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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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绵竹市人民政府文件竹府发202195号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 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绵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绵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德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已统征土地,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余下的未利用土地及未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市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局、劳动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3、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带建制(将以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征收土地的,实行全征全转。零星征收土地的,实行先占地先转,后占地后转。第五条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是指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征收后(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不便耕种的农户),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被征地前有集体承包土地,同时参加该农业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安置,不包括以“农转非”为目的的空挂户。第六条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的计算。带建制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计算,按征收土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册的正住人员;零星征收土地的,按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收耕地前

4、人均占用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员”人数。第七条 “农转非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等保险。第八条 “农转非人员”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1、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本办法所称人均耕地,是指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

5、认定为准),除以在册农业人口数。(三)征收果园地和将耕地调整的鱼塘,补偿(助)标准按耕地对待。(四)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每年4月底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五)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按平坝区和山区制定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六)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数量,按制定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4、5)。(七)竹木、花卉补偿费。根据实物品种、数量,按制定的竹木、花卉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八)征收土地,属于个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青苗和竹木花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第十条从市政府发布征

6、收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用于“农转非人员” 的安置,若有剩余部分应拨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第十二条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第十三条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集体、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外的“零星”建设项

7、目用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上(含0.8亩),可以实行农业安置途径。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地方式进行安置。第三章农转非人员安置第十五条自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农转非人员”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的在册户口上的村民人数为准(包括现役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外出人员、劳教人员、服刑人员)。第十六条劳动力安置。本办法所称劳动力,是指男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女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的人员(以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发文之日为截

8、止时间,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薄确认年龄)。安置的具体办法:(一)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地单位与本人签定安置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征地单位将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每人15000元包干一次性支付给安置人员,作为安置费。(二)自主就业。被安置对象可向征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联系有安置能力的单位就业,并按自谋职业的标准领取包干安置费。在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时,相关部门应收取的费用,全部免收。(三)异地务农。对自愿留在农村的安置对象,可自行联系务农地点,异地务农。异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接受安置对象,就必须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享受各种权利。其每人的安置费

9、(包括其它人员的退养费、抚养费),被安置对象领取一半,给接受安置对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一半。另外,给每个异地务农的安置对象,按当年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一次性发放半年的生活补助费。第十七条退养人员安置。本办法所称退养人员,是指男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具体安置办法:征地单位与本人签定退养安置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每人14000元包干一次性支付给个人。轮换工、退休人员回原籍后,按政策解决户口关系,不享受征地后“农转非人员”退养待遇。第十八条抚养对象安置。本办法所称抚养人员,是指凡18周岁以下(

10、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人员,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享受安置费。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享受安置费。具体安置办法:抚养对象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申请,由征地单位与抚养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员签定抚养补助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征地单位将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每人8000元包干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第十九条 “农转非人员”中五保户的供养,其供养费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单独预算列支,由所在居委会负责包干供养。第二十条统征统转时,服现役的义务兵退伍回家后,按上述有关规定,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劳教解除人员、刑释人员、外流

11、人员,经公安部门核定上户后,按照上述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第二十一条安置费、退养费和抚养补助费归个人所有,配偶、子女及其他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第二十二条“农转非人员”在就业、参军、子女入学、参加保险、“低保”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第四章统征统转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二十三条自市政府发布统征统转公告之日起,原村民小组确需开支的费用必须经征地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支出。在办理征用土地期间,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民小组严格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私分、平调、截留和转移。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全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征地批文下达后,由征地单位组成清算小组,对被征地单位所有的财

12、产(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动产、不动产和债权、债务等,下同)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清理结果进行公告。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全部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参加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完善必需的公益、公共设施(如生活用电、用水等)及偿还原有债务等,具体列支时由镇乡人民政府监督使用。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部分人员“农转非”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后(包括参加社会保险),除被国家机关正式录用为公务员(包括财政供养)、当兵退伍后由民政部门进行了安置或提干外,可继续享受该集体经济

