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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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标准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环水体202118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标准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

2、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以下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均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第五条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

3、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并依法逐步将排污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从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方面落实简化管理的要求。第六条 排污单位申请并只能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第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

4、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当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后,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行统一编码,其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均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根本信息,副本

5、载明根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都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根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第十一条 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应当载明以下许可事项: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对实行排污许可

6、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可不载明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污染源,核发机关应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及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对新增污染源,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低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用技术标准推荐的排放绩效值确定许可排放量。各地区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从其规定。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

7、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第十二条 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应载明以下环境管理要求: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各地区还应根据管理要求,在副本中载明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及其他信息。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三条 分行业推进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21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行业企业排

8、污许可证的核发;2021年底前,完成钢铁、水泥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1年,完成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根据行业推进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四条 2021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工程,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工程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工程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依法按照国家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自行或委托咨询单位填写并提

9、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根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根本

10、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标准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2。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标准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15

11、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标准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六已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排污权指标的,提供确认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核发机关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版,首先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标准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所涉及信息是否齐全,信息公开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经过审查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

12、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

13、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对满足以下要求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

14、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工程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

15、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

16、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不得收取费用。第四章 变更 注销 延续第二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以下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根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第十一条排污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工程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

17、内申请变更。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发生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

18、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

19、本。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20、。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作为排污许可证实施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以下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内容

21、、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标准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三按标准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四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

22、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那么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可减少检查频次。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23、第三十四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撤销许可,并责令改正;对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之外,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 第三

24、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应,同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相关申请文书统一使用环境保护部在信息平台制定的格式具体见附件3。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布的排污许可的管理效劳指南和相关配套文件标准核发排污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按照全省分行业推进

25、排污许可证进度安排,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81号和本规定,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17日。附:1、承诺书样本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3、排污许可证样本附件 1承 诺 书样 本XX环境保护局:我单位已了解?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对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当法律责任。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标准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

26、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我单位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我单位将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分。特此承诺。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 2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试行首次申请延续变更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固定 : 移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一、排污单位根本情况一排污单位根本信息表 1排污单位根本信息

27、表单位名称自动生成注册地址自动生成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自动生成邮政编码1行业类别自动生成是否投产2是否投产日期3年 月 日生产 经营场所 中心 经度4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5组织机构代码自动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生成技术负责人自动生成联系 自动生成所在 地是否属 于重 点区域6是否是否 有环评批 复文 件7是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是否 有竣工环 保验 收批复文件8是否“三同时验收批复文 件文号是否 有地方政 府对 违规 工程的认 定或 备案文件9是否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是否 有主要污 染物 总量 分配方案 文件10是否总量分配方案文件文号二氧 化硫总量 指标t/a氮 氧 化 物 总 量 指

28、标t/a化学 需氧量总 量指 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 污染物总 量指 标如有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2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 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6“重点区域内不包含我省所有的行政区域。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9对于按照?国务

29、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156 号 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标准并符合要求的工程,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方案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 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处填写内容为“1000,包括自备电厂。二主要产品及产能表 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序 号主要 生产 单元 名称主要 工艺 名称1生产设 施名称2生产 设施 编号设施参数3产品 名称4生产 能力5

30、计量 单位6设计年 生产时 间h7其 他参数 名称设计值计量 单位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三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表 3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序号种类1名称2年最大使 用量计量单位3硫元素 占比有毒有害 成分及占 比4其他原料及辅料原料辅料燃料序号燃料 名称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年最大使用量万 t/a、 万 m3/a其他注:1指材料种类,选填“原料或“辅料。2指原料、辅料名称。3指万 t/a、万 m3/a

31、 等。4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原料或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如氟元素0.1%。图 1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图 2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注明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四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序 号生产设 施编号生产设施 名称1对应产污环节名称2污染物 种类3排放 形式4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 放口编号6排放口设 置是否符 合要求7排放口 类型污染治 理设施 编号污染治理 设施名称5污染治 理设施 工艺是否为可 行技术 有组织 无组织是否 如否, 应

