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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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青岛市黄岛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81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等形式,为美化亮化城市、商业宣传、丰富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建(构)筑物照明、公共场所夜景照明、节日灯饰照明以及经营性商业设施照明(不含城市道路等功能性照明)。第三条 全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

2、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规划、城建、财政、发改、综合执法、公安、交通、公路、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按照低碳节能、绿色照明的理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景观照明的景点、景区分布,专项规划的原则与要求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分步实施.第七条 区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区

3、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亮化规划审核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纳入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区域和建(构)筑物包括:(一)城市桥梁、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园、街心花园、公共绿地、景区、海岸堤坝等公共场所;(二)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三)繁华商业街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四)广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建(构)筑物;(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历史文化建筑;(六)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照明亮化设施的其他区域和建(构)筑物。城市主干道、商业街区两侧沿街以及广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商业经营单位的门头、招牌,纳入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

4、。第九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及亮化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二)符合城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符合启闭集中控制、用电单独计量的管理要求。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公共场所按照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其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须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一)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应在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5、许可证前,告知建设单位同步配建亮化设施;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将亮化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亮化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后,与主体工程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划管理程序进行验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配建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亮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三)招投标及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景观照明工程内容一并纳入到施工总承包招标,并在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中予以单独、明确列项。景观照明工程原则上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景观照明工程施工条件的,应当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建设部门应将景观照

6、明施工纳入日常监管,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四)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景观照明设施一并纳入到工程验收及备案。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区域和建(构)筑物,按照专项规划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按照下列原则投资建设:(一)区财政、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用设施、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公共场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原则上由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区财政不再投资单独建设景观照明设施;(二)鼓励社会投资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人投资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报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

7、当包括灯具布置图、灯具型号、用电量、效果图、照度说明等。第十三条 按照区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橱窗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第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青岛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导则(试行)(青城建字202123号),同时采取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腐、防盗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安全。第十五条 建设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形象;(二)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三)妨碍交通、消防通道和城市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参与者正确识别交通信号灯、交通

8、标志牌;(四)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或影响建(构)筑物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五)景观照明的照度、颜色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六)采用以灯带缠绕树干的照明方式,但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前提下,临时性利用树枝营造氛围除外。第十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施工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作业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十七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一)区财政、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至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和维护,景观照明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委托维护作业单位实施维护作业;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景观

9、照明设施无需办理资产移交。(二)其它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并接受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属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要节点范围内的,经景观照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后,由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维护,无需办理资产移交。(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橱窗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和使用人有约定的,也可由使用人负责。第十八条 移交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三)提供必要

10、的维修、运行条件;(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第十九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人,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市、区景观照明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开启和关闭。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陈旧的,管理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第二十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于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开启。其他时间逢星期五、六、日及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含节前一日)期间开启.启闭具体时间按照关于做好亮化设施启闭工作的通知(青建城字202145号)执行。遇有其他重大活动需开启照明设施的,或上述节日期间需调整启闭时间的,按照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本条规定

11、时间段以前或以后仍需开启的,由管理单位或业主自行决定。第二十一条 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集中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由区景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接入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进行统一监控。未实行集中控制的,由管理单位或业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启闭。第二十二条 纳入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运行费用(包括电费、维护费等全部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发生额列入年度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据实结算。(一)接用市政路灯变电站供电的景观照明设施,电费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二)由景观照明主管部门集中控制的其他景观照明设施,电费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

12、(三)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商场除外),电费由区景观照明主管部门根据日常考核情况给予电费补贴。第二十三条 景观照明设施维护费,应根据青岛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结合设施运行年限和维护难易程度,按照2年内按工程投资额的5%,3-5年按工程投资额的8,安装于建筑立面、维修难度大、易损坏破坏的提高取费比例的计费标准,列入年度城市维护资金预算。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在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它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二)擅自在景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13、;(三)擅自在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四)擅自迁移、拆除、利用景观照明设施;(五)其他可能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景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景观照明工作的有关考核实施细则由区景观照明设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管理事项按青岛市城

14、市夜景照明技术导则(试行)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8日。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资料规程(施工单位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前言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资料规程(施工单位篇)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进行编制的。本标准是在总结了多年来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其他省、市的有效做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经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定稿.本规程共分2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安全资料管理职责、资质与资格、安全管理体系、施工

