事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与 自 愿 离 婚。二、夫 妻 婚
24、后 购 有 坐 落 在 路 号 的 楼 房 一 套,合 同 价 人 民 币 万 元,现 值 人 民 币 万 元(包 括 房 内 装 修 内 附 属 设 施)。购 房 时 以 男 方 为 主 贷 人 贷 款 万 元,现 尚 剩 余 贷 款 本金 万 元。该 房 购 买 时 首 付 万 元,首 付 款 来 源 于 婚 后 双 方 存 款。现 协 商 该 套 房 产 归女 方 所 有,由 女 方 给 付 男 方 房 屋 折 价 款 万 元,折 价 款 计 算 公 式 为:房 屋 现 价 万元,未 还 贷 款 本 金 万 元。第 一 次,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当 天 给 付 人 民 币 万 元;
25、第 二 次,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的 当 年 1 2 月 3 1 日 之 前,给 付 男 方 人 民 币 万 元;第 三 次,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的 次 年 1 2 月 3 1 日 之 前,给 付 男 方 人 民 币 万 元。女 方 若 不 按 时 支 付,每 逾 期 一 日 按 逾 期 支 付 数 额 的 日 万 分 之 五 支 付 逾 期 违 约 金。男 方 有 义 务 配 合 女 方 办 理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 续,以 及 产 权 变 更 手 续,相 关 变 更 手续 在 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后 即 予 以 办 理。若 由 于 男 方 不 予 配 合 女
26、 方 办 理 房 产 转 移 而 给女 方 带 来 的 不 必 要 的 损 失,男 方 必 须 双 倍 返 还。房 内 的 家 用 电 器 及 家 具 等 等(见 清 单),双 方 同 意 作 价 万 元,归 女 方 所 有,女 方 向男 方 支 付 万 元。三、夫 妻 无 共 同 债 权 及 债 务。四、儿 子 某 由 女 方 抚 养,由 男 方 每 月 给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教 育 费、医 疗费)元,在 每 月 1 0 号 前 付 清,直 到 孩 子 完 成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止。高 中 教 育 阶 段 之 后的 有 关 费 用 双 方 日 后 重 新 协 商。五、
27、可 在 每 月 的 第 一 个 星 期 六 早 上 八 点 接 儿 子 到 其 居 住 地,于 星 期 日 早 上 九 点 送回王 某 居 住 地。如 临 时 或 春 节 探 望,可 提 前 一 天 与 王 某 协 商,达 成 一 致 后 可 按 协 商的 办 法 进 行 探 望。本 协 议 一 式 叁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一 份,在 双 方 签 字,并 经 婚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后 生 效。协 议 人:年 月 日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6;协 议 人:协 议 人:,男,年 月 日 出 生,汉 族,住 市 路 号 协
28、议 人:,女、年 月 日 出 生,汉族,住 市 路 号协 议 人 双 方 子 年 月 日 在 区 办 理 结 婚 登 记。因 双 方 性 格 不 合 无 法 共 同 生 活,就 自 愿离 婚 一 事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与 自 愿 离 婚。二、后 于 路 号 有 一 套 房,合 同 人 民 币 万 元,现 值 人 民 币 万 元。购 房 时 男 方 为 主 贷人,贷 款 万 元,现 剩 贷 款 万 元 未 还。现 协 商 该 套 房 产 归 女 方 所 有,由 女 方 付 给 男方 万 元 房 屋 款,分 两 年 3 次 还 清。1、办 理 完 离 婚 当 天 支 付 人 民 币 万
29、元;2、办 离 婚 手 续 当 年 支 付 给 男 方 万 元。3、办 离 婚 手 续 次 年 支 付 给 男 方 万 元。若 女 方 未 按 时 支 付,每 超 一 日 按 逾 期 日 万 分 之 五 计 算。在 女 方 支 付 完 房 款 后,男 方 有 义 务 配 合 女 方 办 理 贷 款 人 变 更 手 续,以 及 产 权 变 更手 续,若 男 方 不 配 合 女 方 办 理,给 女 方 带 来 的 损 失,由 男 方 双 方 补 偿。三、共 同 债 权 及 债 务。四、双 方 离 婚 后,孩 子 由 女 方 抚 养,男 方 每 月 支 付 给 女 方 元 的 抚 养 费、在 每 月
30、日 前 支 付,直 到 孩 子 1 8 岁,完 成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为 止。五、男 方 可 在 每 月 日 接 儿 子 到 其 居 住 地,于 日 早 上 点 送 回 居 住 地。如 临 时 或 探望,可 提 前 一 天 与 协 商,达 成 一 致 后 可 按 协 协 议 进 行 探 望。本 协 议 一 式 叁 份,离 婚 执 一 份,民 政 局 存 档 一 份,在 双 方 签 字 后,并 经 婚 姻 登 记机 关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后 立 即 生 效。协 议 人:协 议 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7 男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女 方(