32、 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是否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注:1指主要生产设施。2指生产设施对应的主要产污环节名称。3指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类型,以相应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污染因子为准。4指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5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对于有组织废气,以火电行业为例,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三电场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普通袋式除尘器、 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等。6申请阶段排放编号由排污单位自行编制。7指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标准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表 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序 号废水类别1污染物 种类2排放去向3排放规律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 编号6排放口 设置是否 符合要求7排放口 类型

33、污染治理 设施编号污染治理 设施名称5污染治理 设施工艺是否为可 行技术是否 如否,应 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是否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设施或车间 废水排放口注:1指产生废水的工艺、工序,或废水类型的名称。2指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类型,以相应排放标准中确定的污染因子为准。3包括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污灌农田;进入地渗或蒸发地;进入其他单位;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其他包括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对于工艺、工序产生的废水,“不外排指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指工序废水经处理后排至综合

34、处理站。对于综合污水处理站,“不外排指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排放。4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 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5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6排放口编号可按地

35、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进行填写或由排污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编制。7指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标准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二、大气污染物排放一排放口表 6大气排放口根本情况表序号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排放口地理坐标1排气筒高度m排气筒出口内径m2经度纬度自动生成自动生成注:1指排气筒所在地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 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2对于不规那么形状排气筒,填写等效内径。表 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序 号排放口 编号污染物 种类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2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3名称浓度限值 (mg/Nm3)速

36、率限值 (kg/h)自动生成自动生成注:1指对应排放口须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浓度限值。2新增污染源必填。3如火电厂超低排放浓度限值。二有组织排放信息表 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序 号排放口 编号污染物 种类申请许可排放 浓度限值mg/Nm3申请许可 排放速率 限值 (kg/h)申请年许可排放量限值t/a申请特殊排放 浓度限值mg/Nm31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2第 一 年第 二 年第 三 年第 四 年第 五 年主要排放口自动 生成自动 生成主要排放口 合计颗粒物SO2NOxVOCs一般排放口自动 生成自动 生成/一般排放口 合计颗粒物SO2NOxVOCs序 号排放口

37、 编号污染物 种类申请许可排放 浓度限值mg/Nm3申请许可 排放速率 限值 (kg/h)申请年许可排放量限值t/a申请特殊排放 浓度限值mg/Nm31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2第 一 年第 二 年第 三 年第 四 年第 五 年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3全厂有组织 排放总计颗粒物SO2NOxVOCs注:1如火电厂超低排放限值。2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3“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指的是,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之和数据。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包括方法、公式、参数选取过程, 以及计算结果的描述等内容。三无组织排放信息表 9大气污染物无

38、组织排放表序 号产污 环节1污染 物种类主要 污染 防治 措施国家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年许可排放量限值t/a申请特 殊时段 许可 排放量 限值名称浓度 限值 (mg/Nm3)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自动 生成自动 生成自动 生成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全厂 无组织 排放总计颗粒物SO2NOxVOCs注:1主要可以分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储罐泄漏、装卸泄漏、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原辅材 料堆存及转运、循环水系统泄漏等环节。四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表 10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序号全厂合计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1SO22NOx3颗粒物4VOCs5注:1“全厂合计指的是,“全厂有组织排放总

39、计与“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之和数据、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数据两者取严。三、水污染物排放一排放口表 11废水直接排放口根本情况表序 号排放口 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1排放 去向排放 规律间歇 排放 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4经度纬度名称2受纳水体功能目标3经度纬度自动 生成自动 生成自动 生成注:1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指废水排出厂界处经纬度坐标; 纳入管控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指废水排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边界处经纬度坐标; 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 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2指受纳水体的名称,如南川河、北川河等。3指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其所处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如类、类、类等。4对于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的排放口,指废水汇入地表水体处经纬度坐标; 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表 12废水间接排放口根本情况表序 号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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