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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 )号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重庆市工行政管理局监制特 别 告 知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2、本合同包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括期房和现房)。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
2、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 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
3、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卖方):重庆恒大永君房地产开发注册地址:永川昌州大道东段899号 : 402190营业执照号码:500382000005929 资质证书号码: 1333453 法人代表人: 联系 : 44776999
4、委托代理人 : 联系 : 委托代理机构 : 资质证书号码: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法人代表人:联系 :乙方(买方):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其他: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地址: :联系 :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地址: 联系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
5、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翡翠华庭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208D房地证2021字第00009。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8035.75,用途为 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2074年12月15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2044年12月15日止。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2 )项:1、 现房。房地产权证号:2、 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潼国土房管(2021)预字第(024)号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重庆市国土资源
6、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永川区县昌州大道街(镇)东段899号翡翠华庭。(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层 (指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三)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
7、【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其他】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式公寓】【别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其他】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其他用房】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1、层高3米2、3、(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第四条 购房价款(一)
8、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元整(大写整),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元整(大写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重庆永川支行。支行 。 (二)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 元整)。 (1) (2)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元整)。(1) 第一期:(2) 第二期:(3) 第三期:(4)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元整(大写:元整)。(1) (2) (3
9、)(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分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赔偿乙方。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3、因不可
10、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货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合同约定
11、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
12、内建筑面积100%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3)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
13、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新建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2、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2)(3)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七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
14、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 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15、,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 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
16、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 (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态的承诺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的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
17、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声明为下列第项:(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六。(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 方提出退房
18、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1%。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10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
19、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
20、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按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
21、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3、甲、乙双方就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10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
22、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
23、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同意】【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
24、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惭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日内申请办理预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违约金。 3、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日内,将办
25、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2)(3)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乙方退房的,甲方
26、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
27、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方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234.85,具体位置为:分别为1、2、3、5、号楼第一层内。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有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年月日前通水; (2)于年月日前通电; (3)于年月日前通气; (4)于年月日前将 ,有线电视安装到入户门口 。 (5)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3)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8、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九条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
29、义务,如乙方随意发改变了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二条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方双方规定各自承担。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
30、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1、 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各一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章)年月日 年月日签于翡翠华庭售房部 签于翡翠华庭售房部 最新2
31、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秦兵律师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原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进行了补充修订。现特别通过新浪房产频道发布合同全文,供广大购房者参考。第1部分合同背景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第2条、文字定义:(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
32、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退还给买受人,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的行为。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_市_区(县)_路_号_楼_层_室,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_单元_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_单元_层,朝向为_。第4条、居住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
33、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_市_区(县)_路_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_市_区(县)_路_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
34、的时间。第6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_;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_。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_,原土地使用权人为:_,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_;土地使用证号码为:_,土地使用权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_(商业或住宅)。第7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_年_月_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没有同意之日起
35、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8条、相关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施工许可部门:_,施工许可证:_开工证:_。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_,建筑师姓名:_,注册建筑师号码:_,总施工单位:_,总监理单位:_。第9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_,房屋销售许可证:_;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第10条、购买过程: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_楼_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如
36、果买受人发现此套住的宅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违约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违约金,或者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补偿款。第11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_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_负责验收;由_负责进行质量评价。第2部分广告与样品第12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_年_月_日刊登在_报第_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
37、、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第13条、广告内容: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4条、样板间:考虑到目前出卖人制作的样板间是促使买受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原因,出卖人承诺在未来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面积与装修标准不低于样板间,对于足以影响质量的瑕疵,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
38、二种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1)、两倍赔偿:出卖人根据质量导致的价格变化,以物品价格与安装、重作价格的两倍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入住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2)、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5条、样板间时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后三年内保存样板间,并且承诺在拆除样板间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将向买受人支付5万元赔偿金。第3部分房屋质量第16条、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
39、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第17条、建筑施工: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标准要 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据政府相关规范进行,全部材料实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的查阅。第18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19条、墙体平直:
40、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20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21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
41、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第22条、住宅寿命: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70年,在30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
42、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按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50万元赔偿;如果造成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则向死者亲属支付300万元赔偿金。第23条、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效如下文件:(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
43、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第24条、文件交付:(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25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
44、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26条、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第27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此等机构可能并非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