31、以 下 简 称 乙 方):甲 乙 双 方 于 年 月 日 经 登 记 结 婚。现 鉴 于 双 方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经 协 商 一 致,就离 婚 相 关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现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解 除 婚 姻 关 系。二、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及 分 割:1、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主 要 为 登 记 产 权 人 为、的 位 于 市 区 村 的 商 品 房(套 内 面 积 约 为 平方 米),含 装 饰 装 修。2、对 财 产 分 割 的 意 见2.1 甲 乙 双 方 的 婚 前 财 产 及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的 个 人 财 产 归 各 自
32、 所 有,双 方 对 各自 所 有 物 并 无 争 议;2.2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独 自 享 有 位 于 市 区 的 商 品 房%的 产 权(含 家 具 家 电 等);甲 方 补 偿乙 方 人 民 币 万 元(大 写:万 元 整)。三、双 方 婚 生 女 儿 由 乙 方 负 责 抚 养(即 跟 随 其 共 同 生 活),甲 方 按 月 支 付 小 孩 抚 养费元。四、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手 续 后,乙 方 应 无 条 件 配 合。五、双 方 一 致 确 认没 有 夫 妻 共 同 债 务。双 方 承 诺 自 行 承 担 对 外 所 欠 债 务,若 有 任 何 第 三 人 向 双 方 主
33、张 共 同 债 权,对 外 负 债 的 名 义 债 务 人 应 赔 偿 因 此 给 夫 妻 另 一 方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六、双 方 应 于 本 协 议 签 署 后 日 内 共 同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离 婚 登 记。七、本 协 议 经 各 方 签 字 后 生 效,一 式 份,双 方 各 执 份,另 一 份 留 存 民 政 部 门。男方:女 方: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8男 方:女 方:男 方 与 女 方 于 年 月 相 识,并 于 年 月 日 在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婚 后 于 年 月 日 生 育 一 儿子/女 儿,名。因 致 使 夫 妻 双 方
34、 感 情 破 裂,且 已 无 任 何 和 好 可 能,现 经 双 方 自 愿 协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订 立 离 婚 协 议 如 下:一、男 女 双 方 均 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抚 养、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儿 子/女 儿 由 方 抚 养,随 方 生 活,由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方 支 付 抚 养 费(包 括 生 活 费、教 育 费 和 医 疗 费)。方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抚 养 费 元 给 方。方 应 于 每 月 日 向 方 账号 为 的 银 行 卡 支 付 抚 养 费 元。(从 以 上 两 种 抚 养 费 支 付 方 式 选 择 一 种)在 不
35、 影 响 孩子 学 习、生 活 的 情 况 下,方 每 月 可 以 前 往 方 处 所 探 望 孩 子 次。具 体 探 望 方 式 为:前 往 探 望/接 出 探 望,探 望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每 月 的 第个 星 期 早 上 点 到 当 天 下 午 点。如 方 不 按 照 上 述 时 间 将 孩 子 送 回,方 有 权 拒 绝 其 今后 继 续 探 望 孩 子。节 假 日 及 特 殊 情 况 下 子 女 的 探 望。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存 款:方 名 下 存 款 元,方 名 下 存 款 元,共 计元,双 方 各 分 一 半,为 元。分 配 方 式:各 自 名 下 的