13、组织的再分配,直至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撤销原建制为止。具体办法可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第二十七条依法撤销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便于有效管理的原则,组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所建居委会的办公场地、社区服务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房屋建设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并购置办公桌、椅、柜等办公用具。其建设及购置办公用具的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零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其居住地划归所在的镇(乡)辖区内居委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

14、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因征地涉及的房屋搬迁,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被搬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在统征统转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侵占土地,挪用、私分、平调、截留和转移集体财产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标准及青苗补偿费和拆迁建筑物及附着物等补偿(助)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至5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15、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征收土地的按原规定执行),2003年3月公布的绵竹市人民政府各类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废止。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2、竹木花卉补偿标准;3、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4、拆迁安置补偿标准;5、拆迁安置其他补助及奖励金标准。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名称补偿标准(元/亩.年)平坝区清平、天池、金花蔬菜地2000/粮食地18001500其他土地900750说明:1、粮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产值补偿标准为1800元,征收土地时,被征收的宗地所属镇乡耕地现价平均年产值高于全市平均年产的,按其公布的实际标准执行。2、青苗补偿倍数,为全市平均年产值的1倍。附件2:竹木花卉补偿标准名称单位

16、规格标准(元)备注竹子25根以上笼1510根以上25根以下笼1010根以下笼5一般树木(元/株)株大树20cm以上20-30按实际数量计算。成树10-20cm10-20小树5-10cm3-5每亩栽植正常数量不超过220株。树苗5cm以下1-2每亩栽植正常数量不超过360株。果树(元/株)株盛果50-100离地10cm处,直径在5cm以上,每亩栽植的正常数量不超过60株。挂果25-50离地10cm处,直径在2-5cm,每亩栽植数量不超过80株。幼苗5-10离地10cm处,直径在2cm以下,每亩栽植的正常数量不超过100株。葡萄(元/株)株挂果期5-10离地10cm处,直径在1cm以上,每亩正常数

17、量不超过200株。苗2-3每亩栽植正常数量不超过220株。花卉(元/亩)亩草本1000-2000木本2000-4000说明:各类树木在上述正常范围内按实际栽植的数量进行补偿,超出上述正常数量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如遇混栽情况,按上述正常的相应比例分别进行补偿。附件3: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名称类 别单位标准(元)备 注房屋砖混结构M2200-260砖木结构M2180-240石棉水泥瓦正房M2160-200四面墙统不低于2.8米高,门窗配套、地面抹灰。石棉(水泥)小青瓦偏 房M260-80二至三方自建有墙,门窗配套,墙面抹灰,地面平整。草房M250-70压水井(包括电动钢管井)口100-200粪坑

18、口50-100沼气池口300-500坟座400-500有碑500,无碑400。晒坝M25-10混凝土水塔座500-1000鱼塘土塘亩1000-2000包括建池费和鱼的损失费固底亩2000-3000沉井口10000-20000按直径大小补偿电杆、电线300米以外套2000沉井配套的线路300米以内套1000机井(抽水农灌井)口1500-2000按直径大小补偿名称类别单位标准(元)备 注电杆、电线300米以外套1000机井配套的线路300米以内套500砖围墙M25-10土围墙M23-5双扇龙门个100单扇龙门个50洗衣板个10预制板有线电视迁移户150装饰造型一类间2000-3000地砖或地板(不

19、能拆除)、墙纸(布)或涂料、镇顶、包门、铝合金窗、防盗栏、雨篷等。二类间1000-2000地砖、乳胶漆、上墙、镇顶、包门、铝合金窗、墙裙、防盗栏、雨篷等。镇顶层板间300胶合板(石膏板)间200竹板间100卷帘门铝合金间200附件4: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拆迁住房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住房安置可采取统建安置、自建安置、货币安置等三种方式。拆迁安置点(居民小区)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汉旺镇、孝德镇、新市镇等城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原则上实行统建。统建房原则上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修建,待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有关镇乡人民政府,由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拆迁安置及