15、组织设计与安全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安全措施及设施验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分包与协调管理、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风险辨识与应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危险源管理、劳资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用电、消防安全、施工监测、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技术资料编制与组卷等及附录。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九水路2号甲,邮政编码:266022,邮箱:QDGDJD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 编 单 位:

16、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青岛地铁集团主要起草单位: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参 编 单 位: 中煤邯郸中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局股份中铁隧道集团山东明嘉勘察测绘编 委 会:刘建军 贾福宁 刘玉勇 王永亮 迟建平 陈卫华主要编写人员:刘方克 张海波 张学家 段兆臣 林祥亮 徐丽丽 张 昆赵为磊 王 铁 王静雅 高永冬 王书峰 徐庆辉 李克贤李任良 王战胜 董伟伟 盛习德 蒋 杰 黄 成 王军涛李 赟 陶维峰 姜海刚目 次前 言2目 次31 总 则- 1 2 安全资料管理职责- 2 3 资质与资格- 2 -3.1 总承包单位资质证件 2 -3。2 分包单位资质证件 2 -3.3 人

17、员资格管理 2 4 安全管理体系74.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74。2 安全管理组织制度74。3 安全管理目标74.4 安全操作规程75 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专项方案155.1 施工组织设计155。2 专项方案156 安全技术交底206.1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206.2 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207 安全教育培训237.1 员工安全教育台账237。2 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237。3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记录237.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237。5 日常安全教育记录237.6 班前安全活动记录238 施工安全措施及设施验收318.1 临建设施验收318.2 基坑支护验收318.3 脚手架验收

18、318.4 模板支撑体系安全验收328。5 安全防护验收328。6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339 工程周边环境保护589.1 工程周边环境基本情况核查统计表589.2 工程周边管线589。3 周边建(构)筑物599。4 周边道路核查记录表599。5 工程周边环境巡查记录表5910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6910。1 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台帐6910。2 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验收记录表6910。3 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发放记录表6911 分包与协调管理7311.1 专业承包管理记录表7311.2 劳务分包管理记录表7311.3 出租单位管理记录表731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7712。1 安全防护、

19、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表7712。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表7712.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台账7712.4 安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表7713 风险辨识与应急管理8813。1 风险辨识8813。2 应急管理8813.3 应急预案管理台账8813.4 应急演练8813.5 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培训统计表8913。6 应急资源管理89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10114。1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10114。2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10114.3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10215 危险源管理10616 劳资管理10916.1 劳务人员管理10916.2 农民工工资发放10917

20、 文明施工控制资料11217.1 文明施工管理体系11217。2 文明施工验收11217。3 文明施工巡查11218 施工用电11918。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11918.2 电气线路绝缘电阻测试11918。3 电工日巡查维修11918.4 绝缘电阻检测11918.5 接地电阻检测12018.6 漏电保护器测试12019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12819。1 消防重点部位12819。2 消防设施验收12819.3 动火作业审批12919。4 消防安全检查12919.5 灭火器及灭火器箱日常巡检13020 施工监测控制资料13820。1 监测方案13820.2 仪器设备13820。3 巡视记录13920

21、。4 信息反馈13920。5 警情处置14021 安全检查15222 设备管理15822.1 设备验收15822。2 设备安全检查15822.3 设备日常运转与保养管理15923 安全技术资料编制与组卷19023.1 资料质量要求19023.2 组卷的基本原则190附录1:表格配合使用情况统计表191附录2:本标准参照的法律法规、地方规定标准、规范规程主要如下:195本标准用词说明1971总则1.0.1 为加强青岛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

22、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资料管理(爆破管理、夜间施工、环保措施、消防管理等应遵从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参建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1。0.3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档案的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2 安全资料管理职责2.0。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归档。2。0。2 总承包单位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编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资料。分包单位依据本办法负责其分包范围内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2.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资料中应包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3、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等.2。0。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应将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的相关文件和落实情况归类收集。3 资质与资格3.1 总承包单位资质证件3。1。1根据建筑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承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取得以下证件,项目留存复印件备查:1 企业营业执照;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分包单位资质证件3.2。1根据建筑法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

24、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2。2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要求施工单位留存分包单位以下证件、文件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 企业分包安全协议。3.3人员资格管理3。3。1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现场留存相关证件备查。3.3.2 依