36、存 款 保 持 不 变,但方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元 给 方。房 屋:登 记 于 夫 妻 双 方 名 下 的 房 产 共 处,其 中,由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的 位 于 的 房 产 所有 权 归 方 所 有,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变 更 登 记 的 手 续 自 离 婚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方 必 须 协助 方 办 理 变 更 的 一 切 手 续,过 户 费 用 由 方 负 责。其 他 财 产:婚 前 双 方 各 自 的 其 他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的 私 人 生 活 用 品及 首 饰 归 各 自 所 有(可 附 清 单)。四
37、、共 同 债 务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共 同 债 务,任 何 一 方 如 对 外 负 有 债 务的,由 负 债 方 自 行 承 担。双 方 确 定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债 务 由 双 方 共 同 偿还:年 月 日 向 所 借 债 务 元,由 偿 还;年 月 日 向所 借 债 务 元,由 偿 还;年 月 日 向 所 借 债 务元,由 偿 还。五、一 方 隐 瞒 或 转 移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责 任双 方 确 认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在 上 述 第 三 条 已 作 出 明 确 列 明,并 无 其 他 财
38、 产,任 何 一 方应 保 证 以 上 所 列 婚 内 全 部 共 同 财 产 的 真 实 性。本 协 议 书 财 产 分 割 基 于 上 列 财 产 为基 础。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隐 瞒、虚 报、转 移 婚 内 共 同 财 产 或 婚 前 财 产。如 任 何 一 方 有隐 瞒、虚 报 除 上 述 所 列 财 产 外 的 财 产,或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之 前 两 年 内 有 转 移、抽 逃财 产 的,另 一 方 发 现 后 有 权 取 得 对 方 所 隐 瞒、虚 报、转 移 的 财 产 的 全 部 份 额,并追 究 其 隐 瞒、虚 报、转 移 财 产 的 法 律 责 任,虚 报、转
39、移、隐 瞒 方 无 权 分 割 该 财产。六、经 济 帮 助 及 精 神 赔 偿因 方 生 活 困 难,方 同 意 一 次 性 支 付 补 偿 经 济 帮 助 金 元 给方,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完 毕(可 约 定 具 体 支 付 方 式)。七、协 议 生 效 时 间 的 约 定 本 协 议 一 式 份,自 婚 姻 登 记 机 颁 发 离 婚 证 之 日 起 生效,男、女 双 方 各 执 份,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份。八、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任 何 一方 均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40、男 方:女 方: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9男 方:女 方:男 方 与 女 方 现 因 夫 妻 感 情 完 全 破 裂 自 愿 离 婚,经 双 方 约 定,对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以 下协 议:一、双 方 婚 生 子 女 由 方 抚 养,方 每 月 日 前 支 付 人 民 币元 抚 养 费。方 每 月(日 期)到 方 处 接 孩 子 探 视,于(日 期)之 前 送 回 方 住 处。二、双 方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方 案:夫 妻 双 方 共 有 的 位 于 市 区(或县)号 室 房 屋 登 记 在 方 名 下,系 双 方 共 同 财 产。现 双 方 约 定:离 婚 后,该 套
41、房 屋 归方 所 有,方 配 合 方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因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所 应 支 付 的一 切 税 费 由 方 承 担。为 保 障 子 女 的 居 住 和 生 活 环 境,方 放 弃 该 套 房 产 的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折 价 款。三、方 自 愿 自 筹 人 民 币 元 作 为 父 母 义 务 抚 养 子 女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若 以 上 钱 款 不足 以 支 付 以 上 医 疗 费 用,超 出 元 部 分,由 方 承 担。四、双 方 各 自 名 下 的 其 它 财 产 归 各 自 所 有。五、妻 双 方 在 婚 姻 关 系