20、后期的社区管理工作。一、统建安置由征地拆迁单位统一修建安置房,对拆迁安置人员的正住面积与安置房进行置换。安置房置换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一)被拆迁安置户原正住房面积人均小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与之进行置换。(二)被拆迁安置户原正住房面积人均大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与之进行置换。被拆迁户安置户原正住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每户安置房面积超过上述置换面积户平在30平方米(包括3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计算,户平超出在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同期经济适用房销价计算,由被拆迁人支付价款。安置房为砖混结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一般普

21、通住宅标准修建(具体标准由市国土、建设部门制定)。(三)计算人数的标准为:1人的户按2人计算,与之进行置换。2人的户按3人计算,与之进行置换;但2人的户原正住房面积未达到3人置换面积的,只能按2人的标准计算与之进行置换。3人以上的户按实际的人数计算,与之进行置换。(四)上述置换房成本价、经济适用房销价,每年由市国土、建设、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五)凡参加统建安置的住户,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除按规定缴纳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外,其余一律减半收取。二、自建安置(一)城市规划区外,对拆迁房屋,同时办理了“农转非”手续的安置人员,由征地单位或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根据规

22、划的居民点,对拆迁住房安置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划拨或出让住宅用地。1、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每人30平方米。2、4人的户按4人计算,每人30平方米。3、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安置人员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接受安全监理”的原则新建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规划居民点按规划设计的有关基础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建设。对参加自建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正住人员按照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350元给予建房补助。拆除其他建筑物及附着物按本办法附件2、3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补偿。参加自建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正住人员的配偶、子女是本市内非农户口,且与之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经所在单位证

23、明未享受原单位职工福利分房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人平30平方米,每平方米350元的建房补助。(二)对拆迁房屋,不进行“农转非”安置的人员,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划宅基地自建。拆除建筑物及附着物按本办法附件2、3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补偿。另外对安置的正住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助:1、施工生活用电300元/人;2、取水设施、生活用水补助300元/人。三、货币安置由被拆迁安置户提出书面申请,征地单位对该户拆除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后,对该户正住人员每人按3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按本市同期经济适用房价格给予自行安置补助费。按照上述三种方式安置的过渡费、搬家费、残值补偿,

24、拆迁奖励等按附件5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附件5:拆迁安置其他补助及奖励标准项目标准备注过渡费100元/人.月1、自建安置的,过渡时间6个月(划地放线之日起)。2、期房按拆迁合同约定的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3、现房按1个月时间计算。搬家费300元/户残值补偿费1、砖混(平房)20元/m22、砖木(小青瓦)15元/m23、石棉泥瓦10元/m24、其他偏房5元/m2被拆迁人自愿不要残值要求拆迁人处置的。拆迁鼓励奖500元/户动员拆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提前拆迁奖100元/户.天在规定的拆迁时间内提前拆迁的,按每提前1天奖励100元/户,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户。主题词:国土资源 征地 拆

25、迁 安置 办法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市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门。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2日印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郫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五年七月八日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建设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

26、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16号)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精神,结合郫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成都高新区西区)征收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县计划与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

27、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五条 征收土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社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七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

28、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八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经批准成片栽种的果园、苗圃、花园,按附表二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和其它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2)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起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

29、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4)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十条 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证明)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等费用,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

30、位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规定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镇人民政府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规定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办理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3)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社为单位统一核算,建立专户,自求平衡。不足以按政策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从其土地收益中按实补足。结余部分纳入集体经济组织

31、的财产管理。(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第三章 人员安置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计税面积)数量除以被征收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的实际年龄计算。第十四条 对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04

32、16号)执行。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以下人员属于安置对象,由征地部门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2)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士兵;(3)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接受全民教育的在校学生;(4)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以前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6)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7)其他按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近入人员不予安置。征地方案公告后,依法婚嫁、生

33、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农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公告之日。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农转非”户口,不予安置。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住房安置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公告之日,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的被拆迁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未农转非的人员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或按照城镇规划确定区域划地建房安置。第十九条 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

