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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补偿怎样才合法(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解除合同补偿怎样才合法“公司变更我的劳动岗位要不要和我协商?没有协商就解除是不是违法?”41岁的宫先生对此很疑惑。宫先生是某涂料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发生的起因是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今年8月份,宫先生将工作单位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及补偿费用以及医疗补助费、加班费、年休假、防暑降温费等约合计50万元。由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不服,目前,他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不变更岗位就?“今年6月5日,公司总经理突然找我谈话,说要调动我的工作岗位,但没有说
2、明理由。”宫先生告诉记者,总经理的态度很强硬。6月8日,该公司总经理补充提出了调动他的三条理由,主要意思是宫先生不能得到公司和客户的认可,工作能力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工作需要。总经理强调,在6月11日后,如果宫先生“不向仓库主管报到,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双方的。“调换工作岗位的原因是自己工作不好”,这是宫先生不能接受的。此前不久,部门主管对他工作做出的书面评价,也提到对他的工作表示满意。在此期间,尽管该公司一再提出变更工作岗位,但没有提到工作待遇的有关情况及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7月2日,该公司就解除了与宫先生的劳动合同,通知他:结账走人。解除合同补偿怎样才合法?劳动法规定,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
3、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人。宫先生认为,公司没有这么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而对此,公司另有说法。2001年6月,公司根据劳动合同调动宫先生的岗位。而到7月2日他仍然没有到新岗位上班,也不通过合法手续解决不同意调动一事,造成旷工达20余天。该公司考虑宫先生工作时间较长而没有以除名处理,才采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该涂料公司向仲裁庭提供了一份1996年2月聘用宫先生的备忘录,公司认为,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支付宫先生六个月的补偿。宫先生介绍,该公司是合资公司,他是中方合作企业派出员工,按照劳动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他的工龄应该按原单位和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宫先生认为,公司应
4、该给自己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该公司是按照宫先生的月工资计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六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宫先生认为,公司的赔付标准太低,因为自己实际得到的除了工资以外还有企业补充费、加班费以及其他福利。最后,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宫先生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劳动争议发生前扣发的工资,没有支持宫先生的其他请求。单位管理应该人性化!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维权中心主任韩智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劳动法只规定了原则性的东西,没有更详细的罚则。他说,企业有权安排或调动职工的工作,职工不同意单位的意见,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要在平等一致的
5、基础上与职工进行协商。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这一程序上,企业往往认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我给了你补偿金就完事了。其实,补偿金是对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职工的补偿,并不是对没有提前通知的补偿。但可以肯定的是,单位这些做法,恰恰暴露出内部管理有一定缺陷,没有做到规范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案例:林先生在A私营公司已经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就打杂,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帮忙。公司出钱对林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适应工作
6、的需要。赵经理找到林先生谈心。公司认真协商之后,要求与林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林先生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故而同意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赵经理认为林先生是个好人,对公司有过贡献,觉得解除合同后有些过意不去,决定给林先生2000元作为慰问金,林先生表示感谢公司的厚爱,非常满意地离开了公司。后来,林先生听朋友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助三个月的工资4500元,林先生就去找赵经理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林先生的申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
7、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
8、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十八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得到权利的充分享受。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讲,无论双方谁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在完全
9、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协议,我们讲究的就是两个字“公平”,然而,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了强者与弱者的问题,考虑到了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问题,法律的条文结合了生活中的这一实际问题,向弱者作了倾斜,完全出于维护弱者的权益,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样,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根据这个法律规定的精神,林先生的申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我个人认为:林先生可以要求其所在的公司给与经济补偿,具体操作可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见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5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对劳动者发给经济补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出