42、 存 续 期 间 内 无 其 它 共 同 债 权 债 务;个 人 名 下 的 债 权 债 务 离 婚后 由 各 自 享 有 和 承 担。六、上 述 协 议 事 项,双 方 保 证 切 实 履 行;协 议 内 容 如 有 隐 瞒、欺 骗,后 果 自 负。七、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当 事 人 双 方 各 执 一 份,交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存 档 备 案 一 份。男方:女 方:离 婚 协 议 正 规 模 板 篇 1 0男 方:女 方:男 女 双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区 婚 姻 登 记 部 门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结 婚 证 号 码。婚 后 于 年月 日 生 育 一(儿 子
43、)女 儿,名。因 双 方 性 格 不 合 无 法 共 同 生 活,夫 妻 感 情 完 全 破裂,已 无 和 好 可 能,现 双 方 就 自 愿 离 婚 一 事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男 女 双 方 自 愿 离 婚。二、子 女 抚 养、抚 养 费 及 探 望 权:1、儿 子,由 男 方 抚 养,随 同 男 方 生 活,抚 养 费 由 男 方 负 责,如 果 儿 子 抚 养 期 间 产生 一 次 性 大 额 支 出 的,双 方 可 再 协 商 解 决;2、女 儿,由 男 方 抚 养,随 同 男 方 生 活,抚 养 费 由 男 方 负 责,如 果 儿 子 抚 养 期 间 产生 一 次 性 大
44、额 支 出 的,双 方 可 再 协 商 解 决;4、甲 方 应 悉 心 抚 养 孩 子,不 得 有 虐 待、遗 弃、家 庭 暴 力 等 行 为;5、女 方 有 探 视 婚 生 子 女 的 权 利,男 方 不 得 阻 拦,并 且 女 方 的 父 母 要 去 看 望 孩 子,男 方 应 于 配 合,并 同 意 不 定 期 接 到 女 方 住 处 生 活 几 天,男 方 不 得 阻 止。_6、男 方 对 婚 生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有 损 害 行 为 的,将 视 为 放 弃 抚 养、教 育 的 权 利 和 义务,另 一 方 有 权 要 求 变 更 直 接 抚 养 权 或 中 止、取 消 探 望
45、权。三、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1、存 款:双 方 确 认 无 共 同 存 款,双 方 各 自 名 下 的 存 款保 持 不 变,归 各 自 所 有;2、房 屋:(1)夫 妻 婚 后 购 有 坐 落 在 市 路 小 区 号 楼 单 元室 住 房 一 套,合 同 价 人 民 币 万 元,购 房 时 以 女 方 主 贷 人 贷 款 万 元,现 剩 余 贷 款 本金 万 元,该 房 购 买 时 首 付 万 元。现 协 商 该 套 房 产 归 女 方 所 有,该 协 议 生 效 以 后,房 屋 的 贷 款 由 女 方 偿 还 与 男 方 无 关;(2)男 方 有 义 务 自 离 婚 之 日
46、 起 配 合 女 方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手 续,以 及 贷 款 主 贷 人 变 更 手续,因 办 理 产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所 应 支 付 的 一 切 税 费 由 女 方 承 担。相 关 变 更 手 续 在办 理 完 离 婚 手 续 后 即 予 以 办 理。若 由 于 男 方 不 予 配 合 女 方 办 理 房 产 转 移 而 给 女 方带 来 的 不 必 要 的 损 失,男 方 必 须 赔 付 女 方 1 0 万 元。四、债 务 的 处 理:1、男 女 双 方 确 认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债 务 问 题,男 方 现 欠 债 务 万 元 由 男 方 承担
47、,女 方 现 欠 债 务 万 元,由 女 方 承 担,双 方 互 补 担 责。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对 方 要求 偿 还 债 务。2、男 女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如 对 外 负 有 债 务 的,由 负 债 方 自 行 承 担。五、男 女 双 方 承 诺 对 该 协 议 书 的 字 词 义 非 常 清 楚,并 愿 意 完 全 履 行 本 协 议 书,不存 在 受 到 胁 迫、欺 诈、误 解 情 形。六、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三 份,男 女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婚 姻 登 记 部 分 保 留 一 份。在 双 方 签字,并 经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离 婚 手 续 后 生 效。七、如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在 执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的,男 女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若 协 商 不 成,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男 方:女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