25、据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工种:1 建筑电工;2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3 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4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5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6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7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8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门式起重机);9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10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1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12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13建筑电气焊

26、接(切割)工。表3-1 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制度审查表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内容有无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安全考核合格证5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安全生产责任制7安全生产奖惩制度8安全管理目标及其考核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查制度10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1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制13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4班前安全活动制度15交叉作业管理制度制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表32 分包单位资质管理文件审查台账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包合同序号审查内容审核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类

27、似工程业绩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议统计人: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表3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 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班组工种证书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入场时间复审时间复审情况备注统计人: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4 安全管理体系4。1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4。1.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施工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项目正式文件记录.项

28、目经理对各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施工作业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均应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在作业中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以框图的形式,明确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所属关系和管理范围。4。2安全管理组织制度4。2.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各项管理要求,落实各级安全责任。4.2。2 根据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

29、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项目经理带班制度等。4.3安全管理目标4。3。1根据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要求,施工单位安全检查表中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及其目标分解,并制定奖惩制度进行量化考核。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并根据总体目标,签订各级各类人员目标管理责任书,针对目标责任内容,对责任人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进行奖惩.4.3。2 企业安全生产管

30、理目标应包括职工伤亡控制指标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4。4安全操作规程4。4。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4.4。2 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1 工种安全操作规程(1)瓦工安全操作规程:(2)木工安全操作规程 (3)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4)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程 (5)油漆玻璃工安全操作规程 (6)防水工安全操作规程(7)信号指挥(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8)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9)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0)焊工安全操作规程(11)气焊、气割工安全操作规程(12)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 (13)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14)起重司机安全操作规程(15)修理

31、工安全操作规程(16)大型机械设备司机安全操作规程(17)厂内机动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18)管道工安全操作规程(19)通风工安全操作规程2 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2)推土机安全操作规程 (3)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4)打桩机安全操作规程(5)蛙式打夯机安全操作规程 (6)旋挖钻机安全操作规程 (7)盾构机安全操作规程(8)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9)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0)门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1)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12)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13)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14)发电机组安全操作规程(15)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16)通风机安全操作规程(17)变

32、压器安全操作规程(18)高低压开关柜安全操作规程(19)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20)铺轨机安全操作规程(21)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22)拌合站安全操作规程(23)输送泵安全操作规程(24)配料机安全操作规程(25)螺旋输送机安全操作规程(26)注浆机安全操作规程(27)喷浆机安全操作规程(28)砂浆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29)凿岩机安全操作规程(30)衬砌模板台车安全操作规程(31)圆盘锯安全操作规程(32)木工多用机床安全操作规程(33)钢筋调直机安全操作规程 (34)钢筋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35)钢筋弯曲机安全操作规程(36)钢筋调调直机安全操作规程(37)钢筋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38)型钢冷

33、弯机安全操作规程(39)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40)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41)液压冲孔机安全操作规程(42)钻床安全操作规程表4-1 安全管理目标表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体系框图工程名称: 编号:备注:1。框图尺寸宽度不能超过167。8mm,长度不能超过本表长度的2/3;2.体系框图中岗位职责要明确到人.表42 项目经理带班记录表 年 月 日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描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工作内容落实情况协调处理的重大事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项目负责人签字表43安全管理责任分解表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责任人职 务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分 解 制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表4-4

34、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记录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被考核部门(人)考核时间责任制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考核意见考核单位: 考核负责人:年 月 日表45 安全责任目标奖惩记录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被考核部门(人)考核时间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奖惩情况 考核负责人 年 月 日5 施工组织设计与安全专项方案5。1 施工组织设计5。1.1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5。1。2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

35、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5。1.3 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5。2 专项方案5。2.1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主要指: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临时用电;采用新技术、

36、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5.2.2 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5.2。3 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

37、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表5-1)。不需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5.2。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 专家组成员;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

38、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6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5.2.5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 安全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 安全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 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安全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表5-2、表5-3)。5。2.6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安全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

39、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表B。0。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5.2.7 安全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5。2。8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要求需要编制其他专项方案的从其规定,如文明施工方案、扬尘治理方案等。其他专项方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编制、审核程序,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表5-1 轨道交通工程专家评审备案表 编号:工程名称方案名称总承包单位拟定会议地点拟定会议时间拟邀请专家名单姓名 职务/职称工作单位备注组长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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