34、使用手续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后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1)原有住宅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安置,并按各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原有住宅在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予补偿,折扣面积从原有房屋中作价最高的房屋由高到低开始扣减,直至达到该户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根据不同结构房屋按附表一标准给予补偿。(2)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安置,并按各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结算,原有住宅不予补偿。经济适用房价格每年由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城建局联合对社会公布,货币安置结算以上一年度对

35、社会公布的价格为准。实行货币化安置的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费500元。第二十条 未“农转非”人员实行划地建房安置的,所有房屋均按附表一标准给予补偿,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按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划地建房安置,建房过渡期为3个月,每月每人发放过渡费80元,并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费500元。第二十一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第二十二条 户口不在征地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员以继承、赠与、买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被拆迁住宅,按附表一标准上浮100%给予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价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偿后不予安置。第二十三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

36、服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

37、置补偿费用以申请提存公证的方式保管安置补偿费。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依法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市政公益建设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郫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8、。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银天宝律师,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现就职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在从事的法律工作中,涉及范围包括征地拆迁、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侵权、婚姻诉讼、家庭财产的继承、劳动纠纷等案件。银律师,曾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经济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深得当事人的好评。银律师,在四川新闻网、城市在线、成都在线、眉山人论坛、新综网、找法网、中顾网等等多家网站担任法律顾问或公益律师,代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案件,成功办理了多家企业的股权收购及资产并购重组工作,并多次参与企业的其他重大法律事

39、务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类别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元)备 注楼(平房)砖混结构预制盖M2220280全框架和局部框架按实计算瓦盖M2200260平房(瓦房)砖木结构小青瓦M2180240砖混结构小青瓦M2180220砖木结构水泥瓦M2160220砖木结构玻纤瓦、石棉瓦参照执行砖混结构水泥瓦M2120180砖混结构玻纤瓦、石棉瓦参照执行平房(草房)砖木结构草房M280120砖混结构草房M260100根据房屋结构、高度分偏房和简易偏房偏房M240-100根据房屋结构、高度确定简易棚房M230围墙红砖M220漂砖M210晒坝水泥M215三合土M210灶眼6

40、0含水池、碗柜粮仓M320砖混结构水塔M3100水井钢管井口150砖砌、条石口300沼气池正常产气个400不产气个200粪池砖砌M320三合土M325土池M310畜圈石砌M220水泥地M225花台砖砌M215坟墓陶罐座120老棺座160竹子一般竹子根4斑、金竹根6直径2cm以下M220食用菌地膜M23正常生产或长期生产棚架袋0.2鱼塘经过改造的鱼塘亩4000包括建池费和鱼的损失费土塘亩3000花草树木补偿标准表二类别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树子1cm以下棵0.5银杏、香樟、楠木等名贵树木,按一般树木的规格标准加一倍补偿。13cm(不含3cm)棵235 cm棵5610 cm棵101115 cm

41、棵151620 cm棵2021cm以上棵30花、果树1cm以下株1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cm以上,每增加2cm增加补偿20元。3cm以下株53cm以上,盛果株503cm以上未挂果株103cm以上,挂果株30葡萄上架株6直径在4cm以上的,每增加1cm 增加补偿5元。未上架株13草本、木本花卉亩2004500根据种植不同年限,不同品种、苗木大小、种植密度具体确定价格,无种植证的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表三类别单位规 格标准(元)备 注奶牛头产奶牛1500.00育成牛1000.00当年母犊500.00奶羊头产

42、奶羊100.00育成羊40.00蛋鸡只四个月以下的3.00四个月以上的10.00肉鸡只猪头50斤以上的50斤以下的种猪(公、母)150.00鸭只成鸭3.00幼鸭1.00鹅只成鹅5.00幼鹅3.00兔只成兔4.00幼兔2.00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郫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5月15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就办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征地补偿问题(一)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办理:1、公告的形式和范围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

43、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村委会所在地)进行公告。2、公告的时限要求(1)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3、公告的内容(1)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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